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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朝贡体系”的逻辑及其虚像


作者|岩井茂树

日本历史学者,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教授,期间曾任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所长,主攻明清史、东亚交流史




贡制度自中华帝国的形成期至衰亡期为止,约维持了两千年之久。这是立基在中华的华夷观、天下观之上,将蕃夷各国君长臣属于皇帝的关系,在礼仪性质的场合表现出来;如同前述,这样的认知实属常识。那么,由费正清所编,于一九六八年出版的《中国的世界秩序:传统中国的对外关系The Chinese World Order : Traditional China’s Foreign Relations)一书成为关于朝贡体系(tribute system)的划时代研究,其重要性又是什么呢?这是因为该书提出了“在中国,所有的贸易皆与朝贡有关系”的论点,并将这样的朝贡体系与立足于条约上权利的近代贸易体制相对照,从而主张“中国的通商和外交结构,是从朝贡体系转移至条约体系”。


一八四二年(道光二二年)订立《南京条约》后,清朝在国际关系上,丧失了将自身置于顶点的“天朝”地位,从而被拉进由对等主权国家关系所构成的国际社会之中。这项历史过程也被定位为以中国为中心的传统朝贡体系之瓦解。这里所认定的朝贡体系,指的是基于华夷秩序中关于“天下”(世界)的理念,以及奠基在这个理念上,蕃夷诸国的遣使朝贡、与由皇帝册封国王等外交上皇家礼仪的架构。十九世纪下半叶的中国,已然无法继续维持这个结构,而被纳入立基在近代条约体系的国际关系之中,如此的认知业已成为常识,没有必要展开复杂的议论和逻辑论证。然而,费正清和马克.曼考尔所提出的朝贡体系论,并非是如此单纯、不证自明的主张,而是认为关于中国近代以前的传统对外贸易,无论其型态为何,皆与朝贡礼仪存在着某种关联;因此,就这点而言,这些贸易都可以算是朝贡贸易(tributary trade)。


朝贡使节团带来贡物以外的物产进行交易,并购买中国商品后归国,这是对朝贡贸易的一般性理解。此外,贡品与赐予物品的交换,虽是表现出臣属与恩惠的象征性行为,但其中也存在着价值的评估,以及公平与否的考量,因此从这一层面来看,也具备了交易的性质。从附搭货物及贡物与赐物交换的状况来看,朝贡与贸易的关系十分明了。因此,附随于朝贡往来的商业性贸易,称之为朝贡贸易也是恰当的称呼。


尽管如此,根据费正清和马克.曼考尔两位的主张,贸易与朝贡的关系并不仅止于此。他们的结论是,中国所有型态的贸易,都以各式各样的形式与朝贡连结在一起。在这种逻辑下,与其说朝贡是臣服的仪式,不如说贡物的献纳,是种符合商业活动的仪式。


“中国的世界秩序”之三层结构


首先,费正清将“中国的世界秩序”区分为三层:


中华圈:距离近、文化上较为类似的朝贡诸国。朝鲜、越南、琉球,以及只维持了短期朝贡的日本。


内陆亚洲圈:中国文化圈之外,或是位于边缘的朝贡各部族与国家。


外夷圈:除上述两者外的东南亚、南亚与欧洲各国之外,最终也包含了日本。这些是被预想在贸易之际,会送来贡物的国家。


在这三层结构中,对日本的处理虽然有些许令人困惑之处,不过这并非本质性的问题。值得注目的是,外夷(outer barbarians)诸国与中国贸易之际,“被预想”应当会前来朝贡之主张。


费正清本身对于这个“被预想”的观点,并没有具体性的论述,只停留在呈现出“天下”秩序的结构,以及关于贸易和朝贡的关系之类的基本发想。马克.曼考尔则是基于这项见解,参照历史上的状况,从诠释学的角度论述贸易与朝贡之间密不可分的关系。


朝贡贸易的型态与原理


马克.曼考尔将朝贡贸易区分为三种型态:一是在向皇帝献纳贡品之后,随即在京师展开的贸易。在这种类型中,也有被认可进行边境交易的情况。二是,没有献纳贡品,而在北京进行贸易。例如一六九五~一七五五年,俄罗斯前往北京的队商贸易。在这段期间中,俄罗斯的使节只有一七二八年(雍正六年)被记录过一次。三是,没有献纳贡品,直接在边境展开的贸易。英国等西洋各国以及东南亚港市国家在广州的贸易,即为此类。


如此一来,基于《尼布楚条约》决议而进行的俄罗斯队商贸易,以及从清朝角度来看,不施行朝贡只采取互市的“互市诸国”之贸易,都被马克.曼考尔概括进朝贡贸易的范畴之内。而这种概念扩张后的朝贡贸易,基于被纳入其中的原理,又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贡物贸易(gift trade):在北京交换贡物,以及在边境的抚赏。抚赏交换的目的,在于使夷狄平稳不来侵扰。


市集贸易(market trade):将需求、供给、价格机制作为考量要素的贸易。例如,广州贸易是与欧洲经济连结在一起的市场成长之结果。


协约贸易(administered trade):基于当事者之间协约关系的贸易。例如,基于与俄罗斯条约的贸易,以及一八三九年之前,英国在“广州体系”(Canton system)下从事贸易。是一种默许的、勉强达成的合意。


这并不是型态上的分类,而是基于促使交易成立原理的分类。因此,与西洋各国等的广州贸易,既是市集贸易,也是协约贸易。


现实的清代贸易,是透过各式各样的路径与型态来展开。从中分析出三种型态与三项原理后会发现,无论透过何种型态和原理展开贸易,所有的贸易都和朝贡 具体的象征是贡物献纳 脱不了关系。卡尔.波兰尼在一九六三年发表的〈早期社会的港口贸易〉(Ports of Trade in Early Societies)这篇论述,深切影响了马克.曼考尔的论证逻辑。虽然卡尔.波兰尼所说的“港埠贸易”(ports of trade)概念并不只是特指贸易港口,而是广义上的交易场所,但马克.曼考尔则是认为,就算是在中国,也适用于“港埠贸易”的概念,而中国传统商业行为的规范 如市场应该位于外部的观念、以及依照法令和习惯,制定市场开放期间等 也适用其对外通商的作法。不只如此,在交易之前先采取赠予的习惯,也可在向皇帝献纳贡物的朝贡礼仪中窥见其影子。卡尔.波兰尼的发现 在近代以前的社会,外来商人在交易之际,会伴随着赠予行为,支撑着马克.曼考尔的见解:在中国,所有的贸易都以朝贡为必要条件,贡物的献纳对商业行为而言,是相应的礼仪。


象征认可贸易的朝贡礼仪


尽管马克.曼考尔的论述是复杂且抽象,不过在贸易及朝贡的关系,还是得以归纳出以下的结论:朝贡与贸易“以复杂却非直接的方式,存在着连结关系”、“朝贡与贸易的关系,可以称为一种『适用天下所有商业行为的礼仪』。在这一层意义上,朝贡是对商业活动的『认可』(sanction)。然而,这并非是对特定行为的特定认可,也不是表达许可的承诺。毋宁说,它是一种必要条件(a sine qua non)。换句话说,在中国世界的贸易活动中,某人必须在某个时点,对皇帝献纳贡物。献纳的行为,虽说并不必然如此,但是一般倾向于由拥有对中贸易权力君长的代理人来进行”。


就如上文所示,马克.曼考尔首先将清代所有型态的贸易,概括入朝贡贸易的概念之中;并以此结论作为前提,为了导向此结论而展开逻辑上的推演。所谓朝贡行为,本质上是向皇帝表明臣属的政治性礼仪,与贸易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前面已经提过,献纳与相当于反向给付的赐予,具备了经济上的交换机能,且有伴随着朝贡的贸易活动。但是,贡献的仪式,是指对商业行为给予许诺或认可,并且与之相对应的礼仪。然而,这样的概念,果真存在于中国人的脑海当中吗?这种对朝贡制度的解释,可以说根本不存在。


君主的臣属与贸易


在明的朝贡一元体制中,朝贡这种对皇帝臣属的礼仪,以及保有由皇帝授与官职的敕书两者,是贸易活动的前提条件。但是,贡物的献纳未必直接与贸易的允诺连结在一起。贡物的献纳是向皇帝表明臣属的礼仪,贸易则是对臣属国家使节的允诺。


在明的朝贡一元体制之中,连结在一起的是蕃夷君长的臣属与贸易。若非国王、君主等一国之长,而是臣民自行来朝,那么就算携带有贡品,依照惯例,中国朝廷还是会将对方当成“伪使”加以拒绝。


《明太祖实录》卷九十,洪武七年(一三七四年)六月乙未之条中,可以看见日本国派遣僧人宣闻溪、净业、喜春等人来朝,打算进贡马匹、土产,却被下诏回绝之事。回绝的理由是“宣闻溪等人打算将日本国之臣(应该是将军足利义满)的书信送达中书省,却没有附上表文(宣闻溪等赍其国臣之书达中书省,而无表文)”。虽有马匹和其他贡物,但是没有展现日本国王臣属意志的表文,所以未能获准朝贡。这项记录之后,也记载岛津氏久派僧人道幸等人“进表”,除了马之外,试图贡纳茶、布、刀、扇等,亦遭到回绝之事。岛津的使节除了贡物之外,虽然带着表文,但因为这份表文并非出自国王,而遭到拒绝,而这并不是明太祖才特别会出现的反应。


宋代天圣四年(一〇二六年)的记录是这样的:“市舶司报告。日本国大宰府进奉使周良史递状表示,『奉本府都督(太宰府长官)之命,想将本地特产进奉(给皇帝)』。明州官府看了之后,因为没有这个国家的表文,不敢贸然报奏上京。我们命令明州向周良史传达,因为没有国家的表文,难以上奏朝廷(市舶司牒。日本国大宰府进奉使周良史状,“奉本府都督之命,将土产物色进奉”。本州看详,即无本国章表,未敢发遣上京。欲令明州只作本州意度谕周良史,缘无本国表章,难以申奏朝廷)”。若是没有国君的表文,便无法允许贡物的献纳,这可认定为历代王朝的一般性通则。假若周良史没有伪装成朝贡,就算不献纳贡物,市舶司应该也会认可他进行贸易才是。


迈向不需要礼仪的互市


光是从上述的事实来看,可以清楚地得知,与伴随朝贡之交易活动相互连结的,并非是贡物的献纳,而是该国国君透过表文,向皇帝表达臣属之意的事实。而且,宋代的市舶司贸易,不需要任何贡纳物品以及礼仪,便可允许外国商人进行贸易。中国商人出海贸易,也只要取得市舶司认可,并在回国时接受抽解(课税)和博买(收购),就可以获得承认。


相对之下,明代的市舶司则只接受朝贡使节的船只,并进行收购附搭货物等行为;不过明这种朝贡一元化的体制,在中国历史上属于特殊状况。十六世纪以降,中国开始逐渐脱离这项体制;在清朝的对外贸易中,不需要礼仪的互市,成为了压倒朝贡的大势所趋。


清与俄罗斯缔结了条约。他们将沙皇(Tsar)的国书依照“表文”的体裁翻译,把俄罗斯列举为“外藩”之一,在条约的汉语译文中嵌入了和朝贡相关的用语,试图在文章上表现该外交使节是来“朝贡”,但是俄罗斯与清是对等的条约国,这件事还是不可动摇。清无法以朝贡关系的本质 臣属于皇帝的关系,与俄罗斯产生连结。在北京与恰克图进行贸易的依据,并不是贡物的献纳或皇帝的恩惠,而是国际条约的条文。十八世纪中国便是以这种型态以及法律根据,实现了互市制度。


在广州进行贸易活动的各个国家,几乎都没有派遣出朝贡使节。说到底,他们和清朝之间,也没有君主间或国家间的关系。这是因为清朝选择了不需要国家间条约、也不需要遣使进行贸易许可交涉,就可以自由参与贸易的政策。在偏远的广州,只不过是中国商人与外国商人在进行交易活动罢了。毕竟商人说到底,本就没有朝贡的资格与义务。


所谓朝贡的礼仪,只展现在中国皇帝和外国国王所建立的君臣关系之间。


贸易对象国家的国王,只要没有以交涉为目的派遣使节,要求建立国与国的外交关系,那皇帝与该国君主就不需要刻意建立关系 说得更精确一点,对清朝而言,没有关系反而是他们乐见的状态;因此,与明朝不同的是,清朝并不追求朝贡关系的扩大。其结果就是从十八世纪至十九世纪期间,透过互市架构与中国贸易的各国比重,远远胜过朝贡贸易的比重。


尚未进一步评估这种历史递嬗,就将所有型态的对中贸易与朝贡连结在一起,概括为朝贡贸易,这难道不是一种对历史面貌的扭曲吗?


至十九世纪中叶为止,中国确实是处于一种与近代条约体系迥异的国际关系中。不只是中国,与中国相邻或是接近的东亚、东南亚、内亚各国的国际关系,也同样与条约体系大不相同。毋庸赘言,中国驾驭天下全体的“天朝”世界观,与近代国际社会秩序是相互扞格的。基于这个世界观的传统朝贡制度,在朝鲜、琉球、越南、苏禄、暹罗、缅甸等各个国家之间施行。


然而,清朝在与其他国家的关系上,放弃了明朝所追求的朝贡一元体制。他们选择与俄罗斯缔结条约,与日本和许多西洋国家、以及东南亚的港市国家等,不维系国家间的关系,只展开商人间的交易活动。中国人的出海贸易,在一六八四年(康熙二十三年)以后,全面性地开放。


未能看出这项历史进程的意义,只是透过“清朝仍然停滞在朝贡体系中”的逻辑不断进行推演,确实能够给出“近代东亚由朝贡体系的瓦解往条约体系迈进”这样一个单向且单纯的解释。可是,这是不是某种东方主义(Orientalism)式的思维呢?这样的疑虑,始终让人挥之不去。


呈现东方主义色彩的朝贡体系论


倘若马克.曼考尔的逻辑论证为真,那与中国贸易这个行为本身,无论其型态或是原理为何,也无论在哪一个时代,其实都具备作为朝贡贸易的特性。不管是否有遣使朝贡之行为,也不论从事贸易的各国国王与皇帝之间是否有君臣关系,只要有贸易,就是与献纳贡物连结在一起的朝贡贸易。继续深入推演的话,只要中国自认为天朝并施行朝贡制度,外国与中国的贸易就会是朝贡贸易。然而,这其实只是一种套套逻辑,毋庸赘言,也是一种缺乏历史性、静态式的理解。


在马克.曼考尔的中国贸易论中,还有另一项论点:他主张在中国内部,由国家管理商业行为的同时,对外贸易也会被纳入朝贡贸易体系的框架,置于国家的管理下。让我们来听听他的说法:“这项中国国内的传统(意指由国家管理商业之事),可以表示明朝、清朝想要中国与外国之间的贸易在特定的交易场所(ports of trade)展开,不允许中国商人为了贸易而往国外发展。所谓的国外,就是无法在政府定义下,遵照其规范或是期待样式行动的场所。”照他的解释,明朝和清朝将不分国内外地限制商业人士活动,并试图加以管制,因此不允许中国商人到国外去从事贸易活动。


清朝解除海禁后,在一六八四年(康熙二十三年)后设置了海关,准许中国商船的出海贸易。马克.曼考尔忽略了这项事实,误以为中国商人的出海贸易受到禁止;此外,关于如何理解商人的行为受到政府管制,并且接受政府的“规范化”,也存在着疑问。这种论点或许是受到将“行会”看成一种基尔特(guild)组织的影响吧!今日,几乎没有学者会将中国的“行会”视为基尔特。确实,“牙行”、“牙人”、“埠头”等仲介商和海运批发商是采取许可制。但是,与其说是为了管制,不如说其目的是在确保市场的公正性,以及避免垄断行为。我们不该把这种制度,想成是政府为了规范自由参与商业、数量日益增长的商人行为而采取的政策;而应该把它看作一种对自由市场中,对竞争淘汰的商业行为加以管制的作法。


马克.曼考尔的朝贡体系论,将中国的对外贸易与贡物的献纳这一礼仪视为密不可分的关系;同时,他也塑造出一个“即使是国内商业,也在政府管制下尽可能规范化”的中国商业形象,并强调它与近代贸易商业的异质性。这种特殊的亚洲通商论、特殊的中国经济观,不正是一种“东方主义”的偏见吗?


朝贡的虚像


马克.曼考尔的这种朝贡贸易逻辑,也对坂野正高和滨下武志先生的研究带来了影响。坂野先生的理解是,即便是在广州与非朝贡国所进行的贸易,“也必须在贡使前往北京的虚像下才能进行”。清朝将基于条约与俄罗斯建立的关系,沿用朝贡的文脉加以表现,这就是“在虚像下进行贸易”的例子吧!之所以如此,因为俄罗斯沙皇实施了交换国书,派遣外交使节至清朝朝廷的行动。这和把进行贸易的各国,一律放进这种虚构框架当中的做法,显得格格不入。国家、君主彼此是对等关系的概念,对以“天朝”自居的中国而言难以接受。因此,若是对方派来使节、送来国书的话,也只能采取用皇家礼仪对待,并把它放进遣使朝贡脉络之中的手段了。


相对地,在广州从事贸易的只不过是各国、各地区的商人,既不用派遣使节到皇帝所在之处,也不用直接向皇帝上奏。正如前文所述,他们是没有资格这样做的人。清朝方面根本就没有必要在他们的贸易行为外头包装出这种虚像。只有英国遣送使节前来,奉呈国书,要求谒见。嘉庆《大清会典》将英国分类在“朝贡国”的范畴中(请参照本书第五章以及终章),然而,清朝对广州的英国东印度公司以及其商人的待遇,却没有任何的调整。


换言之,坂野先生所指出的虚像,只有在代表外国君主的使节与皇帝接触之时才会出现。不过,不管是哪一个国家的商人,在指定的场所从事贸易活动,并不会毁损到天子的尊严和“天朝”的理念。对于贸易行为本身来说,坂野先生所预想的虚像,可以说是不需要的。虚像,只有在君主之间、国家之间的关系上才会成为必要。


尽管如此,坂野先生对费正清、马克.曼考尔流派的朝贡体系论,似乎也抱持着保留的态度。坂野先生在论及以中国为中心的世界秩序时,并不使用朝贡体系的概念,而是一律以“朝贡关系”的用语来表达。其论述如下:


朝贡关系屡屡被人以英文的“朝贡体系”(tribute system)来表示,但这是研究者创造出的操作性概念;至于在历史上,是否可以认定实际存在着一种体系完整的朝贡关系,则是另外一个问题。


作为“操作性概念”(operational concept)的朝贡体系,就是基于历史解释需要理论性的概念加以支持,进而创造出来的产物;因此,将“朝贡体系”看做实质的国际秩序体系,其实必须谨慎看待:“『朝贡关系』并非是作为全体、一个完整成型的体系;它不过是一个国家 例如中国,与其他几个国家之间关系的集合罢了。”


然而在另一方面,正如前述,关于广州贸易“是在贡使前往北京之虚像”之下展开的历史解释,坂野先生则是沿袭了马克.曼考尔的朝贡贸易论。另外,“朝贡体系与近代国际体系的冲突问题”,也就是将两种体系的冲突与相克,在中国外交史中占有叙述主轴的地位,也是事实。当然,“冲突”是作为个别事件而发生;究明各事件的来龙去脉、其要因与结果,是坂野先生在外交史研究上所采取的方法。但是,将“朝贡体系”与“近代国际体系”之间的冲突作为问题来看的话,就是以作为“历史的实在”的体制相互冲突之假设来解释历史。于是,要完整地理解坂野先生的论述,实在是有些困难,但是笔者还是想特别一提,关于他将“朝贡体系”视为是“操作性概念”的论点,是本书开展议论的起点。


作为历史体系的朝贡贸易关系


滨下武志在朝贡国的分类中,有着“被视为朝贡国的对象,实际上也可以分类为互市国(如俄罗斯、欧洲诸国)”这样一个乍看之下不可思议的记述。这种分类的操作逻辑,如果不去看马克.曼考尔的论点的话,应该是无法确切理解的吧!滨下先生在费正清、马克.曼考尔两位的朝贡体系论基础上,提出了新的问题。以下从滨下先生的著述中,摘录他对朝贡与互市关系所提出的问题:


究竟东亚为何必须透过朝贡的方式来形成国际秩序,并加以维持呢?我们必须思考这个基本的问题。


十五、十六世纪以降,以对中国朝贡贸易以及互市贸易等官营贸易为契机,私人贸易扩大,华侨、印侨的戎克船贸易在亚洲境内形成多角化的贸易网。


亚洲史内在的纽带,可以从以下的视角来仔细玩味并加以推出:以中国为轴心,涵盖亚洲全境的朝贡关系或朝贡贸易关系,是让亚洲成其为“亚洲”的一种历史体系。


日本在明代中叶以降,尽管从朝贡国被改归纳为互市国(对等的贸易对象国)……。


(关于俄罗斯、西洋诸国、日本被规定为互市国)与朝贡原理相异的互市原理范畴,包含于此。


面对这些宏观问题的提出,后进们应该负起发展或是批评的责任吧!本书虽然无法全数回应这些问题,但希望能透过论述,针对这些问题中的某些部分,提供更为深入的理解。


—End—


本文选编自《朝贡、海禁、互市:近世东亚五百年的跨国贸易真相》,题目为编者所加,注释从略。只做推荐作者相关研究的内容参考,不得用于商业用途,版权归原出版机构所有。何商业运营公众号如转载此篇,请务必向原出版机构申请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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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伟亚|朝贡体系、礼仪与中国中心史观的转变
葛兆光|朝贡、礼仪与衣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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