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广州湾是法国在东亚鸦片贸易链条上的重要环节。在有名无实的“自由港”制度下,鸦片贸易实为鸦片走私;随着法属印度支那联邦总政府的鸦片专控方式从专营转变为专卖,鸦片走私逐步从商贾走私走向官方走私。官方的长期隐性或直接的参与是广州湾毒品走私经济形成的根本原因。毒品走私严重地扭曲了广州湾的经济体系,也是法国在东亚殖民大溃败的主要原因之一。
关 键 词:广州湾 自由港 鸦片专营 鸦片专卖 毒品走私经济
19世纪至20世纪上半叶,东亚①鸦片贸易的丰厚利润令无数西方殖民国家趋之若鹜,而鸦片亦以缓和剂、消费品、毒品等不同面目出现,和西方殖民政权高度结合,参与国际间的资本运作和积累,甚至形成“一种在地方与国家之间转移财富和权力的机制”②。在所有参与鸦片贸易的西方国家中,英国由于垄断印度鸦片,是对华鸦片输出的始作俑者和东亚鸦片贸易的掌舵人,所以在鸦片贸易及其衍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的历史研究中,英国往往成为国内外史学界关注的焦点。相反对于法国,史学界一般认为它在对华贸易方面落后于英国,主要是通过“扩大文化侵略特权”③来保证其殖民话语权,因此对法国如何参与东亚毒品贸易或未予以重视,或语焉不详。
事实上,在20世纪初的各次国际禁烟会议上,法国的身影频频出现,巨籁达(Radar)代表团还在1909年上海万国禁烟大会上提出过修正案,要求推延全面禁烟④。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法国在东亚毒品贸易中占有不菲份额。除此之外,法国常被指控利用广州湾(即现今的广东湛江)进行鸦片走私,“走私、贩毒、娼妓、赌博和土匪,构成五大祸害”,“赤坎埠走私进口物品中,‘洋药’为大宗”⑤。但至于法国如何通过广州湾运作毒品走私,参与瓜分东亚毒品贸易的利润,由于走私行为具有隐蔽性,令学界难以循迹研究,所以至今未有专文论述。这也是当前中国租界史研究的一处空白。为此,本文借助法属印度支那联邦政府档案和出版物,参考相关研究资料,论述法国把广州湾定位为自由港的真实意图,进而分析鸦片专控方式的变化对于鸦片走私的影响,希望由此窥见法国在东亚经营鸦片的一斑;此外,本文也试图通过广州湾毒品走私经济的形成来说明鸦片问题的复杂性和多面性。
一、从“停船趸煤之所”到有名无实的“自由港”
1898年,法国以海军部需要一处“停船趸煤之所”(实为军港)为由向清政府提出租借广州湾。《中法广州湾租约》签订之后,法属印度支那联邦总督杜美(P.Doumer)于1900年2月3日至4日视察白雅特(即今广东湛江霞山区),继续鼓噪军港论。此外,他还提议建设“一个前景光明的贸易港口”⑥。但事实上,从当时国际殖民力量的对比、法国选择广州湾的原因和租借地的自身条件来看,不论是军港计划还是自由港计划,都是难以付诸实现的。
早在1896年,法国海军军官布戴(Boutet)已对广州湾的水文做过详细勘察,指出港湾主海道的入口处有一道沙坝,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不宜建设军港,“海军避风港和补给港不能修建于此,因为大部分战船将无法驶入港内”⑦。法国远东舰队觊觎海南榆林或山东芝罘⑧等更具战略价值的地点。不巧的是,此时西方列强在非洲上尼罗河地区的殖民利益发生冲突,英法关系陷入了低谷⑨。阿诺托(Hanotaux)主导的法国外交部无暇东顾,为了专心应付非洲殖民事务,仓促决定租借广州湾。法国保守共和派报刊《小报》报道此事后,指出“广州湾的价值多体现于道德,而非实用”⑩,而法国海军在租约签订之后也迅速撤离,让杜美负责租借地的后续事宜。
杜美是法国殖民地部在东亚的代表。他确实垂涎于广州湾,不仅从财政上大力支持海军部的占领行动,而且力主将广州湾纳入法属印度支那联邦,但广州湾归根结底只是他实现入侵中国西南和在华南扩张势力范围计划中的一个棋子,军港一说也仅是他虚张声势向清政府在云南攫取更多利益的幌子。此外,1898年夏,法国梅林内阁倒台,新任外交部长德尔卡塞(Delcassé)主张顺应经济自由主义潮流,在东亚事务上向英国让步,紧急修复法英关系,拉拢英国一起抑制德国在非洲的殖民扩张。新外交方略具有明显的弃远东保近欧倾向,也不利于杜美推进拳头政策。德尔卡塞还任命方苏雅(A.)为昆明总领事,“制约杜美先生”(11)。最后杜美被召回国,军港计划更无从谈起。
如此一来,建设自由港应该是法国管治广州湾的最佳选择。一方面,英国租借地香港和德国租借地青岛都适用自由港制度,虽然具体方案有所差异,但均取得了成功,法国政府认为可以进行借鉴;另一方面,此举可望发展环北部湾经济圈,“把东京湾变成法国的内湖”(12),与香港进行贸易竞赛,符合提倡用经济手段而非军事手段进行竞争的新外交方略。但是法国人进入广州湾之后,方觉察到先前“忽略了对租约最基本的安全条款和经济发展条款进行评估”(13)。自由港制度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当地具备良好的贸易体制和商贸环境,能预期建设法治社会,并能和清政府粤海关达成相关协议。然而广州湾族群成分复杂,宗族观念根深蒂固;盗匪成风,早已声名狼藉;地方以小农经济为主,无拳头产业,商业不兴,与法属印度支那之间的工商业联系也非常薄弱,毫无互补性可言。法属印度支那联邦民政官员、广州湾总公使加斯东·卡亚尔(G.Caillard)曾写道:“广州湾处于中国海难以航行的区域……地质条件难以令人动心……经济价值丝毫不可与印度支那同日而语……既不合适移民又不适宜开发。”(14)在种种不足中,最致命的是法国海军早对广州湾不抱希望,勘界工作在海军准将高礼睿(Courrejolles)的主持下草草了事,边界问题的许多细节没有得到落实。档案显示,到了民国十八年(1929),广州湾法当局还与民国政府在遂溪县属福建村一带的地界问题上发生过龃龉(15)。在这种情况下,自由港范围的大小以及如何在边境构筑有效的缉私防线,对经广州湾出入中国内地的各种商品实施监控成为了摆在广州湾法当局和粤海关面前的一大难题。
为了改善租借地的营商环境,加强广州湾与周边地区的交通和经济联系,同时弥补租借地缺乏自然边界的先天不足,法国外交部曾主动和清政府接洽,企图或扩大租借地范围,兼并商业重镇梅菉,或获得一条贯穿雷州半岛的铁路修筑权,但均遭到清政府拒绝。广州湾法当局和粤海关在关口设置上的谈判也因法国政府提出若干不合理要求,令清政府疑惧法方动机不良而迟迟未能启动,最后无果而终。法国遂产生弃置开发广州湾的念头。
1900年11月6日,法国驻北海副领事联伯尔(G.Liébert)向法国外交部提议打鸦片贸易牌,“既然走私损害的是中国北海海关的利益,闭上双眼似乎对我们百无一害”(16)。他的建议获得法国政府接纳,鸦片马上被确定为“广州湾商贸发展的引擎”(17)。理由非常简单:首先,“法国仅在特定期限内非永久地在此执行不完整主权的权利”(18),那么在短期内攫取最大利益才符合殖民的实用主义原则;其次,鸦片贸易在东亚已成风气,利润相当可观,法国没有必要为了所谓的道义而放弃这部分贸易红利;再者,鸦片贩子早已利用广州湾的边界漏洞,绕过北海海关和内地的厘金壁垒,形成一张强大和有效的走私网络,殖民当局只需合理操控现有的鸦片贸易机制,便可轻易地从中牟取暴利,而无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考虑经济发展问题。
于是法国单方面宣布在广州湾实施自由港制,但没有出台任何配套措施,任由商贸体系松散,海关关口缺失,也不议定任何双边转口协议,出于私心更不愿自律。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法国殖民当局以外的政权而言,广州湾自由港实质上就是走私港。任何物品都可以不受限制,随意进入,再利用租借地的多孔性渗透到中国内地,反之亦然。一本万利的鸦片走私更是以广州湾为中转站向多方向流动:如印度鸦片流向香港、澳门、广州,甚至美国;云南和四川的廉价鸦片则流到东南亚的廉价劳动力阶层。毒品走私形式甚至随着法属印度支那联邦总政府的专控方式变化而发生变化。
二、鸦片从专营走向专卖,走私从商贾走私走向官方走私
根据法属印度支那联邦组织框架,河内总政府下辖交趾支那殖民地以及安南、东京、老挝和柬埔寨四处保护领,外加广州湾一处租借地(19)。联邦的财政和税收框架基本上沿用杜美模式,财政分为总财政和地方财政两级,税收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两大类。直接税由殖民地和保护领自行征收并归地方财政支配;间接税则收归总财政,作为河内总政府对外贷款和融资的信用抵押,以及开展重大公共工程的资金储备(20)。1897年,河内总政府成立海关和专卖局,对整个联邦的鸦片、盐和米等主要商品实施专卖,并负责缉私,从此专卖收入构成间接税的最主要部分,是总财政的最重要收入来源。
如前所述,20世纪初,法国急于修复法英关系。为免刺激港英政府,以为广州湾意图挑战香港的鸦片贸易中心地位,所以在1914年之前,法属印度支那联邦海关和专卖局并没有介入广州湾的鸦片贸易,而是由地方当局实施包税(即专营制),“况且专营便于地方当局留在幕后操控一切,任由鸦片买卖利用自由港免关税的漏洞畅通无阻”(21)。另外,河内总政府刚接管广州湾,无法预见当地的真实财税能力,因此在1900年1月27日颁布的租借地行政组织法第20条中规定:预算“收入部分包含当地各类税收和包税,将由一特殊政令确定(En recettes,les produits des droits,taxes et fermages locaux qui seront déterminés par un arrêté spécial)”(22)。这相当于赋予广州湾法当局极大的财税自主权,广州湾不仅与其他五个地区一样享有独立预算权,保留储备金,而且还能自行征收和使用间接税。河内总政府只是为了彰显对租借地的行政监督权,每年象征性拨款4万皮阿斯特作为行政经费,而且这笔拨款极不稳定,比如1901年为0,1902年仅有2400皮阿斯特,1903年是2万皮阿斯特(23)。此外,杜美为了拉拢民心,承诺不增加租借地的直接税负,也不开征新税。他离任之后,“河内总政府在广州湾各类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的投入基本上逐年减少”(24)。在这种情况下,广州湾法当局的首要任务是摸清租借地的负税能力,研究如何合理包税,平衡开支,争取录得最高财政盈余。
1900年行政管理权交接期间,广州湾第一任总公使古斯塔夫·阿尔比(Gustave Alby)以2310皮阿斯特的一揽子低价将鸦片专营权临时转让给一名广州湾本地鸦片贩子(其姓名在法文档案中记音为Tcheng Ko-Tcheng)。次年2月,阿尔比将专营分割成“外销海外属地鸦片的提炼厂”与“在广州湾进口和销售生熟鸦片”两部分,用协商方式分别以1.2万皮阿斯特和6.3万皮阿斯特的价格转让给比利公司(la société Piry & Cie),其中外销烟厂专营转让期为6年,本地销售专营则为1年,不过比利公司有权续签两年,续约期间承包费下调为每年5万皮阿斯特(25)。1902年7月15日,河内总政府颁布法令,确认广州湾的鸦片专营制度。
笔者认为,政府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调整税收本来是无可厚非的,但是从专营权分割、招商方式、承包期限和包税额以及法令的某些具体细节进行分析,殖民当局难以洗脱为了横征暴敛而勾结包税商、暗中纵容走私的嫌疑。显然,阿尔比政府非常担心国际社会特别是港英当局会对法国租借地突然大幅度提高包税额做出反应,所以煞费苦心地对专营权进行分割包装,对本地销售征收远远高于外销烟厂的包税额,向外界释放出信号,表明广州湾的鸦片主要是供当地消费,不会在东亚市场上与香港、澳门形成竞争。而在这样做的同时,阿尔比政府也顾虑当地鸦片需求量不大,6.3万皮阿斯特的承包价可能触及利润底线,无法吸引承包商,于是在续约期内主动下调内销包税额。为了增加包税的吸引力,阿尔比还用协商而非竞标的方式将两项专营权转让给同一家公司,意图用外销利润来抵消包税商在内销方面可能出现的亏损,当然也不能排除殖民当局希望让法资独占广州湾市场的可能。那么外销如何牟利?“外销海外属地鸦片的提炼厂”这一提法颇为诡秘:其一,该项专营的字面意义似乎表明包税商只能通过修建烟厂来提炼熟鸦片牟利,事实上,唯一有资格外销鸦片的海关和专卖局此时并未介入广州湾的鸦片事务,所以熟鸦片的外销肯定还是由包税商负责,当局只不过是玩弄文字游戏,为包税商可能进行走私打掩护;其二,所谓“海外属地”,法文写作“les pays d’outre-mer”,其法律内涵含糊,狭义专指法属波利尼西亚。众所周知,在鸦片泛滥时期,最大的鸦片消费群体是华人,广州湾烟厂提炼出来的鸦片肯定不会出口到法属波利尼西亚,按理应该销往法属印度支那,然而西贡早已修建有大型烟厂,每年处理的鸦片足以应付整个法属印度支那的需要和出口,就算存在消费缺口,也完全可以增产,根本无需从广州湾进口,增加运费成本。另一方面,即使海关和专卖局愿意,包税商也未必愿意折损利润,成为前者的下级供货单位,何况海关和专卖局在征收专卖税时常与地方政府发生龃龉,关系不睦,包税商更不愿意卷入政府部门内部矛盾。那么鸦片到底能外销何处,这一层恐怕广州湾法当局、河内总政府和包税商都心照不宣。因此,1902年7月15日的总政府令中没有明文禁止包税商向中国出口鸦片。法令基本上一边倒地维护包税商的权益,后者除了不能出让专营权之外,操作空间相当大,“可自行根据零售需要建立销售点和烟馆”,监督零售商;此外,政府不主动缉私,反而是由“包税商及其分销商自行监控走私,在必要时向地方当局举报”,再由警察或公局协助鸦片商“实施所有抓捕”(26)。
正因如此,比利公司在合同签署之后,根本没有修建烟厂,而是立即钻营漏洞,勾结港澳鸦片贩子,向港澳和广州输出鸦片,牟取暴利。“英国人大怒,港英政府眼看受到竞争,指控法国商行是非法鸦片贸易的中转站。”(27)广州湾法当局因和比利公司有利益关联而不敢启动司法程序,只能消极坐等合同期满,再改用招标方式引入其他法资或“到香港寻找华资参与广州湾鸦片竞标”(28)。然而,就在广州湾法当局试图在抬高包税额和约束包税商行为之间寻找平衡点之时,清政府于1906年颁布禁烟上谕,宣布十年后取缔鸦片在中国的生产和销售。此举获得国际舆论的普遍支持。此上谕是把双刃剑,立即对广州湾的鸦片贸易产生双重影响:第一,鸦片“合法”出口量将大幅度萎缩,所以1907年当局被迫恢复单一专营,并再次含糊其词,允许包税商进口和出口;第二,国际禁烟意味着鸦片供给量减少,这反过来会推高鸦片的市场价格,如果谙熟东亚鸦片走私渠道,走私将变得更加有利可图。
在这种情况下,广州湾法当局几乎丧失了对鸦片贸易的监控能力。一方面,竞标商以上谕会遏制出口为由压低鸦片承包价。从1901年到1910年间,广州湾鸦片承包价不升反降,从原先的7.5万皮阿斯特跌落至1.99万皮阿斯特的最低点,1906年后略有回升,但一直徘徊在4万皮阿斯特左右,远未达到殖民当局的预期收入水平(29);另一方面,走私的暴利和制度的缺失催生权力寻租和官商勾结的恶果,并进一步助长走私的风气。谙熟东亚市场潜规则的中资竞标人除了钻法律漏洞,还行贿,腐蚀公权。法国海关人员克莱梅(P.Kremer)曾向法国驻穗领事伯维(Beauvais)揭露广州湾鸦片走私泛滥和当局腐败。伯维在写给法国驻华公使孔蒂(Conty)的信函中转述道:“1912年有575箱鸦片进入广州湾,包税商拒绝向股东交代一笔182725皮阿斯特的款项的去向。克莱梅相信,此笔款项是包税商按每箱283皮阿斯特计算分给租借地行政高层的好处费。”(30)不久,揭露事件的克莱梅被调离岗位。
在1909年上海万国禁烟大会上,巨籁达代表团面对与会成员国的责难,表示“关于广州湾,法国政府的包税合同将于1911年底到期,届时总督将在广州湾租借地实施类似于中国的有效机制”(31)。法国殖民地部迫于外交部的压力,指示法属印度支那联邦“严禁无证印度鸦片走私经东京和广州湾边境进口”(32)。
1911年7月4日,河内总政府通过改革广州湾管理框架的决议,“将自1912年起为租借地设立一种特殊预算”(33)。10月20日,法国总统法列尔(A.Fallières)签署法令,同意重组法属印度支那联邦财政,以“租借地资源过于薄弱,难以独立预算”为由,剥夺广州湾的独立预算权,将“其预算附属于总预算”(34),规定“与广州湾相关的各类税收和特许权收费的数额、份额和征收规则将由总督在政府议会内确定(La mode d’assiette,la quotité et les règles de perception des ,taxes et redevances de toute nature concernant le territoire de Quang-Tchéou-Wan seront établies par le gouverneur général en Conseil de gouvernement)”(35)。这意味着河内总政府将直接介入广州湾的财政,堵塞税收漏洞;也意味着法属印度支那开始全面盘剥广州湾,这一点下文将作进一步论述。同年,法属印度支那联邦金融和会计署参与租借地附属预算的编制工作,预期财政收入为12.2万皮阿斯特,实际上到了1912年底,收入竟高达34.1万皮阿斯特,“超额部分来自于各种产品尤其是鸦片”,其中鸦片包税额竟飙升至13.9万皮阿斯特(36)。
但是由于河内总政府的改革只是停留在财务层面,所以走私依然十分猖獗。比如1913年,在河内总政府统计数据中,广州湾1911-1912年度进口鸦片723箱,1912-1913年进口365箱,但没有出口统计数据(37),换言之,广州湾这两年没有出口或转口鸦片。可是另一方面,海关和专卖局负责人基尔谢(Kircher)却私底下向总督沙罗(A.Sarraut)提交了一份备忘录,指1912-1913两年,“租借地的鸦片包税收入应该达到150万皮阿斯特,而租借地当局提供的数据是20.6万皮阿斯特,两者之间差额甚大”(38)。巨大差额来自于哪里呢?当然是走私。可见河内总政府对广州湾鸦片走私的情况是心知肚明的,只不过总政府的高额税收与包税商的走私不无关系,所以总政府只好对外矢口否认存在走私,甚至在统计账目中造假,何况这样做还有利于维护自身在国际上的形象。
不久,英国因国内产业升级带动对外贸易转型,主动终止鸦片贸易(39)。1913年“港府结束鸦片业的商人私营,改为港府鸦片专卖”(40)。1914年2月,法属印度支那联邦海关和专卖局也接手广州湾的鸦片贸易。从表面上看,这是对当时日益蓬勃的国际禁烟运动的积极回应。因为专卖在经济学中被当作一种理性调控工具,政府通过垄断,用价格政策和进出口配额等手段来调节毒品的流通和消费;按照经济学逻辑,对毒品实施专卖也意味着会在一定时期内取缔毒品贸易。然而,事实是否真的如此呢?
的确,法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夕社会、经济和文化情况大为好转,进入“美好时期”(41),对外投资意欲大增。但与英国相比,法国的经济因受劳动力结构欠优、受教育程度不高和投资观念滞后等因素影响而发展缓慢。工业资本并不发达,“工业公司只占联合股份公司总资本的22%”(42),1815-1914年间资金输出量占全球资金输出总量的20%,不及英国的一半(43);1914年本土农业劳动力在总劳动力中的比率高达45%,“相当于1882年德国和1849年荷兰的百分比”(44);对华贸易仍处于相对弱势,民国初期,“法国在华企业,从统计数字上看,仅112家,而英国有606家,日本仗着地理优势有1263家”(45);法属印度支那的对华正常贸易也时有逆差。那么在资本主义世界的激烈竞争中,法国怎么可能轻易放弃利润丰厚的鸦片贸易呢?实际上,河内总政府对广州湾实施鸦片专卖,是迫于国际社会压力而采取的无奈之举,更是为了在全球毒品贸易结束前收紧控制权、攫取更高税额而主动出击之行为,是官方直接参与走私的开始,从专卖令进行分析足以窥见端倪。
首先,广州湾的鸦片专卖是间接专卖,和法属印度支那联邦其他五区的鸦片直接专卖不同,间接专卖保留有大量专营制残余。根据1914年2月27日河内总政府令,海关和专卖局保证向广州湾提供足量的生鸦片和熟鸦片,生鸦片以拍卖方式批发给有执照的零售商;零售商支付了一定押金后,便可免费领取执照;烟民可以到白雅特总仓库自行购买不同规格的盒装熟鸦片(46)。在这种情况下,海关和专卖局其实与下面大大小小的零售商一同承担起旧税制下包税商的职责,前者是整个承包系统的顶层,负责提供鸦片和缉私;后者是次级承包商,经营空间颇大,可以处理生鸦片,自行定价和销售熟鸦片,甚至转让拍得的鸦片。
零售商的经营活动名义上接受海关和专卖局的监督,但因生鸦片是以竞价方式而非直接专卖体制下的政府核定价格出让,所以海关和专卖局为了获得更高利润,可能默许零售商走私。何况河内总政府还在1922年10月27日、1924年6月30日、1926年7月20日和1930年5月31日四次调整营业税,在赤坎和白雅特两处商业发达的市镇根据鸦片炉的数量,把鸦片经营者分成四等,分别课以5千皮阿斯特到2万皮阿斯特不等的营业税。相比于其他行业的“税额分十八个级差,从1皮阿斯特到800皮阿斯特不等”(47),显然,海关和专卖局通过双重税收,从鸦片零售商口中夺利不少,法外开恩绝非不可能。
另外,法令没有限定广州湾的鸦片最高进口量,殖民当局甚至可能和零售商勾结,共营走私,而事实也确实如此。特别是在1920年之后,河内总政府迫于国际禁烟压力,不得不减少鸦片在法属印度支那的销售量。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继续获得高额税收,河内总政府默许广州湾法当局利用华南因社会动荡而出现的人口迁徙潮,虚报租借地人口总数和烟民数量,虚构鸦片需求量,由海关和专卖局将其他五区因禁毒而滞销的大量鸦片转移到广州湾,再经零售商走私到港澳和广州。“(广州湾鸦片)进口量剧增,而(本地)销售量却停留在550箱的最高限度上……进口和销售两组数据严重脱节,没有别的解释,只能说明出现了一种在专卖局主导下的‘国家走私’形式。”(48)
更甚者,殖民当局对零售商的资格没有任何限制,为衍生出一种更加腐败的官商结合体创造条件。在鸦片专营制下,包税商只能是一个,必须具备相当的财力才能胜出,所以当时即使有华人参与竞标,但都非广州湾本地籍。相反,鸦片间接专卖制的实施等同于打破包税额,将原来的包税商分成众多零售商。在推行“以华治华策略”的广州湾社会,受逐利本性的驱动,担任公职的当地华人肯定会参与鸦片买卖,并暗中运用公权逐步整合资源,形成地方垄断,甚至利用公职掩护进行走私。广州湾总公局长陈学谈便是典型一例,他早年因平匪有功而获得殖民当局赏识,后“帮助法殖民者大肆推销鸦片,成为广州湾的鸦片买办商人……因此积聚了大量财富”(49),号称广州湾的“杜月笙”。而地方垄断集团的形成反过来也有利于海关和专卖局从事走私,在必要时双方会合唱一出双簧。
一言以蔽之,海关和专卖局对广州湾鸦片实施专卖,并非要终止鸦片走私,而是将广州湾当作法属印度支那鸦片税收的调节器,用官方走私这一高端方式将走私推向另一个高潮,并催生广州湾的毒品走私经济。
三、毒品走私经济的形成及其后果
广州湾的毒品走私经济模式形成的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从社会关系层面看,存在一张自上而下的走私网,官商民之间是一种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而又相互制约的利益相关体。官商关系已在上文做过分析,在此不再赘言,仅补充在广州湾的鸦片专卖中,海关和专卖局虽然占有主导地位,但是随着地方垄断集团的形成,鸦片买卖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类似港英“政府被垄断者操控”(50)的局面。比如1916年海关和专卖局定价过高,“零售商甚至集体抵制,导致当年的鸦片流拍,成功地迫使专卖局降价”(51)。另外,海关和专卖局在白雅特设立总仓库,出售熟鸦片,广州湾居民可以自行购买,在这种情况下,边界的多孔性为当地居民变成走私犯提供了便利。人人可能成为走私分子,区别只是走私量的大小而已。
其次,从税收层面看,走私活动持久,毒品收入成为殖民当局的主要税收来源。1911年的财政改革是一种非常隐蔽的财税“捕食逻辑”(52),广州湾法当局在改革中失去独立预算权,不但财政支出受制于河内总政府,而且不再拥有储备金,每个财政年度的盈余包括毒品附属产业的税收都必须分毫不留地返回河内总政府的总预算。这意味着河内总政府可以合法侵占广州湾的所有财税盈余,如同水蛭般附着在广州湾身上吸血。因此1911年之后,广州湾几乎成为了法属印度支那间接税收的稳定器,在最后的毒品疯狂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由于鸦片走私是不光彩的,所以殖民当局除了在平时的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之外,还在撤离法属印度支那时有意或无意地销毁了大量交易资料。因此现存数据极其零散,学界难以从统计学角度深入探究走私问题,笔者也只能引用若干官报或研究数据加以旁证。
根据1926年法国折旧基金(la Caisse d’ amortissement)主席和当时法国驻国联代表勒布伦(A.Lebrun)在法属印度支那联邦预算报告中提供的数据,“1919年鸦片产品为总财政带来40%的收入”,从1919年至1924年,可计得鸦片和盐、酒三项专卖税总额分别约占总收入的79%、79.5%、73.5%、73.4%、74.2%和74.3%,单计鸦片一项,“分别为1798.1万皮阿斯特、1332.1万皮阿斯特、1509.9万皮阿斯特、1786.2万、1833.2万和1491.2万”,约占专卖总额的53%、34.6%、34.7%、39.1%、38.3%和31.7%(53)。而1914年广州湾实施鸦片专卖之后,法属印度支那联邦的鸦片专卖总额从原先年约500万至800万之间一下子飙升到1200万至2000万之间(54),增加的部分正是来自广州湾。另据不完全统计,专卖期间“广州湾官方鸦片买卖占印度支那生鸦片总收入的比重一直徘徊于13%(1916年)至30%之间”,1922年度比例最高,达到大约53%(55)。这是官方承认的数据,至于真正利润究竟是多少,至今仍无从得知。
1929年,法属印度支那联邦迫于国际压力中断鸦片贸易,之后官方不再提供任何贸易数据,但是1946年法国从广州湾撤退时,法属印度支那银行(即后来的东方汇理银行)在白雅特支行的保险柜中竟然还存有140万皮阿斯特的鸦片款项(56)。1947年,法国临时政府的一份会议记录仍然指出,法属印度支那无法放弃“鸦片和赌博这部分从金融合法性角度看来无疑是值得质疑的,但在极端困难时期却是非常必要的资源。如果失去了这块收入,则意味着联邦财政会减少1至1.5亿皮阿斯特的收入”。(57)鸦片走私之猖獗由此可见一斑。
最后从产业体系层面看,鸦片走私衍生出一条黄赌毒产业链,并压缩了其他正当产业的生存空间。鸦片专卖之后,广州湾附属预算案中还保留着“包税产品”一栏,主要是针对赌馆和妓院的税收,1929年因为禁烟,当局在制定预算时“保守估计,预期包税额达不到1927年的标准”,本地人包税产品预计减少至6.6万皮阿斯特(58)。这说明黄赌毒作为精神麻痹剂,也是一荣俱荣、一毁俱毁,俨然是一条环环相扣的链条,其一本万利吸引了无数经营者,以至于“法人统治广州湾时,烟馆、妓馆、赌馆林立,租界到处乌烟瘴气,三害泛滥”(59),烟赌花街成为古商埠赤坎的特种行业(60);而传统的盐业、制糖业和鞭炮业等却没有多少起色。以上世纪商业最为兴旺的二三十年代为例,如果扣除河内总政府的津贴,广州湾财政的实际收入一般仅介于10万至35万皮阿斯特之间(61),相比海关和专卖局在广州湾买卖鸦片的上百万乃至上千万所得,简直是九牛一毛,何况在这部分收入中,还有大约7万至9万皮阿斯特是来自所谓的“包税产品”,可见其他行业是何等之惨淡凋零。
总之,在法属印度支那联邦总政府的推动下,毒品走私成为了广州湾的经济特色,其短期效益不言自明,但从长远来看,始终是弊大于利。
就广州湾本身而言,鸦片经济令广州湾从法国殖民当局原来眼中的“鸡肋”变成一只会“下金蛋的母鸡”,特别是在财税改革和鸦片专卖实施之后,毒品的合法和非法贸易为河内总政府财政带来了巨额收入,河内总政府为此主动将行政资助从原先的每年4万皮阿斯特提高到40万皮阿斯特。正因为有了这笔资助和其他包税收入,广州湾能够在上世纪二三十年代大兴土木,修葺城市街道,修建排水工程,实现市区电气化,建立公交系统和医疗卫生体系,发展公共教育,建设邮政设施和铺设电话线(62),还兴建公路网,改造港口,甚至建设新机场(63),改善和周边地区的联系。不过交通条件改善了,经济活动始终“远不算繁荣”(64),“最主要农作物稻米的生产不能满足当地消费……工业不发达,居民基本上是农民和渔民”(65)。原因何在呢?1938年《印度支那旅游业刊物》曾指出,“广州湾尽管属于印度支那联邦,但她并不为印度支那普罗大众所知”,刊物认为“这一被冷落的现象应该从其地理位置孤立与缺少和印度支那之间的经济或精神联系以及族群亲近关系等方面查找原因”(66)。笔者的看法恰恰相反,广州湾和法属印度支那之间并不缺少经济联系,因为鸦片早已将两者的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广州湾“被冷落”恐怕只是表面现象,真实的情况应该是被河内总政府刻意雪藏和人为隔绝,为的是要躲避国际社会的监督,掩盖毒品走私事实。在同一时期,法属印度支那试图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引入新技术,发展种植园或矿产业,鼓励稻米、橡胶和煤炭等产品的生产和出口;而广州湾却因鸦片走私的缘故从未真正进入过法国的殖民开发计划之中,错失了和临近地区经济融为一体的机会,在经济畸形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对于法国而言,保全法属印度支那这一殖民母舰无疑意义重大,有利于增加法国在亚太地区的话语分量,但是20世纪上半叶,法国在东亚的殖民活动明显受到软硬实力不足的限制,拳脚施展的空间有限。法国政府声称跟随经济自由主义之风,可是在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事务中却长期存在不少国家主导成分,梅林法案具有浓厚的贸易保护主义色彩,内政不稳、内阁频频倒台又难以保证国家承担好协调和监管的职责,中法实业银行的破产或可另作佐证(67);此外,法国的对外投资额虽然保持资本主义世界第二,但资金偏好流向俄罗斯或非洲,据统计,1914年法国在法属印度支那的投资仅占对外总投资额的16.2%,约等于在马格里布地区的1/4(68),“从一开始宗主国只把殖民地当作摇钱树”(69)。鸦片走私的一本万利确实能够在短时期内维持经济和金融的表面繁荣,但亦会更加令法国丧失振兴殖民地经济的决心,窒息具有实质性殖民开发计划的构思,并进一步放大宗主国和殖民地关系中的缺陷,最终令法国失去道义支持。因此,二战后法国临时政府即使再次以提前归还广州湾为砝码(70)来换取中国政府的支持,也难以圆其重返法属印度支那之梦。
四、结语
在国际贸易中,走私是和合法贸易相伴而生的一种经济现象,其对立面通常是某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故而“走私的概念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内涵”(71)。综上所述,法国在东亚鸦片贸易问题上正是利用了国际法的漏洞来实现其殖民利益最大化的短期目标。广州湾因其形同虚设的“自由港”制度成为了法国在东亚鸦片贸易网络上的一个重要节点。在葡澳当局不断完善鸦片专营制度,用申报熟膏之数、买者姓名和转载出口船只之名等条例来约束包税商时(72),广州湾的鸦片专营制却主要着眼于税收,还为此纵容走私,滋生腐败。在港英当局主动停止鸦片贸易时,广州湾的专卖制却与理性税收工具的初衷背道而驰,转向开启官方走私的大门。因此,不论是专营制还是专卖制,都是法国殖民当局为鸦片走私铺路,进行敛财的形式而已。在激烈的东亚国际贸易争夺战中,法国式的“鸦片政权”显然是一种饮鸩止渴式的选择,既窒息了广州湾的经济活力,又令法国在东亚失去道义支持。
“鸦片消费不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殖民事实”(73),但殖民毫无疑问推动了鸦片消费。广州湾不是法国在东亚殖民的全部,但却是法国在东亚走私鸦片的重要污点证人,其毒品走私经济的形成极为典型,充分反映出法国在东亚参与鸦片贸易的不为人知的一面。这一过程无疑贯穿着法国和英国两大殖民强权之间的争夺,也贯穿着国家利益和国际公义、权力和责任、贪欲和良知的博弈,充分折射出所谓国家理性与人性的复杂。
*收稿日期:2014-10-07
注释:
①“东亚”这一地理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因鸦片贸易的牵涉面广,故本文的“东亚”适用广义。
②[加]卜正民、若林正著,弘侠译:《鸦片政权》,合肥:黄山书社,2009年,第25页。
③葛夫平:《法国与鸦片战争》,《世界历史》2000年第5期。
④参见刘效红:《1909年上海万国禁烟会议研究》,上海师范大学2009年硕士论文,第139-140页。
⑤黄柳坚主编:《赤坎古商埠》,北京:中国文联出版社,2013年,第73页。
⑥P.Doumer.Situation de l’Indochine 1897-1901,Hanoi:F.-H.Schneider,imprimeur-éditeur,1902,p.120.
⑦Rapports du capitaine Boutet du 18/12/1896 et du vice-amiral de Beaumont du 7/02/1895,cités dans A.Vannière.Le territoire à bail de Guangzhouwan:une impasse de colonisation en Asie orientale(1898-1946),thèse de l’Université Paris 7,2004,inédite,p.49.
⑧(13)Cl.Madrolle.La question de Hainan et des Paracels,Politique étrangère,1939,N3,pp.302-312,p.307.
⑨D.Barjot,J-P.Chaline,A.Encrevé.La France au XIXe siècle,Paris:PUF,2011,p.578.
⑩La France en Chine,Le Petit Journal,le 03/05/1898.Numéro 12912.
(11)[法]方苏雅著,罗顺江、胡宗荣译:《晚清纪事——一个法国外交官的手记(1886-1904)》,昆明:云南美术出版社,2001年,第24页。
(12)Rapport au ministère de la Marine,le 07/02/1895,SHM,BB4,1283,doc.7,cité dans A.Vannière.Le territoire à bail de Guangzhouwan:une impasse de colonisation en Asie orientale(1898-1946),thèse de l’Université Paris 7,2004,inédite,p.38.
(14)G.Caillard.L’Indochine:géographie,histoire,mise en valeur Kouang-tchéou-wan:territoire,Paris:Dubois-Bauer,1922,pp.117-118.
(15)广州湾法当局侵占遂溪县辖境案,台湾“中央研究院”收藏档案,编号11-EUR-02080。
(16)Lettre de Liébert,vice-consul à Pakhoi,à Delcassé,le 6/11/1900,CAOM,FM,Indo,NF 625,citée dans A.Vannière.Le territoire à bail de Guangzhouwan:une impasse de colonisation en Asie orientale(1898-1946),thèse de l’Université Paris 7,2004,inédite,p.99.
(17)A.Vannière.Le territoire à bail de Guangzhouwan:une impasse de colonisation en Asie orientale(1898-1946),thèse de l’Université Paris 7,2004,inédite,p.98.
(18)J.de Galembert.Les administrations et les services publiques indochinois,Hanoi:Le-Van-Tan,1931,pp.2-3.
(19)法国史学界认为,法属印度支那联邦是广义的“法国殖民地”,其组成部分在法理上并不具备同质性,而是根据历史渊源、殖民传统和殖民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区分的四个具体标准是国际惯例、是否援用宗主国立法、行政组织方式和司法权的分配。根据1862年6月5日的《西贡条约》和1867年法军占领永隆、昭笃(即安江省)、河仙三省的事实,法国认为交趾支那的主权属于法国,所以交趾支那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国殖民地。相反,安南、东京、柬埔寨和老挝等地区主权独立,接受法国的保护,属于保护领。早期法国驻安南钦使和东京统使都是由法国外交部派出,正是对这些地区主权独立事实的承认。1887年,法属印度支那联邦成立之后,联邦总督虽由法国殖民地部派遣,但法国仍然在名义上承认安南和柬埔寨为主权独立的保护领,东京为接受高级驻扎官指导的保护领,老挝是接受直接行政管理的保护领。法国租借广州湾之后,殖民界和法律界曾就“租借地”这一新生事物在法国殖民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和管理方式进行过讨论,但始终未有定论。参见J.de Galembert.Les administrations et les services publiques indochinois,Hanoi:Le-Van-Tan,1931,pp.26-43; D.Barjot,J-P.Chaline,A.Encrevé.La France au XIXe siècle,Paris:PUF,2011,pp.578-579; A.Vannière.Le territoire à bail de Guangzhouwan:une impasse de colonisation en Asie orientale(1898-1946),thèse de l’Université Paris 7,2004,inédite,pp.83-88.
(20)D.Barjot,J-P.Chaline,A.Encrevé.La France au XIXe siècle,Paris:PUF,2011,p.582.
(21)(23)(24)(25)A.Vannière.Le territoire à bail de Guangzhouwan:une impasse de colonisation en Asie orientale(1898-1946),thèse de l’Université Paris 7,2004,inédite,p.141,p.520,pp.121-122,pp.141-142.
(22)Gouvernement général de l’Indochine .Bulletin officiel de l’Indochine ,1900,N1,p.72.
(26)Arrêté relatif au régime de l’opium dans le territoire de Quang-tchéou,Bulletin officiel de l’Indochine ,1902,N7,pp.583-599.
(27)B.Matot.Fort Bayard,quand la France vendait son opium,Paris:Editions Bourin,2013,p.68.
(28)Ph.Marchat.Lettres d’un diplomate en Chine au début du XXe siècle,Paris:Harmattan,2011,p.97.
(29)A.Vannière.Le territoire à bail de Guangzhouwan:une impasse de colonisation en Asie orientale(1898-1946),thèse de l’Université Paris 7,2004,inédite,p.149.
(30)Lettre de Beauvais à Conty,Pékin du 24 juillet 1913,citée dans B.Matot.Fort Bayard,quand la France vendait son opium,Paris:Editions Bourin,2013,p.103.
(31)Rapport de la délégation sur les travaux de la Commission internationale de l’opium de Shanghai,le 3/03/1909,cité dans A.Vannière.Le territoire à bail de Guangzhouwan:une impasse de colonisation en Asie orientale(1898-1946),thèse de l’Université Paris 7,2004,inédite,p.307.
(32)H.Brenier.Où enest la question de l’opium,Bulletin économique de l’Indochine,1914,N106,p.8.
(33)Gouvemement général de l’Indochine .Bulletin officiel de l’Indochine ,1911,N7,p.1012.
(34)(35)Ministère des colonies.Bulletin officiel de la Ministère des colonies,1911,N10,p.1292,p.1305.
(36)Gouvemement général de l’Indochine.Rapport au Conseil du gouvernement,deuxième partie,Hanoi-Haiphong:imprimerie d’extrême-orient,1913,p.646.
(37)Gouvernement général de l’lndochine.Rapport au Conseil du gouvernement,première partie,Hanoi-Haiphong:imprimerie d’extrême-orient,1913,pp.486-487.
(38)Rapport du directeur des D.& R.à Sarraut,cité dans A.Vannère.Le territoire à bail de Guangzhouwan,une impasse de colonisation en Asie orientale(1898-1946),thèse de l’Université Paris 7,2004,inédite,p.311.
(39)颜色:《绅士的慈悲还是利益的追逐?中英鸦片贸易终结的研究》,《清史研究》2012年第3期。
(40)潘兴明:《香港禁烟史论》,《江苏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
(41)张芝联:《法国通史》,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528页。
(42)[英]彼得·马赛厄斯、M.M.波斯坦主编,徐强等译:《剑桥欧洲经济史(第七卷)工业经济:资本、劳动力和企业》上册,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年,第344页。
(43)D.Barjot,J-P.Chaline,A.Enerevé.La France au XIXe siècle,Paris:PUF,2011,p.395.
(44)刘文立:《法国史纲要》,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109页。
(45)杨元华:《中法关系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63页。
(46)(48)A.Vannière.Le territoire à bail de Guangzhouwan:une impasse de colonisation en Asie orientale(1898-1946),thèse de l’Université Paris 7,2004,inédite,pp.312-313,p.330.
(47)J.de Galembert.Les administrations et les services publiques indoehinois,Hanoi:Le-Van-Tan,1931,pp.935-936.
(49)龙鸣、景东升主编:《广州湾史料汇编》第1辑,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314页。
(50)1873年3月10日港督坚尼地(Arthur Kennedy)致金伯利(Kimberley)的信函,英国殖民地部档案129/162,第406页,转引自[加]卜正民、若林正著,弘侠译:《鸦片政权》,第130页。
(51)(52)(55)A.Vannière.Le territoire à bail de Guangzhouwan:une impasse de colonisation en Asie orientale(1898-1946),thèse de l’Université Paris 7,2004,inédite,p.334,p.126,pp.322-323.
(53)A.Lebrun.Le budget de l’Indochine en 1926,L’Asie ,1926(5),pp.274-283.
(54)F.Mamadou.Pragmatisme et fédéralisme financier en Indochine,http://www.ebad.ucad.sn/sites-heberges/mamadoufall//projet-.htm.
(56)B.Matot.Fort Bayard,quand la France vendait son opium,Paris:Editions Bourin,2013,p.23.
(57)Comité de l’Indochine.Note pour la présidence du gouvernement provisoire de la République 1947,citée dans F.Mamadou.Pragmatisme et fédéralisme financier en Indochine,http://www.ebad.ucad.sn/sites-heberges/mamadoufall//projet-.htm.
(58)Gouvemement général de l’Indochine,Territoire de Kouang-tchéou-wan,ville de Tchékam,Budget de la commune pour l’exercice 1929,Hanoi:imprimerie d’ extrême-orient,1929,p.5.
(59)蔡挺生:《广州湾纪事》,收录于龙鸣、景东升主编:《广州湾史料汇编》第1辑,第306页。
(60)黄柳坚主编:《赤坎古商埠》,第174页。
(61)根据如下资料统计:Gouvernement général de l’Indochine.Budget du territoire de Kouang-tchéou-wan,annexe du budget général,compte administratif,pour les exercices 1922-1938.Hanoi:imprimerie d’extrême-orient,1922-1938.
(62)(64)A.Bonningue.La France à Kouang-tchéou-wan,Paris:Edition Berger Levrault,1931,pp.32-34,p.39.
(63)参见Comité de l’Asie .Bulletin de l’Asie ,1930,p.310; 1931,p.137; 1935,p.123; 1938,p.62,p.335.
(65)A.Choveaux.Situation économique du territoire de Kouang-tchéou-wan en 1923,Annale de géographie,1925,T34,pp.74-76.
(66)Le tourisme dans le territoire de Kouang-tcheou-wan,Bulletin du tourisme indochinois,1938,N2,p4.
(67)参见许文堂:《中法实业银行歇业风潮——政治层面的考察》,见楼均信等主编:《中法关系史论》,杭州:杭州出版社,1996年,第242-259页。
(68)D.Barjot,J-P.Chaline,A.Enerevé.La France au XIXe siècle,Paris:PUF,2011,p.581.
(69)Interpellation de Jaurès à la Chambre,le 6 avril 1911,Journal officiel,Débats parlementaires,Paris:imprimerie du journal officiel,1911,p.1773.
(70)在此之前,1921-1922年华盛顿会议期间,法国代表团曾提出归还广州湾的建议。参见法国外交部档案:Conférence de Washington:juillet 1921—février 1922,Paris:imprimerie nationale,1923,pp.41-44,p.121.
(71)王普光:《海关》,海口:海南出版社,1999年,第236页。
(72)参见何成:《晚清澳门鸦片烟膏专营研究(1851-1911)》,暨南大学2012年硕士论文,第28-29页。
(73)F.Mamadou.Pragmatisme et fédéralisme financier en Indochine,http://www.ebad.ucad.sn/sites-heberges/mamadoufall//projet-.htm.
来源:《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2期 作者:郭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