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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商与通商:明太祖朱元璋的商业政策

关于明太祖朱元璋的商业政策,在诸多教材、论著中皆有零星涉及。但迄今,尚乏全面、系统的论述。且大都认为,朱元璋“重农抑商”或“重本抑末”。然而,阅读这一时期的史籍,觉得此论点大有值得商榷之处。“重农抑商”或“重本抑末”无法准确地概括出朱元璋商业政策的真实内涵。我们认为,既抑商,又通商,这才是对朱元璋商业政策的合理解释。

朱元璋“抑商”说,是一种传统的观点,它经历了较长时间的考验,为人们广泛接受。确实,在朱元璋数十年的政治生涯中,有不少抑商的言论和举措。如丙午(1366年)四月己未,朱元璋在与刘基讨论怎样减轻百姓负担时,说:“今日之计,当定赋以节用,则丨民力可以不困;崇本而祛末,则国计可以恒舒。”(《明太祖实录》卷二十)认为,节省开支可以减轻老百姓负担,使其不致陷于贫困;“崇本祛末”则国家财政可趋宽裕。洪武十八年(1385年)九月,更说:“人皆言农桑衣食之本,然弃本逐末,鲜有救其弊者。先王之世,野无不耕之民,室无不蚕之女,水旱无虞,饥寒不至。自什一之途开,奇巧之技作,而后农桑之业废。一农执耒而百家待食,一女事织而百夫待之,欲人无贫,得乎?朕思足食在于禁末作。”(《明太祖实录》卷一七五)把商业视为农业发展的严重障碍。抑商之意溢于言表。

其抑商举措更是时见载籍。第一,防止商人队伍扩大,千方百计阻止农民经商。苏、松、嘉、湖、杭五郡地狭人稠,“细民无田以耕,往往逐末利”,洪武三年(1370年),“令五郡民无田产者在临濠开种”(《明太祖实录》卷五三)。采取移民屯垦的方式阻断无田农民的经商之路。如果说,这种方式尚有较温和的仁政色彩的话,那么,下面这种方式便散发着一股“血腥味”了。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太原府代州繁峙县令上奏:本县有农民三百余户外逃,累岁招抚不还,乞令卫所追捕。朱元璋览奏后,谕户部:百姓安土重迁,假使衣食足给,岂肯轻去其乡?听其“随地占籍”,“若有不务耕种,专事末作者,是为游民,则逮捕之”(《明太祖实录》卷二○八)。若离乡农民不务耕种,专营商业,则视为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之人,准予逮捕。用赤裸裸的暴力把农民重新赶回田园,不允许他们离开土地。使商人数量被限制在一定范围内。

第二,规定商人低下的社会等级。士农工商是中丨国古代居民的等级序列,商人位居最低层。统治者为别尊卑,明贵贱,实行居民按等级消费的办法。不同等级的居民在居住房屋的高低、大小,衣服的质料、样式上都有很大的不同。朱元璋建明后,以扫除胡俗,恢复礼制为己任,承袭了这一制度,洪武十四年(1381年)令,“农民之家许穿绸纱绢布,商贾之家止许穿绢布。如农民之家,但有一人为商贾者,亦不许穿绸纱”(《大明会典》卷六一)。朱元璋规定商人服用的衣料比农民的还差。应该说,这是朱元璋的等级观念在制度方面的外化。

第三,严禁私自出海贸易。在明洪武时期,朱元璋奉行和平的外交政策,积极地与亚洲各国发展友好关系。许多国家与明朝建立了朝贡关系,进行朝贡贸易,贡期及每次人数各有不同。朱元璋欢迎各国使节、商人来丨中国贸易。允许朝贡船只附载货物与中丨国互市,并免征商税(《续文献通考》卷二六)。因此,洪武初,出现了中外友好交往的盛况:“洪武初,海外诸番与中丨国往来,使臣不绝,商贾便之。”(《明太祖实录》卷二五四)后虽朝贡国家有所减少,但安南、占城、真腊、暹罗、大琉球等尚与明保持着密切的朝贡关系。朱元璋也常派遣使节出使他国,更有外国商人来京者。洪武七年十二月,命刑部侍郎李浩及通事梁子名出使琉球国,赏赐其王察度大量物品:文绮二十匹、陶器一千件、铁釜十口。同时,命李浩以文绮百匹、纱罗各五十匹、陶器六万九千余件、铁釜九百九十口,“就其国市马”(《明太祖实录》卷九五)。洪武九年四月还国,市马四十匹,硫黄五千斤。洪武九年五月,“日本人滕八郎以商至京,献弓马刀甲、硫黄之属”(《明太祖实录》卷一○六)。洪武十六年,遣使赐占城、暹罗、真腊国王织金文绮各三十二匹,磁器一万九千件(《明太祖实录》卷一五六)。十九年,“诏遣指挥佥事高家奴等以绮段、布匹市马于高丽”等(《明太祖实录》一七九卷)。中外经济交往频繁,但皆为政丨府控制。对私商下海贸易严加禁止。洪武四年下令“禁濒海民,不得私出海”(《明太祖实录》卷七○)。十四年又申令:“禁濒海民私通海外诸国”(《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九)。二十七年:“敢有私下诸番互市者,必置之重法。”(《明太祖实录》卷二三一)三十年:“申禁人丨民无得擅出海与外国互市。”(《明太祖实录》卷二五二)可见,朱元璋确实是把禁民出海贸易作为一项重要的国策。它限制了海外市场的扩大,抑制了海商的发展。
第四,盐茶专卖。盐,是日常生活必需品,不可缺少。为资军饷,早在1361年,朱元璋就开始制定盐法,设置机构管理食盐流通。“令商人贩鬻,第二十分取其一”(《明太祖实录》卷九)。洪武初,诸产盐之地皆陆续设立了管理机构,对食盐运销严格管理。每个盐场所产之盐皆有固定的行盐地区,不得越界贩卖(《大明会典》卷三四)。商人要取得食盐的贩运权,必须输米至边,然后,才能取得盐引,到指定盐场支盐,再到指定地区销丨售。“凡将有引官盐不于拘该引盐地面发卖,转于别境犯界货卖者杖一百,而买食者杖六十”,盐货入官。为保证官盐畅销,还做了许多规定。如“将官盐插和沙土货卖者杖八十”;不许贩卖私盐,“凡犯私盐者,杖一百,徒三年”。拒捕者斩,窝藏者及引领牙人,杖九十,徒二年半,甚至挑担驮载私盐的人也要处罚,杖八十,徒二年;商人“贩卖丨官盐不许盐引相离,违者同私盐法。其卖盐毕十日之内不缴退引者笞四十,若将旧引影射盐货者同私盐法。”虽也有禁止官吏势豪开中,保障商民利益的规定:“凡监临官吏诡名及权势之人中纳钱粮,请买盐引勘合,侵夺民利者杖一百,徒三年,盐货入官。”(《大明律集解附例》卷八,〈盐法〉)但毕竟限制太多,影响了市场的发展。茶也是如此。“洪武初,议定官给茶引付产茶府州县,凡商人买茶具数赴官纳钱给引,方许出境货卖。每引照茶一百斤,茶不及引者谓之畸零,别置由帖付之”,“若无由引及茶引相离者,听人告捕。其有茶引不相当或有余茶者并听拿问。卖茶毕,即以原给引由,赴住卖丨官司告缴”,犯私茶与私盐同罪,“伪造茶引处死,籍没当房家产”(《大明会典》卷三七)。后又规定,陕西汉中、四川茶园,每茶十株,官取其一;民所收茶,官给价买之;无户茶园“令人薅种,以十分为率,官取其八”,“令有司收贮,候西番易马”(《明太祖实录》卷七○),不许私茶出境。

虽然朱元璋采取的上述措施极大地限制了商业的发展,阻碍了中外经济文化交流。但我们应看到,“抑商”只是朱元璋商业政策的一方面,他还有保障,甚至是鼓励商业发展的一面。

我们先看看朱元璋规范市场秩序的措施。

1.严格货币管理,禁止假丨币扰乱市场。货币是衡量商品价值的尺度,也是商品交换的媒介。元末,货币混乱,民间以物物相贸易。洪武元年,令户部铸“洪武通宝”钱,与历代铜钱及前铸“大中通宝”钱相兼行使,执行流通手段的职能。洪武八年,又令发行纸币,印造“大明宝钞”,与铜钱通行使用(《大明会典》卷三一)。都是明洪武时期的法定货币。对制造丨假丨币及明知是假而使用者严厉惩罚。《大明律》规定:“凡私铸铜钱者,绞;匠人同罪;为从及知情买使者各减一等。”“凡伪造宝钞,不分首从及窝主,若知情行使者皆斩,财产并入官。”(《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二四)私铸铜及伪造宝钞都是死罪。

2.统一度量衡。度量衡是测量商品数量单位的工具。在保证商品公平交易方面,起着较大的作用。洪武时,实行统一的度量衡制度。斛斗秤尺等度量衡器的标准,由国家统一颁布,各级官府依样制造,并在校勘、印烙之后,方许给降民间行使(《大明会典》卷三七)。“毋容嗜利之徒私自造置,欺诈小民”(《大明会典》卷二一○)。为保证这一制度能真正实行,令兵马司每两日校勘一次市场上使用的斛斗秤尺(《大明会典》卷三七)。凡私造且不符合官颁标准者,与在官降斛斗秤尺上作弊的一样处罚,皆杖六十,工匠同罪;其私造度量衡器虽与官颁标准相同,但未经官府校勘、印烙者,笞四十(《大明律集解附例》卷十)。使奸恶之徒无所措其手足。

3.统一价格管理。洪武元年,令兵马司指挥兼任市司,负市场管理之责,每两日一次依时估定市场物价。在外各府州县城门兵马司亦一体兼领市司,核定当地市场物价(《大明会典》卷三七)。
4.加强对牙行的控制。牙行,是商品买丨卖的中间人。最初出现于秦汉,时称“驵侩”。对促进商品交换有其应有的作用。但也常利用熟悉市场行情的有利地位,juān@①削商贾。明初,加强了对它的控制。规定,凡城市乡村集市牙行,各码头埠头皆选有家业的人充任,官给印信文簿,随时登记往来客商、船户之籍贯、姓名、路引字号及所带货物数目,每月送官府查考;私充牙人者,杖六十,所得牙钱入官。没有官府的认可,是不能开张牙行的。还规定,牙人评估物价如心存不公,以贱为贵,或以贵为贱,扰乱市场价格,“计所增减之价坐赃论,入己者准窃盗论,免刺。”(《大明律集解附例》卷十)

5.禁止和雇和买。和买、和雇名异实同,皆起源于宋、元,其弊至于官不给价而民仍输物。朱元璋明令禁止,洪武二年令:“凡内外军民官司并不得指以和雇和买扰害于民,如果官司缺用之物,照依时值,对物两平收买。或客商到来中买货物,并仰随即给价,如或减驳价值及不即给价者,以监察御史、按察司体察,或赴上司陈告。”洪武二十六年又定,“凡民间市肆买丨卖,一应货物价值须从州县亲民衙门按月从实申报合于上司,遇有买办军需等项以凭照价收买。”(《大明会典》卷三七)官府购丨买所急用之物,必须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公平买丨卖,不能拖欠货款,亏损商民。

6.反对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凡买丨卖诸物两不和同及贩鬻之徒通同牙行共为奸计,卖物以贱为贵,买物以贵为贱者,杖八十;若见人有所买丨卖,在旁高下比价,以相惑乱而取利者,笞四十。”(《大明律集解附例》卷十)买丨卖商品必须在两厢情愿的情况下进行,如有不法之徒强买强卖,或与牙行勾结,操纵物价,都要受到无情法律的制裁。

7.不许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市场,对造假贩假者不假宽贷。“凡造器用之物不牢固真实,及绢布之属纰薄短狭而卖者各笞五十,其物入官。”(《大明律集解附例》卷十)销丨售产品必须达到一定的质量标准,否则将受到笞四十的处罚,且没收其货物。

这些措施有力地维护了市场秩序,保证了商品交换的顺利进行。言其通商,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第二,洪武时期的税收管理也体现了通商的精神。商品交易必须向国家交税。洪武二年令,“凡卖田宅头匹,赴务投税”。同年还规定,“凡诸色人等踏造酒曲货卖者,须要赴务投税方许货卖。”(《大明会典》卷三五)对偷税漏税者予以严厉地法律制裁。“凡客商匿税及卖酒醋之家,不纳课程者,笞五十”,货物、酒醋一半入官,且将没收货物的三分之一奖励告发之人。“若买头匹税不契者,罪亦如之”(《大明律集解附例》卷八)。

为有效征解商税,朱元璋还建立了一套商税管理机构。先设官店以征商,136(hi)4年,改在京官店为宣课司,府州县官店为通课司(《明太祖实录》卷一四)。后又改通课司为税课司局,府设司,县设局,其官长为大使,从九品,掌管商税征收事宜(《明史》卷七四)。客商兴贩竹木亦照例抽分,设抽分竹木局掌其事(《大明会典》卷二○四)。

税率前后不完全一致,但其变化的趋势是由重至轻。1362年,规定一般货物的税率为十五税一(《明太祖实录》卷一一)。这一税率维持两年,朱元璋“以其税太多病民”,命予减轻(《明太祖实录》卷一四)。命中书省定商税为三十税一,自此,税率稳定下来,成为定律。且三令五申,官吏征税必须依法进行:“各种税课司局商税俱三十分税一,不得多收”(《大明会典》卷三五),“过取者以违令论”(《明太祖实录》卷一四)。甚至还对一些百姓日用商品免税。洪武十三年谕户部:“曩者奸臣聚敛,深为民害,税及天下纤悉之物,朕甚耻焉。自今如军民嫁娶丧祭之物,舟车丝布之类皆勿税。尔户部其榜示天下,使其周知。”
为防止官吏多征商税,增加商民负担,在对官吏的考核中,朱元璋对号称能“恢办商税”的官吏特别不以为然。洪武九年,“山西汾州平遥县主簿成乐官满来朝,本州上其考曰:‘能恢办商税。’吏部以闻,上曰:‘地之产有常数,官之所取有常制,商税自有定额,何俟恢办?若额外恢办,得无剥削于民丨?主簿之职,在佐理县政,抚安百姓,岂以办课为能?若止以办课为能,其他不见可称,是失职矣。州之考非是,尔吏部其移文讯之。’”(《明太祖实录》卷一○六)辅佐县令安抚百姓,才是主簿的职责所在,以“恢办商税”为能必然加重商民的额外负担,且超出了其职责范围。因此,下令吏部进行调查。商税征收的数量也应当根据商业的发展状况,不能以往年的数目为定额,洪武二丨十年九月户部言:“今天下税课司、河泊所课程视旧有亏,宜以洪武十八年所收为定额。”朱元璋说:“商税之征,岁有不同,若以往年为定额,苟有不足,岂不病民?宜随其多寡从实征之。”

对税官无理刁难商民,朱元璋更是严格禁止,如给商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税官必须予以赔偿。洪武八年三月,“南雄商人以货入京,至长滩关,吏留而税之,既阅月而货不售。商人谓于官,刑部议,吏罪当纪过。上曰:‘商人远涉江湖,将以求利,各有所向,执而留之,非人情矣。且纳课于官,彼此一耳,迟留月日而使其货不售,吏之罪也。’命杖其吏,追其俸以偿商人”(《明太祖实录》卷一八五)。朱元璋认为,商人既已纳税,就应放行,此吏留难商人月余,使其错过市场机会,货物无法脱手,蒙受经济损失,仅给记过处分不足以惩其恶,命施杖刑,且以其俸禄赔偿商人。明官吏俸禄甚薄,税官俸薪不多,不足以抵偿商人的损失,但由此可以看出朱元璋反对官吏刁难商旅,保护商人免受无理苛索之意甚明。

朱元璋还有不少举措也表明了他扶持商业,鼓励通商的意念。

(1)为贫困潦倒的商人重出商海想办法解决资本问题。朱明承元之后,经济凋敝,闾阎萧条,有许多人丧失了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不能自存。朱元璋下令邻里相邦,共渡难关。在洪武五年五月诏告天下:“古者邻保相助,患难相救。今州县城市乡村,或有冻馁不能自存者,令里中富室假贷钱谷以资养之,工商农业皆听其故。俟有余赡,然后偿还。”(《明太祖实录》卷七三)这里的“工商农业皆听其故”,即是指,里中家道殷实人户借贷钱物给同里贫不能自存的人,以之作为营生资本,原来做工的做工,事农的事农,经商的经商,恢复其故业。等有余资后,一并偿还。此项法令,虽非专为商人而定,但商人也自然从这项政策中受益,部分商人因此而获得了营商的资本。

(2)修建塌房,为至京经商的人提供贮存货物的场所。京师四方辐辏,人口稠密,军民所居房屋皆由官府拨给,“连廊栉比,无复隙地”。商人货物到京,或贮于城外民居,有的只能放在停泊江边的船上。牙人趁机为奸,操纵价格,商人不得不听其摆布,大受其害。朱元璋知道这种情况后,命工部在三山等门外濒水处,修建房屋数十间,名曰塌房。商人贩运货物到京,贮存于此,在缴纳商税后,听其自相贸易,牙人再难从中高下其手,商旅称便(《明太祖实录》卷二一一)。既为商人提供了贮货的方便,又免除了牙行对商人盘剥。

(3)保护在外病故商人的财产安全。商人在外营商,远离故士,辛苦万状,生病死亡是常有之事。为使其身故后财产不致遗失,朱元璋做了周密的制度安排。洪武二年令,“凡客店,每月置店历一扇,在内赴兵马司,在外赴有司署押讫,逐日附写到店客商姓名、人数、起程日月,月终各赴所司查照。如有客商病死,所遗财物别无家人亲属者告官为见数,行移招父兄子弟或已故之人嫡妻识认给还。一年后,无识认者入官。”(《大明会典》卷三五)客商住店,店主须登记其姓名、人数及起程日期。如客商病故,身边又无家人亲属者,店主报告官府,其所遗财物由官府通知客商父兄子弟,或嫡妻前来认领。这条材料虽说明洪武时期对商人控制极严,但也反映朱元璋对商人财产是予以保护的。

(4)赋予商人建言之权。明初,朱元璋为治心切,广开言路,允许百姓上书言书,讨论军国大计,商人也不例外:“果有一切军民利病之事,许该当有司、在野贤人、有志壮士、质朴农夫、商贾技艺皆可言之,诸人毋得阻挡。”(《大明会典》卷七三)以法令的形式规定了商人在上书言事,上达下情方面,与地方官吏、在野贤人、有志壮士、农夫的同等权利,不许他人剥夺。可见,洪武时期的商人在政治上并未受什么歧视。

(5)注意提高商人的文化素养和普及商业知识。在建明前,朱元璋非常重视对公卿子弟的教育,注重其人格的培养,他说:“公卿贵人子弟虽读书,多不能通晓奥义,不若集古之忠良奸恶事实,以恒辞直解之,使观者易晓,他日纵学无成,亦知古人行事可以劝戒。”命儒士能鼎、朱梦炎等修“公子书”,纂集古代忠奸事实。同时,他也认为,“其民商工农贾子弟亦多不知读书”,“宜以其所当务者直辞解说,作务农技艺商贾书”,用通俗浅近的语言讲解从事农工商贾必须具备的基本知识,使这些孩子从小就懂得这些道理,为其将来从事的行业奠定一定的基础。1366年10月,在朱元璋尚征战犹醛之际,“公子书”及“务农技艺商贾书”修成了。朱元璋命立即刊刻发行。为奖励熊鼎、朱梦炎等儒士编书的功劳,特赐给他们白金五十两及衣帽靴等物品(《明太祖实录》卷二一)。王孝通先生在《中丨国商业史》中认为,纂修于14世纪后半叶的“务农技艺商贾书”“实我国实业教科书最初之本”,开我国实业教育之先河。

这些事实都说明,在明太祖朱元璋的商业政策中,“抑商”的成分固然存在,无法遽然加以否认。但“抑商”也概括不了朱元璋商业政策的全部内涵。如一味强调“抑商”,对上述朱元璋保护商人利益、支持商业发展的措施,是很难予以圆满解释的。事实上,朱元璋的“抑商”,从言论到措施,与前代相比,已是大打折扣。如秦代,把商人与罪犯同列,看作一类人:秦始皇三十三年(前214年),“发诸尝逋亡人、赘婿、贾人,略取陆梁地,为桂林、明郡、南海,以谪遣戍。”(《史记·秦始皇本纪》)汉代,除了不许商人乘车、做官外,“贾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属”皆不能购丨买土地,“敢犯令,没入田僮”(《汉书·食货志》)。至隋唐,尚有“工商不得仕进”(《资治通鉴·隋纪二》)的规定。这些在朱元璋的政令中已是见不到的了。至于韩非将商贾视为“五蠹”之一,看作社会蛀虫的言论(《韩非子·五蠹》),更是闻所未闻。相反,他对汉代群主贱商感到甚为不解。他说:“昔汉制,商贾技艺毋得衣锦绣乘马,朕审之久矣,未审汉君之本意如何?《中庸》曰:‘来百工也’。又古者曰中而市,是皆不可无也,况商贾之士,皆人丨民也,而乃贱之,汉君之制意,朕所不知也。”(《皇明文征》卷二二)认为,商贾之士不可无,不能贱视之。那么,能不能说朱元璋实行的是重商政策呢?我们认为,这也是不妥当的。因为传统的本末观在朱元璋的观念中仍顽固地存在,他依旧把商业视为末业,并体现在其施政的某些方面。用既抑商,又通商来诠释朱元璋的商业政策似乎更具合理性。朱元璋的商业政策是抑商与通商的奇妙结合。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同样,一个时期的商业政策也是统治者观念的外化,它与执政者的商业价值观密切相关。这在专制社会尤其明显。因此,我们在分析朱元璋商业政策产生的原因时,有必要首先对他的农商理念作一鸟瞰。

朱元璋本淮石布衣,出身贫苦,文化水平不高,但长期的政治、军事实践造就了他出色的才干。他深深懂得农业对国家兴衰、社会稳定的重要。尚在戎马倥偬的年代,即重视农业生产的发展。他说:“理财之道,莫先于农。”(《明太祖实录》卷六)因此,1358年,任命康茂才为营田使,专掌水利,修筑堤防,消除旱涝之灾。1(hi,百度!)366年,又对中书省臣说:“为国之道,以足食为本”,军国之费皆出于民,“若使之不得尽力田亩,则国家资用何所赖焉”,将农家业视为“为治之先务,立国之根本”(《明太祖实录》卷一九)。明朝建立后,仍一如既往视农桑为衣食之本。他说:“君天下者,不可一日无民,养民者不可一日无食,食之所恃在农。”(《明太祖实录》卷五三)农业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社会稳定的基础。要保证农业这个国家之根本,就必须有足够数量的农业劳动力。而元末明初,社会动荡,人口锐减,许多地方有可耕之田,无可耕之人。在这种情况下,要保证有较多的农业劳动者,增加垦田的面积,就必须控制工商业人口的增加,防止农业劳动力的流失,并不惜采取道德、法律的手段。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抑商的倾向。
但朱元璋对商业的价值又是有充分的认识的,并给予了较高程度地肯定性评价。这一基本态度贯穿于他整个政治、军事生涯。在争夺天下的过程中,他就认识到发展商业对增强国力的重要。他说:“来远人在乎修政,裕国用贵乎通财。”(《明太祖实录》卷一一)认为,只有“懋迁之利流转不穷”,才能“军用给足”(《明太祖实录》卷一二)。建明后,他认为,士农工商四民缺一不可,只有四民各安其业,才能经济繁荣,社会稳定。洪武十九年,在下达给户部的敕书中说:“古先哲王之时,其民有四,曰士农工商,皆专其业,所以国无游民,人安物阜而致治雍雍也。朕有天下,务俾农尽力畎亩,士笃于仁义,商贾以通有无,工技专于艺业。所以然者,盖欲各安其生也。然农或怠于耕作,士或隳于修行,工商或流于游惰,岂朕不能申明旧章而致欤?抑污染胡俗尚未革欤?然则丨,民食何由而足,教化何由而兴也!尔户部即榜谕天下,其令四民务在各守其业。”(《明太祖实录》卷一七七)朱元璋在这份敕书中相当明确地阐明,商与士农工一样,是重要的社会构成之一,虽各有不同的社会职能,但同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要民食足,教化兴,必须发挥商业的应有作用。并对“农或怠于耕作,士或隳于修行,工商或流于游惰”的现状感到深深地忧虑,要户部官员急加整顿。他在“御制到任须知”中还说:“民有常产则有常心,士农工商各居一业,自不为非。”(《大明会典》卷九)商业在社会安定方面也有一定的功效。可以说,朱元璋对商业价值的认识还是有一定深度的。他不仅认识到商业对经济、政治的重要,还认识到发展商业对社会治安状况好转的积极作用。思维空间如此广阔,真不愧为一代名君!朱元璋对商业积极价值的认识如此充分,其通商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就不是偶然的了。

但朱元璋的上述理念也并非空穴来风,而是现实中的“物质关系”在其头脑中的反映。中丨国自古以农业立国,农业经济是封建专制主义的经济基础。因此,很早就形成了农本商末的观念。宋元以来,封建社会经济结构虽发生了一些变化,但远非结构性变迁,自然经济仍占居着主导地位。明乎此,朱元璋的抑商就变得不难理解了。另外,宋元以来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以及可能对人们原有思想观念、价值取向的冲击,也是我们在考察这个问题时,不应予以忽视的。宋以来,我国商品经济有显著的发展,城市市场繁荣,市镇勃兴,农村集市广布。商品经济比重增加,人们的日常生活与市场的联丨系日益密切。这些活生生的现实不可能不给已经习惯静谧田园生活的心灵造成某种触动!向以深知民间疾苦著称的朱元璋也不可能感受不到这种现实的变动。于是,通商的理念就有了丰厚的沃壤,通商的政策也就顺理成章了。

还应该提及的是,朱元璋的抑商与明初的政治、军事形势密切相关。朱元璋定鼎南京之后,命将北伐,在强大的军事压力下,元顺帝虽北遁,但尚保存了强大的军力,即所谓“元名亡而实非亡”。为抵御蒙古军队南下,在北部边境驻扎了大量的边防军。因馈饷劳民,遂命商人纳粟给盐(《明太祖实录》卷一一七)。

根据洪武实录的记载,朱元璋屡屡严申交通外番之禁,不许濒海民下海贸易的主要原因,是担心他们“诱蛮夷为盗”(《明太祖实录》卷二三一)。是啊,北部边境漫长的边防线,已经够他头疼了,他不再希望海疆有事!但这确为一种因噎废食的做法,像一位心力憔悴的老人做出的一种无奈的选择,极大地限制了中丨国海上势力的发展!

总之,朱元璋抑商与通商的商业政策是历史的产物,其产生有现实的基础。
作者:张明富,《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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