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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漕船考(封越健)

漕运制度是明代的一项重要财政制度,由水路转运南方粮赋供应京师百官俸禄、军饱和宫廷消费。舟船是它的基本条件之一。运送漕粮的舟船,明代史籍中称为漕船、粮船或运船,也有与民船相对而称为军船,又把运粮北上的称为重船,归返的称为回空船只,或简称回空;或因其船式称为浅船、遮洋船。漕船由漕运衙门统一管理,有一些专门规章制度。本文仅就有关问题作一些考证。

一、漕船的种类和式样

明初曾从太仓海道运粮至辽东、天津,永乐十三年(1415)停止海运,实行河运,但还保留了由海道运粮到蓟州等仓。隆庆、万历之际又短暂地实行过淮安到天津的海运。因此,明代的漕船有海船和河船两种。

1.洪武、永乐时期的海运船

洪永时期的海运船有一千料海船和四百料铅风海船两种(料为船只载重单位、若干料船即为载重若干石),除明初《诸司职掌》记载了修造这两种船所需物料外,其它史籍中对它缺少记载,大约不久就失传了。万历《明会典》卷二○○“船只”中既不把它归入海运船,也不归入粮船,而且无以名之,只将它别为一项,列于各种船只之首。但它又说:“永乐初,漕江南粟,一由海道至直古[沽]口,入白河,抵通州,……海运用遮洋船。”《天工开物》卷九则记载:“凡海舟,元朝与国初运米者曰遮洋浅船,次者曰钻风船(即海鳅)。”这两种说法略有不同,但都说洪永时期的海运是用遮洋船。而实际上永乐十八年(1420)遮洋船才开始专用于蓟州海运①,并非洪水时期漕运江南粮食的海船。

明前期登州曾专设海船运送布花、钞锭至辽东赏军。登州卫原设海船一百只,因罢海运,至(正统)十三年(1448)减八十二只,止存一十八只,岁拨五只装运辽东赏军花布、钞锭。②这里所说“罢海运”,即是永乐十三年停止洪武以来漕运江南粮食的海运。因此登州卫的海船即是洪永时期海运所用的海船。嘉靖中龙江提举司主事李昭祥撰《龙江船厂志》卷二载:“按海船者,即元之运船也。元都燕,挽东南之粟由海道入直沽。国初因之,永乐十二年会通河成而海运罢,然犹用之以输辽东之花布,以备倭夷之侵扰”,也说明“输辽东之花布”的海船即是“挽东南之粟”的海船。《名山藏》卷五○亦说:“海运罢,其海船以运布花于辽,及改为遮洋船通蓟(州)、永(平)运”。可见,运布花于辽东的海船就是原来漕运东南粟的海船,而遮洋船是经过改造的另一种海船。这样,我们大致可以推定,洪武到永乐十三年运送江南粮食到辽东、天津的海运船,即是后来登州卫输送辽东布花钞锭之海船。这种海船正德四年(1509)一度以布花折价陆运停罢,五年复造,嘉靖三年(1524)奏罢,到李昭祥时(嘉靖三十年任龙江主事)已经“尺度无考”,李昭祥以“海船之不可废,……因访其遗制,图以俟考焉”,为我们留下了这种海船的图样(见《龙江船厂志》卷二)。

关于明初海船,另一可知的情况是永乐时工部尚书宋礼提到过一千料海船需用100人驾驶②,其它情况便一无可知了。

2.隆庆、万历之际的海运船(附两头船)

隆庆五年(1571)因徐、邳一带黄河淤阻,运河不通,海运之议纷起。山东巡抚梁梦龙在淮安买米2000石,雇淮安海雕船五只,每只装米400石,用12人撑驾③,又在胶州买小麦二批各600石,分别雇灵山岛船三只、四只装载④,从海道运往天津。次年正式奏准实行海运,因海船未及打造,在淮安雇船300只,运漕米12万石,以平定宁静安全为号分为六小总,每号运正粮2万石,每船400石,运至天津⑤。这次所雇淮船,应也是海雕船,属于沙船类型,其船形,据当时直隶巡按李栻说:“今岁海运皆雇募滨海地方捕鱼船及沙船,其制尖首阔腹,深舱高舷,上无棚楼,平安镇板,与南方河船大略相似。惟其尖首阔腹而上无棚楼,可以破浪而不鼓风,惟其高舷深舱而平安镇板,可以重载而不近水,且掌驾无有隔碍而帆樯便于转旋,河海俱为便利。”⑥

隆庆六年(1572)经漕运总督王宗沐奏准,从次年起每年海运淮、扬二府漕粮20万石,造船436只(内有把总座船10只),每只载粮600石,并装水、什物等约200石,最大装载量估计可至1000石,每船用12人,分别于湖广、仪真打造,15年改造一次⑦。万历元年(1573)这种海船初次海运,漂没6只,海运随即停止。经王宗沐奏准,这种海船改用于河运⑧。但因“海船重而浅船轻,彼此并壅”,不便航行,万历二年直隶巡按萧泮建议将它改作战船或变卖,但未获批准⑨,次年经户部题准,“改海船以疏河道”⑩,这种海船才退出了河运。

弘治时大学士丘濬提到过一种用于海运的两头船,他说:“臣家居海隅,颇知海舟之便。舟行海洋,不畏深而畏浅,不虑风而虑礁,故制海舟者必为尖底,首尾必俱置柁,卒遇暴风,转帆为难,亟以尾为首,纵其所如”,又“置长篙以料角,定盘针以取向,一如蕃舶之制”(11)。这种两头船“未之前闻也,其说始见于丘文庄公”(12),但丘璿提出后,许多书都提到这种两头船,并都画出了图样,如《筹海图编》、《武备志》、《三才图会》、《龙江船厂志》等。这种两头船未见实际使用,只有嘉靖时一度议行海运,协助筹备海运的崔旦提出要用两头船(13),但那次海运最终未实行,这种两头船也始终未成为实物。

3.遮洋船

遮洋船用于从天津到蓟州的海运。现将万历《明会典》卷二○○所列遮洋船和浅船的式样列为下表,以便比较。

续表

从上表可知,遮洋船长(头、底、梢长之和)共8丈2尺,阔(使风梁阔) 1丈5尺,较浅船长 1丈 1尺,阔 1尺,各部分都较浅船为大,其船式介于洪永时期的大海船和浅船之间。

早期的遮洋船“南京并直隶各卫岁运蓟州等仓粮三十万石,驾船三百五十只,用旗军六千三百人”(14),每船载重量在800石以上,需用18人,有较多的海船特征,“旧设遮洋船以从海运,船大人众,载米亦多”(15),而且“梁阔底深,闸河水浅难行”(16),不适于内河航行,因而成化二十三年(1487)十月奏准:“悉改为潜船而均派其人米之数”(17)。这里所谓漕船,即是浅船,嘉靖时漕运总督俞谏说:遮洋船“成化间又因海道不便,始自小直沽开通新河一道。

当将遮洋海船每二只该旗军三十六名,改造五百二十五只,旗军六千三百名。时船只、运道虽改,卫所官军俱仍旧役”(18),《通漕类编》卷二亦载:遮洋船“原系火船三百五十只,后改作中样浅船五百二十五只”。经过改造,巨船载重五百余石,用十二人,后来称为五百料遮洋船(19)。《明会典》所载遮洋船式样,即是经过改造后的式样,它仍较内河浅船为大。《明会典》卷二七又载:“(成化)二十三年,令改造遮洋运船为浅船,从新河趱运,其运粮并人夫,亦照浅船例均派,每船旗军十名”,“该造遮洋运船,照依浅船里河木料一例打造”,把经过改造的遮洋船当作与浅船一样了。但实际并非如此。《明会典》同卷即载嘉靖时“遮洋一总,每船额设旗军一十二名”,它的造价、木料也与浅船不同。遮洋船完全改为内河浅船是在万历二十三年(1595),这年题准:“遮洋海船照依山东总下浅船规式改造,每船减去运军三[二?]名,止用见军十名领总。”(20)

4.浅船

明代漕运主要实行河运,用于河运的是一种四百料浅船,它的式样已见前表。这种浅船“阔欲承载之多,浅欲盘剥之易。原定漕式,过越洪闸,涉历江河,最为轻便”(21),其船式适应运河水浅的情况,万历初河道总督万恭说:“祖宗时造浅船近万,非不知满载省舟之便,以闸河流浅,故不敢过四百石也。其制底平仓浅,底平则入水不深,仓浅则负载不满,又限浅船用水不得过六拿,伸大指与食指相距为一拿,六拿不过三尺许,明受水浅也。”(22)《天工开物》卷九载有这种浅船的图样,并说它可载米2000石,按它的大小,这实际上是不可能的。(23)但这种四百料浅船最大装载量远超过400石,实际运输中,正额漕粮加上各种附载,可超过七八百石,它的最大装载量很可能达1000石,天启时工部尚书王佐曾说:“漕规每船正粮不过五六百石”,而“装载私货不啻数倍”,要“今后造船定以千石为限”(24),可以作为一个证据。

虽然四百料浅船有规定的式样大小,但各地浅船仍有大小之别。湖广、江西的浅船因为要涉历长江,比别处为大。万历元年(1573)督漕参政潘允端曾以湖广、江西漕船“深大坚固,二船可抵三船”,建议以此改造别省漕船,可以节省造船经费(25)。万历后期虎贲右卫浅船曾“奉例改造大船由长江径抵江西水次领兑”(26)。万历中遮洋船改为浅船还特地指明要照山东浅船式样,可见山东浅船与别地也是不一样的。

四百料浅船每船用军十名,但浙江都司运船“每船或军十名,或十一名,或十二名”(27),内选一名“身家有力者”为旗军,又“推一老成者纲领之,谓之纲司;次纲司者又有拦头、扶柁二人,相协持之;旗甲则管领之。凡出纳必周,悉于纲司籍记之,余则共利,少则共偿,其赢缩利害亦同也”(28)。这种分工也存在于遮洋船。

早期河船并未统一为四百料浅船。永乐无年(1403)河运北京的船有三种:“自淮安用船可载三百石以上者运入淮河、沙河至陈州颍岐口跌坡下,复以浅船可载二百石以上者运至跌坡上,别以大船载入黄河”(29),这次河运所用系是民船,尚非官府统一打造。永乐十年(1412)工部尚书宋礼打造浅船500只系二百料船,每船用20人(30)。《通漕类编》卷二载:“永乐至景泰,船料大小无定,其数比今多三之二。天顺以后始定船一万一千七百七十五艘。”船式大小何时规定史无明载。正统、景泰时船数达二万余只(详后),远多于天顺额数,因运粮总数大致固定,天顺前船式必定较小。天顺五年(1461)漕运总兵徐恭要求改建运河诸闸,因为“近造粮舟高大,闸殆不能容”(31),可见天顺时船式已较以前为大。天顺时大量减少船数,并加以额定,一定规定了一种较大的船式。因此,四百料浅船式应该是天顺时确立的。

这种四百料浅船船式后来遭到运军破坏。《天工开物》卷九载:“后运军造者,私增身长二丈,首尾阔二尺余”。《漕船志》卷三指出:“近来各船身长■阔,多添梁头,运军利于私载,运官敢于公占”,运军加大船式只是为了增加私货带运。万历四十七年(1619)直隶巡按毛一鹭说:每船所载漕米加以允许附带的土宜最多不过五六百石,“乃今各总船无不可容千石者”,而其中“江、广粮船体式愈大,令人骇目”,原因“皆由旗军帮造,每船变产揭债,有贴至数金者,有贴至百余金者,遂放样长大,恣所欲为”,以多装私货,沿途贩卖,谋取厚利,“盖彼捐本既重,价利必奢”(32)。江西、湖广船式的破坏较之他省更甚。天启六年(1626)户部尚书郭允厚亦说:“浙、直、江、广船之广狭同而载米之多寡异,此皆为私货地也”,要将江、广船“比照浙、直规式改造”(33)。这是因为各地船只都是统一成造,而江西、湖广漕船是由旗军自行设厂成造。运军私增船式,加重了“揽载之弊”、“胶滞之虞”,(34)运军“每于兑粮完后即满载私货以行,船重如山,势不得不滩浅起剥;移船如移山,势不得不前脱后壅”(35),严重影响了漕运。明政府多次下令如式打造,但令行不止,反有愈演愈烈之势。

一些史籍中说永乐时工部尚书宋礼最早使用浅船,但正如日本学者薮内清所说:“现在,内河航行的民船,大多数是平底的船,恐怕是自古以来就曾使用的。因此,在陈某(漕运总兵陈瑄——引者)以前,宋礼就使用了平底船,决不能说这就是宋礼发明的。”(36)即使在明代,洪武年间也已经由官府打造这种浅船用于河流,“太祖既得燕都,专设大河等卫打造二百料匾浅船,每一船载米二百石,经由黄河入济宁闸河,至临清下卫河以达北京”(37)。

这种四百料浅船的来历,明代人又通常有这样的说法:“永乐中改海运,遂改四百料(海船)为浅船,浅船因海船得名”(38)。这种说法仅出于载重相同的推测,从上文可见,显然是错误的。浅船之名乃是因其船式而来。

5.其他用于运粮的船只

在通州、河西务钞关等处还设有剥船以备剥浅搬运,通州石坝设180只,土坝90只,“自二坝至张家湾为外河,每粮船起剥,接至里二泗以便浅船抵坝”(39),通州庆丰等五闸设300只(后增至330只),属通粮厅;河西务、杨村等处设600只(后增至800只),属河西务钞关。通州剥船长六丈,阔一丈二尺,河西务剥船长五丈,阔八尺五寸(40),通州剥船“每船船头一名、撑夫四名”(41)。剥船由官府出银在清江提举司打造,发经纪或船户领用,船价逐年从脚价内扣除(42),万历七年(1574)规定:“剥船十年一造”(43)。剥船为官造民用,与其他漕船官造官用不同。但当官船不敷使用时,“每至雇觅民船”(44),河西务未设剥船时也“俱雇民船起剥”(45)。

属于剥船性质的还有昌平镇和密云镇的泓船,昌平设384只,密云设400只(船数偶有增减)(46),粮船到通州后再由泓船将其中的边粮运至昌平、密云。泓船在通州草厂打造,也由经纪领用,船价六年内在脚价中扣还。

万历二年(1574)直隶巡按萧泮题准:“置脚船以备不测”,他说:“江南巨舰各有小艇随之,号曰脚船,以备缓急”,要动支粮价余银打造,每浅船20只备脚船1只,每只用军4名(47)。这种船的具体情况不得而知,此外也未见其它记载。

明初用于运粮的还有三板划船。永乐二年(1404)“今海运粮到直沽,用三板划船装运至通州等处交卸”(48),也属于剥船。《龙江船厂志》卷二载有三板船和划船的尺寸和图样,并说“二船名异而制同”,是一种“极小而最捷”的战船。

二、漕船的数额

1.漕船的数额

明代漕船的总数,据《漕船志》卷三载:明初“当时船数、船式未经定议,每年会议粮运合用船只,临时派造,以为增减”,天顺以后定为11775只。《明史》卷七九载为11770,盖举其整数。

天顺以前的船数多少不一,也无明确记载。我们只能大体推测,洪武时的海运船数,《明史》卷八六载:“江、浙边海卫军大舟百余艘,运粮数十万”,这个记载似乎偏低。洪武十三年(1380)一次就“造船一百六十六艘以备海运”(49)。洪武时海运辽东粮初每年60万石,后因海船增加,增至70万石,如以一千料海船运,需船700只;如用四百料船,需1750只。洪武时的海运船数应在两者之中,不应仅有百余艘。永乐时海运船数比洪武时有所增加,从永乐元年到十三年,《明太宗实录》中每年都有一、二次打造海运船的记载,永乐元年(1403)就二次造海运船388艘(50),五年曾一次将海运船249艘改为出使的洋船(51)。永乐时海运最高曾达100万名,一千料船需1000只,四百料船需2500只。永乐十三年(1415)户部曾说:“每岁海运船约有一千一百余只,运粮八十余万石到于北京”(52),而永乐四年(1406)浙江观海卫百户杨茂说当年“随总兵官平江伯率领粮船一千三百只,欲往北京交卸”(53)。

永乐十三年(1415)初行河运时的里河浅船数额,“以浅河船三千只支淮安粮运至济宁,二千只支济宁粮运赴通州仓,……其天津并通州等卫官军于通州接运至北京”(54),当时京通间河道狭隘,通州至京可能是陆运,因此当时运船共5000只。宣德四年(1429)从各地抽调民船,八年又增造3000只,那时总数已达万余艘。右副总兵吴亮曾“督粮船万余艘”(55),正统时超过二万只(56),景泰时“其数比今(万历时)多三之二”(57),也有二万只以上。

天顺额定船数后仍有变化。成化时为12114只,正德时为12000余只,嘉靖初为12140只,后一度降为12104只(58),嘉靖时又额定为12143只,这个数额一直保持到崇祯时期(59)。但实际船数以后有所减少。嘉靖二十九年(1550)以“遮洋船多造无用,宜额定二百八十艘,余悉停造”(60)。后来每有漕粮永折,漕船也就减造。万历五年(1581)山东、河南漕粮定额折色14万石,山东总因此每年减造32只;湖广每年折色37000石,也如例减造;二十三年(1595)江北永折43000余石,将原派中都、淮大二总各卫每年额造运船13只4分俱免打造,并“以后如有永折悉照今例一体减造”(61)。

2.漕船的减存与短缺

漕船并非全部在运,常有一部分处于停运状态,这种空余粮船称为减存运船。减存运船按例“每十船减留一只”,另外“因浚河放回”也属减存(62)。造成减存的原因还有:

(1)漕粮改折。如弘治七年(1494)河南巡抚徐恪议准漕粮改折四分之一,可省漕船2700余只进行修理(63);嘉靖二年(1523)折江南等处漕粮90万名,“所余漕船听令修艌”(64);万历四年(1576)张居正奏准折漕三分之一共114万石有奇,省船3755只(65)。(2)漕船冻阻在北,不能南返领运次年漕粮。如嘉靖十八年(1539)冻阻运船2900余只,免予下次装运,该运粮96万余石以灾伤地方漕粮折银上纳(66)。(3)运军停运。如正统十四年(1449)以江西、浙江运粮官军勤劳已甚,下令次年漕粮由粮长及大户代运(67)。土木之变后相当一部分运军留在北京操守,漕粮由民自运,漕船因而停运。但这种情况较少见。减存运船运军须出办造船料银,“先年议准,凡遇灾免之年,粮改折色,各卫所运船空闲者令歇役,运军每名办减免料银二两四钱”(68)。减存运船必须妥善保管,由各总掌印官、委官督军看守,彼此取结,“如有损失,委官缺十只者照例降一级,掌印官缺至十只以上者问罪降一次,每十只加一等,降至三级而止,船军照例问罪追赔”(69)。但减存运船有时也被派运其它卫所漕粮。如正德二年(1507)湖广、江西、浙江等处因卫所缺军疲弊改折漕粮14万石,减运空船改运遮洋总缺船漕米(70),嘉靖十五年(1536)将“江北、中都三总兑运山东粮内每年量拨五、六万石派与遮洋总下德州、天津等卫空开[闲?]军船运赴京、通二仓上纳”(71)。

与漕船空置相反,更多的是漕船短缺。所谓“缺粮百无一二,缺船则十处而九矣”(72),如正德八年(1513)缺3200只,十六年(1521)缺2044只,嘉靖二年(1523)缺2109只,三年(1524)缺2266只,天启时“无卫不缺,无帮不少”(73),崇祯时“运船多缺,运事大坏,持筹者蒿目焦思,无能为计”(74)。漕船短缺的原因为:“运船有被流贼烧毁者,有被河水暴涨漂流者,有在江湖沉溺者,又有经过洪闸磕损拆卸无存者,加之官军亏损正粮因而盗卖以致运粮缺船(75),另外补造不及时也加重了漕船短缺,仅万历四十年(1612)清江造船厂历年积缺未造就达2016只(76),万历四十七年(1619)直隶巡按毛一鹭也说:漕船“任其废缺不行查造”(77)。

漕船短缺有时会造成漕粮改折。如正德八年(1513)缺3200只,漕运总督张缙建议改折96万石,户部议准改折60万石(78);万历十三年(1585)因浙江漕船料价不敷不及成造,而改折杭州府新城、于潜、易化三县漕粮(79)。

漕船短缺的漕粮更多是“非雇觅民船入运,则洒派军船加带”(80)。雇募民船脚价隆庆时“每船费水脚银七八十两,少亦不下四五十两”(81),崇祯时“每只费价大者伍陆拾金,小者参肆拾金”(82)。这笔费用无一定来源,先时从原备盘剥的轻赍银内动支,“倘有不敷,借倩累军”(83),一度以所缺运船上的运军行、月粮支给,后来则由地方有司支给,如万历三十九年(1611)雇民船二千有奇,“脚价尽属有司设处”(84)。船户应得脚价常被剋扣,“民弱军强,文驯武悍,有司、粮长每为运粮官旗所迫胁而雇募浸失其初意,于是有军民平出其值者;有军认三、四,民认六、七者;甚至有独出于民者”,不仅如此,“漕船过关犹或免税,至应募民舡则无一获免者,锁吊拷勒,数且倍之”(85),受雇运粮对民船实是一场灾难,每遇雇募,“船户有扬帆走者,有弃船者,有沈河者”(86),避之惟恐不及。

缺船漕米也常由其他运船附载,每船所带数量不等,此即所谓洒派搭运。

雇募民船、洒派搭运给漕运带来了严重的危害。万历元年(1573)总理河道万恭曾指出:“雇船有三害:民船底尖,入水深而易胶,牵挽不前,一害;运官勒掯水脚,携妻子泣告者踵踵矣,累及民船,二害;一民船胶则千浅船皆阻闸,漕不能速进,三害。此雇船之病河道也。搭运有五害:今年全运四百万石,江南粮多船少则搭三十石、五十石甚至一百石,彼仓浅者水甚近,江河巨流压之即沉,往往见告矣,一害;以十卒而挽四百石犹惧不胜,今挽五百石,其艰苦若之何,二害;搭运重则浅船入水有八拿以上者,臣熟察之,亡有旧制矣,是困河道也,三害;搭运多,即幸不胶,抵湾必迟,安能早运,四害;抵湾迟必回空迟,直守冻耳,胡以待新运,五害。此搭运之病河道也。”因此他呼吁将“雇船、搭运坐困之弊一切痛革”(87),但因为明中期以后始终存在大批缺船,也就不可能消除雇船、搭运的现象。

三、漕船的运载

漕船专载漕粮,明政府严禁其它衙门调用,宣德二年(1427)因“近年工部及诸衙门辄均载诸物运赴南京,致军士疲劳,道途淹延月日,餽运不足,……遂下令严禁,违者治罪”(88)。此后因公挪借漕船的情况很少见,仅在战时偶一为之。万历二十年(1592)因防倭曾“议留运船以充战船”,结果将遮洋船400余只留用(89),二十六年(1598)因支援朝鲜拨漕米十万,“或加修清江见船或改造限满洋船”发往义州交卸(90)。因私挪用漕船也不多见。成化二十二年(1486)刑部右侍郎侣锺供漕船运母柩,为漕运总兵王信劾奏下狱,结果降二级调为云南曲靖知府(91),弘治时有“高通政者与戚里有连,贷运舟以规厚利,其豪奴怙势”,为漕运总督张敷华“廉得之,痛加捶挞不可容”(92)。明代这一规定执行得较为严格,无论公私挪借漕船的情况都比较少见。

每只漕船额定运载正耗潜粮472石,此外还有一些别的公私物的附载。

1.漕粮之外明政府的附载物品

(1)芦席板木:系备各仓铺垫之用。芦席“山东等总应纳斜席,浙江等总应纳方席,俱照题准式样”,斜席长6尺4寸,阔3尺6寸,方席长阔俱4尺8寸;松板每片长6尺5分,阔 1尺3寸5分,厚5寸5分,楞木每根长1丈4尺9寸,围2尺5分,不如式者不得上纳(93)。正统十三年(1448)“令各处兑运民粮每二石与新芦席一领,其淮安等处仓支运者每二石领垫仓旧席一领,至京、通二仓每百领除损坏止纳七十领”(94),共运200万领。嘉靖八年(1529)议准:“兑军民粮交纳芦席以三分为率,二分纳本色,一分折银”(95),十二年(1533)又题准:“改兑米二石该席一领,本色五分随粮进仓交纳,折色五分交纳太仓银席”(96),共有127.5万领,为数相当可观。芦席随粮交纳,板木则由有司出价,运官自买上纳。每兑运米2000石纳楞木 1根,松板9片,“亦以三分为率,二分纳本色,一分纳银”(97),共木1110根,板9700片,为数亦不少。

(2)城砖:明朝在仪真、临清设有砖厂,由军民船只带运。漕船带砖始于天顺时,初每只带砖40块。嘉靖十四年(1535)曾达192块,隆庆二年(1568)起每船带临清砖48块(98)。此外弘治十八年(1505)还曾带张家湾诸厂砖随粮转运,以铺京、通各仓晒米场。

(3)酒瓶:原南京光禄寺每年运送细酒10万瓶,嘉靖七年(1528)起解仪真由漕船及官员船只顺带,各省粮船由仪真闸者每只带30瓶。(100)

(4)布花:由遮洋船每年带运德州常盈库布10万匹、绵花3万斤至蓟州给军。

(5)修河材料:由有关官员随时题请带运。如永乐时漕运总兵陈瑄于淮安西湖中筑堤十余里为挽舟路,“令漕卒顺载小木暨上,积之堤上,遇堤坏即修”,正统时续修,所需杂木由邳州等州县采集,“候漕舟还,令载以往;若土则令漕舟及商舟皆载以输”(101)。万历五年(1573)河道总理万恭修高邮、宝应湖诸闸采石于徐州,“而今回空粮船顺载之”(102)。天启七年(1627)修筑骆马湖堤岸,因骆马湖沙土难筑,而“邳土坚凝”,也令回空粮船带取(103)。

(6)每船额定漕粮外的粮米:前期主要是带运上年寄囤在沿途的漕粮,如景泰四年(1453)沙湾河决,漕运不通,湖广都司所运漕粮36万余石寄放天津,除陆续顺带支放外,82000石在六年由运船带至通州(104)。弘治七年(1494)河决张秋,将“运船势不能至者姑以次收受地水次仓,以俟明年分船带运”(105)。另外前期曾令运粮官军犯罪者于淮安常盈等仓支米,另行雇船运至京仓,后“支米者并载于原运粮船”,天顺七年(1463)改为纳米赎罪,运船不再附载(106)。至天启元年(1621)起在辽饷内扣一部分买米30万石,责成浙江、直隶、江西、湖广每运漕粮10石,带买1石(107),通于头帮或尾帮漕船内在天津截留。天启五年(1625)又准纳级纳监可以输米,令“凡有漕运省直产米处所”,“随时定值,悉照银数输纳本色于临近水次仓口收贮,各以漕船带解”(108)。

除上述物品外,偶尔还有其他物品附载,如正统四年(1439)将南京宝船厂木材及油麻等物料“令军船顺带赴临清、淮安二提举司交收”,修造漕船(109),万历元年(1573)要给各仓置斛,由“漕运衙门查将造解木料分给各帮头船顺赍送东官厅”(110)。这种附载在洪、永海运时就有了,洪武七年(1374)太祖“令太仓海运船附载战袄及裤各二万五千副赐辽东军士”(111)。

这些附载给漕运带来了一些消极影响。第一,增加漕船载重,使漕船阻滞难行。隆庆时漕运总督张翰就因带砖增多,指出:“驯至载重难行,频年又因河流变迁,水道浅深不一,船重则转动不快,趋避既难;水浅则阻阁多虑,干系尤大。察彼疲军之力,委有所不堪矣”(112)。第二,增加漕运官军负担。崇祯时陕西道御史谢三宾说:运年诸费繁多,“以至领砖交砖,领瓶交瓶之赘役莫不有费”,使运军负担过重。盗卖漕粮势所必至(113)。又如遮洋船带布花,“初欲便民今实累军”,成化二十三年(1487)令每布一匹、绵花二斤给军人脚价一文(114),但“监收者往往以不如式责令陪偿,为累特甚”。嘉靖十八年(1539)改令有司随船自解,如不如式与运军无关(115),不数年仍以“该仓验收勒军陪补,情殊不堪”,再次下令“本总出船装带,不领脚钱,仍责有司经收人员自管交纳”(116)。所带板木虽是有司出价,运官买纳,但价银一律,而板木各地贵贱不一,运官仍不免赔补。第三,明末带运辽粮给漕运带来了极大混乱。辽粮30万石,后来毛文龙又截留漕粮10万石,都在天津交卸,海运至辽东等地,使得“近年有等奸弁利天津近便,故意包揽客商,延捱过洪过闸,每周截津,争与殿后,虽前途竭力至津,亦伏蛙步不前”(117),以致“应截者在津,不应截者亦在津,致岁暮守冻,太仓所入大亏旧额”(118)。不仅如此,漕粮必须晒扬干洁,而辽粮不须晒扬,“官旗遂盗卖插和”,漕粮与辽粮相混后,“未几糠变为尘灰,潮润竟成腐朽”(119),使漕额亏损,又因不堪食用,导致军士不满。

2.土宜和违禁私货

明朝还允许运军附带一定数量的自用什物或土产,称为土宜。这种附载始于洪武时期,仁宗曾下敕:“洪武中有令许运粮官船内附载己物以资私用,今后准此,令官府无得阻当[挡]。”(120)土宜限额,成化十年(1474)定为每船10石(121),大约在正德时增为20石,嘉靖元年(1522)户部已称旧例每粮船一只许带土宜20石(122),嘉靖时为40石(123),万历七年(1579)定为60石(124)。土宜在各关免予抽税。但明前期官吏常借盘验为名掠夺运军土宜,正德时漕运总督臧凤说:“近年所司罔肯体恤,运船但带柴菜竹木等物经过瓜、仪抵京,大小官司俱要拦阻搜盘,求索虐苦,虽流涕哀气,终不悯恻。至于空船回还,又假以盘盐为由,每处拘留三五日或十数日,勒取执结,不容放行,虽咸菜鱼腥之物亦皆搜去,甚至有将官军行李衣鞋公然挟制盗取,不敢言喘。如斯之害,已非一日。”(125)明后期因运军日益骄横不羁,已无这种情况,只是偶尔有“榷关者不谙故典,勒其纳科,以致运艘稽迟”,引起“军旗喧哄”(126)。

明朝规定:“凡漕运船只除运军自带土宜货物外,若附带客商、势要人等,酒、面、糯米、花草、竹木、板片、器皿货物者,将本船运军并附载人员参问发落,货物入官,其把总等官有犯降一级,回卫带俸差操”。万历十八年(1590)总理河道潘季驯题准,运军土宜中禁载“竹木沉重等物”(128)。这些物品以及超过限额的土宜,均属违禁私货,对此明政府历来严加盘查。万历十二年(1584)规定:“运军土宜,监兑、粮储等官水次先行搜检,督押司道及府佐官员沿途稽查,经过仪真听趱运御史盘诘,淮安、天津听理刑主事、兵备道盘诘,六十石之外俱行入官,前途经盘官员徇情卖法,一并参治。”(129)检查不可谓不严密,但禁而不止,私货带运日甚一日。万历十八年在济宁查获南昌卫、饶州所漕船带竹木达136.5万余斤,所带木筏挤塞河道,除折合每船可带60石外,超载28.5万余斤,而“未盘之先,沿途开厂发卖已多,该道所报仅及其半,船内磁、铁等器又不知其几何矣”(130),回空漕船也常有“有等奸旗于卸粮之后延挨揽载以致舟重凝滞”。(131)违禁私货除运军借以补充生计外,多系运官所为,潘季驯指出:“究其来由,运军一贫如洗,乌得有此巨货?尽系运官通目把总贩卖营利,势压旗军,分派装载”(132),把总往往“沿途派搭私货,责令各船包认发卖,名曰货钱”(133)。弘治时总督粮储户部尚书王继也提出:“江南、北运船各把总不恤军士,往往为势家附私货,盘滩剥浅,所费不资”(134),这又加重了运军的负担。运官附载私货造成很坏影响,“把总运官亦或因公济私,带货觅利,总分于卫,卫分于所,所又分带于旗军,遂致旗军乘机夹带”(135),使私载更为严重。

另外需要一提的是漕船带盐的问题。唐宋时都允许漕船带一定数量的盐,但明朝虽有多人题请,只在很短的时间内允许带盐。弘治十三年(1500)曾奏准:“德州至扬州关隘勿诸回船军带盐五十斤以下者”(136),十六年即以带盐“遂致私贩公行,盐法阻坏”,而‘罢前例,运军食盐止许旋买旋用”(137)。漕船夹带私盐也是禁而不止。成化时“回还船只广载私盐,阻坏盐法”(138)。明末“北来各船动多夹带私盐,而回空粮船为甚,船舻百千,扬帆冲关,倘搜缉消息,持挺放火,群拥拒捕,莫可呵阻”(139)。在查盐上各处盐政官与漕运官常发生矛盾,盐政官总要严查私盐维护盐课,漕运官又担心查盐会阻滞漕运。万历时巡仓御史赵文炳申饬漕政九事之一要“禁搜盐以安回军”,竟得报可(140),崇祯时直隶巡按何可及亦说:“津关借搜盐以留难诚宜禁止”(141)。盐课是明政府重要财政来源,对运船带盐仍是一贯严格检查禁止的。

漕船附带土宜及违禁私货促进了南北物资交流、商品流通,明朝的税收因而减少。但明朝的漕运受到的冲击更为严重。运船所带私货载重难行,又沿途发卖,致使航行缓慢违限,运官附载还使运军更为困弊;为了带运私货,谋取厚利,甚至“今多以原总耗米尽卖轻赍,置买私货于沿途发卖,以致稽迟,及至来京反买仓米补纳,多不足数”(142),漕粮也遭到损失。

注 释

①星斌夫:《■■■■遮洋漕运的起源》,载(日)《史学研究》卷53,第8期,页38,1942年。

②⑤(16)(48)(54)(121)(127)(129)万历《明会典》卷200、卷27。

③④⑥梁梦龙:《海运新考》卷上、卷上、卷下。

⑦王宗沐:《乞广饷道以备不虞疏》,《明经世文编》卷343。

⑧王宗沐:《海运疏》,《明经世文编》卷344。

⑨⑩(25)(47)(65)(76)(84)(89)(90)(110)(124)(140)《明神宗实录》卷33、41、15、33、52、493、493、249、323、9、91、291。

(11)丘濬:《漕运之宜》,《明经世文编》卷71。

(12) 李昭祥:《龙江船厂志》卷2,《舟楫志》。

(13)崔旦:《海运考》卷上,《船舶考》。

(14)(31)(56)(67)(101)(104)(106)(109)《明英宗实录》卷298、325、50、176、64、63、358、59。

(15)(17)(105)(114)(134)(136)(137)《明孝宗宗实录》卷5、5、84、92、5、143、167、203。

(18)俞谏:《漕例疏》,《皇明疏钞》卷42。

(19)(21)(52)(68)(75)(80)(83)(122)席书、朱家相:《漕船志》卷4、3、6、4、6、6、6、6。

(20)(38)(43)(44)(57)(61)(69)(93)(96)王在晋:《通漕类编》卷3、2、3、3、2、3、3、3、3。

(22)《明史》卷85,《河渠》三,《运河》。

(23)据计算,浅船排水量不可能达到100吨,因此载米不可能达2000石之多。见钟广言《天工开物》注释本,页237注③。

(24)(33)(34)(103)(108)(119)(131)(139)《明熹宗实录》卷20、78、78、87、55、81、63、41。

(26)(40)周一龙:《漕河一瞥》卷2、3。

(27)陆容:《菽园杂记》卷2,页150。

(28)孙承泽:《天府广记》卷14,页173。

(29)(50)(51)《明太宗实录》卷21、22、24、71。

(30)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46。

(32)(35)(72)(77)毛一鹭:《题为转饷竣事敬佐末议等事疏》,《神庙留中奏疏汇要》户部卷4。

(36)薮内清:《关于粮船》,载《天工开物研究论文集》页192,商务印书馆1959年。

(37)刘辰:《国初事迹》,页22下,《金声玉振集》本。

(39)(41)(46)(98)(100)周之翰:《通粮厅志》卷8、12。

(42)吴仲:《通惠河志》卷下,《明世宗实录》卷89。

(45)马卿:《趱运粮储疏》,《明经世文编》卷170。

(49)(111)《明太祖实录》卷129、87。

(53)吴晗辑:《朝鲜李朝实录中的中国史料》上编,卷3,太宗六年七月己酉,第1册,页220。

(55)(88)《明宣宗实录》卷111、130。

(58)以上数字分见:《漕船志》卷4、《明武宗实录》卷85,《国朝典汇》卷6。

(59)郑晓:《今言》卷3;谈迁:《枣林杂俎》卷上。

(60)(64)(66)(71)(115)(116)《明世宗实录》卷366、31、231、191、232、329、236。

(62)(91)(142)《明宪宗实录》卷268、285、84。

(70)王琼:《漕例疏》,《皇明疏钞》卷43。

(73)天启六年十二月初六日漕运总督苏茂相《疏为再陈漕抚事宜》,李长春纂:《明熹宗七年都察院实录》,页746上。

(74)(85)(113)(118)(141)《崇祯长编》卷32、32、58、3、5。

(78)(92)(99)《明武宗实录》卷106、39、8。

(79)温纯:《恳乞天恩俯赐议处漕粮以苏运务以拯民困疏》,《温恭毅集》卷3。

(81)王宗沐:《条为议单款目永为遵守疏》。《明经世文编》卷344。据《明神宗实录》卷2,此疏上于隆庆六年六月辛末。

(82)张彝宪:《严剔漕弊等事》,《崇祯存实疏钞》卷4。

(86)郑三谟:《厘漕弊裕关课疏》,《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180。

(87)章潢:《图书编》卷53;《明史》卷85。

(94)(95)(97)王圻:《续文献通考》卷37。

(126)《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182。

(102)万恭:《治水筌蹄》卷下。

(107)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21,《江南》九《松江府志》、《田赋》一。

(112)张翰:《暂免带砖以恤运军疏》,《明经世文编》卷300。

(117)天启六年三月十四日河南道御史王业浩《疏陈切要以饬漕规》,李长春《明熹宗七年都察院实录》,页665下。

(120)《明仁宗实录》卷6下。

(125)张萱:《西园闻见录》卷37。

(128)(130)(132)(135)潘季驯:《官旗挟带私货疏》,《河防一览》卷12。

(133)郑钦:《条陈六事疏》,《伯仲台谏疏草》卷上。

(138)谢肇淛:《北河记》卷6。

封越健,男,1965年4月生于浙江绍兴。1982年9月入杭州大学历史系学习,1986年7月毕业。同年9月考入南开大学历史研究所,师从郑克晟教授学习明史。主攻明代中期政治史及明代财政史。1989年6月毕业,获历史学硕士学位,同时进入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从事清代经济史研究。现为该所助理研究员。主要论文有:《明代名将谭纶的抗倭功绩》(《明清史论文集》(二)、天津古籍出版社1991年)、《明代京杭运河的工程管理》(《中国史研究》1991年1期)、《论明代京杭运河的管理体制》(《明史研究》第五辑)、《论清代商人资本的来源》(《中国经济史研究》1997年第2期)等。

原载《明史论丛》,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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