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雪香, 厦门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摘 要:日本割占台湾之后, 福建成为台湾总督府“对岸经营”及日本“南进”政策的重要目标。为了在福建扶植潜在势力, 日本领事馆庇护、放任台湾籍民 (1) 走私贩卖鸦片。台湾籍民借着治外法权的庇护, 垄断了福建的鸦片市场, 使福建烟毒泛滥, 屡禁不止;而日本当局也从籍民的鸦片收入中得到“南进”政策各种活动所需的经费。全面抗战爆发后, 日本海军再次利用台湾籍民在厦门、金门等占领区实行鸦片专卖制度, 一方面为占领军和傀儡政府提供财源, 另一方面利用“交通船”把鸦片运往内地套取粮食, 以解决军粮供应, 并为日军搜集各种情报。总之, 日本是把鸦片和其他麻醉品作为征服中国的工具使用, 而台湾籍民则成为日本鸦片政策的棋子。
关键词:20世纪上半叶; 日本; 福建; 鸦片政策;
The Opium Policy of Japanese in Fujian in the First Half of the 20th Century
Zhou Xuexiang
日本割占台湾之后, 在台湾实行鸦片专卖制度, 此后, 鸦片成为日本侵华的主要政策工具之一。日本在侵略中国的过程中, 在占领、控制地区实施了不同的鸦片政策。目前, 国内外学界对于日本在台湾、伪满洲国、伪蒙疆地区及青岛等地的鸦片政策已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 (2) 但是, 对其他地区的研究则相对薄弱, 尤其是福建。日本自1898年强迫清政府声明不将福建让与或租给别国后, 将福建视作其势力范围, 企图利用福建与台湾的历史关系及一衣带水的地理条件, 以福建的人力物力巩固日本对台湾的殖民统治及经济开发;另一方面, 将日本的势力由台湾渗透到福建, 逐渐培植日本在华南的势力, 为其所谓“南进”政策服务。 (3) 抗战爆发后, 厦门、金门、南日岛等福建沿海岛屿相继沦陷, 省会福州也两度沦陷。由于福建与台湾的特殊关系, 抗战前后日本在福建的鸦片政策与其在华其他占领、控制地区不尽相同, 本文拟根据日本亚洲历史资料中心 (http://www.jacar.go.jp) 及海峡两岸的档案文献等相关资料作些探讨。
一、全面抗战前庇护放任台湾籍民在福建贩卖鸦片
日本1897年开始在台湾实行鸦片专卖制度, 从中获得巨大利益, 试图扩及到中国大陆。1916年9月, 台湾总督府专卖局长加来佐贺太郎在《支那鸦片制度意见》中声称:“作为东洋文明主国的日本帝国在对友邦支那的鸦片政策方面, 应不惜以文明进步手段给予援助。应当发奋进取……使中国政府仿照我帝国根据渐禁政策所建立的专卖制度以确立他们的政策, 并在实行中把它置于我最有管理经验的帝国的指导之下。”《意见》并就在中国各地实施鸦片专卖所得利润及其具体办法作了估算和周密筹划。 (1) 以鸦片专卖制度作为侵略掠夺、殖民奴役中国的工具的险恶用心跃然纸上。与台湾一水之隔的福建首当其冲, 而在福建的台湾籍民则成为日本实施鸦片侵略的工具。
(一) 台湾籍民与福建的鸦片问题
1906年9月, 清廷颁布了禁烟上谕, 拟定10年内革除鸦片之害, 拉开了清末禁烟的序幕。此后, 相继颁布了《禁烟章程》《稽核禁烟章程》等条文, 对鸦片的种植、吸食、戒绝及进口等方面都做了严格的规定。作为虎门销烟主将林则徐家乡的福建, 早在1905年即已在林则徐曾孙林炳章等人的倡议下, 在福州成立福建去毒总社, 开展禁止烟毒的斗争。清廷颁布禁烟令后, 福建当局关闭了福州700间鸦片烟馆, 接受禁烟治疗者高达1万人。 (2) 到1911年, 鼓浪屿约12家鸦片馆被关闭, 厦门城内的鸦片馆也从原有的125家减少到65家, 吸食者须交费登记以获得吸食许可证。从这年12月31日起, 波斯土鸦片被禁止输入。福建的鸦片种植也被禁绝。鉴于福建禁烟的成功, 根据1911年中英《禁烟条件》, 英国宣布自1914年5月1日起禁止向福建输入印度鸦片。因此, “合法”的鸦片贸易在福建省绝迹, 但非法的贸易却仍兴盛不衰。在1915年至1917年间, 从台湾和其他地方运来了大量的鸦片等毒品。 (3) 这无疑与日本有关。
1919年2月14日《纽约时报》报道:“于日本人势力强大的地区, 无论何处皆旺盛地进行麻药交易, 透过大连扩散至伪满洲一带以及邻近各省, 透过青岛流入山东省以及安徽、江苏地方。同时由台湾以发动机渔船将鸦片、其他违禁品及吗啡等走私进入中国, 再散布至福建一带及广东北部。到处都是由在治外法权下之日本人所贩售。”而“华南则由中国人来贩卖, 他们皆是台湾住民, 持有受日本保护的旅行券”。 (4)
这些在华南的“持有受日本保护的旅行券”的台湾住民, 被称为“台湾籍民”。由于福建与台湾在血缘、地缘、经贸等方面的密切联系, 日本割占台湾时期, 有许多台湾籍民居留在福建。根据日本外务省的统计, 抗战爆发前, 来到大陆及港澳地区的台湾籍民, 85%左右是在福建。 (5) 在福建的台湾籍民, 主要从事工商、医药、农林渔矿等正当职业, 但有相当部分从事贩毒、赌场等“特种营业”。据统计, 1916年, 厦门市街共有255间鸦片烟馆, 其中由台湾籍民直接经营或者将名义出借的有237间, 约占93%, 另有3间是日本内地人经营。 (6) 台湾籍民把门牌借给当地人开设鸦片烟馆, 每月可得百圆收入; (7) 私营烟馆则每月纯利不下200圆。 (8) 福州在住的600名台湾籍民中, 经营鸦片烟馆的约有90家, (9) 另有许多籍民把名义借给当地不良之人开设烟馆或赌场。台湾籍民不仅经营鸦片烟馆, 在鸦片走私中也扮演重要角色。根据报告, 福州的一部分台湾籍民, 利用中国官员不敢向籍民出手的特权, 受雇担任自马尾到福州间运送鸦片的任务, 报酬为每次银币30—50元。此外, 也有与船员相勾结, 利用大连到福州的日本船, 由船员夹带而入者。 (1) 当时福州市场的鸦片, 有一部分是经大连、青岛等处而至的台湾总督府专卖局的产品。在台湾售价每罐24圆的烟膏, 到福州则可以叫价到七八十圆以上。 (2) 也有自台湾夹带鸦片烟膏而至的, 日本人要比台湾籍民为多。此乃由于在基隆搭船时, 海关人员对台湾籍民都加以严格检查, 但是对日本人所提的行李几乎都不检查之故。不止烟膏, 就是吗啡也日渐增多, 也都几乎是由滞留福州的日本人所带入。 (3) 在厦门, 由于台湾鸦片的大量输入, 以致厦门海关雇用台湾籍民来侦查台湾船。 (4) 走私到厦门的台湾鸦片, 有一部分经重新包装, 以台湾鸦片七分、中国内地鸦片土三分的比例混合成一种新烟膏, 再将此装入与安南烟同样的黄铜容器内, 冒称是安南烟膏。这种产品仅走私到汕头者, 每个月约有2 000两 (百匁装合约200罐) 。 (5) 厦门领事馆所辖的泉州一带, 也有“相当多的商人, 直接自台湾购买后, 利用各种巧妙的手法, 隐藏在行李当中而后带回”。 (6)
1917年9月, 孙中山在广州建立护法军政府, 准备北伐。掌握福建军政大权的北洋军阀李厚基为进攻广东, 加紧扩军备战, 为筹措经费, 竟勒令农民栽种罂粟抽税, 使鸦片烟毒遍及全省。1922年11月, 臧致平发动兵变驱逐李厚基, 福建陷入军阀混战时期。军阀周荫人获得福建军政大权后, 亦诱迫农民种植罂粟征收烟苗捐, 还征收所谓禁物税、烟土捐、烟灯捐等, 使得全省不少地方尤其是闽南一带罂粟遍地, 烟馆林立。 (7) 在这种形势下, 台湾籍民鸦片业者的势力迅速扩张。在厦门的台湾籍民曾厚坤以100万银元承包晋江、南安、惠安等地的鸦片税。年起, 台湾籍民有力者承包了厦门禁烟查验所, “每月享有1 300余元补助金及比当地人更优越的权利”, 以致鸦片经销商数十户, 烟馆经营者约200户, 借贷名义者200户, “直接间接所获得的利益不少”。 (9) 据日本领事馆调查, 1926年4月, 在厦门的台湾籍民中以鸦片为生者计470户、1 931人, 此外尚有与禁烟查缉处有关者120人, 因而实际依赖鸦片谋生之台湾籍民, 应为2 051人, 占厦门台湾籍民总数的1/4。当时与台湾籍民有关的鸦片烟馆328户, 占厦门鸦片烟馆总数383户的85.6%;鸦片原料进出口商77户, 占厦门总数87户的88.5%;鸦片烟膏售户65户, 占厦门总数83户的78.3%。其比例之高, 连厦门领事井上庚二郎也“不禁愕然震惊”。正因为台湾籍民在厦门鸦片市场的垄断地位, 他们还承包鸦片税的征收, 并且承包向内陆地区农民征收的罂粟栽培税。 (10)
1928年国民政府实施禁烟政策, 9月公布《禁烟法》, 规定鸦片、罂粟、吗啡、高根、海洛因及其化合质料之栽种、制造、贩卖或输送, “各依刑法各条治罪”;各地以禁烟名义设立的禁烟局于12月1日以前必须结束;次年3月1日以后, 吸食鸦片者依法治罪。 (11) 福建省也设立了“禁烟委员会”, 要求日本领事馆配合。厦门领事馆于1929年11月张贴禁烟布告, 令籍民于1930年4月底全部脱离鸦片关系, 并各自转业。尽管如此, 到1930年底, 厦门秘密开设鸦片烟馆的台湾籍民估计仍有100户, 而且122家料理店中多数秘密设有烟馆, (1) 与鸦片有关联的台湾籍民, 推算仍有1 000余名。 (2) 至于福州的台湾籍民, 从事非法营业者, 1929年6月约有三成, 到1930年则有五成以上, 多偷偷引进鸦片, 开设烟馆或直接贩卖。根据福州总领事馆报告, 1930年10月居留福州的台湾籍民约334户、1 109名, 此外, 未取得日本国籍者 (拥有籍民妻子之中国人或养女等) 约100名。 (3) 这样, 从事鸦片经营的台湾籍民至少有五六百人。虽经福建当局向日本领事馆交涉取缔, 但“此仆彼继, 迄难肃清”。《江声报》1931年8月25日报导:“本省自禁烟以来, 台籍浪人凭借势力, 明目张胆开设烟寮, 贻害地方, 诚非浅鲜。”经调查, 福州台籍烟馆有103家;而且有些已被查封的烟馆, 被擅自拆封, 照旧营业, “蛮横非常”。 (4) 到1933年, “福州南门兜福新街一带和厦门思明西路、局口街一带, 依然烟馆林立, 每个烟馆门口都飘着一面太阳旗, 挂着‘洋行’的牌子, 中国的军警, 是不敢也不能随便进入检查的。” (5) 据福建省会公安局调查, 1934年福州的台湾籍民有532户, 其中专门从事烟馆、赌场等“不法营业”的有143户, 另有55户以一般性行业为幌子兼营“不法营业”, 两者合计198户, 占37%。年4月1日, 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蒋介石向全国发布禁烟禁毒通令, 实行两年禁毒、六年禁烟计划。福建省开展了禁烟禁毒运动, 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7) 美国驻厦门领事在1939年9月20日向本国政府的报告中指出:“在日军占领厦门前, 鸦片的贩卖与使用是被中国政府当局禁止的。中国政府当局为禁绝鸦片所作的努力, 应该说是收到了相当的成效。” (8) 但是, 台湾籍民依然罔顾福建的禁烟禁毒政策, 继续从事贩毒活动。根据调查, 在1935—1937年间, 福州的台湾籍民从事“不法营业”者持续增多, 月均440余户, 其中以烟馆 (月均约320户) 、土行 (月均约50户) 居多, 另有2家吗啡馆。 (9)
除了开设鸦片烟馆外, 还有一部分台湾籍民从事鸦片进出口走私。据厦门领事馆报告:
靠着过去的关系敢于继续鸦片走私的有十数户, 其输出入地为自波斯、云南输入后于当地消费, 更有输出南洋及台湾方面者, 此等输出入者俗称顶盘。拥有数十万甚至数百万资产的台湾人从事大规模交易之事虽早已为一般所周知……与麻醉药品的走私进口有关的台湾人人数极少, 如鸦片般专业经营者不过数名, 而且无一不是与支那人相勾结, 将本国产品经由台湾、上海或香港走私进口后在内地出售或者走私出口到南洋。 (10)
另据报告, 在1933年, 福州、厦门、三都澳等口岸, 都不断有走私鸦片入口, 一种是由上海运来的云南、贵州、四川烟土, 一种是由香港运来的波斯和印度烟土。走私的鸦片, 都由台湾籍民的庇运烟土机关包运上陆, 其办法是船未进港, 就以插有日本国旗的小电船靠在轮船边接货, 载入港内, 每包 (重48两) 收取包运费10元。 (11)
敢于继续走私鸦片的台湾籍民中, 影响比较大的有陈长福、施范其、曾厚坤、吴蕴甫、林滚、叶清和等。其中, 叶清和同时拥有中国、日本、葡萄牙三国国籍, 原以上海为中心制造并走私鸦片及海洛因, 被称为“鸦片大王”。1933年初叶清和在上海的海洛因加工厂被公共租界当局封闭没收, 本人也被捕, 获保释后潜回厦门, 在掌握福建统治大权的十九路军的默许下, 与施范其、曾厚坤、陈长福等人合作, 开设“五丰公司”, 专门从香港走私伊朗产鸦片至福建, 还在福州设有分公司。蒋介石的军队打败十九路军攻下福建后, 叶清和于1934年9月又与陈长福、林滚等合资成立“鹭通公司”, 在国民政府“寓禁于征”的禁烟政策下, 取得独家包销闽南鸦片的特权, 自汉口输入鸦片。大约半年后, 鹭通与台籍黑帮发生贩毒的利益冲突, 由陈长福等出面斡旋, 把厦门地区的鸦片贩卖专权, 交由以黑帮籍民陈春木、陈粪扫为首组织的“协和行”包销。鹭通也于1935年四五月间改组扩大为裕闽公司, 施范其等人亦参与投资。裕闽公司每月向“禁烟督察处福建办事处厦门事务所”缴纳7万元, 以承包闽南的鸦片专卖权, 并在闽南各县设所谓代理处, 把各县的包销权转卖给该县的军阀土匪、地富劣绅。裕闽公司在1936年6月至1937年4月一度承揽福建全省的鸦片专卖权。叶清和还独资在厦门开设源兴行, 走私香港红丸及向闽南各县收购土浆制造鸦片烟膏, 红丸经改装后运往福州销售。直到1937年6月叶清和被军统特务绑架后, 该行才被迫停止。 (1)
(二) 日本领事馆的态度
台湾籍民垄断福建鸦片的进出口走私与贩卖经销, 使福建烟毒泛滥, 屡禁不止, 这与日本驻福州、厦门领事馆的庇护、放任是分不开的。
日本割占台湾之后, 从台湾来到福建的籍民良莠不一, 一些没有职业者或是犯罪有案者, 亦渡海而来。厦门领事寺岛广文把移住厦门的台湾人分为两种:一为家境较好者, 担心遭受抢夺, 于是变卖家产躲避至厦门;另一种则属无赖之徒, 畏罪潜逃而来者, 即所谓的武力派。他们趁大陆混乱之际逃至厦门, 并假借日本势力到处兴风作浪, 使厦门成为赌、吸 (鸦片) 、嫖 (妓女) 三大毒害侵蚀的大魔窟。 (2) 另一厦门领事菊池义郎报告, 在厦门的“无赖不逞之徒”, “有不少是原本在台湾触犯杀人、强盗杀人、抵抗官厅、伤害、越狱、匪徒、刑罚犯、强盗、强奸等重罪者, 至于如赌博、盗窃等前科犯, 则多得不可胜数”, 他们为了逃避刑罚而偷渡到厦门。 (3) 这些畏罪潜逃的无赖之徒之所以在福建日益猖獗, 是由于日本领事馆的庇护所致。菊池义郎在报告中指出:“身为籍民之台匪数目年年增加, 累月扩张其势力, 惟鼓励他们让其年年增加人数之重要原因之一, 实际上无他, 就是本馆一向对他们所实行的处理态度。换言之, 就是本馆对他们的保护极尽完全而毫无缺憾, 反而造成过度周到这一点。” (4) 厦门领事井上庚二郎亦明确指出, 正是“在台湾籍民原有之武力及无往不利之治外法权之掩护下”, 台湾籍民才在厦门鸦片市场中占垄断地位。 (5)
日本领事馆对台湾籍民在福建贩卖、走私鸦片的态度, 由以下事件可见一斑。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 日本内阁担心在巴黎和会上, “我殖民地之鸦片制度与本国人之违法交易势将成为中外人士责难之焦点”, 欧美列强会因之反对其侵占青岛和山东权益的主张, 故未雨绸缪, 在巴黎和会召开的当天, 即1919年1月18日, 发布了撤销殖民地鸦片制度的决定, 至于实施措施则“由各有关机构协商采取适当方法”。 (1) 同年5月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在华领事会议, 厦门领事馆对于禁烟提出以下议案:“有关鸦片之取缔, 自去年以来再三接到本省严厉取缔之训示, 但鉴于本地内外情势, 鸦片走私输入密卖之禁止, 到底无法实现。……厦门领事馆虽欲进行严密检举, 但必须要有数倍目前从事此事务之馆员。纵令可举其实效, 但徒然止于网罗在留台湾人或日本人之主要有力份子而已。此对于国人之发展有不良影响。故现在仅止于检举取缔浮显于表面之小事件而已。” (2) 由此可见, 厦门领事馆认为若对从事鸦片贩卖的台湾籍民和日本人“进行严密检举”, 对日本的发展会有不良影响, 因而采取敷衍姑息的态度。
日本领事馆对台湾籍民贩毒的放任姑息, 与日本的南侵政策密切相关。日本对福建觊觎已久。早在第二次鸦片战争时, 日本的诸侯岛津齐彬发表乘机侵略中国的主张, 提出日本宜出兵占领中国的一省, 并且说, 中国沿海诸地, 关系日本国防的, 以福州为最, 取而代之, 于国防有莫大的利益。 (3) 日本占据台湾后, 试图以台湾作为“对岸经营”及“南进”的策源地, 与台湾隔海相望的福建便成为日本得陇望蜀的第一个目标。第二任台湾总督桂太郎提出经略华南及南洋的大纲, 称:“欲确立经略台湾的方针, 必须实施南清 (华南) 的经略;欲实施南清的经略政策, 必须有经略福建及厦门之实;欲得经略福建及厦门之实, 则非有经略南洋之实不可。” (4) 为实施所谓“南支南洋”政策, “在福建一带扶植我方 (日本) 潜在势力以备他日, 诚为顺理成章之事。” (5) 为了向福建渗透, 日本领事馆和台湾总督府庇护姑息台湾无赖之徒在福建的扩张, 台湾总督府严格控制的报纸《台湾日日新报》甚至公然宣称:“无赖汉亦是国民的一分子, 使其横行就有助于南进。” (6) 正是为了服务于所谓“南进”政策, 日本领事馆对台湾籍民和日本人在福建的贩毒采取放任姑息的态度, 还授意台湾银行予以资金支持。 (7) 不仅如此, 日本领事馆和台湾总督府还别有用心地把一些福建人“归化”为籍民, 这些人大多是“拥有相当的资产, 在政治上与经济上又是属于有力阶级的土著福建人”。 (8) 如厦门三大姓吴、陈、纪中, 最具实力的吴姓首领吴蕴甫、吴克明兄弟及陈姓首领陈少梧、陈宝全, 均被“归化”为籍民。同安石浔人吴崎 (绰号狗屎崎) , 原是本地流氓, 加入日本籍后换名吴通周, 成为厦门臭名昭著的台籍黑帮“十八大哥”之一。 (9) 这些归化籍民中, 亦有一些人借着籍民治外法权的庇护, 从事鸦片等非法行业。如吴蕴甫, 原是同安县石浔人, 1905年经由日本领事及台湾总督府的协议, 成为台湾籍民, 其在厦门开设的鼎美行, “专做鸦片、吗啡的大宗买卖, 发了不少孽财”; (10) 陈宝全, 同安丙州陈姓的首领, 不仅经营米谷等正业, 还是囤积鸦片原料、进行制造及批发的所谓顶盘商, 为厦门“鸦片经销者之重镇”; (11) 陈少梧, 兼营贩毒、码头驳运业; (12) 吴通周, 开赌场、走私、贩毒。曾厚坤, 亦为归化籍民, 在厦门洪本部开了“厚祥”“坤吉”两店, 大量贩卖鸦片、日货, 其中尤以鸦片生意为大宗, 经常到货就有四五百桶。每次日本轮船抵厦门, 日本领事都派警察下船, 为其起卸鸦片打掩护。 (1)
前述厦门领事馆1919年5月所提议案透露出:在厦门从事非法的鸦片业者大多是“在留台湾人或日本人之主要有力份子”。这些“有力份子”正是日本“南进”政策所仰仗的势力。为了扶植在华南的潜在势力, 日本当局在文化上采取“建医院、设学校、办报纸”等策略, (2) 其经费相当部分由台湾籍民中的鸦片业者提供。如被厦门代理领事河野清称为“日中亲善之楔子”的厦门旭瀛书院, 其经费主要由厦门台湾公会负担, 由公会之经常费中支出, 或以捐款方式提供。 (3) 厦门台湾公会成立于1906年 (1936年改名为台湾居留民会) , “在表面上虽与我们中国人喜欢组织的旅某处某某同乡会无异, 似为侨居福建的台湾人所组织的联络乡情的机关, 但其会长、议员、干事等人员全部由日本总领事或领事任命, 各种会务的进行, 复均聘请日本人为顾问, 所以实际上是一个指挥台湾人侵略福建的政治机关”。 (4) 台湾公会之议员中, 有多数涉及贩毒, 因而被讥为“鸦片议员”。 (5) 旭瀛书院的主要出资者, 正是这些“鸦片议员”和“鸦片会长”。以旭瀛书院创办初期 (1910—1915年) 为例, 在13名巨额捐款者中, 前面提及的鸦片业者曾厚坤、吴蕴甫、陈少梧、陈宝全、施范其、林滚, 以及王昌盛、何兴化等8人, 均名列其中。 (6) 这8人中, 除了陈少梧外, 其他7人都曾任台湾公会会长或议员。如曾厚坤, 1908年起成为台湾公会议员, 从1914年到1930年先后担任12届会长, 因其“功绩显著”, 1918年由台湾总督府颁给“绅章”, 1924年又获颁六等瑞宝勋章。 (7) 吴蕴甫, 1914年起任公会议员、会长、顾问, 因对公会之事业“贡献匪浅”, “尽瘁于公共事业”, 1920年亦由台湾总督府颁给“绅章”。 (8) 绅章是台湾总督府为笼络或优待台湾人, 而授给“学者、绅士、名望家”之徽章。 (9) 曾厚坤、吴蕴甫等归化籍民受颁绅章, 无疑是对他们为旭瀛书院等“公共事业”捐献的表扬和奖励。既然日本当局推行的办学等文化策略的经费要仰赖籍民中的鸦片业者, 庇护和放任籍民的贩毒活动也就不足为奇了。
有学者指出, 台湾总督府实行的鸦片专卖制度, 其表面理由是“尊重一部分岛民的嗜好”, 其实是利用贩卖鸦片的特权以笼络台籍的绅商, 即台湾总督府严格统制鸦片的贩卖权, 只对地方官吏, 尤其是对警察机关奉承献媚、甘作走狗之台籍绅商, 才给予贩卖鸦片的执照。换句话说, 日本“官僚以操纵经营鸦片的权柄, 随意操纵人心”。 (10) 日本领事馆庇护、放任台湾籍民贩毒, 正是台湾鸦片政策的推广。这种庇护和放任, 不仅有利于笼络从台湾东渡福建的贩毒籍民, 而且诱使一些唯利是图的福建当地人加入日本籍, 以便在治外法权的庇护下从事贩毒活动。他们谋取暴利后, 积极捐献日本当局的办学等“公共事业”, 以获取日本领事馆和台湾总督府的赏识。所有这些, 都是为了达其在福建扶植潜在势力、为所谓“南进”政策服务的目的。
1928年国民政府实施禁烟政策后, 日本领事馆对台湾籍民贩毒的放任姑息并没有因此而调整。当时思明县政府请交涉员与日本领事馆交涉, 日本领事坂本龙起则大打官腔, 说什么“贵国烟馆尚未禁绝, 未便委屈敝国臣民的烟馆”。当年10月24日, 厦门公安局巡官郑威、巡警刘秉清及思明县政府警备队, 在局口街取缔台湾籍民苏扁开设的烟馆, 被聚集的百余名台湾籍民围殴, 郑威受重伤, 刘秉清当场晕倒。肇事籍民李炳辉被警察当场捕获, 却由日本领事引渡到领事馆, 加以释放。公安局长林焕章偕同厦门交涉署交涉员刘光谦到日本领事馆交涉, 毫无结果。 (1) 日本驻福州领事馆甚至多次派人撕毁中国警察查封鸦片烟馆的封条, 公开庇护籍民的贩毒活动。 (2) 1932年4月, 中华拒毒会在向国联调查团申诉的《日对我施纵毒政策》中指出:“日人或日籍以治外法权为护符, 在我上海、天津、大连、辽宁、北平、青岛、济南、汉口、福州、厦门等地, 或公然开设烟馆, 或藉名行医售药, 贩卖吗啡、高根、海洛因等毒品, 不服地方官厅取缔, 日领则抗议搜查, 既经当场破获, 提向日方交涉, 日方辄藉词搪塞, 要皆隐存庇护, 总无确实结果。” (3) 十九路军到福建后, 厉行禁烟, 试图严厉取缔台湾人烟馆。1932年10月11日公安局长访问日本领事, 提出籍民密售鸦片者名簿, 请求取缔私烟馆, 日本领事未置可否。次年1月6日, 福建省政府再发函日本领事, 谓台湾人烟馆有200余家, 弊害极大, 请求取缔。领事故意拖延, 回答只能尽量。年, 台湾总督府与派驻华南的“对岸领事”召开协商会议, 在讨论到“对居留华南的台湾人之鸦片烟馆取缔方针”的议题时, 厦门领事塚本毅发言:“我这里几乎是放任状态。这种生意说是不当的行业的话, 以现在支那人的现况来说, 将它当作是不当行业来看是不是适合我不知道。……于是乎将阿片买卖当作不当行业, 并且立刻搬出阿片条约来照规定正直的实行, 然而从实际来考虑的话却又不合实际……营业者提出申请时也不管其营业内容是烟馆或其他, 只要在那里不发生犯罪行为, 支那方面没有任何怨言, 就让它在那里放任其存在是现在的实情。” (5) 可见, 日本领事馆对台湾籍民贩毒的态度一仍其旧, 并未改变。同年, 日本间谍泽重信利用台湾籍民林滚、谢阿发、陈春木、王昌盛等, 拉拢南京国民政府派来福建的军事特派员杜起云, 策划华南自治运动, 妄图组织伪华南国, 拟由日本人提供价值10万日元的鸦片作为经费。阴谋活动被发现后, 杜起云被处死, “华南国”随之流产。 (6)
二、厦门沦陷时期日本的鸦片专卖政策
全面抗战爆发后, 侵华日军于1937年10月26日侵占金门, 次年5月中旬占领厦门。《泉州日报》1938年8月2日报道, 厦门沦陷后, 日轮“屡运载大批货物毒品进口, 皆冒称军用品”, 使得厦门、鼓浪屿等地日货毒品充斥。 (7) 日军占领厦门之初, 对鸦片等毒品采取放任政策, 听人民自由贩卖吸食。 (8) 美国驻厦门领事1939年9月20日向美国副国务卿的报告指出:“日军占领厦门不久, 鸦片交易就骤然增多, 大多是由日籍台湾人进行的。他们得到了日本海军的默许及支持, 他们这样做, 使得日本海军不必像中国傀儡政权那样公开出面, 便可灵活地控制厦门市的毒品交易。” (9) 为了增加财政收入, 日本海军随后在厦门实施鸦片专卖制度。日本外务省档案《有关厦门鸦片麻药制度之实施》 (1938年11月29日) 明确指出:“鸦片麻药制度要将重点置于增加治安维持会之收入”, 其方针第一条:“有关鸦片虽以禁绝为终极目标, 但对照厦门之实际情形, 立即禁止反而有害, 故目前以渐禁主义来进行, 统制鸦片及麻药之生产、收购、贩卖、吸食, 以进行管理及救治。” (10) 所谓鸦片渐禁政策, 这是日本自割占台湾之后, 在殖民地及占领区实行的惯用政策, 表面上是要顾及人道 (这是日本对抗国际舆论的一贯说法) , 但真实意图如该档案所言, 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与此同时, 还有一个阴暗的目的, 即利用鸦片等毒品摧残中国人民的身心健康, 瓦解中国人民的抗日意志与力量。
(一) 公卖局与公卖管理委员会
1938年7月, 伪厦门治安维持会奉日本海军之命组织伪公卖局, 由台湾籍民林济川担任局长。最初只卖官盐, 后来依照日本海军所定戒烟条例, 由台湾专卖局聘来日籍鸦片专门人员竹内文雄、林田枝年、木佐贯弘、片寄四人, 组织公卖局戒烟部, 交由林济川办理, 主要任务是供应制造鸦片烟膏的原料, 领导、监督鸦片烟膏的生产和销售业务, 颁发二盘商和三盘商的营业牌照。1939年7月, 伪治安维持会改组为伪厦门特别市政府。伪公卖局表面上为伪治安维持会及伪市政府的一个局, 但禁烟及盐务的实权是由日本海军特务部及后来之兴亚院厦门联络部组织的伪公卖管理委员会掌握。该委员会由兴亚院政务部长 (海军大佐) 、经济部长为委员, 以兴亚院事务官二人为干事, 部嘱二人为书记。有关禁烟及盐务的一切事务, 由伪公卖管理委员会直接指挥伪公卖局执行。1943年兴亚院取消后, 改由领事馆经济课长、海军武官府为委员。同年, 伪厦门特别市政府改隶南京汪伪政权, 将盐务部分划归伪财政局办理, 伪公卖局改称伪禁烟局, 专门办理禁烟行政事务。伪禁烟局分第一、第二两课及化验室。第一课管办文书及庶务;第二课管理会计、鸦片原料之保管及禁烟行政事务。第二课不设课长, 由日本领事馆委派嘱托大岛旭、木佐贯弘担任, 办理一切事务。化验室由林田枝年及青野枝年负责。 (1) 所以伪禁烟局的实权仍由日本人掌握。
(二) 原料来源与烟膏生产
厦门沦陷初期, 由于伪公卖局筹无资金, 故由日本海军命令福大公司、 (2) 南兴公司 (3) 和台湾籍民陈长福、王起模、陈实全等, 于1939年3月集资组织福裕公司, 代行鸦片制膏与贩卖业务, 开始实施所谓戒烟法, 即公膏制度。最初资本为15万日元, 后因日币贬值, 1940年春由兴亚院厦门联络部经济部长命令, 增加为30万日元, 至1941年, 又增加为50万日元。股份概由台湾籍民认股出资, 设董监部及制造、贩卖、会计三股, 以陈长福为常川董事;后陈长福辞常川董事, 改由蔡培楚充任常川监察。除此之外, 日本领事馆委派木佐贯弘、片寄两人常驻公司, 担任嘱托, 掌握保管、制造以至贩卖等实权。 (4)
福裕公司是日本在福建制造鸦片的总机关, 下设福庆、福和公司, 专门制造鸦片烟膏。 (5) 福裕公司成立之后, 由其股本中抽出10万日元充当保证金, 交由海军特务部长原忠一保管, 实则海军利用此款向上海宏济善堂购运烟土来厦门, 交与伪公卖局保管, 再由该局交给福裕公司制造售出。 (6) 从上海输入的主要是伊朗和伪蒙疆生产的烟土。1938年11月29日的文件《有关厦门鸦片麻药制度之实施》明确指出:“鸦片原料以自给自足为原则, 在厦门地方限于一定区域使其进行罂粟之栽培, 结实前之原料鸦片则自维新政府戒烟总局等地输入。” (7) 日本人曾强迫厦门禾山各乡种植烟苗, (8) 但因厦门土质及气候不适合种植, 更因厦门是国际通商口岸, 日本海军及领事馆乃把种植的重点放在金门, 强迫金门农民种植罂粟, 采收烟苗浆以充原料。日本海军及领事馆从日本及蒙古采运种子, 并委派日籍技师到金门, 强迫每一农户须种植一亩以上, 违即拘送海军部严施刑罚。金门全岛罂粟种植约6 000亩, 每年收获生膏约5 000余斤, 由日伪机关与农民组合向农民收购, 然后发交伪公卖局。1944年2月, 又令闽浙沿海各岛屿居民每户种植罂粟1亩, 且以金门五里海为“示范罂粟园”。同年10月长乐沦陷后, 亦被迫种植罂粟200亩。 (1)
福裕公司生产制造的烟膏, 有“天字”“福字”“特字”三种。最初为纯烟膏, 后来在烟膏之内渗配料膏 (以麦芽膏熬制) , “特字”每两含有烟膏六成半、料膏三成半, “福字”每两烟膏五成二、料膏四成八, “天字”每两烟膏四成半、料膏五成半。 (2) 这些鸦片烟膏都是支装的, 像牙膏那样, 重量分为1钱、5钱、1两三种。除支装外, 也有铜质盒装的, 重量1两。每月产量合计约2万两。 (3) 国民政府接收厦门时, 伪禁烟局及福裕公司被封存的天、福、特字纯膏4 328两, 伊朗、金门、伪满洲半成膏6 957两, 天、福、特字配合膏3 643两5钱, 料膏9 481两, 伪满洲原料土17 779两, 金门原料浆13 775两, 合计55 963两5钱。 (4) 至于福和公司, 虽然对外独立, 实际上是福裕公司的附属工厂, 专门为福裕公司制造料膏。 (5)
(三) 烟膏销售
福裕公司生产制造的烟膏由福庆公司经销。福庆公司的创办稍后于福裕公司约3个月, 董事是伪公卖局长林济川、陈长福等人, 凡伪公卖局批准的二盘商、兴亚院批准的“交通船”运入闽南各属内地倾销的鸦片烟膏, 都凭营业牌照和特别许可证由福庆公司供应。1941年间, 福庆公司因内部利益冲突进行改组, 招牌改为“福隆”。 (6)
据林济川供述, 二盘 (小批发商) 、三盘 (零售商) 的许可证每期2年, 前后发给4次:第一次二盘21家、三盘110余家;第二次二盘19家、三盘约100家;第三次二盘约15家、三盘约80家;第四次二盘11家、三盘60家。 (7) 林济川的供述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的差距, 他可能是为了迎合日本所谓的“渐禁”政策而有意减少后面几个批次的二、三盘商数量。据《前线日报》1943年5月10日报导, 厦门、鼓浪屿两地的鸦片二盘商有27家, 三盘商268家。 (8) 二盘和三盘大部分是有功于日军的台湾籍民和汉奸开设, 二盘商每家每月配售600两, 以20家计算, 每月配售12 000两。三盘商设铺供应吸者, 它不能直接向鸦片公司购买鸦片, 只能向二盘商转买。 (9) 此外, 日本还在金门设22所吸烟所, 每所每月配售150两, 合计每月配售3 300两, 尽量引诱岛民吸食及藏带内地秘密推售。 (10)
伪公卖局还秉承日本海军、兴亚院的指示, 发给一些汉奸巨头特别许可证, 名义上是供他们交际应酬, 实则系发给低价特权鸦片烟, 让他们可以转售牟利, 死心塌地为日本侵略服务。其中伪厦门市长李思贤、伪建设局长卢用川的许可证每月供应150两, 伪财政局长金馥生每月400两。南竿塘等岛屿伪和平建国军总司令张逸舟等每月3 000两, 南澳岛伪“闽粤边区绥靖总司令”黄大伟等每月500两, 伪金门行政公署署长王廷植等每月1 500两, 伪浯屿行政公署署长莫清华等每月500两。这些特别许可证, 合计每月供应6 200两。此外, 如公开赌场“大千娱乐场”“兴南俱乐部”每月各供应100两, 鼓浪屿“皇帝”洪文忠开设的“四百号俱乐部”和“华侨联欢社”等半公开赌场, 以及“台湾橺仔” (妓院) , 也按月配售鸦片。 (1)
福裕公司生产的鸦片烟膏, 不仅在厦门、金门销售, 还走私到内地。当时, 厦门向内地及各港口输出者大多为日货及毒品, 而由内地向厦门走私者, 80%为粮食, 且大多用作军粮。 (2) 福隆公司即利用交通船把鸦片运往内地交换粮食。 (3) 据林济川供述, 在鼓浪屿海面或是第五码头设置交易站, 内地走私货物向交易站交换鸦片、布匹、肥皂等, 鸦片由日本海军武官府向伪公卖局 (禁烟局) 支取。 (4) 蔡培楚亦供述:太平洋战争发生后, 厦门物资渐形缺乏, 乃分一部分鸦片, 初由所谓民军张逸舟组织的新华公司及浯屿公司, 后由厦门物资交易组合等, 与内地交换物资, 此皆由日本海军及领事馆所操纵, 他人不得过问。 (5) 可见, 这种走私是在日本海军及领事馆的直接主导下进行的, 而参与走私的大多是台湾籍民。如王昌盛等人组织了一个“金合成船务公司”, 由日方拨给“交通船”两艘, 在漳厦间载运鸦片毒品, 套取内地粮食资敌;并暗中搜集政治、军事、经济情报, 供日军参考。号称“禾山皇帝”的林身和吴友谅等也从高崎贩运鸦片至同安、泉州一带套取粮食。 (6)
上述厦门二盘商、金门吸烟所每月的配售额为15 000多两, 特别许可证及赌场、妓院每月的供应量7 000两左右, 加上向内地走私, 《南方日报》1942年3月15日报道中提及“每月销售于闽南沿海各地之鸦片, 一两装盒膏, 数达3万余两”, (7) 应大体符合事实。太平洋战争爆发后, 华侨汇款匮乏, 华侨出入断绝, 厦门中转贸易衰微, 法币暴跌, 原料购入价格上涨, 制成品价格提高, 一般民众的购买力降低, (8) 烟膏销量也随之下降。林济川供述称, 初、中期每月售出烟膏一万数千两, 后来减至七八千两, 最后又减至五六千两。 (9) 实际上, 其所谓“初、中期”的销量应该是指太平洋战争爆发后的情形。1942年8月19日, 兴亚院厦门联络部召开“支那阿片政策洽商会议”, 决定9月以后每月鸦片原料配销量由36 000两改为15 000两。 (10) 说明当时烟膏销售虽有所下降, 但每月应该还有一万多两。
日本占领厦门期间, 名义上亦公布禁烟法, “限制有鸦片瘾的人, 才准购买公膏吸食, 但实际上有买公膏的人, 虽无烟瘾之人, 亦可自由吸食鸦片”。 (11) 当时的厦门, “大小烟厕, 遍布大街小巷, 主持者大都是台湾浪人, 各烟厕均雇有女招待, 瘾君子于吞云吐雾之余又可销魂则个, 无怪其纷纷坠彀了”。 (12) 可见毫无禁烟之实, 却有鼓励消费之举。据《前线日报》1943年5月10日报导, 烟馆分上中下三等, 上等者设备十分华丽, 并兼营赌嫖, 但仅不过六七家而已, 其余90%以上专为人力车夫、挑夫所设。“可是, 这并不是表示在鼓、厦的高等寄生虫能够避免敌人慢性的毒害, 因为他们吞云吐雾大多数是在自己的家里, 或是赌场、旅馆里面”。 (13)
(四) 鸦片收入
厦门当局的鸦片收入主要来源于福裕公司的利润以及发给各烟馆营业执照的收入和对于所售鸦片的种种附加税收。 (1) 日本1945年8月宣布投降后, 国民政府10月3日才开始接收厦门, 在接收人员抵厦之前, 各类文件档案已为日本官宪焚毁灭迹。厦门收复后, “福建省抗战时期调查团”在调查厦门抗战损失时, 感叹道:“至若烟毒之为害, 更属众所周知。然在日本毒化政策下, 烟之贩卖抑藏存数量几何?开设烟馆几家?受害人民多少?或日本因此而获致之利润几何?皆无文件册簿可资查考。” (2) 由于相关文件档案的缺失, 我们只能根据零星的资料和林济川、蔡培楚等人的供述, 做一些推算。
据林济川供述, 伪公卖局批发给福裕公司的原料, 初期每两生鸦片抽税1.5元, 后增至伪币500元。 (3) 根据兴亚院厦门联络部的统计, 自1939年2月至1942年7月鸦片原料输入、售出数量如表1所示。因税率变动的具体情况阙如, 无法计算确切的生鸦片税收入。若以每两抽税1.5元计, 1939年2月至12月, 售出鸦片原料256 416两, 抽税384 624元;1940年售出283 908.38两, 抽税425 862.57元;1941年售出319 160两, 抽税478 740元;1942年1至7月售出126 000两, 抽税189 000元, 实际收入应远远大于这些数字。根据伪厦门市政府1940年的收支预算, 该年税捐收入预算额为888 970元, 收入预算总额为3 603 338元。 (4) 若依上面的推算, 该年生鸦片税占税捐收入预算额的一半左右, 约占收入预算总额的12%, 实际的比例应该会高一些。1942年8月以后的鸦片原料输入、售出情况, 因资料缺乏, 无法得知其详。如前所述,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 一般民众的鸦片购买力下降, 因而1942年以后售出的鸦片原料有所减少, 该年1至7月每月平均售出17 543两, 少于1939年的月平均23 310两、1940年的月平均23 659两和1941年的月平均26 597两。1942年8月以后的月销售量若以兴亚院厦门联络部规定的配销量15 000两计算, 则自1942年8月至1945年7月的鸦片销量为540 000两。按兴亚院厦门联络部的规定, 自1942年8月1日起, 禁止法币流通, 改用南京汪伪政府中央储备银行发行的兑换券, 简称“中储券”。按林济川供述, 生鸦片税后增至每两500元中储券。因缺乏相关的抽税资料, 后面三年的生鸦片税收入难以做出令人信服的推测。
表1 单位:两1939年2月至1942年7月鸦片原料输入、售出数量表 下载原表
鸦片原料输入价和给福裕公司的批发价之间的差距, 应该不止是生鸦片税。1942年8月兴亚院厦门联络部召开的“支那阿片政策洽商会议”, 为了防止价格低廉的鸦片从非占领地域秘密输入, 决议9月以后, 华中地区鸦片的供应价格由原来的每两16日元 (新法币88元) 降为每两12日元以下, (5) 降幅达25%, 说明输入价和批发价之间, 存在着很大的利润空间。该次会议的资料记载了1939年3月至1942年4月间伪公卖局给福裕公司的原料批发价变化情况, 但是因为输入价格阙如, 无由推算输入价和批发价之间的实际利润。从其他沦陷区的情况来看, 这笔收入应比生鸦片税大得多。在伪厦门特别市政府1940年的收支预算中, 由特别会计移拨的收入1 364 580元, (1) 占收入预算总额的37.87%。所谓特别会计的收入, 主要来源于鸦片的相关收入。特别会计移拨加上生鸦片税, 伪厦门特别市政府收入预算总额一半以上依靠鸦片的收入。
至于发给各烟馆营业执照的收入, 根据调查, 1939年4月, 厦门已有领有营业执照的二盘鸦片烟馆20家, 每家须向专卖局交纳保证金1 000元, 每月交营业费10元;三盘商113家, 每家须交纳保证金200元, 每月交营业费5元。 (2) 如前所述, 营业执照每期2年, 前后发给4次, 随着法币与中储券的通货膨胀, 二、三盘商所交的保证金与营业费也随之上涨, 亦是一笔可观的收入。
福裕公司制造及贩卖烟膏, 蔡培楚供述称:“其利润最初每两只有0.95元, 后以伪币贬值, 利润渐加, 最后每两增至150元。”其盈利分配, 日本领事馆限制股东红利最高年不得超过资本额之三成半, 董监及职员红利, 由纯利初抽8%, 后渐增抽14%, 其余盈利, 一概提交日本海军及领事馆所组织之“特别会计”。 (3)
日本当局还利用台湾籍民鸦片收入作为资本, 建立劝业银行, 操纵厦门的经济命脉。据日本外务省档案, 1939年厦门总领事陈报有关劝业银行设立案, 其中明确提到:“本计划之内面则由市政府财政局及与鸦片购买有关系之台湾人所策动, 其意图将联络部直接管理之鸦片购买收入金90万元抽出来利用。” (4) 1940年2月, 由兴亚院令伪厦门特别市政府指派台湾籍民殷雪圃等人出面组织劝业银行, 资本总额250万元, 实收股本62.5万元 (其中伪市府出资19万元) 。当年总收益315 044.79元, 扣除各项开支及各项摊提 (折旧) 外, 纯益227 749.29元。净利分配:法定公积金12 759.43元, 占5.6%;特别公积金80 207.54元, 占35.2%;寄赠伪市府作授产基金5 000元, 占2.2%;股息和股东红利99 105元, 占43.5%;董监酬劳与行员奖金30 451.89元, 占13.4%;剩下225.42元, 即不到0.1%作为盈余滚存。 (5) 1941年2月, 伪厦门市准许劝业银行发行角、分纸辅币, 面额有1角、2角、5角和1分、5分等5种。同年, 又发行3万元、5万元定额本票, 充当货币流通。 (6)
至于福州, 由于日寇侵占时间较短, (7) 未及建立鸦片专卖制度, 而是利用台湾籍民张家成、郭佑来、江逸仙等人在当地鼓励并开设多处烟馆。据统计, 在鼓楼及大根区内设立烟馆12家, 在小桥及台江区内设立烟馆40家。每一烟馆每日配烟3—5两, 每两8 000—12 000元。烟馆分5等, 视其经营大小每日分别收捐200—500元。所有烟膏均系日本人用商船或舰艇从日本及厦门、南竿塘等处运来, 交特务机关分配各烟馆, 或由奸商代贩各处售卖, 每日数量在200余两以上, 价200余万元, 受其迫纵而患烟瘾者, 前后计达千余人。主持毒化的首脑是设在下杭路的日本特务机关长河田及日军联络所岁森。 (8) 另据1945年1月29日《中央日报》 (永安版) 报导, 日军在福州市区设置所谓“民众俱乐部”, 每保1处, 共100余处, 专以烟、娼、赌为营业, 以月抽300万元为目的。 (9) 日伪曾计划在林森 (即闽侯) 、长乐、连江三县大种烟苗, 已决定设立伪福建禁烟局专管其事, 幸即撤退未及实现。 (10)
除鸦片外, 还有吗啡、海洛因、白面、红丸等毒品。台湾籍民陈长福1939年在厦门成立吗啡公司, 资本初为60万日元, 聘日籍技师星锦氏制造吗啡, 每月生产三四万两, 除在厦门销售外, 还推销到福建沿海、汕头、香港等地, 其收益一部分为兴亚院经济部及伪厦门特别市政府所有。 (1) 不仅如此, 日军还从台湾输入吗啡等毒品。例如, 1942年秋天, 日军从台湾运3 000两吗啡和红丸到厦门, 由于销售不畅, 采用强制推销手段:“除强迫各走私船只每艘每次须带运百两外, 并强迫码头交通船船员须夹带内地销售, 每船每次约携带5至10两, 否则货物不准出口, 并停止该船的船行权。” (2)
三、结语
综上所述, 日本割占台湾之后, 福建成为台湾总督府“对岸经营”及日本“南进”政策的重要目标。为了在福建扶植潜在势力, 日本领事馆庇护、放任台湾籍民走私贩卖鸦片, 而且还别有用心地把一些福建人“归化”为籍民, 使他们在治外法权的庇护下进行贩毒以牟取暴利。台湾籍民借着治外法权的庇护, 垄断了福建的鸦片市场, 使福建烟毒泛滥, 屡禁不止;而日本当局也从籍民的鸦片收入中得到巨额回馈, 为其“南进”政策的各种活动提供经费。抗战全面爆发后, 厦门、金门等福建沿海岛屿相继沦陷, 日本海军再次利用台湾籍民实行鸦片专卖制度, 一方面为占领军和傀儡政府提供财源, 另一方面利用“交通船”把鸦片运往内地套取粮食, 以解决军粮供应, 并为日军搜集各种情报。诚如中国检察官向哲浚在东京审判中指出, 日本是把鸦片和其他麻醉品作为征服中国的工具使用, “企图使中国害慢性中毒症灭亡”。这是一种可怕的特殊战争, “侵略者为达到自己的目的, 不需要军费开支, 相反却获得了巨额收入, 它还产生另一种网, 即星罗棋布的谍报工作网的肥沃土壤”。 (3)
注释
(1) (1) 所谓台湾籍民, 根据台湾总督官房调查课编《台湾与南支南洋》的解释:“台湾籍民即明治二十八年 (1895) 领台当时居住台湾, 依《马关条约》, 总括的取得我帝国国籍者及其子孙, 领台后渡航支那定居, 或完成编入台湾籍手续, 归化取得我帝国之国籍者。”转引自戴国辉著, 洪惟仁译《日本的殖民地支配与台湾籍民》, 收入王晓波编:《台湾的殖民地伤痕新编》, 台北:海峡学术出版社2002年版, 第255页。
(2) (2) 参见高宇、燕红忠《日本占领青岛期间的鸦片专卖与占领财政》, 《中国经济史研究》2015年第1期。
(3) (3) 参见梁华璜《台湾总督府的“对岸”政策研究:日据时代台闽关系史》, 台北:稻乡出版社2005年版, 第60页。
(1) (1) 转引自[日]山田豪一《1910年前后日本对华走私鸦片吗啡的秘密组织的形成》, 《国外中国近代史研究》第12辑,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 第256页。
(2) (2) 福建去毒总社编:《福建去毒总社季报》第3期 (1908年) 。
(3) (3) 厦门市志编纂委员会、《厦门海关志》编委会编:《近代厦门社会经济概况》, 厦门:鹭江出版社1990年版, 第343、344、365页;杜枭溦:《民国初年东南地区中英禁烟交涉 (1912-1918) 》, 硕士学位论文, 河北师范大学, 2014年, 第26-27页。
(4) (4) 转引自王学新编《日据时期籍民与南进史料汇编与研究》, 南投:“国史馆”台湾文献馆2008年版, 第675页。
(5) (5) 参见周雪香《血浓于水—闽台血缘》,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 第94-95页。
(6) (6) 「支那並支那人ニ関スル報告」第12報, 1916年7月13日, 外務省記録1-5-3-19_001『台湾総督府政況報告並雑報』第1巻, 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 (以下简称JACAR) , 编号B03041648300。
(7) (7) 「支那並支那人ニ関スル報告」第8報, 1916年6月25日, 外務省記録1-5-3-19_001『台湾総督府政況報告並雑報』第1巻, JACAR, 编号B03041647900。
(8) (8) 「支那並支那人ニ関スル報告」第10報, 1916年7月6日, 外務省記録1-5-3-19_001『台湾総督府政況報告並雑報』第1巻, JACAR, 编号B03041648100。
(9) (9) [日]中村孝志:《“台湾籍民”诸问题》, 收入卞凤奎译:《中村孝志教授论文集—日本南进政策与台湾》, 台北:稻乡出版社2002年版, 第96页。
(1) (1) 「支那並支那人ニ関スル報告」第13報, 1916年7月21日, 外務省記録1-5-3-19_001『台湾総督府政況報告並雑報』第1巻, JACAR, 编号B03041648400。
(2) (2) 「支那並支那人ニ関スル報告」第10報, 1916年7月6日, 外務省記録1-5-3-19_001『台湾総督府政況報告並雑報』第1巻, JACAR, 编号B03041648100。
(3) (3) 「支那並支那人ニ関スル報告」第32報, 1917年5月25日, 外務省記録1-5-3-19_002『台湾総督府政況報告並雑報』第2巻, JACAR, 编号03041650600。
(4) (4) 「支那並支那人ニ関スル報告」第12報, 1916年7月13日, 外務省記録1-5-3-19_001『台湾総督府政況報告並雑報』第1巻, JACAR, 编号B03041648300。
(5) (5) 「支那並支那人ニ関スル報告」第32報, 1917年5月25日, 外務省記録1-5-3-19_002『台湾総督府政況報告並雑報』第2巻, JACAR, 编号B03041650600。
(6) (6) [日]菊池武芳:《南支那、南洋调查复命书》, 台湾总督府:《南支那及南洋调查》第10号, 1917年, 第522页。转引自钟淑敏《台湾总督府的对岸政策与鸦片问题》, 《台湾文献史料整理研究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南投:台湾省文献委员会2000年版, 第235页。
(7) (7) 福建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福建省志·总概述》, 北京:方志出版社2002年版, 第40-42页。
(8) (8) 安藤明道「國際阿片問題研究」, 岡田芳政等編『続·現代史資料 (12) 阿片問題』, みすず书房, 1986年, 136頁。
(9) (9) 「廈門在留臺灣籍民戶口調查報告書」, 1929年6月, 外務省記録A-5-3-0-3_2『台湾人関係雑件/在外台湾人事情関係』, JACAR, 编号B02031444900。
(10) (10) [日]井上庚二郎著, 梁华璜译:《厦门的台湾籍民问题》, 《台湾风物》第37卷第1期 (1987年3月) 。
(11) (11) 于恩德:《中国禁烟法令变迁史》, 台北:文海出版社1973年版, 第203-204页。
(1) (1) 「南支ニ於ケル台湾籍民ニ關スル調查」, 1930年12月, 外務省記録A-5-3-0-3_2『台湾人関係雑件/在外台湾人事情関係』, JACAR, 编号B02031445100。
(2) (2) 廈門領事館「台湾籍民関係調査事項」, 1930年12月, 外務省記録A-5-3-0-3_2『台湾人関係雑件/在外台湾人事情関係』, JACAR, 编号B02031445400。
(3) (3) 福州總領事館「台湾籍民関係調査事項」, 1930年12月, 外務省記録A-5-3-0-3_2『台湾人関係雑件/在外台湾人事情関係』, JACAR, 编号B02031445200。
(4) (4) 福建省档案馆、厦门市档案馆编:《闽台关系档案资料》, 厦门:鹭江出版社1993年版, 第29页。
(5) (5) 洪卜仁整理:《“鸦片大王”叶清河》, 《厦门文史资料》第5辑, 第57页。
(6) (6) 罗桂林:《国民政府初期福州的台湾籍民问题》, 《台湾研究集刊》2006年第2期。
(7) (7) 参见《福建省禁烟概况》, 连城:风行印刷分社1939年版。
(8) (8) 江口圭一『日中アヘン戦争』, 岩波书店, 1988年, 111頁。
(9) (9) 罗桂林:《国民政府初期福州的台湾籍民问题》, 《台湾研究集刊》2006年第2期。
(10) (10) 廈門領事館「台湾籍民関係調査事項」, 1930年12月, 外務省記録A-5-3-0-3_2『台湾人関係雑件/在外台湾人事情関係』, JACAR, 编号B02031445400。
(11) (11) 洪卜仁整理:《“鸦片大王”叶清河》, 《厦门文史资料》第5辑, 第57页。
(1) (1) 洪卜仁整理:《“鸦片大王”叶清河》, 《厦门文史资料》第5辑, 第55-65页;《福建省禁烟概况》, 第25页。
(2) (2) 「廈門在留臺灣籍民戶口調查報告書」, 1929年6月, 外務省記録A-5-3-0-3_2『台湾人関係雑件/在外台湾人事情関係』, JACAR, 编号B02031444900。
(3) (3) 《厦门领事函送有关取缔无旅券籍民特别是偷渡不逞之徒之公函抄本》, 收入王学新编:《日据时期籍民与南进史料汇编与研究》, 第333页。
(4) (4) 《厦门领事函送有关取缔无旅券籍民特别是偷渡不逞之徒之公函抄本》, 收入王学新编:《日据时期籍民与南进史料汇编与研究》, 第334页。
(5) (5) [日]井上庚二郎著, 梁华璜译:《厦门的台湾籍民问题》, 《台湾风物》第37卷第1期 (1987年3月) 。
(1) (1) 「阿片「モルヒネ」等取引禁遏方ニ関スル措置振ニ付閣議請求ノ件」, 1919年1月18日, 外務省記録1-5-2-2_1_001『帝国議会関係雑纂/政府提出法律案関係』, JACAR, 编号B03041412000。
(2) (2) 日本外务省记录:《在外帝国领事官会议杂件-支那之部》, 转引自王学新《日本对华南进政策与台湾黑帮籍民之研究》, 南投:“国史馆”台湾文献馆2009年版, 第176页。
(3) (3) 林云谷:《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下之福建》, 《民族杂志》第3卷第6期 (1935年6月) 。
(4) (4) 井出季和太『台灣治績志』, 台灣日日新報社, 1937年, 255頁。
(5) (5) 鹤见佑辅『后藤新平』第2巻, 劲草书房, 1965年, 415-416頁。
(6) (6) 《厦门领事函送有关取缔无旅券籍民特别是偷渡不逞之徒之公函抄本》, 收入王学新编:《日据时期籍民与南进史料汇编与研究》, 第340页。
(7) (7) 日籍浪人史料征集小组:《厦门日籍浪人记述》, 《厦门文史资料》第2辑, 第6、14页。
(8) (8) 井出季和太『台灣治績志』, 24頁。
(9) (9) 《厦门日籍浪人记述》, 《厦门文史资料》第2辑, 第5页。
(10) (10) 日本外务省档案:《有关厦门台、华人武力派调查书》, 收入王学新编:《日据时期籍民与南进史料汇编与研究》, 第384页;《厦门日籍浪人记述》, 《厦门文史资料》第2辑, 第18页。
(11) (11) 日本外务省档案:《有关厦门台华人武力派调查书》, 收入王学新编:《日据时期籍民与南进史料汇编与研究》, 第381、384页。
(12) (12) 梁华璜:《台湾总督府的“对岸”政策研究:日据时代台闽关系史》, 第118页。
(1) (1) 《厦门日籍浪人记述》, 《厦门文史资料》第2辑, 第8页。
(2) (2) 台湾総督府民政部警察本署「台湾ト南支那トノ関係及現在ノ施設並将来ノ方針」, 1917年, 外務省記録1-5-3-19_002『台湾総督府政況報告並雑報』第2巻, JACAR, 编号B03041652300。
(3) (3) 梁华璜:《台湾总督府的“对岸”政策研究:日据时代台闽关系史》, 第110页。
(4) (4) 林云谷:《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下之福建》, 《民族杂志》第3卷第6期 (1935年6月) 。
(5) (5) [日]井上庚二郎著, 梁华璜译:《厦门的台湾籍民问题》, 《台湾风物》第37卷第1期 (1987年3月) 。
(6) (6) 参见梁华璜《台湾总督府的“对岸”政策研究:日据时代台闽关系史》, 第113-118页。
(7) (7) 日本外务省档案:《有关厦门台、华人武力派调查书》, 收入王学新编:《日据时期籍民与“南进”史料汇编与研究》, 第383页;梁华璜:《台湾总督府的“对岸”政策研究:日据时代台闽关系史》, 第113页。
(8) (8) 《台湾总督府公文类纂·颁发绅章给吴蕴甫等十二名之件》, 收入王学新编:《日据时期籍民与南进史料汇编与研究》, 第87、112页。
(9) (9) 井出季和太『台灣治績志』, 268頁。
(10) (10) 参见梁华璜《台湾总督府的“对岸”政策研究:日据时代台闽关系史》, 第117页。
(1) (1) 《厦门日籍浪人记述》, 《厦门文史资料》第2辑, 第17页;厦门市《政法志》编委会编:《厦门政法史实》 (晚清民国部分) , 厦门:鹭江出版社1989年版, 第38-39页。
(2) (2) 王宏斌:《鸦片:日本侵华毒品政策五十年》, 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第242页。
(3) (3) 转引自王学新《日本对华南进政策与台湾黑帮籍民之研究》, 第176页。
(4) (4) 参见王学新《日本对华南进政策与台湾黑帮籍民之研究》, 第194-195页。
(5) (5) 转引自钟淑敏《台湾总督府的对岸政策与鸦片问题》, 《台湾文献史料整理研究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第249页。
(6) (6) 参见《厦门日籍浪人记述》, 《厦门文史资料》第2辑, 第39-40页;李思涵:《日本在华南的贩毒活动, 1937-1945》,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31期 (1999年6月) , 第143-144页。
(7) (7) 《厦门抗日战争档案资料》, 厦门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第415页。
(8) (8) 《林济川侦讯笔录》, 收入《厦门抗日战争档案资料》, 第429页
(9) (9) 江口圭一『日中アヘン戦争』, 岩波书店, 1988年, 111頁。
(10) (10) 转引自王学新编《日据时期籍民与南进史料汇编与研究》, 第693页。
(1) (1) 《林济川的陈述书》《侦讯笔录》, 收入《厦门抗日战争档案资料》, 第426、427、432页。
(2) (2) 福大公司1937年11月成立于台北, 主要出资者是台湾拓殖株式会社、台湾制糖株式会社、明治制糖株式会社、大日本制糖株式会社等, 股东主要是日本人, 台籍股东有5人。1938年在厦门设出张所 (后升格为支店) 。参见朱德兰《台湾慰安妇》,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 第224-226页。
(3) (3) 南兴公司成立于1938年6月, 主要出资者是台湾拓殖株式会社, 营业区域在上海以南的日军占领区, 以供应该区域的日军、日人所需的烟草、清酒、啤酒为主, 最后才是一般民众。同年7月开设厦门出张所, 次年7月在厦门增设烟草工场、酒工场, 直接在当地从事制造。参见范雅钧《南兴公司的设立及其经营层探析》, 《第六届台湾总督府档案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南投:“国史馆”台湾文献馆2011年版, 第185-209页。
(4) (4) 《林济川的陈述书》《蔡培楚的陈述书》, 收入《厦门抗日战争档案资料》, 第426-427、433页。
(5) (5) 《厦门抗日战争档案资料》, 第299页。
(6) (6) 《林济川的陈述书》, 收入《厦门抗日战争档案资料》, 第427页。
(7) (7) 转引自王学新编《日据时期籍民与南进史料汇编与研究》, 第701页。
(8) (8) 《厦敌迫农田改种烟苗》, 收入《厦门抗日战争档案资料》, 第419页。
(1) (1) 《林济川的陈述书》, 收入《厦门抗日战争档案资料》, 第429页;福建省档案馆编:《日本帝国主义在闽罪行录 (1931-1945年) 》, 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第70、124、658页。
(2) (2) 《林济川的陈述书》, 收入《厦门抗日战争档案资料》, 第428页。
(3) (3) 洪玲、叶更新整理:《厦门沦陷期间的鸦片和赌博》, 《厦门文史资料》第8辑, 第97页。
(4) (4) 《接收敌伪毒化机关》, 收入《厦门抗日战争档案资料》, 第542页。
(5) (5) 《厦门抗日战争档案资料》, 第299页。
(6) (6) 洪玲、叶更新整理:《厦门沦陷期间的鸦片和赌博》, 第98页。
(7) (7) 《林济川的陈述书》, 收入《厦门抗日战争档案资料》, 第428页。
(8) (8) 《厦门抗日战争档案资料》, 第424页。
(9) (9) 洪玲、叶更新整理:《厦门沦陷期间的鸦片和赌博》, 第93页。
(10) (10) 《日本帝国主义在闽罪行录 (1931-1945年) 》, 第69-70页。
(1) (1) 洪玲、叶更新整理:《厦门沦陷期间的鸦片和赌博》, 第93-94页。
(2) (2) 《日本帝国主义在闽罪行录 (1931-1945年) 》, 第96页。
(3) (3) 《厦门抗日战争档案资料》, 第300页。
(4) (4) 《厦门抗日战争档案资料》, 第430页。
(5) (5) 《蔡培楚的陈述书》, 收入《厦门抗日战争档案资料》, 第434页。
(6) (6) 《厦门日籍浪人记述》, 《厦门文史资料》第2辑, 第43页。
(7) (7) 《厦门抗日战争档案资料》, 第420页。
(8) (8) 興亞院廈門連絡部「支那阿片对策ニ関スル打合会議資料」, 1942年8月19日, 岡田芳政等編『続·現代史資料 (12) 阿片問題』, 389頁。
(9) (9) 《林济川的陈述书》, 收入《厦门抗日战争档案资料》, 第428页。
(10) (10) 興亞院廈門連絡部「支那阿片对策ニ関スル打合会議資料」, 1942年8月19日, 岡田芳政等編『続·現代史資料 (12) 阿片問題』, 389頁。
(11) (11) 《林济川侦讯笔录》, 收入《厦门抗日战争档案资料》, 第429页。
(12) (12) 《鹭江畔成幽灵窟》1941年4月27日, 收入《日本帝国主义在闽罪行录 (1931-1945年) 》, 第91页。
(13) (13) 《厦门抗日战争档案资料》, 第424页。
(1) (1) 李思涵:《日本在华南的贩毒活动, 1937-1945》,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31期, 第150页。
(2) (2) 《日本帝国主义在闽罪行录 (1931-1945年) 》, 第96页。
(3) (3) 《林济川的陈述书》, 收入《厦门抗日战争档案资料》, 第428页。
(4) (4) 厦门市地方志办公室、厦门市档案馆合编:《厦门抗日战争时期资料选编》, 华安县印刷厂1986年印刷, 第452页。
(5) (5) 興亞院廈門連絡部「支那阿片对策ニ関スル打合会議資料」, 1942年8月19日, 岡田芳政等編『続·現代史資料 (12) 阿片問題』, 389頁。所谓“新法币”, 应是指“中储券”。
(1) (1) 《厦门抗日战争时期资料选编》, 第452页。
(2) (2) 李思涵:《日本在华南的贩毒活动, 1937-1945》,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31期, 第150-151页。
(3) (3) 《蔡培楚的陈述书》, 收入《厦门抗日战争档案资料》, 第434页。
(4) (4) 转引自王学新编《日据时期籍民与南进史料汇编与研究》, 第699页。
(5) (5) 《厦门劝业银行营业报告书》 (1941年) , 厦门市档案馆藏, 档号A63-73。
(6) (6) 《厦门市志》卷32《金融》, 北京:方志出版社2004年版, 第2296页。
(7) (7) 福州第一次沦陷为1941年4月22日-1941年9月3日, 第二次沦陷为1944年10月4日-1945年5月18日。参见《日本帝国主义在闽罪行录 (1931-1945年) 》, 第293页。
(8) (8) 《敌军在榕毒化情形》, 1945年12月19日, 收入《日本帝国主义在闽罪行录 (1931-1945年) 》, 第277-278页。
(9) (9) 《日本帝国主义在闽罪行录 (1931-1945年) 》, 第271页。
(10) (10) 《榕垣沦陷七个月中汉奸罪行实录》, 《中央日报》 (永安版) 1945年7月16日, 收入《日本帝国主义在闽罪行录 (1931-1945年) 》, 第142页。
(1) (1) 《厦门抗日战争档案资料》, 第298页。
(2) (2) 《国民政府内政部关于日本在厦门毒化情形致外交部电》, 1942年11月25日, 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 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第1556页。
(3) (3) 王俊彦:《日本战犯审判秘闻》, 北京:中国华侨出版社1995年版, 第180-18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