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韩经济文化交流史上,唐朝与新罗之间的交流是一个高潮时期。可以说,正是由于唐、罗交流和唐、日交流的深入展开,才得以形成东亚汉文化圈。
新罗人在唐、罗交流活动中一直扮演了主要角色。不过,唐后期新罗佛教僧侣的入华求法,与中国沿黄海地区的新罗侨民社区的支持帮助也有一定关系,而唐代的新罗侨民社区尚未引起中国学术界的充分注意。在韩国,曾经有金文经先生的《唐代新罗侨民活动》一文〔1〕, 对此做过认真的研究。然而还有不少问题远未廓清,因此仍有继续研究的必要。
一、新罗侨民社区的类型
在历史文献中,对唐代新罗侨民活动做了详细记载的,只有日本佛教僧侣圆仁所著的《入唐求法巡礼行记》〔2〕一书。 根据圆仁的记载,唐朝后期的登州、莱州、密州、青州、淄州、泗州、海州、楚州、扬州以及长安等地,都有不少新罗侨民居留。在这些地方,还分别存在有新罗村、新罗院、新罗坊、新罗馆、勾当新罗押衙所等组织或机构。
在上述五个名称中,只有新罗村和新罗坊是典型的新罗侨民社区。根据唐朝政府的地方组织建制:“百户为里,五里为乡。两京及州县之郭内分为坊,郊外为村。”〔3〕因此,所谓新罗村与新罗坊, 虽然都是新罗侨民社区,但在分布地点上,却有着建立于郊外与城郭内的区别。有必要指出的是,不少学术论著往往将它们混为一谈,包括前引金文经先生的论文也是如此。
新罗村与新罗坊的区别,还在于社区功能和侨民职业结构有显著不同。先对新罗坊进行考察。根据圆仁的记载,楚州城内以及泗州涟水县城内都有新罗坊。会昌五年(845年)七月,圆仁一行“经高邮、 宝应两县,七月三日得到楚州,先入新罗坊”。七月九日,“斋时,到涟水县……先入新罗坊。坊人相见,心不殷勤”。除此两城外,扬州城内也应有新罗坊存在,因为圆仁于开成四年(839 年)正月在扬州居留之时,即有“新罗人王请来相看”。在圆仁回国前的会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又有扬州新罗人王宗到楚州为圆仁送来迎他回日本的性海法师的书信。
从侨民的职业分布看,楚州城内的新罗侨民,有不少人从事航海运输业。日本外交使团在从唐朝回国时,一次就在楚州城内“雇新罗人谙海路六十余人”。在涟水县新罗坊内,也有不少人以运输为业,日本外交使团回国时,也曾在该地雇请水手。扬州城内的新罗侨民还当有不少人从事商业。王请便曾对圆仁自我介绍:“为交易诸物,离此过海”,经营国际贸易。从扬州沿运河南下,我们还可以见到新罗人在唐朝从事运输业和商业的实例。如圆仁回国前夕的会昌七年六月九日,就收到苏州船上新罗人金子白、钦良晖、金珍等人转来的书信。可以断定:新罗坊发挥着商品集散、信息传播和提供运输服务的商业社区功能。正由于新罗坊具有商业社区的性质,所以在社区的人际关系方面,感情色彩淡薄。如同圆仁所评价的:“坊人相见,心不殷勤”。
新罗村则主要存在于中国黄海沿岸的农村地区。根据圆仁的记载,登州牟平县的陶村、邵村浦、乳山浦,文登县的赤山村、刘村,莱州即墨县的南升家庄,密州诸城县的驳马浦,海州东海县的宿城村,泗州涟水县的涟水乡,都有新罗侨民村落。其中,规模较大的新罗侨民村是文登县青宁乡的赤山村。村中还建有法华院。据圆仁的记录,仅赤山法华院就有新罗僧侣40余人,而到该寺院“集会道俗老少尊卑,都是新罗人”。“集会男女,昨日二百五十人,今日二百来人。”另外,牟平县乳山浦也是一个较大的新罗侨民村落。当圆仁一行到达该浦时,即有“新罗人三十余骑马乘驴来云:押衙潮落时拟来相看,所以先来迎候。”“不久之间,押衙驾新罗船来,下船登岸,多有娘子。”
新罗村中居民的职业,当以农业为主。仅从赤山法华院的“庄田一年得五百石米”的情况看,在该院进行农业生产的新罗人就不在少数。宿城村的新罗侨民,除从事农业外,根据该村有“取盐处”的情况,还从事盐业生产。在密州诸城县大朱山一带的新罗侨民,还有人从事造船和修船业。另外,这一带的新罗侨民还利用山林资源而从事烧炭业,圆仁就曾两次遇到从密州载木炭到楚州进行贸易的新罗船队。第一次是在开成四年四月,圆仁在海州海岸与新罗船队相遇,该船水手告知:“吾等从密州来,船里载炭,向楚州去。本是新罗人,人数十余人。”第二次是在大中元年闰三月十七日,圆仁在密州驳马浦“遇新罗人陈忠船载炭欲往楚州”。
登州一带新罗村的新罗侨民,也有人从事商业,我们通过金石材料得以发现。如唐昭宗光化四年(901 年)三月十八日所立的牟平县昆嵛山无染院碑碑文中说:“鸡林金清押衙,家别扶桑,身在青社,货游鄞水,心向金田”〔4〕。据碑文可知, 修建寺院的施主也包括新罗人金清。“鸡林”即唐人对新罗的别称;“青社”指山东半岛的齐国之地,《史记·三王世家》中云:“齐在东方,故云青社”;从“货游鄞水”一句看,可知这位名为金清的新罗人,侨居牟平,还常到江南东道的明州一带经商。
新罗村除了具有通常的农业社区的性质与功能外,作为移民社区又具有服务性功能。尤其是登州东部沿海地区的几个新罗村,是作为唐朝与新罗之间的海上交通基地而存在的。从唐朝前往新罗以及日本的旅客,往往需要在此等候信风,补充粮食,甚至修理船只。因此,这些新罗村都发挥了迎送过往旅客的招待服务功能。由于它具有农村社区的性质,人们参与社区活动比较一致(如迎接圆仁),社区人际关系的感情色彩也较为浓郁。圆仁就曾两次居留赤山新罗侨民社区,受到友好接待。
关于新罗院和新罗馆,人们往往将它们混为一谈。其实,两者之间有着性质上的区别。新罗馆是唐朝政府设立的用以专门接待新罗官方使节的宾馆。它设在登州城内,是由于登州港已是唐罗海上交通的官方港口。从登州往长安,沿途则有驿馆与它相接。因此,新罗馆属于唐朝的驿运系统。这种官方馆驿机构不为民间服务,所以,圆仁在从登州至五台山的旅行中,只能借助于新罗院等机构。
新罗院是新罗侨民在佛寺内设立专门用以接待客僧的院馆。根据圆仁的记载,在登州文登县赤山法华院、青州城内龙兴寺、淄州长山县醴泉寺,都有新罗院存在。在赤山八月余,圆仁一直“寄住赤山新罗院,过一冬”。离别之时,“院主僧法清相送到勾当新罗使张押衙宅”。到青州龙兴寺时,圆仁也是由“直岁典座(僧)引向新罗院安置”。在淄州醴泉寺时,圆仁仍是由“典座僧引向新罗院安置”。可见这些新罗院都是附属于寺院的,并由新罗侨民所建立。为了提供寺院和新罗院的食粮之需,寺院周围应有一定规模的寺院庄田。除赤山法华院庄田一年可得五百石粮食外,据记载,醴泉寺也有庄园十五所。
二、新罗侨民社区与唐政府的关系
新罗侨民社区与唐朝政府之间的关系如何?具体地说,这些新罗侨民社区,是如韩国金文经先生所说,享有极大的自治权,甚至还享有一种特权——治外法权?还是如有的著作中所说:“新罗坊、馆之中皆有中国官吏负责管理”〔5〕(按:这里也是将新罗坊和新罗馆混为一谈)?
根据圆仁的记载,登州文登县有“勾当新罗所,去县东南七十里,管文登县青宁乡”。显然,这个“勾当新罗所”是一个专门管理新罗侨民的政府组织机构。在楚州以及泗州涟水县新罗坊,也有“总管”等官员负责社区事务。那么,这些官员是由新罗人担任,还是由中国人担任?他们的职权如何?这是考察新罗侨民社区和唐朝政府之间关系的一个关键。
在圆仁来唐旅行期间,文登县勾当新罗所的押衙一职一直由张泳担任。根据圆仁的记载,张泳还兼任新罗通事,是位新罗人。前文所引碑文中也有“鸡林金清押衙”之句,可知唐末仍有新罗人担任“押衙”一职。至于“押衙”张泳的职责,根据会昌五年八月唐武宗的敕书,“敕平卢军节度同十将兼登州诸军事押衙张泳,勾当文登县界新罗人户”。“勾当”含有管理、办理的意思。“押衙”作为一种武职官员,可能就是唐代文献中的“押官”。根据唐朝制度,“凡诸军事镇人,每五百人置押官一人。”〔6〕仅从到赤山法华院做法会的新罗人观察, 赤山新罗村的侨民就接近五百人的规模,所以由“押官”级别的官员来管理当地的新罗人户是合乎制度的。
管理楚州新罗侨民的官员级别更高。圆仁曾于会昌五年七月在楚州见到“总管当州同十将薛(诠),新罗译语刘慎言”;当大中元年(847年)六月圆仁再访楚州新罗坊时,刘慎言已接任“总管”,可见楚州 的新罗侨民事务官员也由新罗人担任。根据唐朝制度,“五千人置总管一人”〔7〕。这就意味着, 楚州地域内的新罗侨民数量相当于文登县新罗侨民数量的十倍左右。上述考察表明,有关著作中的所谓新罗侨民社区皆由中国官吏负责管理的结论是不符合史实的。
在新罗侨民社区的基层单位,则有“村老”、“村长”、“村保”、“村正”、“板头”、“专知官”等负责人。如圆仁于开成四年四月在海州东海县宿城村,企图以新罗僧侣的身份在此留宿,即被该村村老王良以圆仁不会说新罗语而识破。显然,这位村老是位新罗人。在赤在村,也有村保、板头、村正等人员。圆仁于会昌五年七月九日到达泗州涟水县新罗坊时,虽然当州总管同意他暂留该坊,但却“别有专知官不肯”。这位“专知官”,或许就是该坊的“坊正”。可见,在新罗侨民社区的基层,村长、村正、村老、村保、板头、专知官等人员,也表现着一种准官吏的角色。
那么这些管理官员和基层负责人是否像有的学者所说,在唐朝享有治外法权呢?我认为:唐朝的新罗侨民社区具有一定的自治权,从社区的管理人员都由新罗人来充当,到新罗侨民可以使用本国宗教仪式(如赤山法老院等),都可以看到这种自治权的存在。然而,这种自治权的范围仅限于社区生活和事务本身,它与中国土著村落社区的自治情况并无二致。新罗村和新罗坊作为基层的社区单位,完全受唐朝州县政府的直接管辖。这从下面的三个事例中可以得到证明:
第一,开成四年四月,圆仁等人故意脱离在海州启航回国的日本使团的船队,来到了宿城村新罗人住宅。圆仁冒充新罗人企图在此留住,村长王良通过笔谈指出:“和尚至此处,自称新罗人,见其言语非新罗语,亦非大唐语。见道日本国朝贡使船泊山东候风,恐和尚是官客,从本国船上逃来。是村不敢交官客住。请示以实示报,莫作妄语。只今此村有州牒,兼有押衙使下有三四人在此探候,更恐见和尚,禁捉入州。”显然,海州地方政府对于宿城新罗村有着公共安全事务的管辖权,宿城村村长无权私自接待被州政府寻查的外地客人留宿。
第二,开成四年六月,圆仁抵达文登青宁乡,受到新罗侨民的热情接待,留居在赤山法华院。七月二十四日,文登县地方政府下达“县贴”申斥该村村保等人员:“前件人(按:指圆仁等人)既船上抛却,即合村保板头当日状报,何得经今十五日然始状报?又不见抛却人姓名,兼有何行李衣物?并勘:赤山寺院纲维、知事僧等,有外国人在,都不申报!事须贴乡专老人勘事由。限贴到当日,具分析状上,如勘到一事不同及妄有拒注,并进上勘责。如违限,勘事不子细,元勘事人必重科决者!”由此可见,赤山新罗侨民村也无私自接待外国旅客居留之权,它完全被纳入到唐朝地方行政管理体系之中。
第三,当圆仁于会昌五年九月再次来到文登赤山新罗村时,赤山法华院即因唐朝中央政府的灭佛令而被拆毁,该院僧侣也被强迫还俗。圆仁“本意住赤山院,缘州县准敕毁拆尽,无房舍可居”,他只好住到村内民宅中。不久,从楚州传来消息,圆仁寄存在楚州新罗坊总管刘慎言家中的一些佛教经论,也因刘慎言惧怕唐朝政府发现和追究责任而被焚毁。这些情况表明:无论是新罗侨民社区的佛教寺院,还是新罗侨民私人收藏的佛教典籍,都不能幸免于会昌灭佛之难。
总而言之,新罗侨民在唐朝享有一定的自治权,而同时,唐朝政府对新罗侨民社区也行使行政司法权,不存在新罗侨民在唐朝享有治外法权的实例。
三、唐代新罗侨民社区形成的原因
在古代中韩关系史上,只有唐代曾在沿黄海西岸地区形成了一些新罗侨民社区。那么,这种新罗侨民社区是如何形成的呢?
唐代新罗侨民社区的形成,是新罗人移民来唐的产物。公元668 年新罗统一朝鲜半岛三国后,唐朝与新罗直接为邻,为新罗人移民来唐提供了地理上的便利条件。关于新罗人移居中国的原因,则应该从新罗和唐朝两个方面来考察。
裕贲新罗方面,由于它与唐朝之间在社会发展上的巨大差距,唐朝在经济文化上的高度繁荣,对于社会发展还相对落后的新罗人民,有着极大的吸引力。因此,一批又一批的新罗学子泛沧海来唐朝留学,一群又一群的新罗僧侣冒骇浪到中国求法。一些新罗商人也积极利用唐朝的经济繁荣开展多边贸易,他们甚至还利用新罗知识界对中国文化的热忱,来中国从事书籍贸易。如白居易曾以诗文知名,“当时士人争传。鸡林行贾售其国相,率篇易一金。”〔8〕新罗社会中的一些贫苦民众, 往往迫于灾害和饥饿,或来唐朝投军(如张保皋、郑年等人),或入中国求食。据韩国史书记载,在元圣王统治的787年、789年、790年、796年、797年,新罗京都(庆州)以及汉山、熊川等州, 曾多次发生大面积的饥荒。在宪德王统治的861年,因新罗“荒民饥, 抵浙东求食者一百七十人”。
一些因饥荒而被卖的新罗子弟,往往又被海盗组织转卖到中国成为奴婢。据821年唐朝平卢军节度使薛平奏:“应有海贼詃掠新罗良口,将到当管登、莱州界,及沿海诸道,卖为奴婢者。伏以新罗国虽是外夷,常禀正朔,朝贡不绝,与内地无殊,其百姓良口等,常被海贼掠卖,于理实难。先有制敕禁断,缘当管久陷贼中,承前不守法度。自收复以来,道路无阻,递相贩鬻,其弊尤深。伏乞特降明敕,起今已后,缘海诸道,应有上件贼詃卖新罗国良人等,一切禁断……”“敕旨:宜依。”〔9〕按:当时平卢军节度使治所在青州,管辖淄、青、 登、莱四州之地。所谓“缘当管久陷贼中”,是指自唐代宗永泰元年(765年)以后,李正已成为淄青节度使,形成了地方割据势力。淄青节度使身兼唐朝的海运押新罗、渤海两藩使,取得了对新罗的海上交通大权。于是,便借海盗力量大肆进行贩卖新罗人口活动。唐朝政府在消灭登莱沿海地区的割据势力后,即应平卢军节度使薛平之请,于821年下令 取缔这种掠卖新罗人口的活动。此后,唐朝政府又先后在823年和828年两次下达“不得买新罗人为奴婢。已在中国者,即放归其国”〔10〕的敕令。然而,仍有一些沦为奴婢的新罗人在放免后回国无路,“多寄傍海村乡”,也有一些人仍愿留居唐朝〔11〕,从而在沿黄海西岸形成了较为集中的新罗侨民社区。
与此同时,新罗政府也在张保皋的主动请求下对掠卖新罗人口活动进行干预和打击。828年,新罗政府任用张保皋为清海镇大使, 在新罗的黄海东岸建立起打击人口贩子的据点。据文献记载:“新罗人张保皋、郑年者,自其国来徐州,为军中小将……后保皋归新罗,谒其王,曰:遍中国以新罗人为奴婢,愿得清海镇,使贼不得掠人西去。其王与万人,如其请。自大和(827—835年)后,海上无鬻新罗人者。”〔12〕史实表明:张保皋不但有效地打击了掠卖新罗人口的海盗活动,而且还与在中国的新罗侨民势力取得联系,经营环黄海地区的国际贸易。如圆仁在到达赤山新罗院不久,就有张保皋派遣的大唐卖物使崔晕来寺慰问。此后,张保皋在新罗被杀后,崔晕又逃至涟水新罗坊避难。显然,唐代新罗侨民社区的发展,与张保皋海上势力的崛起也有直接的关系(赤山法华院就为张保皋所建)。
在中国方面,唐朝政府的对外开放政策和对新罗的特殊友好政策,也是新罗侨民社区形成的重要因素。
唐朝政府对于外国人移居中国,曾在737 年做出专门的政策规定:“化外人归朝者,所在州镇给衣食,具状送省奏闻。化外人于宽乡附贯安置。”另外,还可免去他们的十年赋税〔13〕。对于外国侨民在中国领土上所发生的民事纠纷,唐朝的法律也专门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14〕就是说,对于来自相同国家的侨民之间的案件,唐朝政府尊重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制度和风俗习惯,根据他们的俗法断案;而对于来自不同国家的侨民在中国发生的民事纠纷,则按唐朝法律断案。这种涉外立法,分别体现了当代立法的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的原则,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唐朝政府对于来华贸易的外商也采取了一些保护性措施。一方面,唐朝中央政府要求港口所在地的主要官员,要经常督察和防止市舶司官员私自对外商增税。另一方面,唐朝政府对于死亡的外商遗产的处理措施也逐渐放宽〔15〕。唐律中还有不少保护市场公平交易的法律条文,为外商,包括新罗商人来华贸易提供了法律保障。此外,唐朝政府还曾采取一些鼓励性措施吸引外国人来中国学习,对他们提供各种优惠待遇,这对邻近的新罗学子也具有一定吸引力。
在新罗统一三国前,唐朝政府即从外交上帮助新罗调解它与高句丽、百济之间的矛盾。当这种外交努力失败后,唐朝政府即与新罗结成军事同盟关系,共同出兵击灭百济和高句丽,并联军击败入侵新罗白江口(今锦江口)的倭军。此后,虽然唐朝与新罗政府之间曾一度围绕如何处置百济和高句丽的故地而发生争执,甚至兵戎相见,但双方外交往来仍很频繁。735年,唐朝政府正式承认浿江(今大同江)以南的高句丽、百济故地为新罗所有,唐玄宗又恢复执行高祖、太宗时期对新罗的特殊友好政策。他和其后的皇帝还将新罗视为“君子之国”,尽可能地满足新罗政府在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上的各种需求。唐罗两国官方关系的密切发展,也是新罗民间对华关系深入发展的积极因素。
中国沿黄海地区新罗侨民社区的形成,是新罗民间对唐关系深入发展的结果。而它的形成和发展,又促进了环黄海地区的中、韩、日三国间的经济文化交流。
从经济交流角度来看,不少新罗侨民在中国以经商和运输为业,活动于登州、莱州、密州、淄州、泗州、楚州、扬州、苏州、明州等地,促进了中国沿黄海地区各州县之间尤其是山东半岛与楚扬经济腹地之间的经济交流。也有不少新罗侨民,以繁荣的扬州为经济依托,穿越黄海,经营唐朝—新罗—日本三国之间的海上贸易。如圆仁在唐朝所结识的新罗人金子白、钦良晖、金珍等人就曾多次参加唐朝与日本之间的贸易。开成四年六月,圆仁到达赤山村时,即闻知在邻近的旦山浦停泊有两艘张保皋的交关船。所谓“交关”,即指两个国家之间的往来贸易。根据日本史料的记载,张保皋的交关船还曾贩运大批唐朝商品至日本博多的大宰府〔16〕。从文化交流角度看,新罗侨民也发挥了重要的媒介作用。如前所述,登州等沿海地区的新罗侨民社区还发挥了一种服务性社区的功能,他们为从唐朝渡黄海而去的旅客提供各种服务,又为从新罗渡黄海而来的旅客提供帮助和指导,发挥了文化交流的桥梁作用。
注释:
〔1〕 载林天蔚、黄约瑟主编《古代中韩日关系研究》, 香港大学亚洲研究中心1987年出版。
〔2〕 下引此书者不注。
〔3〕 《旧唐书·职官志》。
〔4〕 民国《牟平县志》卷九《文献志》“金石”类。
〔5〕 孙祚民主编《山东通史》上卷,山东人民出版社1992 年版,第203页。
〔6〕〔7〕《唐六典》卷五《兵部》。
〔8〕 《新唐书·白居易传》。
〔9〕〔11〕《唐会要》卷八六。
〔10〕 《旧唐书·穆宗纪》。
〔12〕 《全唐文》卷七五六。
〔13〕 《通典》卷六。
〔14〕 《唐律疏议》卷六。
〔15〕 见《全唐文》卷五六三及窦仪、苏晓《宋刑统》卷一二引文。
〔16〕 《续日本后纪》卷一○。
作者简介:陈尚胜,1958年生,山东大学历史系副教授。
原文出处:《历史研究》1996年第01期,第161-16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