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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成化时期海洋走私贸易研究——基于条例考察

摘 要:明成化时期是社会转折的重要节点。明代实行朝贡贸易制度, 仅在永乐至宣德年间组织过郑和下西洋活动。但海洋走私贸易至少从宣德年间开始一直和朝贡贸易相伴随, 到成化年间愈演愈烈, 沿海民众赴外洋“接买番货”, 将之运到内地售卖;朝贡使臣夹带私货进入中国交易, 购置大量丝织品外销。成化年间在天顺八年出台禁止走私“条例”的基础上又推出新“条例”, 对走私贸易惩处比《大明律》严厉, 但始终无法阻止走私现象, 最终演变为隆庆年间的开海贸易。

关键词:成化; 海洋; 走私贸易; 条例;

作者简介: 刘正刚, 暨南大学文学院中国文化史籍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明清孤本法律典籍整理与研究” (项目批准号16ZDA125) 阶段性成果之一;

原刊:暨南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41(08),66-78

Research on Marine Smuggling Trade During the Chenghua Emperor Period of the Ming Dynasty: Based on the Study on Law Cases

LIU Zhenggang

Abstract:

The Chenghua emperor period of the Ming dynasty was an important node of social transformation.The system of tributary trade was implemented in the Ming dynasty.The only ocean-going trade led by Zheng He was organized during the Yongle emperor period to Xuande emperor period.But sea smuggling has been associated with tributary trade since at least the time of Xuande emperor period, and became more and more rampant by the time of the Chenghua emperor.People living in the coastal areas bought foreign goods from the sea and sold them to the inland China.Foreign envoys brought illicit goods into China for trade and then bought a large number of silk goods for export.Emperor Chenghua made new cases based on the prohibition of smuggling issued in Tianshun eight year.The punishment for smuggling trade is stricter than Da Ming Law.However, the phenomenon of smuggling could not be prevented.The government finally opened maritime trade under emperor Longqing period.

Keyword:

Chenghua emperor; ocean; smuggling trade; law cases;

明中叶以前, 官府对海洋贸易基本持“禁海”政策, 除永乐至宣德年间官府组织郑和下西洋外, 民间海洋贸易一直以走私形式进行。学界从宏观视角研究明代海洋贸易的论著相当丰富, 以某个朝代为例则多限于明代后期, 如范金民曾以万历年间地方官员审结案件的奏报和《明实录》等史料, 分析了万历时东南沿海的通番现象。1对明前期某朝代民间海洋走私甚少涉及, 胡铁球在讨论明清海外贸易“歇家牙行”时认为成化时期走私贸易开始普遍。2但他的证据是明崇祯年间陈子龙编《明经世文编》卷182收录的正德官员桂萼所言, 难以证明是成化之事。不过, 成化以来广东海洋走私猖獗则是事实, 此从成化《宁波郡志》卷1《风俗》记载:“近闽广等地商舶往来, 物货丰溢”。那么, 具体到成化时期的海洋走私情形到底如何, 尚未有专文讨论。笔者在整理明代孤本《皇明成化条例》中发现了数条关于惩处海洋走私的“接买番货例”, 意味着此时海洋走私愈来愈普遍。《皇明成化条例》系明代钞本, 原本属明代《条例全文》一部分, 现被国家图书馆、宁波天一阁和台北傅斯年图书馆分散零星收藏, 各自命名不同名称。笔者将三处馆藏成化条例悉数收录整理, 以飨学界同仁。《皇明成化条例》与日本东京大学图书馆藏明钞本《皇明条法事类纂》 (孤本) 可相互印证。但前者是完整收录大臣的奏疏, 而后者则以类分割。就此而言, 《皇明成化条例》的史料价值更大。但学术界至今很少有人引述《皇明成化条例》。本文的目的, 一方面是通过《皇明成化条例》的引述, 以吸引更多学者关注明清法律文献史料的发掘与利用;另一方面揭示明代海洋贸易在成化年间已相当活跃, 王朝国家因此不断出台“条例”, 介入对海上丝绸之路贸易的管控。

一、成化“接买番货例”出台前后的走私贸易

明代实行朝贡贸易, 官府组织大规模的海洋贸易随着宣德六年郑和去世而终止。但民间海洋走私贸易却一直有增无减, 诚如宣德八年六月谕旨说:“私通外夷, 已有禁例。近岁官员军民不知遵守, 往往私造海舟, 假朝廷斡办为名, 擅自下番, 扰害外夷, 或诱引为寇。”3从“已有禁例”来看, 民间私通外夷至少很早就已存在, 官府也曾出台过“例”加以禁止, 但到了宣德年间, 私造海船走私更为严重, 参与者已经扩大到官员、军民等不同阶层人员。该谕旨最后要求“申明前禁榜谕”。所谓“榜谕”是指张贴告示, 宣谕禁止走私之政策。王朝对私通外夷的处罚相当严厉, 正统十四年六月, 福建巡海按察佥事董应轸说:“旧例, 濒海居民私通外夷, 贸易番货, 漏泄事情, 及引海贼劫掠边地者, 正犯极刑, 家人戍边, 知情故纵者罪同。比年民往往嗜利忘禁。上命刑部申明禁之。”4既然是“旧例”, 就说明民间社会因“嗜利忘禁”, 从未停止过在海上与外夷私通贸易的活动。

当然, 一纸禁令根本阻止不了沿海走私贸易的趋势。景泰五年八月, 有人向朝廷奏报巡抚广东右侍郎揭稽在广东的罪行, 其中就包括他通番走私, “受赂举官、纵男贩番货、擅释有罪军职、诬有功巡检与贼通, 逼逐居民, 酷虐用刑。广民怨恨形之歌谣, 有‘非巡抚乃巡苦’之语。”5这里的“贩番货”显然是指广东的海洋贸易。因为史料中所说的广东“番货”, 一般多指海洋贸易物品, 而“番货”的来源多是“下海”所得, 如景泰七年六月, 广东按察司“劾都指挥张土纵家奴下海, 私易番货。”6可见, 成化之前, 广东走私贸易活跃。之所以说这些番货属走私贸易, 是因为早在洪武二十六年已经明文规定:“禁民间用番香、番货。先是, 上以海外诸番多诈, 绝其往来, 惟琉球、真腊、暹罗许入贡。而缘海之人往往私下诸番, 贸易香货, 因诱诸番为盗。命礼部严禁绝之。”7可见, 洪武禁海时期, 仍给海洋贸易留下了管道, 即海洋朝贡贸易。这三个入贡的区域, 恰好是东南沿海地区一直通番贸易的重要海域。福建和广东沿海地区的民众自然占据先机。

成化时期, 下海通番更加严重, 在福建地区已经形成了颇有规模的贸易团伙, 成化七年十月, 福建龙溪民丘弘敏与其党纵横南洋各国, 从事贸易活动。史料记载说:

泛海通番, 至满剌加及各国贸易。复至暹罗国, 诈称朝使, 谒见番王, 并令其妻冯氏谒见番王夫人, 受珍宝等物, 还至福建泊船海汊, 官军往捕, 多为杀死, 已而被获。巡按御史洪性拟其罪以奏, 命弘敏等二十九人依律斩之。又三人以年幼可矜, 发戍广西边卫。冯氏给功臣之家为奴。弘敏所买番人爱没心等四人解京处治。皆如性所拟。时性又奏, 弘敏同县人康启道等二十六人通番, 并行劫海上, 亦命重审无冤, 决之。8

丘弘敏夫妻一起出海贸易, 其船队人数多达29人。其同乡康启道的通番船队也有26人之多。他们通过海洋, 将贸易路线延伸到满剌加、暹罗等“各国贸易”。龙溪是明代福建走私贸易的大县, 福建“滨海上下, 外遏倭宼之流, 近通琉球之贡, 不为要害。而海物互市, 妖孽荐兴, 通番海贼不时出没, 则漳浦、龙溪之民居多”9。出海需要大船, 一般由大户出资建造, 成化年间, 福建按察司副使辛奉勅巡视福建海道后说:“濒海大姓私造海舰, 岁出诸番市易。”10从“岁出”看, 福建的海洋贸易是一种常态。

而沿海地区的另一大省广东, 在明代也一直是海洋走私贸易的活跃区域。成化十五年出台的“接买番货例”, 就是因广东海域屡屡发生海洋走私贸易而制定的条例, 以此补充明律对海洋贸易惩处法律的不足。该条例收录在台北傅斯年图书馆藏《皇明成化十五年条例》中, 从这个条例可以看出, 在广东海域走私的人包括江西等省民众。成化十五年正月二十六日, 掌都察院事、太子太保、兵部尚书兼左都御史王越将广东按察司奏“接买番货事”上报皇帝。内容为巡视海道副使张诰提审犯人的供词:

问得犯人方敏, 招系江西饶州府浮梁县人, 成化十四年三月内, 敏明知有例, 军民人等不许私出外洋, 搬接番货, 不合故违, 商同弟方祥、方洪, 各不合依听, 共辏银六百两, 买到青白花碗碟盘盏等项磁器共二十八个, 用船装至广城河下, 遇有熟识广东揭阳县民陈佑、陈荣, 海阳县民吴孟, 各带青白苎麻等布, 亦在本处货卖。敏等访得南海外洋有私番船一只出没, 为因上司严谨, 无人换货。各不合与陈佑、陈荣、吴孟谋允, 雇到广东东莞县民梁大英, 亦不合依听, 将自造违式双桅艚船一只, 装载前项磁器并布货, 于本年五月二十二日, 开船越过缘边官富等处巡检司, 远出外洋, 到于金门地方。遇见私番船一只在彼, 敏等将本船磁器并布货, 兑换得胡椒二百一十二包、黄蜡一包、乌木六条、沉香一扁箱、锡二十块过舡。番船随即挂蓬使出外洋, 不知去向。敏等艚船使回里海, 致被东莞千户所备倭百户郭庆等哨见, 连人船货物捉获, 呈解巡海张副使处, 蒙行广州府卫委官眼同秤盘得胡椒、乌木、黄蜡、番锡、沉香, 俱解送布政司官库收贮, 船只发回南海卫改造战船备倭。11

从方敏供词中可知, 成化十四年, 江西饶州府浮梁县、广东揭阳县、海阳县以及东莞县等民人联合, 其中浮梁方敏三兄弟从江西购买青白花碗碟盘盏等磁器, 用船运到广州珠江内河, 与在此货卖青白苎麻等布的揭阳人陈佑、陈荣和海阳县人吴孟相遇。方敏提议一起到外洋货船换货, 从中牟利。从方敏与陈佑等“熟识”来看, 他们应经常在广州海域从事贸易。这一次方敏打听到外洋有“私番船”出没, 遂雇请东莞梁大英自造“违式双桅艚船”, 于五月二十二日开船, 绕过东莞县官富巡检司, 到达金门地方。与番船交易胡椒、乌木、黄蜡、番锡、沉香等货物。其实, 按《大明律》卷15《兵律三·关津留难》规定:“凡关津往来船只, 守把之人不即盘验放行, 无故阻当者, 一日笞二十, 每一日加一等, 罪止笞五十。若官豪势要之人, 乘经过关津, 不服盘验者, 杖一百。”尽管有法律规定关津盘验, 但从方敏等越过官富巡检司看, 盘验肯定存在漏洞, 否则方敏等不可能顺利到达外洋接买番货。

金门所在的“外洋”在何处?查道光《广东通志》卷101《山川略》记载, 金门在新宁县境内, 分大小金门, “大金门海在上川山之左, 流接铜鼓海”, “小金门海在上川山之右, 诸夷入贡遇逆风则从此进”。也就是说, 大小金门在今广东台山市上下川岛附近海域。宋元以来, 上下川岛居民就以海为业, 从事贸易。明代天顺年间李贤等纂《大明一统志》卷79记载, 新宁上川山、下川山, “二山皆产香蜡、竹藤之属, 而上川为优。居民以贾海为业。洪武中迁之, 今为荒壤。”12而迁徙的主要原因是因民人“贾海”, 与夷人贸易, 明末清初顾祖禹《读史方舆纪要》卷101记载:“下川相近者曰海晏村, 洪武四年海寇钟福泉等挟倭船寇海晏, 下川官兵追讨, 至阳江平之。于是徙二山居民入内地, 遂为荒壤。其后生齿渐众, 然豪贵夺其利, 民日益贫矣。”13明代上下川岛一带一直是中外贸易的重要海域。14

从江西人方敏等到外洋“私番船”换货推测, 这一海域应该还有“公番船”经过。明代朝贡贸易时期, 外夷船只经过此海域, 并与附近中国商人交易, 有些人甚至搭乘外国商船出海贸易。道光《广东通志》卷244《宦绩录》记载, 张诰于成化十三年升广东按察副使, 巡督海道, 曾对广东“附番商越境牟利者”严加禁止。越境牟利说明这些贸易至少在外洋进行。

方敏“明知有例”中的“例”, 应是天顺年间和成化七年条例。天顺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通行浙江、福建、广东都布按三司, 并直隶卫所总督、备倭、巡海等官, 督属一体遵奉禁约。军民人等不许打造二桅、三桅大船, 私出外洋, 接买番货, 兴贩私盐等项为非, 如有故违, 事发到官, 照依榜例, 正犯处以极刑, 家口发边卫充军”。此榜例颁布显示, 至少在天顺八年就已经因军民私出外洋贸易而出台了条例。成化七年二月又下圣旨:“有等奸顽之徒, 擅造违式大船, 将带违禁货物, 前往番国买卖, 恁都察院便出榜通行晓谕禁约, 有犯了的, 即便拏问, 正犯处以极刑, 家口发边卫充军”。这两个条例主要通行于浙江、福建和广东。两个条例对私自出海贸易的处罚比《大明律》要严格, 《大明律》卷15《兵律三·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规定:“凡将马牛军需、铁货铜钱、缎匹细绢丝绵, 私出外境货卖, 及下海者, 杖一百, 挑担驮载之人, 减一等, 物货船车并入官, 于内以十分为率, 三分付告人充赏。”15《大明律》仅是杖罪, 而条例最轻处罚则是发边卫充军。

广东按察副使张诰在处理方敏到外洋接买番货时, 一开始拟用上述两个条例进行处罚。但“方敏等虽系接买番贩, 不曾自造违式大船;梁大英虽造大船, 止是雇与他人去装货, 比之事例, 稍有不同。”也就是说, 上述两个条例并不完全适合这个案件。广东按察司于是上请都察院说, 方敏与梁大英所犯, “终系接买番货, 交通外夷人数, 若将各犯止照徒罪发落, 似乎太轻。若依榜例, 正犯处以极刑, 家口发遣, 不无太重”。最后拟定将“方敏等都押发广西边卫充军, 家小随住”。得到皇帝允准, 也就成为了条例。16时任总督两广军务兼理巡抚、都察院右都御史朱英奏, “要将军民人等敢在腹里聚货雇船, 装出海岛, 接买番货, 及打造大船, 往来揽载, 通贼买卖者, 俱照方敏、梁大英一体定发边卫充军”。17这一新例反映成化时对泛海走私惩处的宽松。

方敏案的直接发现者是“东莞千户所备倭百户郭庆等哨见, 连人船货物捉获”。结合官富巡检司看, 广东沿海地区的卫所设立, 除了阻止内地民人出海, 还有一个任务就是备倭, 定期巡海, 以此也看出明代对海洋治理的关注。但从方敏等“船只发回南海卫改造战船备倭”来看, 倭患在成化时成为官府防御的重点。

防倭是成化时期沿海地区的重点。成化十一年南直隶苏州府海岛崇明县不断受到倭寇侵扰, 巡抚南直隶右副都御史毕亨题报说:“本县地方坐居孤州, 四环皆海, 东抵无极大洋, 倭寇出没不测, 一县居民若非官军保障, 实是无以自安。”洪武年间, 设崇明沙守御千户所, 但官军人少, 时常受到倭寇袭击, “不能抵敌, 又无邻境卫所声闻发兵接应, 致被杀死官军, 掳掠人财, 民遭大害。”从正统年间开始, “奏准调拨太仓、镇海二卫官军一千四百员名贴守。每岁二月初旬, 风讯时月前来, 至秋深各回原卫。”但这些官军实际并未到岗, “名虽贴守, 身在私家。”此现象在当时较普遍, “守备吴淞江旱塞并刘家[港]、白茆港等处备倭贴守官军, 俱有此弊”。兵部“通行南直隶、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东等处巡抚都御史、巡按监察御史并总督备倭等项官员, 今后所管地方备倭并贴守官军, 务要正身常川操习, 以备不虞。中间若有把总等官受财卖放正军, 纵容舍余、民人代替者, 事发之日, 指实参奏, 提问如律。”18此奏疏得到皇帝批准, 形成新条例。

明代走私商人在外洋“接买番货”时, 往往会通过行贿买通官军, 并得到官军保护。成化十七年二月十五日, 潮州卫指挥佥事李雄带领本卫副千户薛钦、翁麟等523员, 听从总兵官安排进行守备工作。成化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丘九重与民人蔡三明知有例, 军民人等不许接买番货, 却故违越渡边关, 潜去大金门澳接买喇哈翁宗熙苏木四百五十担, 装往南京等处发卖。三月一十六日, 李雄奉命守备封川, 雇船30只, 各装衣粮、盔甲起程。九重商同蔡三请李雄的军伴黄凯、陈孔吃酒, 私下塞给黄凯22两银子, 让他们通融将自己雇用装载苏木的三只船, 跟着李雄船队同行, 以求得保护。至饶平县杨桃平滩遇险, 其中一只船被撞坏冲走苏木150担。时军官薛钦令军人打捞上苏木20担, 卖与不知名客人, 得银47两。李雄因此责打薛钦, 并追出银两给蔡三。后薛钦病故, 其父薛聪状告李雄接受九重银两, 又添捏李雄踢打薛钦身死。赵弘审问丘九重等犯人后, 参照成化七年和成化十五年条例, “将丘九重照依榜例, 处以极刑, 家口发边远充军, 及行提李雄、薛聪到官, 依律问拟, 照例发落。但丘九重止是接卖番货, 不曾打造违式大船, 此与方敏等事情相同”。遂将丘九重押发广西边卫充军, 家小随住。19

成化年间的“接买番货”条例, 到了弘治元年由通行三省推广到沿海各省。这是因从广东等接买的番货, 往往又运到南京销售。这一年五月二十日, 总督两广军务兼理巡抚、都察院右都御史屠滽上奏说, 他在南京都察院都御史任内, 曾奉命往两广处置夷情, 事完回到南京, “闻有奸诈客商贩买番货胡椒等物, 到上新河发卖, 明知违禁, 恐被拿获, 却乃指称臣弟侄名色, 欺瞒官府”。他深感意外, 竟有人冒充自己的弟侄在南京贩卖番货。他要求南京都察院“行拿前项客商, 得获究治”20。这说明从广东接买番货到南京销售一直存在。他根据以往“旧例”, 将之细化为三种处置方式, “凡打造违式大船, 接买番货者, 正犯处死, 全家发边远充军;若止是打造大船, 不曾接买番货者;或接买番货者, 不曾打造大船者, 俱不分首从, 发边远充军”。在南京贩卖番货应属后者, 因为早前的“此例止行广东、福建、浙江, 不曾通行天下, 以此贩卖番货之徒, 习以成风, 全无忌惮”。都察院根据他的建议, 将条例执行范围扩大到沿海其他区域:

通行两京并南北直隶及广东、福建、浙江等处问刑衙门, 今后除打造大船, 将带物货前往番国买卖者, 事发, 照前项钦奉圣旨榜例问拟发遣外, 其余打造大船, 专一雇与下海之人, 分取番货, 或久通下海之人, 接买番货, 虽不曾打造大船, 事发问拟明白, 俱发边卫充军。若探听下海之人番货到来, 私下收买贩卖者, 事发到官, 若苏木、胡椒至一千斤以上者, 照方敏等事例, 不分首从, 问拟明白, 奏请定夺。若不及前数者, 止照常例发落, 番货俱尽数入官。牙行、停货人家不行首官者, 事发, 一体治罪。21

此上奏获皇帝批准, 又成为新条例。弘治《问刑条例》将此收录其中, 作为“违禁下海”处罚的重要内容之一, 正德以后《大明会典》卷167《刑部九·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再次收录此内容, 说明“违禁下海”已经进入国家大法层面。《大明会典》在明代法律体系中居于“纲”的地位, 属于“常法”中的大法, 例只是“权宜之法”。22此条例涉及造船且亲自带货出海, 或造船雇给他人下海取货, 或不造船仅接买番货者三种情况, 根据其重量分别惩罚。

二、朝贡使臣夹带私货

明中叶以前, 实行朝贡贸易, 各国定期入朝进贡方物, 并获得朝廷回赠丝绸类物件。成化年间仍相当频繁, 成化九年五月, “暹罗国遣使臣坤烈者捧沙等来朝贡方物, 赐宴并衣服、冠带、彩缎等物有差, 仍以文锦彩缎。初, 使臣归, 赐其国王及妃。”23成化十一年三月, 暹罗国“遣使臣柰英者捧沙等奉表来朝贡方物, 赐宴并赐冠带金织衣彩缎等物, 仍令赍敕并文锦彩缎, 归赐其国王及妃。”同时还有琉球国“遣使臣程鹏等来朝贡方物, 谢恩, 赐宴并金织衣彩缎等物有差。”24成化十三年十一月, 暹罗国“续到副使坤禄群谢堤等奉金叶表文, 来贡方物, 赐宴并金织衣彩缎等物有差。”这一年日本使臣到北京进贡, 在“会同馆争夺柴薪, 日本从人殴伤朵颜夷人, 事闻。上命礼部晓谕各夷, 宜遵守礼法, 毋相争竞。”25

成化十三年暹罗国朝贡使者带大量方物到中国, 并以此为资本在中国收购丝织品。据鸿胪寺署丞马全呈报, 暹罗国差副使坤禄群谢提等25人赴京进贡, 返回时, 礼部同意使臣沿途备办日用饮食, 并由广东布政司宴请出境。成化十四年正月十六日, 使者抵南京龙江关湾泊数日, 等待进入南京城。鸿胪寺一再督令起程, 坤群谢提具状说出实情, 此前赴北京时经过南京, 曾委托中人周璋、石彦璋、钱鹏、周珍、唐廉、吴节、周实承揽银两织造缎匹, 故要进城催讨完足, 才敢启程。鸿胪寺将状纸送钦差南京守备成国公处, 提审周璋等追回银两及织造缎匹数目, 交给使者后, 才继续南下回国。26

据坤群谢提具状称, 成化十三年八月, 暹罗国和安南国使臣赴北京朝贡, 经南京时, 以所带货物折算银两, 委托周璋等订购丝绸等物。此在南京锦衣卫镇抚司户籍出身的周璋出首告词中有详细说明:

成化十三年八月初三日, 暹罗国进贡使臣杜文斌等, 到于上新河湾泊, 有经纪韩源、陈质等引领邻人石聪、钱鹏等合伙用礼, 俱赴番船交结, 卖过象牙、苏木银共七百三十六两, 回家又凭中人田宽, 会约在城机户陈冔等家, 织造各样大红黄并八宝闪色抹绒花样、遍地金花帏幔, 各样缎匹, 共织一百一十五匹。后有中人田宽来与璋说, 石聪等领银织造番使缎匹缘由, 亦来邀璋前去番船成交, 比时有璋不合听从到船, 凭田宽领银五百三十一两, 其石聪就行俵发机户陈冔等定织各色违禁缎匹, 有璋并无分文入已。不期又于本年十一月初一日, 有安南使人裴山到于上新河, 有彼中人阮福因前成交, 来与石聪用言说, 其使要织各样缎匹, 可去成交。有璋又不合与同石聪到于使臣船上承揽织金, 违禁纱罗缎匹共三百余匹, 俱各将象牙作银, 交与机户吴斌等写立合同, 依样织造, 待回交付。内有各样纸札该银三百六十七两。27

从上述史料记载看, 暹罗、安南贡使赴京均经南京上新河湾泊, 应该休整后, 再通过大运河北上京城。经经纪介绍, 他们在南京用带来的象牙、苏木折银, 由中人在城内找机户织造丝绸等各色“违禁缎匹”。所有交易都“写立合同”。所谓的经纪, 是明代市场上的牙行一类人, 《大明律》卷10《户律七·市廛·私充牙行埠头》明确规定:“凡城市乡村诸色牙行及船埠头, 并选有抵业人户充应, 官给印信文簿, 附写客商船户住贯、姓名、路引字号、物货数目, 毎月赴官查照。私充者杖六十, 所得牙钱入官。官牙埠头容隐者, 笞五十, 革去。”可见, 牙行有官牙、私牙之分。牙行属市舶司管理, 充当外商和内商贸易中介人。28按《大明律》规定, 使臣带来的货物, 中介人要及时上报官府, 由官府“抽分”征税, 才能进入市场, “凡泛海客商舶船到岸, 即物货尽实报官抽分。若停榻沿港, 土商牙侩之家不报者, 杖一百。虽供报而不尽者, 罪亦如之, 物货并入官。”29换句话说, 只要符合法定的程序, 贡使就可以从事贸易。

暹罗和安南使者在南京卸完私货, 折价预订回程货后, 又继续北上, 待回程路过南京时取货。不过, 这一次, 他们委托的南京中介人之间发生龌龊, 石聪等在织造缎匹银两分配上, 与周璋发生矛盾。周璋在自立合同中写明领到暹罗国委托织造银129两, 实际上只收到现银29两, 其余100两被石聪等侵谋肥已。周璋在讨要时, 又遭到石聪等粗暴对待, 于是出首到官府告发。周璋在告词中说:

今思若不状首, 委被奸徒石聪等纠众私结番船、领银织造玄黄官花样遍地金缎匹, 事属违例。如蒙准首, 乞赐行提各犯石聪等到官, 追究私结番人, 伪织违禁缎匹, 欺凌派骗银两情由, 明正其罪, 庶免日后不致陷害, 负损身家性命无辜。为此, 将原领番银、香货并织违禁缎匹数目, 并领象牙, 逐一开单粘连, 具状首告到职。

周璋因参与石聪等私结番人的全过程, 且有各种合同等书证, 官府受理了此案, 并迅速做出反应, “随差廵捕校尉张洪等押发首告人周璋作眼, 认拿男子十七名”。通过官府的审问记录, 笔者可以将这起“私结番人”案的来龙去脉有较为清晰的梳理。

据杜林即杜瓉供, 年二十八岁, 系福建汀州卫武平守御千户所军余, 成化十三年四月十六日, 是瓉告给本卫所文引, 将带本钱置买铁货, 装到赣州府河下, 遇见亲人李德报说:“有你房伯杜文彬先年出外生理, 不见回家。今在暹罗国差来进贡, 有广东三司盘过, 拣下虚心不堪进贡苏木一百五十捆, 并截断象牙四包, 付托与我, 装载前往南京上新河等处发卖。”有瓉喜信, 将自已铁货一同装载到于南京上新河, 投托经纪陈质、韩源, 将苏木一百五十捆, 共重一万五百斤, 陆续共卖银五百二十五两。截断象牙四包, 共重三百一十斤, 卖银一百二十四两, 共银六百四十九两。内将银一十二两与陈质等作用钱, 接收各散, 去讫。是瓉一向在彼存住, 至本年八月初三日, 有房伯杜文彬进贡番船, 方到下关湾泊, 有李德引领瓉同到房伯船上拜认, 说知祖宗名字、乡贯相同, 方才识认。见有先不知名, 后知是使臣坤禄群、谢提哪嗒二人, 办事一人, 干事一人, 护送一人, 大小通事二人, 千户一人, 同房伯奈英必美亚即杜文彬。有瓉同李德就将前项卖牙、木银两, 交还杜文彬等收讫。彼有房伯与瓉言说:“先于正统十三年间, 因支盐买卖, 遭风飘流过海, 今在暹罗国封为岳坤等官, 今充为使臣, 差来进贡。”

从中可知, 暹罗国使臣杜文彬原是福建人, 正统年间, 因在海上贸易而被漂流到暹罗。他此次奉暹罗国之命赴京朝贡, 并在南京订购各色缎匹。不久, 杜瓒生病在经纪家调治, 李德从原卖象牙、苏木银中拿出160两, 同石聪等找到机户陈冔下定织造各色缎匹。十月, 李德因病雇船回家, 委托杜瓒在陈冔家催讨原定缎匹。据石彦璋供, 李德也是福建人, “有未获福建汀州卫武平守御千户所余丁李德前来”。

又据周珍供, 系南京锦衣卫镇抚司女户籍, 30成化十三年八月二十日, 暹罗国使臣在龙江关递运所倒换船只, 他同应天府江宁县民人唐廉、钱鹏带着礼物到使臣船上探问, 并与使臣签约织造缎匹, “比有使臣约内写:织缎匹手巾银三百二十八两九钱”。使臣先预付银二百八十七两五钱。周珍于是寻找各机房织造缎匹, 且与各机户都“写立合同”, 他从中得到“使臣用银五两六钱”。为便于读者理解, 笔者将周珍供词涉及织造缎匹情况罗列成下表:

时间地点及机户预付银两织造要求交付情况
9月初四日上元县民人陈冔60两大红闪绿纻丝八匹先收大红闪绿纻丝三匹。余欠闪色纻丝五匹, 将鸭头绿素纻丝三匹, 青纻丝二匹, 折与使臣收讫
9月初六日锦衣卫镇抚司余丁何通37两5钱青红绿各色织金纻丝女袄19件交与使臣收讫
9月十一日南京留守右卫右所军匠张义18两香草麒麟里外响板云手巾34条先收手巾四条与使臣收讫, 又收手巾一十四条, 见今在官。余欠手巾一十六条, 未与
9月十三日锦衣卫镇抚司余丁虞文端62两2钱织金间道纻丝二匹, 梹榔袋三个先收织金间道纻丝一匹, 梹榔袋两个, 与使臣收讫。余欠梹榔袋一个, 织金间道纻丝一匹, 尚在机上。因使臣欠银9两8钱, 未织
9月十三日上元县民人陈荣90两白闪红纻丝十匹, 绿闪白纻丝十二匹先收各色纻丝十四匹, 交与使臣收讫。余有各色纻丝一十八匹, 因使臣欠银31两6钱, 未织
10月十八日上元县民人王宣19两8钱蓝红花各色纻丝一十八段交与使臣收讫

实际上, 上述机户在接受周珍雇佣外, 还接受他人雇佣。据南京锦衣卫镇抚司军匠虞景户内余丁虞文端供, 八月二十四日, 周璋到他家以银54两下定织间道抹绒纻丝六匹, 写立合同, 并预付给文端银23两2钱7分, “先织间道五色抹绒幔边纻丝三匹, 与周璋接收去讫”。在这些接单丝织大户中, 以上元民人陈冔接受数量最多。据江宁县民匠石彦璋供, 成化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李德引彦璋同石聪到使臣船上, 李德收下使臣定金银60两, 遂同彦璋到陈冔家写立合同, 定织缎匹。李德后又与彦璋将银100两交与陈冔接收, “织造遍地织金纻丝一十五匹, 闪色纻丝二十一匹。”陈冔将“蓝小毬门纻丝一匹、天青遍地金串枝宝相花纻丝一匹、官绿遍地织金宝相花纻丝一匹、白遍地双枝宝相花纻丝一匹、青闪色双枝宝相花纻丝二匹、青闪白纻丝一匹、白闪蓝纻丝一匹”, 交给彦璋转交使臣收讫。但陈冔尚欠合同内银52两织造未完, 时已上机织造的有柳黄小毬门纻丝一段、青织金六莲花纻丝一匹、矾红遍地织金十八云纻丝一段、官绿闪红纻丝一段。后因事发被捉到官, 追出以陈冔名签立合同11纸。

此次进贡的安南国船只, 也带有大量象牙在南京交易, 再购置丝织品回国。据南京金吾左卫右千户老军阮福供, 成化十三年十一月初六日, 安南国行人裴准进贡, 在南京上新河湾泊销售夹带的象牙。时阮福与同是老军的涂安也在买卖, 与裴准答话时, 因语音相同认作乡亲。裴准请他作中找人织缎匹。阮福引上元县民人王文到裴准船上写立合同, 将象牙六担作银二百七十两, 织造各色罗绢七十五匹。当日, 又领上元县民人吴斌到通事何循船上, 将截断象牙八担作银三百二十两, 定织各色纻丝四十二匹。阮福在江东门坝边雇佣周敬、王铎小船, 将象牙送与王文、吴斌家, 每牙一担给船银七钱。十二月初四日, 阮福又引上元县民人王信、陈荣到裴准船上, 将象牙四担作银一百九十两, 定织各色绫纻丝四十三匹, 写立合同。成化十四年正月初八日, 王铎等将截断象牙八担送到吴斌家;十一日, 王铎等又将象牙六担送到王文家。二十六日发生了周璋具状告发之事。

上述安南国与暹罗国均在成化十三年进京朝贡。其实, 暹罗原本在成化十二年朝贡。因在海上遇飓风而延迟至次年。据坤群谢提、奈英必美亚等状称, 成化十二年四月内, “蒙本国王差来进贡, 因本国无产缎匹, 故领国王银两前来买办, 回国应用”。他们的船只遭飓风, 于八月初二飘到雷州, 被当地官员派人将毁坏方物打捞, 搬入锦嚢千户所存放, 原带国王购买丝织品的银两却在船碎后沉入海中。十二月二十一日, 钦差镇守广东右少监韦眷并三司委官等前来开盘, 将腐烂、不能进用的苏木三百五十余担, 截断不堪进用的碎象牙二十余担, 俱欲焚化, 在贡使率番众二百余人哀告下作罢。贡使雇船将象牙、苏木等从雷州运到广州, 按每木一百斤价银三两五钱, 碎牙每一百斤价银六两, 交给相识的简玉、李德二人承揽。其中简玉承揽苏木二百五十担、碎牙十七担, 李德揽木一百零五担, 碎牙三百一十斤。双方约定, 待简玉、李德将番货运到南京发卖后再给银两。成化十三年八月, 这批番货抵达南京龙江递运所, 找到石彦璋、周珍、唐廉、钱鹏、吴节、周璋、周实等包揽价银织造各色绫缎, 十二月底交货。成化十四年正月十六日, 贡使从北京回到南京龙江驿, 揽户周珍、石彦璋等俱还各色缎匹一半, 周璋、周实父子则寸丝未还。两位使者不得不“状告追取”。

上述案件说明, 外国使臣每次来中国朝贡, 都会夹带大量“番货”, 沿途在各关委托中人私下售卖, 然后再从中国购置丝织品, 回国后除部分上交国王使用外, 剩余部分则拿到其所在国国内市场售卖。

这一现象在《明实录》中尚有不少记载, 如成化十五年七月, 暹罗使臣坤禄群等“入贡时, 船为海风所坏, 乞赐更造。上悯其远夷, 特许之”。礼部指示广东布政司办理, 时广东巡抚都御史朱英按造价给使臣银二百两自造, 引起使臣不满。坤禄群密令手下“诬奏英以求索宝货不得, 而故违成命”。礼部经调查, “仍如前命造船与之”。31从“求索宝货”看, 使臣应该夹带了私货。成化十六年七月, 暹罗国遣正副使柰剌捧沙等“朝贡象及方物, 赐宴并金织衣彩缎等物有差”32。据成化十六年条例规定, “凡琉球、安南、占城等国进贡回还使臣, 俱支廪给。陆路与驴匹, 水路量与站船, 从人不支米。陆路与驴匹, 水路量与船”33。也就是说, 使臣进京费用由其本国承担, 从中国返回到广州的费用则由中方负责。各国使臣获朝廷赏赐的大量丝织品, 如成化十八年七月, “暹罗国差正副使坤望群谢提等来朝请封, 贡方物, 赐宴及金织衣彩缎绢布并赐冠带, 仍令赍敕及文锦彩缎回赐其国王及妃”34。

三、使臣与军民联手走私

成化年间的海洋贸易, 依然以朝贡贸易为主。但不排除一些夷人借朝贡为名, 从事商业贸易。成化五年四月, 有番舶被飓风吹到今澳门九星洋海面, 经审问得知“是琉球国所遣使臣来贡者。告欲贸易土货, 往福建造船回国”。礼部要求广东巡抚“严加译审, 果无虚诈, 方许贸易”, 并强调琉球国朝贡须从福建“故道”, 不得有违。35礼部之所以要求广东严审, 说明之前可能出现过名为朝贡、实则贸易的现象。因此时常有番舶在福建海域活动, 甚至还与驻守军兵互市, 同年九月, “福建都指挥佥事王雄受所部赂, 听其与岛夷奸阑互市。及领军出海, 遇番舶逗挠, 官军遂为所伤。”36王雄受到惩罚, 但其部下与番舶互市, 后因番舶伤害官军而暴露了走私行为。此在弘治六年两广总督都御史闵圭上奏说得更直白:

广东沿海地方多私通番舶, 络绎不绝。不待比号, 先行货卖, 备倭官军为张势, 越次申报, 有司供亿, 糜费不赀, 事宜禁止。况夷情谲诈, 恐有意外之虞。宜照原定各番来贡年限事例, 揭榜怀远驿, 令其依期来贡。凡番舶抵岸, 备倭官军押赴布政司, 比对勘合相同, 贡期不违, 方与转呈提督、市舶太监及巡按等官, 具奏起送。如有违碍, 捕获送问。下礼部议, 据圭所奏则病番舶之多, 为有司供顿之苦。据本部所见, 则自弘治元年以来, 番舶自广东入贡者, 惟占城、暹罗各一次。意者私舶以禁弛而转多, 番舶以禁严而不至。今欲揭榜禁约, 无乃益沮向化之心, 而反资私舶之利。今后番舶至广, 审无违碍, 即以礼馆待, 速与闻奏。如有违碍, 即阻回而治交通者罪。送迎有节, 则诸番咸有所劝而偕来, 私舶复有所惩, 而不敢至柔远。足国之道于是乎在。从之。37

私通番舶之所以络绎不绝, 是因为有备倭官军为其张势。文中的“私舶”应指沿海地方民众船只。番舶不至, 应该是说番船没有到官府指定的口岸。换句话说, 私舶和番舶有可能是在外洋完成贸易, 即成化时期所说的“接买番货”。

据中国国家图书馆收藏的残本地方志——成化《广州志》卷32《诸番类》记载, 成化时期到广州从事贸易的国家达43个之多, 这些国家分布在广东所在的南海海域周边, 他们赴京朝贡必须通过广州口岸, 早在永乐时期, 朝廷就在广州设怀远驿, “以馆海外番国贡使”。38国家关于朝贡的榜文、条例, 也多在怀远驿张挂。弘治年间, 有巡抚都御史在条陈事宜中说:“各番进贡年限, 乞行广东布政司出给榜文, 于怀远驿张挂, 使各夷依限来贡。如番舶抵岸, 先赴布政司比对勘合, 字号相同, 贡期不违, 然后盘验起送。庶沿海人民不得常与外夷交通, 以致起衅招寇。”39从上面的描述看, 广东沿海民众私通外番几乎从未停止过。

明朝朝贡制度规定, 朝贡者在进献方物之外, 允许带有一定数量的私货贸易, 但要经官府设立的市舶提举司抽税, “以主诸番入贡。旧制:应入贡番, 先给与符簿, 凡及至, 三司与合符, 视其表文方物无伪, 乃津送入京。若国王、王妃、陪臣等附至货物, 抽其十分之五入官, 其余官给之直。暹罗、爪哇二国免抽。其番商私赍货物, 入为易市者, 舟至水次, 官悉封, 籍之抽其什二, 乃听贸易。然闽广奸民往往有椎髻耳环, 效番衣服、声音, 入其舶中, 导之为奸利……正徳十二年西海夷佛朗机亦称朝贡, 突入东莞县界, 残扰尤甚, 至掠少儿炙食之。其火枪迅烈, 震骇远近, 不得已调兵诛逐, 乃出境。自是海舶悉禁止, 而应入贡诸番, 近亦鲜有至者”40。在正德十二年之前, 诸番朝贡往往“私赍货物, 入为易市”。因为闽广沿海民众常与夷人打交道, 因而出现“效番衣服、声音”的夷化现象, 甚至出现使臣与这些人在朝贡途中合伙违法犯罪的行为。

成化十六年发生了暹罗国使臣与广东民人合伙在往返进贡路途的违法行为。在处理此事过程中, 形成了成化十七年“各处军民人等交通进贡往来外夷并投托拨置害人者俱发边卫充军例”。据成化十七年七月, 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戴缙等援引总督漕运兼巡抚凤阳等处左副都御史张瓚奏折中对此有较详细记录。41

成化十六年正月内, 暹罗国使臣李剌捧沙带领通事李字思利等40余人, 拟赴京进贡黑象, 进入广东东莞县后, 雇佣民人姑那即关振、南海县民人老刘即刘二存、东莞县千户所百户王胜义的儿子王进才在船上使唤。六月初三日, 使臣队伍到达南京, 又雇到徐府家人朱成在船上使唤。这几位被雇佣的中国人一直跟着使臣到达北京, “俱各不合越关跟伊赴京”。七月初四日, 南京兵部差贾兴儿、南京府军左卫小甲孙佐等用快船装载花草赴北京交割。这帮人在返程南下时, 不期而遇。时兵部派南京旗手等卫小甲唐清等用快船四只装送使臣等返程。孙佐和贾兴儿等19人商量, “潜投李剌捧沙, 倚势沿途讨要人夫钱物”。十月初二日到达直沽, 发现当地盐便宜, 众人诱哄李剌捧沙等出备本银买装私盐, 沿途货卖觅利。当这帮人沿着运河于十月路过济宁等地, 遇当地闹饥荒, 有人在路边鬻卖幼小男女。李剌捧沙等要购买小孩使用, 但当地人不愿意把孩子卖给夷人。于是贾兴儿等出面以乞养过房名义买到王收儿等32名男女幼童, 并将他们“改唤番名”, 交给使臣使用。十一月初六日, 行至宿迁, 因吃酒与酒家发生矛盾, 李剌捧沙用刀伤人, 后到桃源县又上岸强砍沿河官栽柳树及强抢军民堆积草束烧用。可以说, 一路不断流窜犯罪。成化十七年正月初二日, 这伙人在淮安被官府査拘。其实, 使臣在进贡途中违法不限于暹罗国。正月十二日, 淮安府又在西门河下发现苏门嗒喇进贡回还船内, 也买有中国男女幼童朱儿等9名, 也是在临清等处收买在船使唤。

淮安官府经初步审讯得知, 王收儿等系济宁州民人王忠的孩子。关振等倶系广东人, 使臣船内的妙连、王梅, 俱系夷人通事李字思利的妻小。淮安府会同镇守淮安漕运总兵官、平江伯陈锐议, 暹罗、苏门哈喇二国国王各备方物进贡, 朝廷赏以金银、缎绵、冠带、衣服, 沿途往回, 官给船只、廪给, 还遣行人官护送。如此礼遇使臣、通事, 但这些人却公然装载私盐, 沿途收买人口为奴。关振等违例投作各夷, 改名换姓, 沿途害人;军余孙佐等俱系公差, 回还之际教唆夷人兴贩私盐, 略买人口, 诓骗财物。中国官府考虑夷人进贡, 对夷人处罚较轻, 拘通事李字思利到官, “论以朝廷恩威利害, 另给下程等项慰劳”, 并支官钱按原价赎回被买人口, 再差人送回原籍。42

官府对中国人参与使臣一系列的违法活动, 再次出榜通行晓谕各处军民, “不许与各夷交通往来, 投托管顾, 拨置害人, 敢有故违, 照依兵部奏准事例, 正犯俱发边卫充军。其通事、头目、夷伴往来之间, 悉听伴送行人等官约束, 不许似前生事, 扰害人民。如违, 及伴送押送官员不行钤束, 在内听锦衣卫官校缉访参究, 在外听巡抚、巡按并所在官司拏问。”这就是成化十七年的新条例。

此次暹罗国和苏门答剌国在朝贡返程中的不法行为, 在《明宪宗实录》中也有记载, 暹罗、苏门答剌二国使臣“朝贡还, 舟人教其途中买贫民子女, 多载私盐, 且为诸不法事。至淮安, 有告其事于巡抚都御史张瓒者, 会押送行人, 亦以为言。瓒因遣官同行人按验得实, 赎子女还民, 治舟人罪。因奏请敕谕诸国, 使之择人为使, 务遵礼法, 并请明定罪例, 出榜禁约。都察院覆奏从之。”43实录中的内容应该是成化十七年条例的精简浓缩。

结 语

成化时期是明代社会转折的重要节点, 《明史》云:“仁、宣之际, 国势初张, 纲纪修立, 淳朴未漓。至成化以来, 号为太平无事, 而晏安则易耽怠玩, 富盛则渐启骄奢”。44成化、弘治年间是明代社会变迁的分水岭。45学界专门论述成化时期的论著也持这一看法。46本文从成化年间“接买番货”条例入手, 考察了在郑和下西洋之后, 闽粤沿海地区民众的海洋走私活动从未间断, 倭寇侵扰沿海地区尽管仅限于崇明岛等地区, 但确实已经相当严重, 以致官府不得不从沿海其他卫所抽调军队贴守。这一现象开启了嘉靖以后倭寇频繁的先例。值得关注的是, 成化时期的海洋走私贸易, 始终与朝贡贸易抱合在一起, 尽管这一时期不断推行变通性的“条例”对《大明律》进行补充, 且处罚的力度越来越严厉, 但丝毫没有阻挡住走私贸易的发展。由于朝贡贸易允许使臣夹带方物进行交易, 海洋走私贸易不仅在外洋“接买番货”, 而且在内陆关津也竞相走私, 使得内陆与海洋社会连为一体, 从事走私贸易的人群既有官军, 也有大姓民户及其雇佣的普通百姓。海洋走私贸易既有岛夷“志在贸易”的需求, 也有闽广民众以海为利的传统行为, 诚如正德时人桂萼所言, 广东“滨海一带, 岛夷之国数十, 虽时时出没, 要其志在贸易, 非盗边也。然诸郡之民恃山海之利, 四体不勤, 惟务剽掠, 有力则私通番舶”47。所有这些都冲击着朝贡贸易制度的变革, 明代终于在隆庆元年宣布开海, 允许商人出海贸易, 使晚明时期的中国市场与世界市场顺利衔接, 进而极大地释放了中国商民的活力。48本文主要利用了《皇明成化条例》中关于海洋走私贸易的内容, 由于其对走私贸易有细节性的过程描述, 对我们认识明代成化时期海洋贸易有极大的好处。其实, 《皇明成化条例》的内容相当丰富, 对研究成化时期的社会转型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49

注释

1 范金民:《明代万历后期通番案述论》, 《南京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 又范金民:《国计民生——明清社会经济研究》, 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第133页。

2 胡铁球:《明清海外贸易中的“歇家牙行”与海禁政策的调整》, 《浙江学刊》2013年第6期。

3 (1) 《明宣宗实录》卷103, 宣德八年六月己未, “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 第2308页。

4 (2) 《明英宗实录》卷179, 正统十四年六月壬申, 第3475页。

5 (3) 《明英宗实录》卷244, 附录景泰五年八月丁酉, 第5307—5308页。

6 (4) 《明英宗实录》卷267, 附录景泰七年六月癸卯, 第5668页。

7 (5) (明) 俞汝楫编:《礼部志稿》卷99, 史部第198册, 文津阁四库全书,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 第598页。

8 (6) 《明宪宗实录》卷97, 成化七年十月乙酉, 第1850页。

9 (7) (明) 陈子龙:《明经世文编》卷182, 桂萼:《桂文襄公奏疏·福建图序》, 明崇祯平露堂刻本, 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版, 第1865页。

10 (8) (明) 何乔新:《椒邱文集》卷31, 《墓表·明故中顺大夫福建按察司副使辛公墓表》, 四库明人文集丛刊本,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 第469页。

11 (9) 台北傅斯年图书馆藏《皇明成化十五年条例》, 接买番货, 抄本。以下未注明者, 皆引自该条例的内容。

12 (10) (明) 李贤等:《大明一统志》卷79, 四库提要著录丛书, 史部第207册, 北京出版社2012年版, 第425页。

13 (11) (清) 顾祖禹, 贺次君等点校:《读史方舆纪要》第9册, 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版, 第4616页。

14 (12) 汤开建:《上、下川岛:中葡关系的起点》, 《学术研究》1995年第6期。但张廷茂在《Tamao:在上川岛还是在屯门澳》 (《海交史研究》2006年第2期) 则持不同看法。

15 (13) (明) 刘惟谦:《大明律》卷15, 《兵律三》, 续修四库全书第862册, 第523页。

16 (14) 台北傅斯年图书馆藏《皇明成化十五年条例》, 接买番货, 抄本。

17 (15) 台北傅斯年图书馆藏《弘治元年条例》, 禁约贩卖番货轻重等则拟罪。

18 (16) 台北傅斯年图书馆藏《皇明成化十一年条例》, 备倭并贴守官军正身雇人代替者边卫充军例, 抄本。

19 (17) (明) 戴金:《皇明条法事类纂》卷29《兵部类》, 违禁通番接买番货不曾打造大船 (此) [比]例奏请充军, 载刘海年、杨一凡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 (乙编第5册) , 北京: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 第150—152页。

20 (18) 台北傅斯年图书馆藏《弘治元年条例》, 禁约贩卖番货轻重等则拟罪。

21 (19) 台北傅斯年图书馆藏《弘治元年条例》, 禁约贩卖番货轻重等则拟罪。

22 (20) 杨一凡:《明代典例法律体系的确立与令的变迁》,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1期。

23 (21) 《明宪宗实录》卷116, 成化九年五月甲午, 第2244页。

24 (22) 《明宪宗实录》卷139, 成化十一年三月己未, 第2599页。

25 (23) 《明宪宗实录》卷172, 成化十三年十一月庚辰, 第3109页。

26 (24) (明) 王恕:《太师王端毅公奏议》卷4, 史部第199册, 《参奏南京经纪私与番使织造违禁纻丝奏状》, 四库提要著录丛书, 北京出版社2012年版, 第250—257页。

27 (25) (明) 王恕:《太师王端毅公奏议》卷4, 《参奏南京经纪私与番使织造违禁纻丝奏状》, 第250—251页。以下未注出处者, 皆引自该文。

28 (26) 李龙潜:《明代广东的海外贸易》, 《历史研究》1982年第4期。

29 (27) (明) 刘惟谦:《大明律》卷8, 《户律五·舶商匿货》, 第481页。

30 (28) 周珍应为女性。见张登璨:《明代女户的界定及其社会待遇》, 《贵州文史丛刊》2017年第3期。

31 (29) 《明宪宗实录》卷192, 成化十五年七月癸酉, 第3407—3408页。

32 (30) 《明宪宗实录》卷205, 成化十六年七月乙巳, 第3587页。

33 (31) 台北傅斯年图书馆藏《成化十六年条例》, 申明驿递应付并处置差使到京人员延住不回及锦衣卫官舎出差违限例, 抄本。

34 (32) 《明宪宗实录》卷229, 成化十八年七月己卯, 第3925页。

35 (33) 《明宪宗实录》卷66, 成化五年夏四月丙辰, 第1324页。

36 (34) 《明宪宗实录》卷71, 成化五年九月乙巳, 第1398页。

37 (35) 《明孝宗实录》卷73, 弘治六年三月丁丑, 第1367—1368页。

38 (36) 《明宣宗实录》卷112, 宣德九年八月丁丑, 第2529页。

39 (37) 《明孝宗实录》卷68, 弘治五年十月丙辰, 第1299页。

40 (38) (明) 戴璟:《广东通志初稿》卷30《番舶》, 《广东历代方志集成·省部》, 广州:岭南美术出版社2006年版, 第523—534页。

41 (39) 台北傅斯年图书馆藏《成化十七年条例》, 各处军民人等交通进贡往来外夷并投托拨置害人者俱发边卫充军例。

42 (40) 《成化十七年条例》, 各处军民人等交通进贡往来外夷并投托拨置害人者俱发边卫充军例。

43 (41) 《明宪宗实录》卷217, 成化十七年七月丁酉, 第3765页。

44 (42) (清) 张廷玉:《明史》卷15《孝宗本纪第十五》, 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点校本, 第196页。

45 (43) 万明:《晚明社会变迁问题与研究》,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 第2页。

46 (44) 方志远:《传奉官与明成化时代》, 《历史研究》2007年第1期。

47 (45) (明) 桂萼:《广东图叙》, (明) 万表辑:《皇明经济文录》卷28, 《明代经济文录三种》 (第5册) , 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出版2003年版, 第325页。

48 (46) 陈尚胜:《隆庆开海:明朝海外贸易政策的重大变革》, 《人民论坛》2018年第10期。

49 (47) 黄学涛:《明成化禁僭奢条例变化研究》, 《暨南学报》201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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