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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英国档案看国际法的运用和鸦片战争的非法性

【中文关键词】 鸦片战争,国际法,宣战理由,贸易权利,地域管辖权原则

【摘要】 关于中英鸦片战争的原因,中外史学家们一直是各持己见。有的认为是鸦片贸易,有的认为是中英文化冲突和自由贸易的要求。从法律角度而言,传统国际法规定发动战争要有合法的宣战理由。史料表明,英国政府在其最为关心的财政、经济利益驱使下发动了第一次中英战争,却利用国际法,提出宣战理由,试图使其合法化。当时英国的许多国会议员和法律顾问站在事实、法律和道德的立场上极力反对英国政府对中国使用武力。英国当时的议会辩论记录和法律意见为法律史学者从法律角度评判中英这段历史提供了充分的论据。更重要的是,英国对鸦片战争中的法律问题的讨论表明19世纪中国具有独立的国际法地位。

目次

一、鸦片战争原因史学争论

二、从英国外交档案解读英方宣战理由

三、英国关于发动鸦片战争的议会辩论和官方法律意见

四、从近代国际法正义战争角度驳英国鸦片战争理由

五、合法与非法的国际法评判

一、鸦片战争原因史学争论

1840年至1842年的第一次中英战争,史称鸦片战争。顾名思义,这场冲突因鸦片而起,也因此而得名。然而对于这个似乎不言自明的问题,近两个世纪以来中外史学家一直是众说纷纭。西方关于英帝国史的著述一般倾向于采用自由贸易和经济全球化趋势学说。他们认为,航海技术的发展、新大陆的发现给世界贸易带来新的契机。自18世纪西方工业化革命开始,相对闭塞的东亚逐渐被卷入经济全球化的浪潮是历史的必然。故而一些学者认为,虽然鸦片贸易直接导致了第一次鸦片战争的爆发,但西方自由贸易和殖民扩张要求打破中国封闭垄断的体制才是其不容忽视的真正原因。[1]从自由贸易理论出发,英国学者大多倾向于批评清政府的闭关锁国、贸易垄断和重农轻商的偏执态度。他们强调鸦片战争是中国一口通商、自我封闭和排斥外商的结果。[2]

与之相反,很多中国学者和部分外国学者认为鸦片贸易是战争的根本原因。[3]在英文文献中,典型的代表作者是迈克尔•格林博格(Michael Greenberg, 1914~1992)和谭中(Tan Chung, 1929~)。格林博格极力反对英国政府的鸦片贸易政策并强调鸦片问题绝不仅仅只是一个时机、一个因素,而是核心所在。[4]谭中则驳斥了自由贸易学说,辩证而全面地论证了英国不是因为中国垄断体制、严刑峻法以及文化差异而发动战争。[5]他认为奉商业利益为宗旨的英国之所以使用武力,正是由于清朝林则徐的彻底禁烟举措影响到了英国政府的切身财政利益和在中国的贸易前途。所以他解释说,林则徐进行了一场反鸦片战争,而英国发动了反对反鸦片运动的战争(反反得正),故而鸦片战争之称恰如其分。[6]2011年,英国青年史学者朱丽叶•洛弗尔(Julia Lovell, 1975~,汉名蓝诗玲)综合中英两国原始资料出版了专著《鸦片战争:毒品、梦想与中国建构》(The Opium War: Drugs, Dreams and the Making of China),该书表明了中英对鸦片战争两种截然不同的立场。她详细刻画了当时围绕鸦片问题而登上历史舞台的重要人物义律(Charles Elliot, 1801~1875)、林则徐以及二人对战争发生的关键作用。在该书中,她客观评述了林则徐缴烟和销烟的过程,表明英国外相巴麦尊(Henry John Temple, 3rd. Viscount Palmerston, 1784~1865,中文常见音译为巴麦尊,亦译作帕麦斯顿)为首的英政府为保护英商的鸦片贸易而不惜使用武力的炮舰政策。[7]

总的来说,历史学家争论战争爆发的真正原因之余,往往忽略当时英国自己在法律上的辩解,鲜有论著从国际法的角度审视战争合法性问题。为了证明自己是正义之师,战争发动者往往会提出符合国际法的宣战理由。但是,当代学者普遍认为19世纪国际法只是“文明国家”的国际法,中国还没有成为“大家庭”成员,自然不适用国际法。这种观点主要是受到实证主义的影响,形成了对19世纪国际法的片面认识。[8]

事实上,建立在自然法基础之上的国际法自始具有普遍适用性,即使在西方殖民扩张的鼎盛世纪也不例外。当时,英国统治者和学者并未否认中国的国际法地位,他们甚至谴责中国违反国际法,并试图以此为由要求中国承担责任。本文以大量鸦片战争期间英国外交部原始资料和英国上下议院的辩论记录以及英国皇家法律顾问意见等资料为依据,力争从国际法的角度揭示现代主流学说对鸦片战争的漠视和误解,从而为重新审视中国近代对外交往中的国际法问题提供一个新的思路。当今,中国的法治建设处在以近代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法治化大背景下,亟须借鉴历史经验,正确认识国际法发展理论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国家利益。

二、从英国外交档案解读英方宣战理由

依据近代国际法,宣战理由决定了战争是否是正义的。英国官方提出的鸦片战争的宣战原因是:英商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在中国受到了损害,英国主权受到了侮辱冒犯,所以英国政府有权进行武力报复、要求中国赔偿,以便使英国在华利益得到保护。[9]

在对原始资料进行考证之前,首先需要了解19世纪中英关系的历史背景。19世纪的英国,自由贸易精神已经深入人心。英属东印度公司对中国贸易的垄断被1833年的立法打破,和中国进行贸易的大门向所有唯利是图的英商开放。清政府只有政府专门设立的十三行享有与外国商人进行交易的特权,这成为英商大展宏图的严重障碍。但是,这种贸易体制已经执行了近两个世纪,仅有英国商人对中国贸易限制措施的不满并不足以引发两个国家之间的战争,西方国家承认中国有权利制定自己认为合理的贸易限制和商业规则,以节约贸易管理的成本,更有效地控制边境安全。即使是西方贸易自由度比较高的国家在当时也都毫无例外地设立了严格的贸易限制。英国政府很清楚,以中国的贸易垄断为借口发动战争在国际法上是不堪一击的。但是与中国之间长久以来严重的贸易逆差问题不能不让英国政府忧心忡忡。英国从到中国进行贸易的第一刻起,从来都是购买得多而卖出得少。为了扭转贸易逆差,英国商人需要一种能迅速让中国人大量购买的东西,换回足够的白银,以购买英国市场供不应求的茶和丝绸等商品。但是在地广物丰,国内手工业市场自给自足的中国,这种东西不大可能是英国的工业产品或农产品,只能是利润可观,很快让人上瘾且需求量越来越大的毒品。

起初,在中国贸易史上,鸦片作为一种药品进口是被官方允许的。但是,在18世纪末期,英属印度殖民地大量输出专门为中国市场研制的鸦片烟,使得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吸食成瘾,不能不引起清政府的重视。嘉庆帝在1796年颁旨禁止鸦片的种植和进口便是清政府对此事态作出的一个鲜明回应。

在1796年之前,英属东印度公司全部控制着鸦片在印度的种植、研制、加工生产和对华出口。由于清政府继1796年之后,多次颁布法令禁止鸦片进口,自18世纪末开始,东印度公司表面上尊重中国法律,不再进行鸦片贸易,实际上颁发执照给自由私商,继续鼓励向中国出售鸦片。东印度公司从事多年的鸦片贸易对英政府的财政利益不可估量。它扭转了对中国的贸易逆差,提高了印度消费英工业产品的能力,不仅为英政府在印度的殖民管理费用买单,而且每年有高达600万英镑的税收上缴到英国国库,所以公司必然竭尽所能促进鸦片贸易。英国商人证实英属印度政府实际上一直在加尔各答公开拍卖即将运输到中国的鸦片。在那个通信还相对不发达的时代,虽然大部分英国国内的民众不知道鸦片在中国泛滥的情况,但是英国伦敦政府对这一切是一清二楚的。他们很快了解到鸦片给中国会带来的危害以及中国法律对鸦片贸易的限制。但是由于鸦片贸易带来的巨大经济和财政利益,当东印度公司或明或暗地向中国输出鸦片以及1833年后英国商人公开地在中国进行鸦片走私时,英国政府自然乐得作壁上观,从中享受丰厚的税收收入。

在英政府的这种默许政策之下,加之清朝地方官员软弱腐败,英商在华的鸦片走私日益猖獗,致使流毒蔓延、白银外流。清政府财库亏空,清朝统治岌岌可危。为此,道光帝决心根除烟祸,遂任命林则徐为钦差大臣,到广州全力执行禁烟法令。林则徐一到广州,便要求英商在限期内上缴运至中国的鸦片并签署保证不再夹带鸦片的具结(保证书)。[10]广州商会中有的商人认为林则徐的要求不符合西方法律观点,不能让他们自证其罪;有的认为货物已经交付承销人,他们无权也无法上交不属于自己的财物;也有的主张静观其变,清政府早就开始禁烟,但都是名存实亡。[11]由于住在广州商馆的英国商人并未按林则徐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上缴鸦片,林遂下令禁止所有外商离开广州。至此,事态还仅仅是清政府和英国私人之间的执法和被执法矛盾关系,而1839年3月24日英国派驻中国的商务总监义律进入广州欲庇护但特(Dent)逃跑和其所采取的系列干涉措施则改变了冲突的性质。

1839年3月30日,英国派到中国的商务总监义律在给时任英国外交大臣的巴麦尊子爵的信中写道:“清广东政府执意要求我们交出这里最受人尊敬的英商之一但特先生到林则徐钦差大臣处受审,广州所有外商面临困局形势之紧迫可想而知。”[12]义律到达广州,进入广州商馆区后作出如下描述:

商人们说因为但特先生拒绝林则徐钦差的传唤,所以,中国政府当天撤走了我们所有的本地佣人,晚上切断了商馆区的供应。

中方许多小船,满载官兵,船船相连形成一个弧形,两端直接延伸到珠江的东西两岸,正好停泊在商行区的前面,将珠江支流和干流切断;商行区广场、后面都被占据;在商馆大厅门口前面,中国行商和一大队腰挎军刀的士兵日夜看守。简言之,这样近似于拘押外国人的情况在以往与该帝国的交往史中还从未有过。[13]

1839年4月2日,义律在广东继续向巴麦尊汇报说:“中国政府毫无缘由突然采取这种侵犯在华英国人生命、自由和财产、侵犯我主权尊严的措施,在中英交往史上是第一次”。[14]为了保护英商的人身利益,义律说服被围困在商馆的英商缴出总计20, 283箱,约值120万英镑的鸦片,并以英政府的名义与各商人签署收据,保证英政府将按价补偿他们的损失。

英国外交大臣巴麦尊支持属下义律保护英商人身安全的行为。1840年2月20日,巴麦尊在给义律的信函中,强调说:“你应该支持和保护那些在中国走私鸦片的英商,尽管这并非英政府所愿。你没有权力发布公告要求那些英国鸦片船离开中国”。[15]而在议会辩论上巴麦尊表示应该支持义律在广东的行为,他说,“(1833英国枢密院令)授予了派往各外国驻地的领事或官员统计收集信息、维护英国和所有海外英国人利益、协调英国人和当地政府关系的权力”。[16]但是英国政府不可能为英商这笔价值不菲的鸦片巨额损失买单,更不愿失去这样一项国库税收来源。巴麦尊在1839年10月18日给义律的密件中告诉他英国政府的打算。他说:中国人对英国臣民和官员所犯下的暴行,英国不可能不怀恨在心,女王陛下政府认为,把今后英国与中国的关系置于明确而又牢固的基础之上,是绝对必要的。为了达到这些目的,女王陛下政府打算派遣一支海军部队前往中国海,很可能也同时派遣一小支陆军。[17]

1840年2月20日,在英国议会通过对华战争决议之前,巴麦尊就照会清政府皇帝,他在第一句就表明英国为什么对中国使用武力:“中国当局使位于中国的英商受到了损害,对英国王权造成了侮辱,英国已经向中国派遣了海陆军队,要求清政府改正错误并给予赔偿”。[18]

巴麦尊一方面肯定中国的司法主权,一方面质疑中国执法的方式。他说:

中国政府当然有权通过自己的官员,在他的领土范围内没收违法走私进来的鸦片。如果中国政府事先发出通知,在国家范围内执行法律,查抄没收在中国境内发现的鸦片,英国政府无话可说。但是不知道为什么,中国不是去查封鸦片,而是执意逮捕温顺的英国商人,让无辜的人替罪犯承担罪责,通过勒索无辜的人而给罪犯施压。英国总监与此毫无关系,中国政府却对他实施强制力,使英国官员成为中国政府手中执行中国法律的工具。[19]

为了指责中国政府执法行为和方式错误,巴麦尊模糊了鸦片走私商的范围,把商馆里的英国商人说成是无辜的受害者。他在给中国政府的照会中说道:

在广州,中国政府自己无法发现或搜获那些不在中国境内和管辖之下的鸦片。于是就把一群和平相处的英国商人突然关押在他们的商馆里,切断了食物供应,以饿死相威胁说,除非那些外面的人向中国政府上缴一定数量的鸦片。但外面的那些人并不为这些被关押的英商所管辖和控制。[20]

同时,他继续为商务总监义律辩护,指责中国政府对英国王权的侮辱,并提到中国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他说:

英国的商务总监不惧艰险,到广州请求中国当局停止这样的粗暴行为。但是钦差大臣,违反国际法,无视尊重英国官员的义务,把他也和商人一样关押起来,以饿死相威胁,让他命令那些广州以外的人向中国政府上缴鸦片,而他实际上对那些人没有任何管辖权。[21]

巴麦尊通过阐述系列“事实”,指责林则徐广州政府错误暴力执法,试图论证英国政府派遣海陆远征军诉诸战争是因为英国受到了中国不法行为的以下损害:第一,英国政府主张被“关押”的在华英商被迫交出“赎金”,其人身受到伤害,财产受到损失;第二,中国关押英国政府官员义律构成对英国王权的侮辱。

巴麦尊提出这两项损害作为战争理由的根据是当时的国际法,因为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就巴麦尊提出的这两点宣战理由本身而言,是有可能成立的。按照当时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国由于另一国的不法行为受到损害构成宣战的原因。该国诉诸战争,以获得补偿,实现正义和和平是正当的。[22]问题是,受到损害的人身和财产如果是违反中国法律的走私犯和走私品,并非国际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那么中国政府的执法行为是否仍然违反了国际法,构成英国发动战争的正当性理由呢?就此英国给出的论据并不充分,反而是自相矛盾的。1839年英国政府外相巴麦尊给义律的密件中说:

女王陛下政府对英中两国之间必须讨论的那些问题所采取的观点以及它目前的意图如下:英国政府承认,每个不受条约拘束的独立国家有权管理它的臣民与外国人之间的贸易往来,有权允许或禁止对它本国的任何工农业产品或外国输入的任何商品进行交易,有权征收适当的进出口关税,并有权制订它认为适合于它的领土内进行贸易的各种规章制度。因此,英国政府绝不怀疑中国政府有权禁止将鸦片输入中国,并且有权查获和没收那些外国人或中国臣民不顾禁令输入中国领土内的任何鸦片。[23]

这表明英国政府认为中国作为一个独立国家,根据国际法享有立法、司法领土主权,不受他国干涉。也就是说中国在广州有禁烟和销烟的司法执法权力,有权检查、逮捕违反中国法律的犯罪嫌疑人,包括采取强制措施、审判和处以刑罚。但是,英国政府提出了另一种说法,认为他们有权根据国际法原理和公正原则对中国政府的执法行为提出控诉。英国政府认为:

无论根据国际法原理或一般公正原则,都不能认为中国政府的行动是正当的,因为该政府在很长时期内允许本国官员们从公然违犯对鸦片的禁令中持续不断地获得固定而且人所共知的利益,甚至允许本国官员们充当输入那种商品的工具,现在却突然改变制度。但是,他感到没有足够的力量惩罚那些真正的罪犯并拿获进口船只上所装载的鸦片,所以对所有居住在广州的英国商人和女王陛下总监采取强暴手段,那些英国商人中有许多人是与鸦片贸易无关的,而女王陛下总监是一位与任何贸易都无关系的英国官员。中国政府不仅威胁要残酷地饿死那些人,而且实际上把他们关押起来。释放他们的条件是另外一些人交出大量财产,赎出这些商人和这位英国政府官员,但那些人是不在其权力范围之内的。[24]

所以,英国政府必须首先要求因为对英国官员本人施加暴行从而使英国王权遭受侮辱一项获得赔偿;其次它必须要求退还以被拘禁英国臣民生命为代价勒索的赎金。由于中国政府所获得的作为赎金的那些特殊的货物不能够归还,所以坚持必须由中国政府作出与货物同等价值的赔偿。[25]

此时,巴麦尊否定被中国政府限制在英国商馆的是鸦片走私者,也不明说英国商人交出的、被中国政府销毁而无法归还的是鸦片,而是用“赎金”和“货物”来显示英国商人被关押和勒索的损害,忽略鸦片走私的违法性和中国司法主权问题。事实上,英国主战派正是在议会辩论中通过掩盖英国政府对非法鸦片贸易的保护,渲染英国国家尊严和同胞受到不公正待遇的方式,最终赢得了微弱优势,通过了对华战争议案。

三、英国关于发动鸦片战争的议会辩论和官方法律意见

因为所有的议员都知道英国政府的宣战理由中要保护的英国商人是被中国官员认定为违反中国法律的鸦片走私贩,遭受损害的英国财产是英商被迫交出并被焚毁的走私鸦片,所以英国议会对华战争辩论自然把鸦片贸易和对华战争联系在一起。有学者指出因为鸦片一方面涉及巨大的商业利益,另一方面涉及走私贸易和商业道德等问题,在英国国内造成极大争议。[26]其实,从第一次鸦片战争前直到1857年第二次鸦片战争,英国议会内部就中国鸦片贸易问题展开了三次激烈讨论,还曾咨询皇室法律顾问的意见。

1832年,英国众议院成立印度委员会调查中英鸦片贸易的问题。委员会成员充分了解了鸦片给中国社会和人民造成的损害后果,但并不反对此贸易的继续。随后,众议院得出结论,尽管鸦片贸易为中国法律所禁止,但是其事关英国税收来源,利益重大,有必要继续进行。[27]直到1840议会辩论中,有很多议员仍然不支持废止鸦片贸易。霍布豪斯(John Cam Hobhouse, 1786~1869)议员发表演说反驳桑登(Sandon, 1798~1882)子爵,问道:

1832年成立的委员会,报告了关于鸦片走私贸易的问题吗?是的,报告了。委员会询问了各类证人、调查了贸易暴行,称之为贸易暴行再恰当不过,起草了报告、提交了证据材料……但是在座的一些人谈到此事好像这是第一次在议会中讨论一样。1832年委员会的意见是什么呢?为什么大家不希望终止鸦片贸易?因为印度每年的税收中,孟加拉地区鸦片占了981, 283l。[28]

霍布豪斯议员说,“在当时的情况下,实际上除了巴金汉地区的(Buckingham)议员这个离群寡居的人,没有一个议员对此发表意见”。巴金汉先生直接指控东印度公司的行为公开违反了中国相关法律。霍布豪斯继续说:

只有他站起来,直接痛斥东印度公司,揭露出整个贸易的情况。鸦片贸易利润如此之高,高达十倍,对公司至关重要,印度东北部巴特那种植鸦片的总管年薪比王室法院院长的还高。另外,当公司要求作为印度法律的保卫者、当公司声称他们是这个国家人民道德的守卫人以及当他们严厉惩罚那些违法者的时候,他们却在为了向中国走私鸦片而公开种植毒品。巴金汉在众议员面前提出了控诉……他告诉大家东印度公司垄断了罂粟种植,他指责公司这种邪恶的贸易。但在坐的各位有一个起身支持他的吗?没有,没人说一句话。[29]

当然,霍布豪斯认为英国亲自去惩罚那些在中国的走私贩、阻止鸦片贸易的进行是荒诞的,而巴麦尊已经指示说走私鸦片者风险后果自负,在霍布豪斯看来,这已经足够了。[30]

1843年4月,阿什利(Ashley, 1801~1885)勋爵向下议院提出议案废除鸦片贸易。阿什利说:“如果这个(东印度公司鸦片贸易)体系,有什么罪恶的话,也不是印度公司的,至少不只是他们的,英国立法机关和整个国家都难脱干系”。[31]他引用了曾经在中国东印度公司工作的哈密尔顿•林德赛(Hamilton Lindsay, 1802~1881)先生的话,“对华战争是正义的吗?他说,如果是,那么没有比现在这种鸦片贸易进行的模式对英国人性更有害的了。现在是伴随着最暴力色彩的真正走私,经常有流血和牺牲”。[32]他还指出即使英国派驻中国的总监义律也是痛斥鸦片贸易的。“义律认为鸦片贸易对其他各种贸易都是有害的,它极大败坏了英国人格,使之蒙羞,它将英国与中国商贸交往秩序中的个人和国家利益都置于危险之中。”[33]议会上,斯当东(Staunton, 1781~1859)爵士[34]、脱利卫连(Trevelyan, 1807~1886)爵士[35]和诺福克•布拉泽顿(Joseph Brotherton, 1783~1857)伯爵[36]都谈到鸦片对人生命健康和生活的破坏性以及对英国正常贸易的影响时支持废止鸦片贸易议案。

但是大多数议员不支持议案,不同意废除鸦片贸易。他们主要有两个理由:一个是鸦片贸易带来的英国财政收入和贸易平衡;另一个是中国的鸦片走私问题不可能解决。[37]例如,乔斯林(Jocelyn, 1788~1870)勋爵说:“如果通过立法我们能够废止一项因为使人堕落而损害这个国家的贸易,我会毫不犹豫的支持。但是他认为情况会完全相反……废止这项贸易是不可能的。”[38]很显然,英国议会不否认鸦片贸易的非法性,他们支持鸦片贸易并不是因为它是合法的。第一次鸦片战争后,《南京条约》并没有对鸦片贸易作出明确规定。之后中国官员亦不敢再因此而与英国人发生纷争,所以鸦片贸易成为公开的走私。1857年,阿什利勋爵在上议院再次提出废除鸦片贸易议案。他认为整个英国在印度的鸦片贸易体系从最开始就是非法的。他说英国从未敢给予鸦片垄断和贸易法律许可。[39]他要求英国政府将该问题咨询英国最高司法权威机构皇室法律顾问(Law Of?cers of the Crown)的法律意见。王室首席法律顾问(Queen’s Advocate),英格兰威尔士总检察长和副检察长(the Attorney and Solicitor General)以及东印度公司常务法律顾问(the Company’s Standing Counsel)根据国际法一般原则和中英条约联合发表意见如下:

中国法律规定鸦片是违禁品,向中国走私鸦片是死罪。我们认为,东印度公司继续生产和销售专门输出到中国的鸦片,虽然没有直接实际违反条约,却是与之精神和宗旨相悖的。向友好条约国走私鸦片的行为也是不恰当的。英国应该予以阻止。我们认为如果中国政府提出请求,英国政府有义务改变东印度公司生产制造鸦片的模式,不再调制和生产包含特定中国禁运品的产品,不再进行区别于正常贸易的交易。只要鸦片在中国是禁止的,英国政府就应该这样控制。[40]

这份联合法律意见表明英国政府的法律专家不支持鸦片贸易,并且希望英国政府能尊重中国的法律。

在议会上,以巴麦尊为首的主战派并没有为鸦片走私本身辩护,而是把鸦片贸易的责任完全推到中国政府身上。巴麦尊辩称:

我绝不会为这种违反中国法律、使如此多人口腐朽堕落、造成违背良好秩序和正常行为恶习的贸易辩护,但是我能否严肃地对你们说中国政府有助长这种道德行为习惯的动机呢?否则,为什么他们不禁止在自己的国家种植罂粟?事实上,这是一个白银外流问题,一个农业利益保护问题……有人说我们有责任和中国政府合作镇压这种贸易。我不禁要问如果陛下这些大臣为了使那些愿意买外国人货物的中国人民免于道德沦丧,作出巨大的海军花费预算、雇佣许多海关巡逻船在广州至黄海之间缉私,我们的议会会对这些大臣们说什么……我坚定地相信如果他们努力要在中国为中国政府执法、试图在中国建立一只嗅觉灵敏的警察队伍、帮中国做他们自己都做不了的事情——消灭鸦片走私——这个议会会对他们的建议嗤之以鼻,绝对会大笑着将他们的请求驳回。[41]

巴麦尊证明了没能消灭鸦片走私是中国自己的责任之后,接着强调自己作为外交大臣已经尽到了向驻中国总监发出正确指令的义务。他说“:我已经做了保护合法贸易的安排,已经指示总监不要保护非法贸易,也已经授予了总监为在中国的英国居民幸福和繁荣与中国广州政府直接交涉的权力。”[42]

就对中国使用武力行为的正当性而言,他说,他很高兴听到议员说有必要采取措施维护英国国旗的荣耀和英国主权的尊严。他相信这是议员们的普遍共识。而且,他进一步表明对中国采取的行动和要求是符合正义的,一点儿都不过分。[43]

当然,议会上很多议员站在法律和道义的天平上,反对这场非正义战争。例如,历史上曾经四次出任英国首相但当时还是年轻议员的格拉德斯通(W. E. Gladstone, 1809~1898)发表演说,极力谴责为了保护鸦片贸易而对中国发动的战争。他说:

我不知道,也从未听说有什么比这更不正义,比这更机关算尽,致使这个国家永远蒙羞的战争……为什么高高飘扬的英国国旗能鼓舞英国人的精神?因为它总是象征着正义、反对压迫、关乎着民族权利和荣耀的商业辉煌,可是现在,在各位尊贵的议员支持下,国旗保护的是臭名昭著的违法贸易。[44]

值得一提的是,格拉德斯通是主张自由贸易的,但是在他看来,中英战争与保护自由贸易权利并没有什么关系。

诚然,那些反对战争的议员未必全都是从法律和正义的角度出发而不顾英国自身利益的,有些只是权衡对华开战是否必要。他们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能从主张和平转而支持武力。斯当东议员12岁即随马戞尔尼(George Lord Macartney, 1737~1806)使团到中国,随后曾在广州商馆任职并出任外交使节,积累了丰富的中国经验。他曾经主张减少向中国输入鸦片,反对诉诸战争。[45]但同时,斯当东爵士也强烈批评朝贡体系落后,中国文明程度低,对国际法一无所知,中国周边是野蛮部落等等。[46]他重视国际法中的平等交往原则,认为单方行三拜九叩大礼是臣服的表现,违背平等原则。[47]鸦片战争前夕,关于林则徐禁烟和义律被迫让英商上缴鸦片的消息传回英国,斯当东认为林则徐的措施“严厉与血腥”,贬损了英国尊严。尽管鸦片贸易非法,但维持国家尊严,保护英国人安全和财产更重要。[48]他认为这场战争虽说是迫不得已,却是绝对正当和有必要的。他说:“在每天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写着对中国发动的战争是最残酷的、不正当的、使这个国家蒙羞的战争,每天都能读到这些内容。这些报纸应该是和主战派议员们保持一致立场的。他很高兴在座的各位议员中没有人对这些报纸上的论点表示赞同。”[49]所以斯当东转变了其反战立场,开始支持对华使用武力,由于他的中文能力和中国经历,在议会上获得了多位议员的支持。巴麦尊也肯定其在中国问题上的权威性。[50]最终,英国政府对华战争决议案在下议院以9票的优势通过,533票中,262票反对。因此研究斯当东的学者认为,像他这样立场发生转变而在议会中又有影响力的议员成为投票里的“关键少数”。

不管辩论结果如何,英国议会中无论主战方还是反战方都提到国际法上国家主权和战争正义性问题,除了极少数议员,都没有否认中国作为独立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主战派提出中国违反国际法,给英国造成损害构成战争法上的正当理由;反战派则认为英国保护中国法律禁止的鸦片贸易而且使用武力缺少国际法根据。这些至少表明中英鸦片贸易和鸦片战争并非是与国际法无关的问题,应该适用当时的国际法。所以,现代国际法学者有必要从时际国际法的角度重新对中英第一次战争进行审视和评判。如果中国有权利规定鸦片贸易是非法的,禁止鸦片走私,那么中国采取行政和刑事措施扣押焚毁走私商人的鸦片就是正当的,即使执法过程中有过错,英国也没有理由通过武力保护这种非法的贸易和走私贩,甚至干预一国的法律和司法。

四、从近代国际法正义战争角度驳英国鸦片战争理由

史学家们探讨鸦片战争的真正原因主要集中在对史料的搜集和史实的叙述上。本文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补充探讨战争原因在法律和道德上的意义。以自然法为基础的国际法实际上很早便对国家间的战争原因和后果形成了系统的规则和理论。以下主要从19世纪国际法的角度分别阐释史学家所主张的自由贸易学说和英国实际所宣称的战争理由在国际法上是否成立。

(一)关于国家交往和贸易的19世纪国际法

在战争被国际法全面禁止以前,作为国家政策的延伸,国家享有战争权。不过,自古以来,在西方基督文明中,人为造成大规模的生灵涂炭是有违圣经教旨的。所以,在中世纪自然法理论中就出现了“正义”战争的基本原则,即战争必须有“正当理由(Casus Belli)”。[51]例如,公法学家(如弗朗西斯科•维多利亚(Francisco de Vitoria, 1480~1546)、阿尔贝里科•贞提利(Alberico Gentili, 1552~1608)和胡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 1583~1645)普遍认为出于惩罚对方错误、获得损害赔偿、维护和平和良善目的的战争是正义战争,而因宗教信仰不同、帝国式扩张及为了掠夺私有财产而发动的战争是非正义战争。[52]就鸦片战争而言,英国学者大多认为英国发动战争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其自由贸易的权利。那么一个国家为了实现自由贸易,或者由于贸易利益受到损害而要求赔偿是否能够成为正义战争的理由呢?要回答这一问题,必须首先对国际法上的贸易权利进行探讨。

早在16世纪,在论述西班牙对美国新大陆原著民使用武力的问题时,贞提利就对贸易权利的问题进行了阐述。当时的西班牙人主张,他们使用武力是正当的,因为原著居民拒绝进行贸易往来。贞提利认为,应当明确的是对国际贸易进行部分限制不等于禁止全部贸易,因为一个国家至少有权利禁止那些被认为对国民有害的商品的进口。而事实上,美国印第安人并没有完全禁止和西班牙的贸易。在贞提利看来,西班牙人发动战争的目的是进行殖民统治,而不是为了正当的贸易权利,所以是不正当的。[53]

18世纪,瓦特尔(Emerich De Vattel, 1714~1767)的《万国公法》系统而全面地阐明了当时国际法关于国际贸易权利的原则。他首先肯定了国家的贸易权利。他认为,对于一个民族国家而言,对外进行商业往来有两个好处:一是可以获得自己需要而本国没有的东西,二是有利于实现国富民强。[54]就像自然人有权通过合适的价格交换获得自己需要而别人多余的商品一样,国家有权从其他国家购买自己需要的商品。同理,就像自然法要求个人和他人沟通协作一样,国际法要求国家促进持续的对外贸易。[55]与购买相对的是出售的权利,就此,瓦特尔强调,买卖的权利都属于相对性权利(imperfect right),而不是绝对性权利(perfect right),即不能强迫买卖。因为一个国家有买的权利,也有不买的权利,有卖的权利,也有不卖的权利,有卖给你的自由,也有卖给他的自由。瓦特尔指出,“一个国家有权利禁止某些外国商品的进口,而那些因此而受到影响的国家无权控诉。”[56]所以他的结论是:是否与另一个国家进行贸易取决于本国的意愿。[57]

相对于贞提利的贸易原则而言,瓦特尔则更加肯定了国家主权的绝对性和贸易权利的相对性,即主权国家享有绝对的权力同意或拒绝与其他国家进行贸易。就中国在18世纪相对于西方而言较封闭的状态,瓦特尔专门作了说明。他认为中国闭关锁国,独善其身,或者禁止和限制对外贸易,并没有违反任何国际法规则。别的国家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正当依据指责中国,也没有权利质问它这样做的原因,更不要说对其施加强制力了。[58]

瓦特尔的著作在国际法学界具有深远的影响。19世纪西方许多在法律界以及政治界均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国际法学者、律师或者法官都继承和发扬了他关于国际贸易权利的理论。[59]其中,维尔德门(Wildman)强调了主权国家有权允许或禁止外国人入境和居留以及制定出入境管理条例和规则。特瓦斯(Twiss)、鲍伊尔(Bowyer)和克里西爵士(Creasy)一致认为一个国家拒绝与别国交往或拒绝贸易是正当的。其他国家不能因此使用武力,因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使用武力有违国际法的主权平等和独立原则。[60]

所以,根据当时国际法的国家贸易原则,中国有权立法禁止某种商品的进口,对此,其他相关利益受影响的国家无权干涉。更何况中国所禁止进口的鸦片是一种损害人身体和精神的毒品。综合以上国际法贸易权利的理论,可以看出,即使如英国史学家所主张的鸦片战争是为了自由贸易而不是因为非法的鸦片贸易,在国际法上也不构成战争的正当理由。

(二)国际法属地最高权原则

如本文第二部分所述,英国当时宣称的战争原因不是自由贸易,而是为了保护在华英国人的“人身和财产”,维护英国的主权权利。在确定英国人在华的合法权利是否被侵犯之前有必要重申各国当时普遍遵守的国际法属地最高权原则。

19世纪,国家主权独立平等是最基本的国际法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是领土主权原则以及由此延伸出的属地最高权原则,即一个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最高立法、行政和司法权。中国当时虽然不同于欧洲的民族国家,但就其悠久的历史、丰富的文化、所拥有的广袤疆土、世代永居的居民以及封建中央集权的“天朝”体系而言,其作为一个独立自主的政治实体是毋庸置疑的。

自18世纪末以降,英国政府于1792年和1816年分别派遣马戞尔尼伯爵和阿美士德(Amherst, 1773~1857)伯爵率使团出使清政府,试图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由于英国不能接受中国的朝贡礼仪制度,清皇帝也不能接受英国在中国的特权要求,双方自然是不欢而散。此事虽非美谈,却也恰恰证明了中国在对外交往中的独立地位是不容置疑的。事实上,英国政府一直认为英国人到中国应该尊重和遵守中国的法律。英国外相巴麦尊曾在给驻中国商务总监义律的信函中声明:“任何一个独立国家均有权按其所愿管理其国民和外国人的贸易往来,有权允许或禁止本国农产品、工业品或者来自于其他国家的商品的交易;有权对进出口征收其认为适当的关税以及制定其领土范围内进行贸易的商业规则。”[61]斯坦霍普(Earl Stanhope, 1805~1875)议员在上议院辩论中强调了国际法属地最高权原则。他说,每个居住在中国的外国人都必须绝对无条件服从居住地的法律,甚至比遵守其本国法还要严格。他进一步解释说,所谓绝对无条件服从意味着无论法律的制定是基于宗教和道德要求还是基于纯商业和财政目的,都要遵守。[62]

从义律和英国外交部的来往信件中不难发现他们对中国法律所表现出的敬畏。英国从来没有否认过中国禁止鸦片进口法律的有效性,也从未以明确立法的形式规定以非药用为目的的鸦片贸易受英国法律保护。英国外相巴麦尊和商务总监义律都不止一次要求在中国的英国商人遵守当地的法律和惯例。[63]除了立法权,一个国家的执法行为乃至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实施一定的强制措施以保证国家法律实施的权力,也是一个国家主权权力的体现。1838年6月,英国外交部在给义律的信中强调:“英国商人违反中国法律,以致中国执法人员对其实施强制行为,所受损失责任自负。”[64]1838年底,义律向英国鸦片走私商发出书面警告:“如果中国政府查封和没收鸦片,英国政府绝不干预。英国人暴力抗拒中国执法的行为是违法的,应该承担像抗拒本国执法人员一样被惩罚的后果。”[65]这个书面警告就附在义律随后汇报给英国外交部的信件里。根据主权和地域管辖原则,中国政府不仅对中国的走私贩子,而且对在广州的英国走私商人享有完全的管辖权和强制执法的权利。实际上,对于走私或协助走私者,英国法律也明文规定了没收外国商人走私货物或者罚款的惩罚措施。

这些英国内部信件表明了英国政府对中国立法权和执法权的肯定。尤其是巴麦尊和义律都明确表示他们对英国商人在中国的违法行为不予支持的态度。他们说政府不会干预中国收缴鸦片的执法行为,更不会对英国商人违法行为需承担的法律后果负责。但是,当中国政府真的没收和销毁了英国商人价值不菲的鸦片,英国政府需要为此买单时,他们便开始谴责中国,并不惜派出远征军,发动了第一次中英战争。英国政府的言行显然是自相矛盾的。他们一方面肯定国际法的主权原则,肯定属地最高权原则,肯定中国的立法权和执法权;另一方面却以武力干涉中国打击英商走私鸦片的执法行为。显而易见,鸦片战争无非是借保护英商之名,行庇护鸦片走私行为、维持英国财政收入之实,这无疑是与国际法正义战争的要求背道而驰的。

五、合法与非法的国际法评判

英国政府试图利用国际法,证明其发动第一次鸦片战争是为了保护英国商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但是,正如格劳秀斯所说,“那些自称的什么‘正义之师’,一旦放在真正的法律天平上,就会发现是不正义的”。[66]

林则徐对英国商人的缴烟和销烟措施属于中国在自己境内的执法行为,并没有违反任何国际规则。英国首相巴麦尊宣布了两个开战理由,当时受到了英国一些议会议员的质疑,在国际法上并不能成立。他宣称的第一个理由是:英国人人身和财产受到了损害。这里的英国财产显然是林则徐没收和销毁的鸦片转嫁到英国政府头上的财产损失。因为鸦片贸易是中国法律明确规定的非法贸易,没收走私鸦片而给走私犯造成的损失当然不构成使用武力获得赔偿的正当理由。其中的人身损害指“英国商人包括很多无辜的英国人被中国官方关押,受到了残暴的对待。”巴麦尊将英国商人被留滞在商馆内解释为被暴力关押,声称中国官府索取“赎金”(ransom),违反了国际法公正原则。事实情况是禁烟钦差大臣林则徐为了没收走私货物——鸦片而将英国的鸦片商围困在其商馆内,属于非暴力方式的强制执法行为。在此之前,清政府已经多次重申禁烟法律,并严格执行,林则徐在包围商馆之前一直通过行商通知英商上交鸦片。斯坦霍普形容中国的执法措施实属平和(calm method),因为在英国遇到这种情况会采取更严厉的措施。[67]林则徐撤走外国商馆的中国雇用者,英国人的生活确实不像以前那样舒适,因为英国人需要做煎鸡蛋这类以前不必亲自做的事情。在《林钦差和鸦片战争》中,作者张馨保引用了一位有亲身经历的商人帕特森(Paterson)先生的信,信中描述说,当时被封锁的一条英国商船每天都得到一条中国船的供给。[68]帕特森还说在广州的商人也受到很友好的对待,可以自由到商馆对面的广场玩球。[69]所以说英国人人身受到伤害这一条赔偿理由也是不充分的。巴麦尊提到的第二点是中国关押英国代表商务总监义律是对英国主权的侮辱。英国外交部档案资料和当时英国商人间的来往信函显示英国商务总监是在1834年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垄断权被取消后,由英国政府在未获得清政府同意的情况下而派驻中国的。[70]之前,负责监管协调在华贸易的是东印度公司大班(Chief Supercargo)。所以义律在中国的合法代表身份地位并没有得到清政府的正式承认。再者,义律是在广州被封锁之后从澳门赶来,且主动要求进入被包围的英商馆并试图带鸦片商逃出广州的,并不是中国政府强行扣押了他。[71]综合在鸦片战争前巴麦尊和义律对鸦片贸易和中国法律的态度以及英国法律权威的法律意见,英国政府没有国际法上的正当理由对中国发动战争。

综上所述,不难得出结论,英国对中国的第一次鸦片战争不具有国际法正义战争所要求的“正当理由”。时至今日,一百七十多年已逝去,英国政府从未真正面对历史,公开表明过官方意见。英国学者也大多采取默然的态度,甚至把中国一再提起鸦片战争的做法说成是中国政府爱国教育政治化的一种策略。而且,随着19世纪末实证主义国际法理论逐渐占据优势地位和西方殖民体系的合法化,中西方学者形成了对19世纪国际法不适用于中国等非文明国家的偏见。事实表明,当时的英国当局和学者展开了对中国发动战争是否符合国际法的激烈讨论,试图通过其宣称的战争理由,证明战争的正义性。如果真如现代学者所认为的那样,19世纪国际法只适用于排除中国在内的文明国家,当时的议会和统治者毫无必要讨论中国违反国际法的问题和其发动战争是否合法的问题。更何况,英国当时主权者曾多次强调按照国际法,应该尊重中国的领土主权和最高管辖权。正是英国自己的档案资料和议会法律意见成为中英战争公然违背法律和正义的历史见证。

(责任编辑:陈颐)

【注释】 *齐静,西南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本文系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西方国际法二重性对法制建设的影响及对策研究”(项目号SWU150951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特别感谢安东尼•卡蒂(Anthony Carty)教授以及2016年西方法律思想史年会上陈锐教授、李秀清教授、许章润教授、徐爱国教授和史彤彪教授等前辈学者对本文提出的宝贵指导意见。

[1]See Chang Hsin-pao, Commissioner Lin and the Opium War,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4, p.15; Giovannie Arrighi, The Long Twentieth Century Money, Power, and the Origins of Our Time, Verso, 2002, pp.40-48.

[2]See Maurice Collis, Foreign Mud, Being an Account of the Opium Imbroglio at Canton in the 1830’s and the Anglo-Chinese War that followed, Faber and Faber Limited, 2002, p.17.

[3][德]马克思:《鸦片贸易史》,载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4]See Michael Greenberg, British Trade and the Opening of China 1800-1842,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51, p.1.

[5]See Tan Chung, “China and the Brave New World”13 China Report 12(1977).

[6]See Tan Chung, “China and the Brave New World”13 China Report 11(1977).

[7]See Julia Lovell, The Opium War: Drugs, Dreams and the Making of China, Picador, 2011, pp.21-52.

[8]参见赖骏楠:《十九世纪国际法学中的中国叙述》,载《法学家》2012年第5期;刘文明:《19世纪末欧洲国际法中的“文明”标准》,载《世界历史》2014年第1期。

[9]参见林则徐:《谕洋商人责令夷人呈缴烟土稿一己亥二月初四日行》,载《信及录》第19-24页,来源:http://yuedu.baidu.com/ ebook/d15630c37c1cfad6195fa7f1?pn=1&click_type=10010002#,2016年5月9日访问。

[10]参见林则徐:《谕洋商人责令夷人呈缴烟土稿一己亥二月初四日行》,载《信及录》第19-24页,来源:http://yuedu.baidu.com/ebook/d15630c37c1cfad6195fa7f1?pn=1&click_type=10010002#,2016年5月9日访问。

[11]参见关诗佩:《翻译与调解冲突:第一次鸦片战争的英方译者费伦》,载“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2012年第76期。

[12]英国伦敦国家档案馆(The National Archives)藏英国外交档案:Captain Elliot to Viscount Palmerston, 30 March 1839, No.146, British Parliamentary papers 1840 Vol. XXXVI [223][224][230][234] Correspondence relating to China 1840:357.

[13]英国伦敦国家档案馆藏英国外交档案:Captain Elliot to Viscount Palmerston, 30 March 1839, No.146, British Parliamentary papers 1840 Vol. XXXVI [223][224][230][234] Correspondence relating to China 1840:357.

[14]英国伦敦国家档案馆藏英国外交档案:Captain Elliot to Viscount Palmerston, 30 March 1839, No.146, British Parliamentary papers 1840 Vol. XXXVI [223][224][230][234] Correspondence relating to China 1840:357.

[15]英国伦敦国家档案馆藏英国外交档案:Lord Palmerston to Captain Elliot, London, 20 February 1840, FO 17/37.

[16]英国议会辩论档案:Palmerston, HC Deb 9 April 1840 vol.53, cc 932.

[17]英国伦敦国家档案馆藏英国外交档案:Viscount Palmerston to Captain Elliot, 18 Oct.1839, FO881-75A.

[18]英国伦敦国家档案馆藏英国外交档案:Lord Palmerston to the Minister of the Emperor of China, London, 20 February 1840, FO 17/37.

[19]英国伦敦国家档案馆藏英国外交档案:Lord Palmerston to the Minister of the Emperor of China, London, 20 February 1840, FO 17/37.

[20]英国伦敦国家档案馆藏英国外交档案:Lord Palmerston to the Minister of the Emperor of China, London, 20 February 1840, FO 17/37.

[21]英国伦敦国家档案馆藏英国外交档案:Lord Palmerston to the Minister of the Emperor of China, London, 20 February 1840, FO 17/37.

[22]Franciscus De Victoria, De Jure Belli hisparorum in barbaros(On the Law of War Made by the Spaniards against the Barbarians), Carnegie Institution, 1917, p.63.

[23]英国伦敦国家档案馆藏英国外交档案:Viscount Palmerston to Captain Elliot, 4 Nov.1839, FO881-75A.

[24]英国伦敦国家档案馆藏英国外交档案:Viscount Palmerston to Captain Elliot, 4 Nov.1839, FO881-75A.

[25]英国伦敦国家档案馆藏英国外交档案:Viscount Palmerston to Captain Elliot, 4 Nov.1839, FO881-75A.

[26]游博清:《天朝与远人——小思当东与中英关系(1793-1840)》,载“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2010年第69期。

[27]英国议会辩论档案:Mr. Ward, HC Deb 08 April 1840 vol.53 col 823-824.

[28]英国议会辩论档案:J. Hobhouse, HC Deb 08 April 1840 vol.53 cc 890.

[29]英国议会辩论档案:J. Hobhouse, HC Deb 08 April 1840 vol.53 cc 891.

[30]英国伦敦国家档案馆藏英国外交档案:Viscount Palmerston to Captain Elliot, 15 Jun1838, Correspondence Relating to China, No.116, 258.

[31]英国议会辩论档案:Mr. Ashley, HC Deb 04 April 1843 vol.68 col 365-367.

[32]英国议会辩论档案:Mr. Ashley, HC Deb 04 April 1843 vol.68 col 365-367.

[33]英国议会辩论档案:Mr. Ashley, HC Deb 04 April 1843 vol.68 col 365-367.

[34]英国议会辩论档案:Sir George Staunton, HC Deb 04 April 1843 vol.68 col 417-418.

[35]英国议会辩论档案:Mr. Trevelyan, HC Deb 04 April 1843 vol.68 col 377-380.

[36]英国议会辩论档案:Brotherton, HC Deb 04 April 1843 vol.68 col 406.

[37]英国议会辩论档案:Mr. Hogg, HC Deb 04 April 1843 vol.68 col 435&438; Mr. W. Bingham Baring, HC Deb 04 April 1843 vol.68 col 408.

[38]英国议会辩论档案:Lord Jocelyn, HC Deb 04 April 1843 vol.68 col 425.

[39]英国议会辩论档案:Ashley, HL Deb 09 March 1857 vol.144 col 2029.

[40]Frederick Jackson Turner, British Opium Policy and Its Results to India and China, S. Low, Marston, Searle, & Rivington Appendix, 1876, pp.283-287.

[41]英国议会辩论档案:Viscount Palmerston, HC Deb 09 April 1840 vol.53 col 940-941.

[42]英国议会辩论档案:Viscount Palmerston, HC Deb 09 April 1840 vol.53 col 940-941.

[43]英国议会辩论档案:Viscount Palmerston, HC Deb 09 April 1840 vol.53 col 940-941.

[44]英国议会辩论档案:W. E. Gladstone, HC Deb 08 April 1840 vol.53 col 818.

[45]英国议会辩录档案:Sir G. Staunton, HC Deb 07 April 1840 vol.53 cc 741.

[46]George T. Staunton, Narrative of the Chinese Embassy to the Khan of the Tourgouth Tartars: In the Years 1712, 13, 14, &15, John Murray, 1821, pp. v-vii, viii-ix.

[47]游博清:《英人小斯当东与鸦片战争前的中英关系》,载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中心编:《跨越空间的文化》,东方出版中心2010年版。

[48]英国议会辩论档案:Sir G. Staunton, HC Deb 07 April 1840 vol.53 cc 743.

[49]英国议会辩论档案:Sir G. Staunton, HC Deb 07 April 1840 vol.53 cc 740.

[50]John Henry Barrow, ed., The Mirror of Parliament, Session of 1840, vol. III, Longman, 1840, pp.2511, 2529.

[51]Joachim von Elbe, “The Evolution of the Concept of the Just War in International Law”33(4)A. J. I. L 669(1939).

[52]Thomas Aquinas, Summa Theologica, Part II, Benziger Bros. edition, 1947, Question 40; Franciscus De Victoria, De Indis Et De Ivre Belli Relectiones, Ernest Nys ed., John Pawley Bate tr, James Brown Scott ed., New York Ocean Publications, 1964, p.170; Hugo Grotius, De Jure Belli Ac Pacis Libri Tres, vol. II, ?rst published 1625, Liberty Fund, Inc., 2005, p.1165.

[53]See Alberico Gentili, De Iure Belli Libri Tres , Oxford, 1588, John C. Rolfe tr., The Law of War, the Clarendon Press, 1933, p.89.

[54]Emerich De Vattel, The Law of Nations or the Principles of Law of Natur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797: B. I. Ch. VIII, p.37, §85.

[55]Emerich De Vattel, The Law of Nations or the Principles of Law of Nature, B. I. Ch. VIII, p.38, §88.

[56]Emerich De Vattel, The Law of Nations or the Principles of Law of Nature, B. I. Ch. VIII, p.38, §88.

[57]Emerich De Vattel, The Law of Nations or the Principles of Law of Nature, B. I. Ch. VIII, p.39, §92, also see B. II. Ch. II, §25.

[58]Emerich De Vattel, The Law of Nations or the Principles of Law of Natur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797: B.I.Ch.VIII, p.39, §94.

[59]例如Robert Plumer Ward(1765~1846), Richard Wildman(1837~1881), Travers Twiss(1809~1897), Sir Edward S. Creasy(1812~1878), Sir George Bowyer(1811~1883), Theodore Dwight Woolsey(1801~1889).这些作者都出版了自己的专著:Robert Plumer Ward, An Enquiry into the Foundation and History of the Law of Nations in Europe from the Time of the Greek and Romans to the Age of Grotius, in P. Wogan, P. Byrne, W. Jones, and J. Rice, vol.1 of two volumes, Dublin, 1795,他曾是英国高等法庭出庭大律师,以及王座诺丁汉最高法律官员;Richard Wildman, Institutes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I, William Benning & Co., Law Booksellers, 1850; Travers Twiss, The Law of Nations, considered as Independent Political Communitie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Longman Green, and Roberts, 1861,特瓦斯曾是皇家海军署检察长(the of?ce of Advocate-General to the Admiralty)和王室首席法律顾问(Queen’s Advocate-General); Edward S. Creasy, First Platform of International Law, John Van Voorst, Paternoster row, 1876; George Bowyer, Commentaries on Universal Public Law, London, 1854; Theodore Dwight Woolsey, 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International Law, 4th ed., 1876.他们继承和发展了Vattel的理论。

[60]Edward S. Creasy, First Platform of International Law, John Van Voorst, Paternoster row, 1876, p.197; George Bowyer, Commentaries on Universal Public Law, London, 1854, p.173.

[61]英国伦敦国家档案馆藏英国外交档案:Viscount Palmerston to Captain Elliot, R.N., Superintendent of Trade, No.1, FO881-75B.

[62]英国议会辩论档案:Earl Stanhope, HL Deb 12 May 1840 vol.54 col 1-2.

[63]英国伦敦国家档案馆藏英国外交档案:Extract from the royal sign Manual Instruction to the Superintendents of Trade in China, December 31, 1833, Correspondence Relating to China, 3; Viscount Plamerston to the Lords of the Admiralty, 20 Sep., 1837, inclosure in No.95, Correspondence Relating to China, p.193.

[64]英国伦敦国家档案馆藏英国外交档案:iscount Palmerston to Captain Elliot, 15 Jun., 1838, Correspondence Relating to China, No.116, p.258.

[65]英国伦敦国家档案馆藏英国外交档案:Public Notice to Her Majesty’s Subjects, inclosure 8 in No.137, Correspondence Relating to China, pp.332-333.

[66]Hugo Grotius, De Jure Belli Ac Pacis Libri Tres, vol. II, ?rst published 1625, Liberty Fund, Inc., 2005, p.1102.

[67]英国议会辩论档案:Earl Stanhope, HL Deb 12 May 1840 vol.54 col 19.

[68]Hsin-Pao Chang, Commissioner Lin and the Opium War,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4, p.160.

[69]Hsin-Pao Chang, Commissioner Lin and the Opium War,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4, p.160.

[70]Captain Elliot to Viscount Palmerston, inclosure 2 in No.89, Macao, 27 January 1837, Correspondence Relating to China, p.152.

[71]The Prefect of Canton to Captain Elliot, inclosure 17 in No.146, Correspondence Relating to China, 372.

作者:齐 静,【期刊名称】《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期刊年份】 2016年 【期号】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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