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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委任劄付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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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张国旺,男,历史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史研究所副研究员,主要从事元史研究。

        摘   要       

劄付的广泛使用,体现了元代选官的灵活性,因此探究委任劄付对考察元代选官制度有着重要意义。作为委任文书的劄付,承袭金代旧制,并有所发展。其体式经历了由内容极简到渐趋丰富的过程,其书写多用八思巴字,汉文译注。其颁授机构不限于中书省和行省,尚包括内外百司以及投下机构等。所受劄付者有军官总把、百户和奥鲁千户,地方巡检、杂职官员和高级吏员。部分路、县级行政官员使用劄付委任,多是非常时期的临时举措。劄付与宣命、敕牒、付身构成了元代官吏委任文书体系。

       关键词       

元代;劄付;委任文书;文书体式;官员选任


元代委任劄付略论


劄付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官文书。徐元瑞《吏学指南》云:“劄付,《演义》曰:‘栉也。以木为牒,简笺之属。’又刺著为书曰劄,以文相与曰付。犹畀赐也。”《吏文辑览》卷二“劄付”条云:“大概与照会同,但上司行所属衙门居多。”《辞源》“劄付”条云:“官府上行下的文书,多指手谕。”无论“照会”,还是“手谕”,均指其行移文书的属性。黑水城文书中有元代劄付,李逸友对其进行了简略梳理。张重艳据此考察了劄付体式,推测称“元代劄付中,凡引用圣旨、诏敕或令旨时,文书末尾都用汉字书写由头,反之则不用”。杜立晖通过考索黑水城出土元代公文结尾类型,探讨了元代行省劄付的出台与下达问题。三者都是基于黑水城文书的研究,其中后两者均通过公文的结尾探讨元代劄付。然黑水城文书多为文书残卷,少有完整者。就劄付种类而言,黑水城所出劄付多局限于甘肃等处行中书省发给亦集乃路总管府的行移文书。其样本有限,种类单一,尚不足以全面展现元代劄付的整体状况。

就元代劄付而言,陈高华等先生认为:“元代二品以上官府发给下级官府的文书称为‘劄付’,如中书省对枢密院、御史台、六部,行省对宣慰司、路,御史台或行台对廉访司,文书均称劄付。另外由中书省或行省签发的流外官、吏员任命文书,也称劄付。”目前所见元代劄付似可分为三种:一是都省、御史台、枢密院等机构对所属机构的行移劄付;二是省、部、枢密院、宗教机构等机构给予所属品级较低官吏的委任劄付;三是集贤院等部门的封号劄付。由此劄付不仅作为一种行移文书,还可以作为委任文书或封号文书而发挥效用。今拟在前人研究基础上,试对元代委任劄付(封号劄付)的相关问题加以考索,以期有所发现。

委任劄付(封号劄付)的体式

劄付和宣命、敕牒一样都是元代官员的委任文书。劄付作为委任文书,当源自金代除授之旧制。《金史·选举志三·右职吏员杂选》:“除授,旧授劄付,大定三年始命给敕,以律科人为之。七年定制,验榜次勾取,如勾省令史之制。”《金史·百官志一》:“右三部检法职事同。原受劄付,大定三年命给敕。”可知金代劄付作为委任文书,当在大定三年之前给授。可惜至今尚未见到金代作为委任文书的劄付体式。

隆庆本《珰溪金氏族谱》中收录有一件劄付,为研究方便,现迻录如下:

(一)《元授震一府君治中劄付》

皇帝圣旨里,江浙等处行中书省所委总制官浙东道宣慰使都元帅:今拟前平江路十字翼万户府镇抚金震祖充徽州路添设治中。除已劄付本路,即便礼请本职之任署事外,合下仰照验,依上领职勾当施行。须议劄付者。

右劄付徽州路总管府添设治中金震祖准此。

至正十六年   月  日

帅押

此件劄付有起首语“皇帝圣旨里”,其颁授者为江浙等处行中书省所委总制官浙东道宣慰使都元帅,颁授对象则为金震祖,并非徽州路。从性质来看,此件劄付由浙东道宣慰使都元帅授予金震祖为徽州路添设治中而颁发的委任文书,与其中所称劄付徽州路“即便礼请本职之任署事”的行移劄付不同。笔者曾据此复原了作为委任文书之一的劄付体式,颇有些武断,也没有区别作为行移文书的劄付与委任文书的劄付之间的异同,实为不当。元代委任劄付的体式是否如此,需要更多的实证资料加以印证。

《济美录》《休宁县志》中也抄录有多件劄付,现迻录如下:

(二)《授郑安尹歙县劄付》

皇帝圣旨里,行中书省:今拟郑安充徽州路歙县知县勾当。所有劄付,须议出给者。

右劄付郑安准此。

至元十三年八月    日押    押

《济美录》定其名为《授郑安尹歙县牒》,然就其内容来看,并非敕牒,当为劄付。由“所有劄付,须议出给者”“右劄付郑安准此”文书套语来看,可将此件文书定名为《授郑安尹歙县劄付》。此件劄付的颁授时间为至元十三年(1276年),其发出当在元军占领徽州路之后,委任郑安为歙县知县。

(三)《承制授程隆休宁县尉劄付》

皇帝圣旨里,行中书省:今拟隆充徽州休宁县西尉勾当。所有劄付,须议出给者。

右劄付程隆准此。

至元十三年八月   日

此件劄付题为“承制”,当有所据。其主要内容为行中书省拟委任程隆为徽州路休宁县西尉。此件劄付与《授郑安尹歙县劄付》的时间均在至元十三年(1276年),即在元军占据徽州之后,其体式一致,均较为简单明了。前引《元授震一府君治中劄付》尚需“除已劄付本路即便礼请本职之任署事外,合下仰照验依上领职勾当施行”。由此可见至元十三年的劄付更为简单,元后期劄付的内容略有变化,似渐趋复杂。

(四)《授郑琏婺源县太白渡巡检劄付》

皇帝圣旨里,福建道宣慰使司同知副都元帅:据徽州路歙县住民郑琏随军克复婺源,四月十八日周坑临阵,擒获贼人洪德五、谢寿一、谢寿七、朱奇翁、汪礼五名。除名正典刑,验定功赏例合一官,保充婺源县太白渡巡检。具呈江浙等处行中书省统兵官平章政事荣禄照详施行外,所有执照,须议出给者。

右劄付巡检郑琏准此。

至正十三年    月    日

此件劄付与《元授震一府君治中劄付》的时间相距不远。从内容来看是福建宣慰使司同知副都元帅,拟保举郑琏为婺源县太白渡巡检一职,而出给郑琏的劄付。文书中“执照”恰恰说明了此件劄付的性质为委任文书。而福建宣慰使司同知副元帅需“具呈江浙等处中书省统兵官平章政事荣禄照详施行”。

综合以上四件委任劄付,大致可以复原出元代委任劄付的体式如下:

元前期委任劄付体式:

皇帝圣旨里,

某司:今拟某充某职。所有劄付,须议出给者。

右劄付某准此。

   年   月  日

元后期劄付体式:

皇帝圣旨里,

某司:据某事云云,今拟某(保)充某职。除某事外,所有劄付(执照),须议出给者。

右劄付某准此。

   年   月   日

元代作为委任劄付的体式主体和用语基本相同,起首语“皇帝圣旨里”,套语“所有劄付,须议出给者”“右劄付某准此”均一直存在。然前期显然较为简单,后期则需要交代委任的缘由和相应程序。相关文辞表述也略有不同。至于何时出现这种变化,尚待考察。

值得说明的是,前引至元十三年的两件委任劄付未见畏吾字。这是否代表此前的劄付未有相关文字,尚未可知。不过至元二十一年五月戊午,有敕云:“其宣命、劄付并用蒙古书。”“蒙古书”即“国书”,也就是用于官府公文中的八思巴字。目前见到的宣命、敕牒均存在蒙古书,《元史·刑法志一》云:“诸内外百司应出给劄付,有额设译史者,并以蒙古字书写。”遂可推知至元二十一年后的委任劄付应有蒙古书存在。只不过相关文献在抄录时省略掉罢了。

此外,集贤院“掌提调学校、征求隐逸、召集贤良,凡国子监、玄门道教、阴阳祭祀、占卜祭遁之事,悉隶焉”,其赠予封号也用劄付。封号劄付与委任劄付的体式略有不同。《休宁县志》收录有一件封号劄付,现迻录如下:

(五)《澄节处士朱宦劄付》

皇帝圣旨里,集贤院:切见徽州路儒人朱宦,性资明敏,理学渊源。造伊洛之前修,诚考亭之后裔。不求闻达,甘分山林。育才以济世为心,乐道而忘人之势。清名素著,雅号惟崇,尚德尊贤,移风易俗。可号澄节处士,宜令准此。

至正二年   月   日

这是目前仅见的一件封号劄付。虽然不能说明封号劄付的演变过程,但仍可从中看出封号劄付的大致体式,不妨复原如下:

皇帝圣旨里,集贤院:切见某人某事云云。可号某,宜令准此。

年   月   日

委任劄付的颁授机构

以上四件委任劄付的颁授机构有所不同,既有行中书省,也有浙东道宣慰使都元帅和福建道宣慰使同知副都元帅,可见其颁授机构并非仅限于中书省和行中书省。那么元代哪些机构拥有颁授委任劄付的权力呢?

蒙古前四汗时期,官制尚不完善,各机构多有委任属员的权力,故劄付的颁授机构并不清晰,见于记载者有行省和州等。庚子年(1240年),“本府权省高公授老孟万户劄付,充五军弹压”。刘成于宪宗八年(戊午,1258年)因战功“受行省劄付,遥授大王桥巡检管军百夫长”。范宽“受山东行省劄付,迁进义校尉,潍州老儿官”。“老儿官”即奥鲁官。其子范清民于丁巳年(1257年)“受本州劄付,充官医提领”。负责管理佛教事务的释教总管、都僧统或海云和尚等也可颁授劄付,如英悟大师由“阖界僧徒同□推举充台山僧判,于己酉年授西□总管劄付,辛亥年,授太原路五台山都僧统劄付,壬子年授海云和尚劄付”。

元初,军官劄付的颁授机构有行省大都督、经略使司及卫军都指挥使司等。中统四年(1263年),井涓“受本路行省大都督劄付,充潍州兵马钤辖”。季庭璋自中统三年(1262年),“受山东东路经略使司劄付,充武卫军正百户。至元五年,受右卫亲军都指挥使司劄付,升充总把,请上百户俸给”。宣授释教都总统则是颁授僧官委任劄付者。前揭担任僧判的英悟大师于中统二年(1261年)受宣授都总统劄付。

随着官制的完善,劄付的颁授也渐趋完善。中书省和行省成为劄付的主要颁授机构。劄付和宣命、敕牒一样,均为职官委任文书之一种,多由中书省颁授。至元十五年(1278年)五月甲午日,规定“诸职官犯罪,受宣者闻奏,受敕者从行台处之,受省劄者按察司治之”。“省劄”似指中书省或行省劄付。侍仪舍人受中书省劄付。至元二十年(1283年)议:“未入流官人员,拟充侍仪舍人,受中书省劄。”钱谷、税务、局院、仓库、学官等杂职官员均受省劄。中统四年(1263年)设立的御用器物局官,受省劄。腹里诸路行用钞库库使,受都省劄付。受给库提领,从九品,使、副受省劄。至大三年(1310年),诏定立办课例,院务官“五十锭之上为上等,设提领一员,受省劄”。诸色杂造局总管府所属镰网局大使一员、副使一员“并受省劄”。上都、大都貂鼠软皮等局提领所提领于至元二十七年(1290年)给从七品印,改受省劄。大德十一年(1307年),给从六品印,改受敕牒。至治三年(1323年),又改受省劄。仓库官,无论是收受通州、河西务仓攒运到干圆物斛的省仓,还是收受百姓送纳干圆结净、丁地税粮的河仓,“倶受省劄人员”。至元二十一年(1284年),腹里儒学教官例中,各路学正“受中书省劄付”。部令史、宣使亦受“省劄”。其中“省劄宣使,九十月考满,比依部令史例从七品”。控鹤伞子也受省劄。至元二十二年(1285年),拟“控鹤受省劄,保充御前伞子者,除充拱卫直都指挥使司钤辖,官进义副尉”。元贞元年(1295年),“控鹤提控奉旨充速古儿赤一年,受省劄充御前伞子”。秘书监刘义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受中书省劄付,担任辨验书画直长一职。

行省也有颁授劄付的权力。至顺元年(1330年)的一件文书中,“诸受行省劄付,充钱谷、湖务、水旱、站官人等,即系无禄杂职”,即钱谷、湖务、水旱、站官等杂职官都受行省劄付。行省还可颁授劄付于各路府州县学正、山长以及直隶行省之学录等。学官劄付的委任机构有一变化的过程。至元二十四年(1287年)正月,江浙等处行省劄付规定,各路学正“倶受行省劄付”,“学录,如直隶行省,祗受省劄”。诸州、散府学正一员,“受行省劄付”。“书院山长二员,祗受行省劄付”。浙西道宣慰使司劄付指出:江南“各路儒学学正、山长从卑司选保,申按察司体覆相应,申宣慰司,保呈省府,出给劄付”。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规定:“各省所属州县学正、山长、学录、教谕并受行省及宣慰司劄付。”大德时进一步强调“学录、教谕拘该行中书省亲邻路分拟受本省劄付”。此外,各省镇抚司令史,“于各万户府上名六十月司吏内选取,受行省劄”。行省还可颁授给万户府提控案牍、都目劄付。前揭委任劄付(二)(三)可知,行中书省在特定情况下可将劄付授予知县和县尉。

劄付作为职官委任文书并不限于由中书省、行省颁发,而涉及“内外百司”,包括省院、帅府诸衙门等。至元四年(1267年),中书省发布公文:“应给印官员,若受宣命及诸王令旨、或投下官员批劄、省府、枢密院、制府、左右部劄付者,验户给印”。此处“省府”指中书省,“制府”则指制国用使司。显然元初枢密院、制国用使司、六部(左右部)均可颁发劄付,任命所属官员。

枢密院是元代的中央军事机构。至元二十一年(1284年),又定蒙古奥鲁官:“千户奥鲁,亦设奥鲁官,受院劄。各千户奥鲁,不及一千户者,或二百户、三百户,以远就近,以小就大,亦设奥鲁官,受院劄。……若王令旨,并行省劄付、枢密院劄付经历,充中下万户府知事。行省诸司劄付,充提控案牍,并各翼万户自设经历、知事,一例倶作提控案牍,受院劄。”“院劄”即“枢密院劄付”。可知枢密院可用劄付来任命蒙古千户奥鲁官、中下万户府知事和各翼万户提控案牍等军官。大德四年(1300年)拟定:“案牍年过五旬,已历四考者,于千户所知事内定夺外,及两考、四十五以下发补各卫令史,若不及考者,止于案牍内铨注,受院劄。”延祐六年(1319年),枢密院议定:“各卫翼都目得代两考者,拟受院劄,提控案牍内铨注。”而“各卫提控案牍,年过五旬,已历四考者,升千户所知事,不及两考者,止于案牍内铨注,受院劄,通理一百二十月,于千户所知事内选用”。此处“院劄”即指枢密院劄付。枢密院以劄付委任各卫翼提控案牍无疑。除枢密院外,各卫也可颁授劄付,委任军官。前揭季庭璋于至元五年(1268年),受右卫亲军都指挥使司劄付,升总把,请上百户俸给。

制国用使司,又称“制府”“制司”。至元三年(1266年)正月,阿合马请立制国用使司“专总财赋”,至元七年(1270年)废罢。故制司颁授劄付当在至元三年正月至至元七年正月间,其颁授对象与其管理财赋的下属机构有关。“大都太仓、上都太仓,秩正六品,掌内府支持米豆,及酒材米曲药物。至元五年初立,设官三员,倶受制国用使司劄付。”

六部。中统元年(1260年),忽必烈以吏、户、礼为左三部,工、刑、部为右三部,后有所变更。至元十三年(1276年)定制为六部。前揭至元四年资料可知,左右部有授予劄付的权力。吏部常颁授劄付以委任钱谷、院务等杂职官,即有“应受省部劄付管钱谷院务杂职等官”。河西务行用库副使受吏部劄。五十锭之上的上等院务官中大使,受部劄;二十锭之上的中等院务官中的大使、副使以及二十锭之下的下等院务官中的都监、同监“倶受部劄”。李济即受“部劄,辅岩商酒监”。郊坛库藏都监则受部劄。此处“部劄”均为“吏部劄付”。此外,至元十四年(1277年),覆实司司吏,“倶受吏部劄付”。至大三年(1310年)、延祐二年(1315年),议定和林路总管府提控案牍受“部劄”。元统二年(1334年),秘书监关文所引苫思丁管勾状称:“在前初立本监,权设管勾,止授中书吏部劄付,即与改授敕牒流官大有不同。”吏部劄付还可授予回回令史、奏差等吏员。沙不丁“至元十年十一月、至元十四年三月,受中书吏部劄付”,为回回令史。刘守让“至元二十年九月二十四日受吏部劄付”,为秘书监奏差。兵部有授予劄付的权力。延祐五年(1318年)十月,中书省兵部言,“各路设置提领,止受部劄,行九品印,职专车马之役”,可见各路提领站赤官受兵部劄付。中书礼部颁授的劄付则多为封号劄付。如王昭德“祗受中书礼部劄付,荐以秀溪居士之名”。

随路诸色人匠都总管府、管领本投下大都等路怯怜口民匠总管府、金玉府、太府监等机构也有颁发劄付的权力。大都等路诸色人匠提举司所辖盆钵局大使一员、副使一员、直长一员,管纳色提领一员,以及至元九年(1272年)时所置上都、大都貂鼠软皮等局提领所提领二员,均“受府劄”。此处“府劄”当指“随路诸色人匠都总管府劄付”。管领本投下大都等路怯怜口民匠总管府所属管民提领所凡三:大都路兼奉圣州提领六员,曹州提领二员,河间路提领三员,“受本府劄”,而管地提领所凡二:奉圣州提领三员,东安州提领三员,“受本府劄”。“本府”即“管领本投下大都等路怯怜口民匠总管府”。至元九年所设大都等处玛瑙局,管领玛瑙匠户五百有奇,所置提举三员,“受金玉府劄”。太府监对所属机构人员也有委任之权。王浩“以艺业精妙,受太府监劄付,充采石局提举、司石局提控”。此外,大德三年(1299年),修建五台山大殿,于洪“宣授修内司给降劄付,充忻州等处大小木局提控”。

宣徽院。淮安州屯田打捕提举司所辖十处抽分场提领所、圆米棋子局、软皮局、常湖等处茶园提举司提领所辖七处提领所、建宁北苑武夷茶场提领所中的正、同、副提领“倶受宣徽院劄付”。皇庆元年(1312年),阑遗监“委将去的不阑奚赤每,教阑□(遗)监官人定拟与俺文书呵,依着俺准了的文书,教阑遗监官出给劄付委付将去者”。即阑遗监所设提领人等需要“经由阑遗监拟呈,宣徽院准设,出给劄付”。大司徒可给其所属匠官颁授劄付。前揭郭文炳于大德五年(1318年)授宣徽院劄付,“充弘州管领种田纳口人户都提领”,后再授“大司徒劄付,管领太原路人匠家属提领勾当。”

詹事院(徽政院)。至元十九年(1282年),立詹事院,“备左右辅翼皇太子之任”。太子真金去世后,“乃以院之钱粮、选法、工役,悉归太后位下,改为徽政院以掌之”。此后詹事院屡置屡废,最终被储政院所代替。而内宰司柴炭局“以东宫位下民一百户烧炭二月,军一百人采薪二月,供内府岁用,立局以主其出纳”,所设提领、大使、副使三员,“倶受詹事院劄”。大都等路诸色人匠提举司所辖双线局提领一员、副使一员,“受詹事院劄”,大小木局大使一员、副使一员,“受詹事院劄”。成制提举司所设达鲁花赤一员、提举一员、同提举、副提举各一员,上都、大都貂鼠软皮等局提领所所属画油局大使一员、副使一员、直长一员,大都奥鲁提领所提领一员,上都奥鲁提领所提领、同提领各一员,上都异样毛子局大使一员,副使一员,上都毡局大使一员,副使一员,直长二员,上都斜皮等局大使一员、副使一员,上都隆兴等路杂造鞍子局提领一员,大使一员,直长二员等,均“受詹事院劄”。西山煤窑场所设提领、大使和副使则“倶受徽政院劄”。昭功万户都总使司所辖供用库秩从九品,大使、副使各一员,“受徽政院劄”。

通政院与太医院。至元二十三年(1286年,丙戌),董义因庇荫,“蒙通政院官给降劄付,令充密州站赤提领,掌管印信勾当”。元贞元年(1295年)二月,陕西行省备陕西等处诸站总管府申:“凤翔府提调站赤官,不关本府照验专设站官人等,将公选定岐山站官,祗受通政院劄付人李进玉替离,未审合无提调官选用火铳,本府归一区处设立。”可见通政院颁授委任劄付予站官。大都惠民局置于中统二年(1261年),“掌收官钱,经营出息,市药修剂,以惠贫民”,“受太医院劄”。至元二十年(1283年),范清民“复受院劄,充本州(潍州-引者)医学正”。“院劄”即太医院劄付。

宗教机构中,都道录司与宣政院也有颁授委任劄付的权力。都道录司颁授劄付委任道录。至元十八年(1281年),重庆道录即受西蜀都道录司劄付。至元辛卯(1291年)春,张居敬“授太原路都道录所劄付,充本宗门下提领勾当”。宣政院及其行院也可颁授劄付委任僧官。中统二年(1261年),前揭英悟大师即授宣授都总统劄付。天历戊辰年(1328年),高丽宗主尚希古“领宣政院劄,住常乐”。至正七年(1347年),“承行院劄”,主惠安禅寺法席。

地方行政机构中,宣慰司、路总管府乃至州县等均有授予劄付的权力。江浙行省至元二十四年(1287年)正月的一件劄付指出:路设“学录二员,如直隶行省,祗受省劄,如宣慰司所辖,止受本司劄付”,“直学二员,止受本路劄付”,诸州、散府“学录一员,如宣慰司所辖,受宣慰司劄付”,“县学教谕,许设二员,止受本路劄付”。可见宣慰司所辖路府州学录,受宣慰司劄付,而路设直学、县学教谕则受本路劄付。浙西道宣慰使司的一件公文云:江南各路学录“保申宣慰使司给劄”。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至元新格》规定:“各省所属州县学正、山长、学录、教谕并受行省及宣慰司劄付。”医学正所受劄付则由宣慰使司授予。腹里诸路行用钞库库副“受本路劄付”。前揭州官医提领、县医工劄付则由州、县等机构颁授。此外,地方转运机构,如转运使司、海道运粮万户府、运粮上万户府、漕运使司分司均可颁授劄付。

宣慰司都元帅等也给其下属官员颁发劄付,予以任命。《经世大典》云:“受省院劄付、帅府诸衙门劄付官员,若亲自部领军人扰民者,或因殴伤人命,此两项,但犯罢职。”“帅府”即“宣慰司都元帅府”。前揭浙东道宣慰使都元帅、福建道宣慰使司同知副都元帅也可分别授予路治中和县巡检等劄付。万户府也有出给劄付的权力。胡祗遹《紫山大全集》载,萧世昌“九岁袭爵,受万户府劄,充鄂勒千户”。

投下机构也往往颁授劄付,选任投下官吏。管领本投下大都等路怯怜口民匠总管府所辖织染提举司副提举一员、都目一员“倶受安西王傅劄”。此外,刘聚因“明演三元,颇通九数”,于至大二年(1309年)受都达鲁花赤劄付,充投下冠婚定宅葬阴阳提领。

由上可知,蒙古前四汗时期即有委任劄付之颁授,其直接来源当为金代“旧制”。作为委任文书的发出机构并不限于中书省。中央机构中的枢密院、制国用使司、六部、宣徽院、徽政院(詹事院)、太医院、宣政院、通政院以及部分工匠局院。地方机构中,行省、宣慰司、路、州县等都可授予所属机构或人员劄付。宣慰司都元帅府、万户府和一些专司机构均可颁布给下属颁发劄付予以委任。投下王傅府也常颁发劄付,委任所属机构相关人员。

委任劄付的接受者

目前见于记载者,蒙古前四汗时期和元初劄付曾颁发给弹压、巡检管军百夫长、奥鲁官、正百户、总把以及官医提领,僧人则可受劄付担任僧判等僧官。这一时期军官所受劄付较多,或与当时将领拥有较大的自主委任权有关。随着元代官制的完善,劄付的颁授渐成制度。目前见于记载的受劄付的官吏中,有学官、钱谷、税务、局院、仓库、湖务、水旱、站官、僧道官等杂职官,军官中的千户翼奥鲁官、中下万户府知事、随朝各卫千户、百户、镇抚所提控案牍、令史、都目,也有部令史、回回令史、宣使、提控案牍、都目、司吏、奏差、管勾等高级吏员,还有投下官吏。

所受劄付官员供职的机构与颁授劄付的机构往往存在着隶属关系。所隶机构不同,所受劄付也不尽相同。以学官为例,其所受劄付者,限于学正、学录、教谕以及书院山长。至元二十一年(1284年)的腹里儒学教官体例规定,腹里地区各路学正、学录受中书省劄付。至元二十四年(1287年)比照腹里地区规定,江南地区各路学正、学录、诸州散府学正、书院山长受行省劄付,各省所属州县学正、山长由宣慰使司选保,申按察司体覆相应,申宣慰司,保呈省府,出给劄付。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规定各省所属州县学正、山长、学录、教谕并受行省及宣慰司劄付。路学录如直隶行省,则受省劄,如宣慰司所辖,则受宣慰司劄付。直学则受本路总管府劄付,诸州散府中的学录如宣慰司所辖,则受宣慰司劄付。县学教谕则受本路总管府劄付。

赵天麟曾建议:“凡仓场库务之诸官,旧系省部出付身者,今并宜以敕牒分品次之高低,视城郭之可否而设之。凡钱谷官系旧随路出付身者,并以行省劄付增崇其职。”显然元初部分钱谷官或由随路出给付身,仓场库务诸官则由省部出给付身。付身是较劄付更低一级的委任文书。可见,当时的钱谷官和仓场库务诸官的级别并不高。赵天麟提到的情况当在元初。早在至元五年(1268年),大都、上都太仓所设仓库官即受制国用使司劄付。至元二十一年,钱谷官中税务提领历三界,受省劄钱谷官,其升转则“再历三界,始于资品钱谷官并杂职任用”。至元二十八年,太府监行内藏库子,三周年为满,省劄钱谷官内迁叙。元贞二年(1296年)六月,吏部拟定仓官短少粮斛黜降等第:河仓“仓官倶受省劄人员”,显然河仓仓官已受中书省劄付。大德元年(1297年),中御府奉宸库库子,“以三周岁为满,拟受省劄钱谷官”。可见仓库官、钱谷官受劄付的情况元初即已存在。“省劄钱谷官”已经成为元代职官体系中的重要群体。至大三年(1310年)定立的办课例规定:经办课额在五十锭之上的上等院务中的提领受省劄,大使以及二十锭之上的中等院务大使、副使,十锭之下的下等院务都监、同监等受部劄。

除省劄钱谷官外,钱谷官也有受其他地方行政机构或专司机构劄付者,其所属关系更为明显,无论宣慰使司奏差,还是县税务使均隶属宣慰使司,而税务提领、盐局官均属转运司。大德二年(1298年),郭德元“两授河东山西道宣慰使司劄付,充本司奏差,次充定襄县税务使”,其子郭文炳“复授宣慰使司劄付,拟充本县税务使”。郭用成年后,“授山东东西道转运司劄付,委充官差,兼潍州税务提领勾当”,其子郭仁信“累授山东转运使司劄付,委充北海局官勾当”,即充任盐局官。李和于至大三年受山东东路盐运使司“给以劄付,充本县盐局官”。王德和于泰定年间受转运司劄付,充盐局官。

局院官所受劄付颇为复杂。劄付的颁授机构多是其所隶局院。如大都等路诸色人匠提举司所辖盆钵局大使、副使、直长、管纳色提领和上都、大都貂鼠软皮提领所提领皆属随路诸色人匠都总管府,受府劄。而大都路奉圣州提领、曹州提领,河间路提领,东安州提领与管领本投下大都等路怯怜口民匠总管府也是隶属关系。大都等处玛瑙局提举则隶属金玉府。此外,地方官医提领最初由本州劄付委任,至元十九年(1282年)则受宣慰使司劄付,兼领官医提领,次年则受太医院劄,充任州医学正。各府州站赤提领由通政院劄付进行委任。宗教机构中,僧判、道录乃至寺观住持、本宗提点多受宣政院、都道录司等劄付。

军官所受劄付,元初有路经略使司、各卫授予所属总把或百户(百夫长)。所授总把的委任劄付有出自路总管府、招讨使、礼部尚书断事官、元帅府等机构,不同机构颁授的变化当与其所处的非常状态以及委任权力有关,最终劄付的颁授由枢密院执行。至元二十一年,枢密院不仅授予千户翼奥鲁官劄付,而且授予中下万户府知事和随朝各卫千户、镇抚所提控案牍和各省镇抚司令史等劄付,劄付受给者的范围有所扩大。延祐六年(1319年)规定,各省镇抚司令史受行省劄付,各卫翼都目则受枢密院劄付。

陈高华等先生认为接受劄付的群体是“流外官、吏员”。吏员主要指高级吏员而言。流外官之说,则源自隋唐时期。《资治通鉴》云:“杂色补官不入品者,谓之流外官。”王恽曾指出:“旧例:仓库、院务皆系流外官除授。”“旧例”似指金制,故金代劄付的接受者包括仓库官和院务官在内的流外官。元初继承金制,仓库、院务等官多由流外官除授担任。接受劄付者中,大多为“未入流官人员”。至顺元年(1330年),除仓库院务官外,侍仪舍人即为“未入流官人员”,其一考后才可以除九品。至大三年(1310年),郊坛库藏都监“受省劄者历一考之上;受部劄者历两考之上,再历本院属官一任,拟于从九品内叙”。显然无论受省劄还是受部劄,郊坛库藏都监最初均为流外官。

然所受劄付者并非全为流外官,部分受劄官员有一定的资品。至元十二年(1275年)以前,“受宣敕省劄付人员,依管民官例,拟准已受资品”。显然至元十二年以前,受劄付人员是有资品的。至元四年(1267年),中书省指出:“应给印官员,若受宣命及诸王令旨、或投下官员批劄、省府、枢密院、制府、左右部劄付者,验户给印。”此处受“省府、枢密院、制府、左右部劄付者”均为“应给印官员”,似有一定资品。至元六年(1269年),接受省劄的部令史,“注从七品职事”。常熟等处茶园都提举司,所设提领所七处,每所各设正、同、副提领各一员,倶受宣徽院劄付,掌九品印。供用库,秩从九品,大使、副使各一员,受徽政院劄。各路站赤设置提领,“止受部劄,行九品印,职专车马之役”,可见站赤提领似为九品。行用库副使也在杂职官之列,其品秩为从八品,腹里四十二处行用库副使“受部劄”,而江南三十六处、陕西一十二处行用库副使则“受行省劄付”。从现有资料来看,受委任劄付的官员品秩多在七品以下。劄付的接受者当与出给机构存在归属关系,却与资品似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需要说明的是,所受委任劄付官吏除军官、杂职官和吏员外,更有地方行政机构中的“民职”官,如知县、县尉、路总管府添设治中以及巡检等职。前引委任劄付中,郑安充任徽州歙县知县是在至元十三年(1276年)八月。元代歙县虽为依郭上县,知县资品为从六品,似不应颁授劄付加以委任。然当时应为元军刚刚占有徽州地区。至元十四年(1277年),才升徽州为路。由此让郑安充任徽州歙县知县是元初的临时任命,或为权宜之计。前引承制委任程隆休宁县尉劄付,系年同为至元十三年八月,其原因似与郑安所受徽州歙县知县劄付之举别无二致。其中“承制”一词更说明行中书省这一委任的便宜之实。至正十六年(1356年),平江路十字翼万户府镇抚金震祖拟充徽州路总管府添设治中。按平江路十字翼万户府镇抚当颁授委任劄付,而充任徽州路总管府添设治中。徽州路为上路,所设治中秩正五品。由镇抚直接提升为正五品的治中显然是非常之举。而“添设治中”也恰恰说明了这一点。由此地方行政中的知县、县尉和总管府添设治中所用的委任劄付都是非常时期的特殊资料。

元代县置巡检司,设巡检一名,“巡检之名品,系流外之职,所掌从九品印信,专以警捕盗贼,不为不重”。巡检分为腹里巡检和行省所设巡检,任职一般均以劄付委任。腹里巡检受中书省劄付,行省所设巡检则“倶受行省劄付充任”。“腹里江南巡检,与院务仓库官,皆受省劄、行省劄付、吏部劄付,倶无公服。”所谓“省劄”即中书省劄付。巡检似也有受吏部劄付者,但目前并未见到相关案例。现有文献中还看到有所受江淮行尚书省劄付巡检。《应宜儿赤猎虎记》末题“江淮等处行尚书省劄付钟离县遗碑市巡检王侃、郭直立石”,显然担任钟离县遗碑市巡检的王侃、郭直所受者为江淮等处行尚书省劄付。至正十八年(1358年),郑琏因随军收附婺源,在周坑率人擒获五名贼人,论功行赏,例合一官,保充婺源县太白渡巡检。这次委任是福建道宣慰使司同知副都元帅按照选任通例保举郑琏充任婺源县太白渡巡检,同时须具呈江浙行省统兵官平章政事备案。可见福建道宣慰司也可颁授巡检劄付,以任其职。

余 论

宣命、敕牒和劄付构成了元代官员任命的全部文书类型。劄付作为委任文书,与宣命和敕牒有相同之处,都需中央认可。但与宣敕的颁授不同,劄付虽然经过中央认可,然多由内外诸司颁授给其下属官吏,带有较强的随意性。正如元统二年(1334年)秘书监管勾苫思丁所言:“卑职与太府寺监管勾倶系正八品级,又兼专管御览图书、禁书、经典一切文字,不为不重。在前初立本监,权设管勾,止授中书吏部劄付,即与改授敕牒流官大有不同。”显然在他看来,劄付作为委任文书之一种的效能与敕牒有着很大的不同,这也是他进一步要求比例给降行使印信,以“庶免白文字窒碍禁例,官不虚设,事得成就”的原因所在。

元代委任劄付体式最初似因袭金代旧制,尔后有所完善。其体式由元初的极简模式,后期增加了推荐保充之理由,从而使内容渐趋丰富和充实。就现有资料来看,元代委任劄付之体式和宣命、敕牒之体式趋于一致,都具有简化的特点。就其书写文字而言,至元二十一年明确规定“其宣命、劄付并用蒙古书”。就现有宣敕而言,“蒙古字书,汉字副本旁注”,即蒙古字书才是正本文字,汉字仅是“副本旁注”而已。元代委任劄付亦应如此。现有资料仅见汉文,当为抄录时省略了蒙古字书。

元代委任劄付的颁授机构涉及内外百司,除中书省和行省外,还有枢密院、制国用使司、六部(主要是吏部、兵部和礼部)、宣徽院、詹事院(徽政院)、通政院、太医院、宣政院和部分工匠局院等,地方机构中则包括宣慰司、路总管府乃至州县,还有万户府、宣慰司都元帅府,一些专司机构及地方都道录司和行宣政院等等,甚至是投下。其颁授机构的空前庞大既体现出这些机构用人权的灵活性,也体现出元王朝国家治理抓大放小的特点。其委任官吏虽有少许知县、县尉等,但多为军官中的千户奥鲁,各卫所百户、总把、镇抚所提领、令史、都目,学官、仓库、局院、钱谷、税务、水旱、站官、僧道官等杂职官和高级吏员。有元一代,流外官的意识似并不浓烈。部分杂职官虽有资品,但多数场合仍被与“流官”区别开来。

需说明的是,元代较低级吏员和差使人员的委任文书则用付身。杜立晖已对黑水城文书中的付身文书作了考察,指出元代付身“往往颁发给职级低微或没有职级的官吏和差役等人”,总体认识是正确的。官员被授予付身者颇为少见,而所受付身者多为低级吏员和差使人员。一般说来,所受付身的级别较劄付要低。如前引赵天麟所云:“凡钱谷官系旧随路出付身者,并以行省劄付增崇其职。”王和“至元己丑岁,受运粮千户付身,充权百户勾当。至元庚寅岁,复保授运粮上万户府劄付,充百户勾当”。元贞二年(1296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著作郎要求对孔思逮等五名敬业的书写“出给劄付,似为激励”,但最终秘书监“依准所保,出给付身”而已。总体看来,似可认为,宣命、敕牒、劄付、付身构成了元代官吏委任文书体系。这一体系的直接来源当是金代旧制,元代则在其基础上有所完善和发展。


 编者注:


此文发表于《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2期第16—27页。为方便手机阅读,微信版删除了注释。如果您想引用原文,请查阅《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网站或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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