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曾金莲,广东工业大学政法学院讲师,历史学博士,广州 510520
原文出处:广东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鸦片战争后,随着清政府对澳门控制的减弱,葡萄牙开始积极寻求殖民管治澳门。1846至1849年亚马留政府对居澳华人税收制度的确立是澳葡殖民管治政策的重中之重。首先,葡澳政府制定税收方案,明确征税对象为地产、房产和个人所得等,采取“什一税”固定税率,纳税人包括澳门葡人、外国人和华人。其次,设置征税机构,逐步推行向居澳华人征税。先强制收取华人快艇牌照费,以试探居澳华人的纳税态度,随后采取策略加快推进征收华人什一税的进程,费时约三年相继确立对城墙内外华人的税收制度。这段复杂的历史既呈现出清政府与葡萄牙政府在澳门统治力的互动消长,及近代澳门如何沦为葡萄牙管治地的一个侧面;又反映出在19世纪下半叶葡萄牙扩张对澳门殖民管制的过程中,西方税收制度当地化的具体细节。
关 键 词:税收制度 华人 澳门 葡萄牙 亚马留政府
葡萄牙目睹英国借鸦片战争获得香港开埠,心生羡慕,便开始努力伺机改变澳门地位。与清朝广东官员多番交涉未果,葡萄牙女王于1845年11月20日发布敕令,单方宣布澳门为自由港,并任命铁腕军人亚马留(Joo Maria Ferreira do Amaral)①任澳门地扪及索罗省总督,着手殖民管治澳门。虽然其时葡人居澳已约300年,但一直局限于自治,无权管治居澳华人。因此,亚马留总督受命殖民管治居澳华人,并无成规可循,乃须摸着石头过河,困难和结局不可预料。
在亚马留政府实施殖民管治澳门的诸多政策当中,对居澳华人税收制度的确立是其重中之重。虽然学界早已关注亚马留总督施政之于澳门历史的重要性,但多将对华人征税各事件视为施政措施之一,未能注意到各项征税事件内在、整体地确立了亚马留政府开启向居澳华人税收制度的重要性。②本文在前人研究基础上,通过爬梳1846至1849年政府宪报和葡萄牙海外历史档案馆藏亚马留总督与里斯本往来信函,聚焦澳门历史转折时期亚马留政府如何确立对居澳华人的税收制度,详细论述从税收方案的制定到设立税收机构征收澳门城墙内外华人什一税(Impostos da Decima)过程中,亚马留政府与清朝广东地方官员及澳门华葡居民各方进行周旋的情况。澳葡当局确立对澳门华人的税收制度,是晚清以降西方殖民管治过程中税收制度地方化的一环,是学界了解晚清地方税制变化的重要参照物。
一、筹建新税制:征收华人什一税
亚马留总督上任后,自知执行自由港敕令必然会使澳门丧失关税这笔可观的财政收入,为此他筹建新税制,扩大征税对象和纳税人范围。一方面直接有利于澳葡政府维持殖民管治,一方面通过将居澳华人列为纳税人,事实上使清政府丧失对澳门的一系列主权,将澳门变为澳葡管治地。具体而言,该总督命令议事公局(Leal Senado da Camara)筹建新税制,制定面向澳门葡人、外国人和华人的税收方案,采取西方税收制度与澳门当地社会相结合的方式,成立征税机构,即公钞会公所(Junta do Lanamento da Decima e mais impostos annexos),具体推行新税制。
(一)颁布税收方案
亚马留首先任命成立十人委员会,筹建新税制。1846年4月22日,亚马留就任澳门地扪及索罗省总督第二日,便执行女王敕令,宣布澳门为自由港。由于停征关税导致政府财政困难,亚马留即命令议事公局任命一个十人委员会,研究如何向当地居民征收财产税和价值超过100元澳门币的各类工商业所得税。③委员会主席是澳门主教马杰罗(D.Jerónimo da Mata),其余均系葡籍居民。不过,亚马留对十人委员会极为不满,认为委员们争权夺利,工作进度缓慢,对自身议决朝令暮改,甚至企图夺取政府管理权。④因此,委员会成立不足三个月,便被解散。⑤
十人委员会制订的征税方案则被总督以1846年7月17日札谕22号形式颁布,作为确立新税制的税收方案,分两节共25条款。前10条为第一节,规定新税制的税率、征收对象、纳税人和税收豁免。采取的十分之一固定税率,统称“什一税”。规定征收对象为屋业、田地、从事各行业的收益。如果屋业、田地出租,则征收租金的十分之一税款;如果屋业、田地自用,则参照租金估价计税,征收十分之一税款(第2条第1、2款,第3至5条)。葡人和其他外国人从事医生、药剂师、律师、衙门书立契券者、小状师、估价人、公务员、船主、大小商贾等行业的,亦须缴纳“什一税”(第2条第3款,第8条)。⑥
第二节包括第11至25条,指明由议事公局任命委员会负责征收征税具体工作,详细规定委员会的构成、工作步骤和方法等。委员会由议事公局选出6名澳门市民组成,其中3名风顺堂区居民,2名大堂区居民,1名花王堂区居民。议事公局1名职员主持委员会工作,国家律政司(Delegado do Procurador da Cora e Fazenda)列席。该委员会必须在札谕颁布之日起60天内完成什一税分配名单,写明纳税人姓名、所在堂区及应缴税额。该名单在主席和各委员、国家律政司、书记秘书和纳税人签字后,被张贴在议事公局大楼门外公示十五天。公示期间,纳税人如有异议可报委员会解答。最后,正式确定什一税征收名单,由书记誊抄两份,经上述人员签名,分别送公物会(Junta da Fazenda)和议事公局妥善保存。⑦该委员会须自1846年8月1日起一年内成立(成立后,称“公钞会公所”)。
(二)公钞会公所筹备征收什一税
1846年7月27日,公钞会公所正式成立,每周一、三和五在议事亭举行会议,以便在限定的60天内完成筹备征收什一税事宜。翌日,上报总督。⑧
1846年8月7日,公钞会公所召开第一次会议,讨论税收方案,发现两大问题。一是难以精确查清每位纳税人的财产,但方案却规定在确定纳税人税额时不能出现任何差错,否则遭责罚。实际上,近三分之一澳门居民根本无力支付什一税,甚至什一税的一半或四分之一。因此,公钞会公所极难依方案履行职责。二是向华人征收什一税问题。方案第2条第3款规定向葡人和其他外国人征收个人所得什一税,但第8条第4、5款却未明确外国人是否包括澳门华人。委员们认为华人受清政府统治,既不是葡人,也不是外国人。因此,无法确定可否向华人征收什一税。翌日,公所主席致函总督,请求指示。⑨同时,贴出公告通报工作进度,要求市民主动申报房地产业。⑩
1846年8月10日总督答复,称华人受澳葡管治和保护,理应向澳葡纳税。(11)随后,议事公局和公钞会公所按总督要求,筹备征收华人什一税。在公钞会公所确定什一税对象和税额过程中,澳葡政府便意欲征收华人水果摊贩摊位税,但由于清朝官员禁止而未能如愿。(12)
亚马留政府尝试筹建新税制对澳门所有居民征税,但困难重重,既遭居澳华人抵制,也不受居澳葡人欢迎。1846年7月20日,66名葡人联名上书总督,强烈抗议什一税加重负担,自由港政策只能使外国人和中国人获益,因此请求取消自由港政策,恢复征收海关旧税。(13)总督拒绝后,他们便愤怒地散布传单诅咒澳葡当局,号召葡人抵制什一税。(14)尽管居澳葡人强烈反对,但王室却批准征税,新税制的实施势在必行。(15)由于葡人抵制,公钞会公所无法在限期内完成新税登记筹备工作。9月8日,公所主席通过议事公局请求总督延长30天工作日,翌日获批。(16)
(三)试探居澳华人纳税态度
公钞会公所在进行什一税登记筹备工作中,征收华人水果商贩摊位税的尝试已引起市集区华人的恐慌。随后1846年9月1日,议事公局理事官借口保护华人快艇免受抢劫之险,提议对华人快艇进行登记,颁发牌照,每艇每月收取1元澳门币(pataca)。12日贴出告示,于22日正式收取。10月3日晚,有华人快艇因未缴牌照税而被澳葡拘留。(17)一石激起千层浪,华人快艇奋起抗费,散布揭帖、呈报中方官员,还进行武力反抗,引发冲突伤亡。8日清晨,一群船民携带三门火炮在澳门沙栏仔集合,与葡人士兵及居民展开战斗。(18)
清朝广东官员介入处理,基于维持华葡友好相处的惯性政治思维,认为澳葡仅打破向中方报告处理华葡纠纷的惯例,竟然称只要澳葡事先征得两广总督同意,华人也会向其缴纳快艇牌照费。可见,清朝官员主权意识薄弱,对国际政治局面变化认知模糊,未能认清澳葡征收华人牌照费背后的主权表征,仅求息事宁人,华葡继续交好。
华人艇主虽意识到澳葡向其征税已属打破旧例,但只是顾虑到自身经济利益的得失,并无国家主权利益方面的考虑,加之得不到清朝官方支持,抗费斗争没有严密组织,以失败告终。
相比之下,澳葡政府对澳门华人征税态度坚决,处理华人快艇抗费、商人停市事件,打破旧制,讲究策略,逐步渗透。一方面安抚安分守己的华人,惩罚欺压华人的葡人;另一方面采取调整警力、控制水路、实行宵禁等措施维持澳门公共安全。(19)澳葡对华人恩威并重,在无法取得管治华人合法历史依据的前提下,通过安抚、保护华人来建立澳葡值得信赖的政治形象,同时严惩敢于抗争的华人以树威,逐渐构建其管治华人的政治威望及资本。
澳葡最终镇压了华人快艇抗费之争,该牌照费成为亚马留任内一项稳定财政收入。据公物会记载,1846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共发出40份快艇牌照,收入达28110两(taeis)(20),约占总收入0.1%。1847年7月1日至1848年6月30日,发出牌照168份,收入118850两。1846至1847年、1847至1848年、1848至1849年三个经济年度的牌照收入分别是146960两、239210两、182820两。(21)
受此鼓舞,澳葡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于1847年上半年收取停泊氹仔华船顿钞共230210两,而外国人船顿钞收入仅15000两。白鸽票6个月许可收入720000两。1847年下半年至1848年上半年,亚马留政府获得酒馆许可牌照收入30240两,白鸽票承充收入2534400两,猪肉6个月承充收入720000两,牛肉6个月承充收入167400两,向华人课税收入4810420两。(22)
亚马留政府陆续成功向华人收取多种杂费,加速了开征收华人什一税的进度。1847年7月,开始征收华人什一税,随后各类牌照费被合并入华人生意公钞,是为牌照抽税。
二、向城墙内华人征税
亚马留总督在成功收取华人快艇牌照费后,加强宣传征收居澳华人什一税的政治合理性,借助葡萄牙王室的支持以平息代表土生葡人利益的议事公局的反对意见,并巧妙地与广东地方官员周旋,成功制止华人反对征税的揭帖抗争。通过议事公局,率先对城墙内华人征税,取得了推行华人征税制度的阶段性胜利。
(一)澳葡可否征收居澳华人什一税
亚马留政府意识到成功镇压华人快艇抗费震慑了华人和清朝广东官员,正是实现向居澳华人征收什一税的大好时机,因此态度和做法渐趋强硬。1846年10月20日,总督召集政务委员会和议事公局开会,商讨如何向居澳华人征税。会议伊始,与会者均认为正值大好时机向居澳华人征税。(23)并进而详细论述征税的合理依据,认为澳门自由港政策已惠及所有居澳葡人和外国人,包括华人。澳葡已向葡人和其他外国人征收新税,尚未向华人征税;华人在澳葡保护下安然做生意,如不纳税,则极不合理。华人以往也缴纳海关税,如今女王已下令停征,因此享受了6个月贸易自由的华人理应向澳葡缴纳新税。澳葡保证该新税远少于旧海关税,而且将来也不会增减;并保证给予纳税华人同等保护。此外,运送蔬菜、鱼和其它食品到澳门的华人无须纳税,只需在商业区指定地点自由出售。至于不愿纳税华人,可自21日起1个月内携全部财产离澳;留澳华人则必须遵守新税规定。会议最后认为向华人开征新税不但合理,且必须执行。总督还发布21日37号札谕,同意议事公局提议,任命颇受华人欢迎的葡人Francisco Jozé de Paiva与地保等德高望重的华人富豪共商开征华人什一税的具体措施。(24)
征收居澳华人什一税的筹备工作曾一度陷入亚马留与议事公局不断升级的分歧中,但亚马留依然坚持推进。他虽在1846年10月20日会议上虚构了征收居澳华人什一税“合情合理”的依据,并貌似也与议事公局达成了共识。但是,居澳华人明里暗地抵制,致使筹备工作艰难且缓慢。他们明白惯例已沿袭了几百年,澳葡根本无权管治他们,更无权向他们征税。1847年1月,总督无奈承认向华人课税问题极其棘手,除了依赖方法,更需靠运气来解决。(25)同时,向葡人和外国人征收什一税的筹备工作也步步维艰,公钞会公所曾一度因遭投诉而被解散(26),重组后才得以完成新税额分配登记工作。(27)之后的征税进度仍极为缓慢,直至1847年6月30日,才征完1846至1847年经济年度前两季度的什一新税共5432297两,占财政总收入的17.5%。(28)
议事公局执行向居澳华人征收什一税命令的过程中,与亚马留矛盾日益尖锐,主要原因在于征税亦触犯了以议事公局为首的澳门土生葡人的利益。议事公局于1847年1月26日和2月27日连书三封公函,向葡萄牙王室,状告亚马留征税做法的种种不是。然而,王室选择支持亚马留。在回复总督1月22日第81号札谕中,赞扬其为缓解宗主国财政压力而不遗余力征收什一税的做法,并同意向居澳华人征税。(29)亚马留早在公钞公会成立之初,就表明不管向居澳华人征税是否存在合理依据,他都要向华人征税。因为自由港政策关闭了澳门葡萄牙海关,他必须扩大征税范围以增加财政收入。与议事公局瞻前顾后的态度相反,亚马留强硬坚持向居澳华人征税。
1847年2月27日,议事公局例行会议指出三月底缴纳本经济年度前两季度什一税的期限将满,但掌握澳门商业经济命脉的华人行铺及商铺纷纷关门停业以示抗议。征收居澳华人什一税筹备工作已开展5个月,却依然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因为无武装威吓,居澳华人绝不会乖乖就范,华人快艇抗费事件是有力证明。居澳华人本生活在清政府保护下,并不像其他外国人那样接受澳葡管治,历来仅向清政府纳税,无任何法律规定必须向澳葡纳税。议事公局明确表态:占据本澳商业经济主导地位的35000名华人根本无须缴纳什一税!认为亚马留政府威胁居澳华人如不纳税便离澳,无法奏效。因为澳门葡人的贸易航运,甚至生活必需品都必须依赖这些华人。议事公局尤其惧怕如强行征税,会引起类似华人快艇抗费的“暴乱”,危及澳门土生葡人利益,甚至将整座澳城置于极度危险之中。(30)所以向总督诉苦:实在想不出合适办法,既能迫使居澳华人纳税,又不违反最普通公正原则,并能继续维持葡人与清政府维系了三百多年的友好关系。3月,总督沮丧地报告宗主国,居澳华人太狡猾了,已几乎丧失向他们征税的希望。(31)
(二)纳税新规与华人揭帖事件
户口、财产调查登记是向居澳华人征税的前提。1847年2月23日,亚马留总督发布第6号札谕,要求议事公局负责命名所有街道并挂上街名牌。(32)3月17日,任命中文翻译官(Interprete da Lingua Sinica)Joao Rodriguez Goncalvez和公物会管数处一级记账人(1.°Escripturario da Contadoria da Fazenda)Joze Joaquim d’Azevedo负责市集区道路登记及房屋编号等工作。(33)4月7日,任命旧海关抄写员(Amanuense)Thomaz d’Aquino Martins do Rego在中文翻译官的指导下,负责房屋编号、调查市集区街道和城郊三个华人居民点。(34)4月21日,总督公告,已确定居澳华人仅须缴纳地租和房租什一税,尚未完全确定纳税方式。(35)至6月下旬,亚马留政府终于完成对居澳华人纳税登记工作。7月14日,总督发布新公告,与1846年10月21日公告相似,强调葡人和外国人已经纳税,接受澳葡保护的居澳华人也应纳税。(36)在新公告发布前一个月,他报告王室,预感向居澳华人征税一定会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37)
对居澳华人征税的方法不同于葡人和外国人。首先确定总税额,再根据财力多寡,将华人分为四个纳税等级,第一等级每年缴纳120元澳门币,第二等级60元,第三等级16元,第四等级4元。总督认为此方案已经深思熟虑,但公布后却遭到抵制。1847年7月16日,中方官员到访澳门,指出总督所定总税额负担重,双方随即达成协议,任命三位有名望的华人调查民意。(38)
纳税新规和方法立即引起居澳华人的巨大反响。华人商店代表草拟揭帖,写在红色纸张上,并誊抄了若干份;1847年7月29日,张贴在市集区及其它多处街角。澳葡政府发现后,命中文翻译官全文翻译。揭帖开篇指出葡人自明朝始与华人同居澳门,在清政府特别恩赐下,在澳生活富足,已达两个多世纪。当然,不同于别处海盗天堂,澳门的安宁有赖于葡人强有力的保护。华人理解澳葡因关闭海关而需通过征税填补损失,但澳葡也应考虑华人商铺生意冷清的事实。揭帖批评“澳葡未事先通知,仅发一个通知便强制要求我们缴纳前九个月(即1846年8月至1847年4月)税款,无疑等同勒索。”最后,善意劝告澳葡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收居澳华人税款,不要无情对待他们,让他们承受巨大痛苦。(39)揭帖语气委婉,表达了无力纳税的难处,批评澳葡征税方式粗暴,却未见拒绝纳税的心理,虽威胁澳葡,但无抗税决心。
亚马留政府对此揭帖高度警惕,即日发布公告,认为华人散播抗税言论,并立即搜查揭帖始作俑者,严禁张贴类似揭帖(40),违令者将遭逮捕或枪决。并立即照会广东官员,提醒他们要为澳门安宁负责,应发布公告追究这些华人责任。(41)
1847年7月30日,澳门同知吉泰和佐堂发布公告,被澳葡政府全文翻译。公告首先指出居澳华人张贴匿名揭帖是越俎代庖行为,并下令调查肇事者。接着强调张贴匿名揭帖会导致秩序混乱,华人应考虑父母妻儿安全,不要参加此类骚乱。如遇特殊情况,居澳华人可选出代表处理,或函寄清朝地方官员帮助解决。最后强调,一旦发现散播谣言导致混乱者,立即驱逐并严厉惩罚。
尽管揭帖语气措辞并无明显火药味,广东地方官员公告处理也及时,但澳葡政府仍不放心。鉴于华人快艇抗费之争记忆犹新,亚马留决定调动一个军团或更爱国的临时营队来对付扰乱公共安全者,维持澳门秩序。(42)
面对澳葡政府动用武装力量来确保执行向居澳人征税的措施,广东地方官员未采取有力措施去阻止,仅是顺应居澳华人请求,致函澳葡,要求延长纳税期限和改变征税方法。居澳华人不满其做法,于1847年8月31日愤怒闯入香山县丞衙署,砸烂门窗。省城派人抵澳处理该事时,二十多名商民闯入调查官驻扎的莲峰庙,恳请他要求亚马留总督降低税额。调查官却回复,中华帝国幅员广阔,如澳门华人不愿向澳葡纳税,可离澳前往别处。否则,就得按规定纳税。最后,调查官下令拘留该二十多名商民,审问他们打砸香山县丞衙门一事。(43)
(三)确立城墙内华人纳税制度
1847年9月25日,亚马留向里斯本报告,尽管华人、中方官员和议事公局三方反对,但居澳华人最终还是以集体或个人方式向澳葡纳税。其时征税方案仍未能如大家所愿,总督便拟任命三位声誉好的华人协助征税工作,期望一年内使方案更合理规范。(44)28日,总督公告,指明对华人商店征税分八类,任命委员会负责征收。并要求纳税人10月31日前纳完税款,否则须承担责任。最后强调澳葡不会降低税额。(45)
亚马留认为中方官员欲继续维持对澳门华人和葡人绝对的管治权力,但不能阻止其对居澳华人征税和管治。总督一再向居澳华人澄清:澳葡管治澳门,不会剥削华人。为此,1847年10月2日任命商议征收华人店铺税款的委员会,其中6名为华人。该委员会于12月21日公布了纳税人名单,随后经答疑,同意降低税款,重新公布首份正式税收清单。(46)该名单中的纳税人为市集区、桔仔堆和北湾一带华人店铺,共计1040店铺及户,缴纳1847至1848年经济年度前两季度(即1847年8月至1848年1月)税款,总税额达7385元澳门币。(47)
亚马留继续坚持向居澳华人征税的合理性,认为在大部分居澳葡人的支持和临时营队的援助下,“已采取所有措施恢复了葡萄牙在中国三个世纪以来的已有权利”,连中国官员都告诫居澳华人必须遵守澳葡政府的新税规定。(48)在他看来,这一切均证明澳葡已具备向居澳华人征税的能力。但议事公局的多方掣肘,使其大为生气,1847年12月22日发布第51号札谕,以议事公局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不符合居留地利益和公共安全为理由,解散了选举产生的新一届议事公局。同时发布第52号札谕,临时组成新委员会,在选举出新一届议事公局之前代为履行职责。(49)在总督与议事公局这场唇枪舌战中,葡萄牙王室赞扬并支持总督捍卫王室的尊严及国家的荣耀。(50)
亚马留政府在1847年总结报告中称:“居住在城墙内的华人已被征税,无需更严格的必要措施,他们就纳税给葡萄牙政府……尽管政府敌人在市集区散布言论,声称葡萄牙政府无权征税,煽动华人无须缴纳税款。但我们最终成功征收了华人税款!……所有这一切均发生在1847年。”(51)1848年3月11日总督公告,按去年10月2日任命的委员会所确定的征税办法,征收1847年8月至1848年1月共6个月税款,自3月11日起30天内缴完。(52)后因到期未完成征税工作,又公告催缴。(53)
据澳门公物会统计,1847年7月1日至1848年6月30日经济年度华人缴纳什一税4810420两,占总收入的10.3%,1848年7月1日至1849年6月30日经济年度,其缴纳5447520两,占总收入的10.4%。(详见表1)可见,亚马留总督成功征收了城内华人商民1847年7月后的什一税。
澳门华人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向澳葡政府纳税的。两广总督徐广缙在1849年5月28日的奏折中称,澳门最大华人行店福潮行和嘉应行前往省城禀称,“亚酋(指亚马留总督)因贫穷而横行,既收房租,复抽地税,近年以来,本属不胜其扰,特因关口所在,碍难迁移,权且隐忍。”道出澳门华人向澳葡纳税的苦衷。即使在亚马留“钉闭关门”,逼走清朝设在澳门的关口后,“众商仍暗向关书呈单纳税,”澳门华商一如既往暗地向清朝澳门关口缴纳关税。(54)
三、向城墙外华人征税
亚马留在向城内华人店铺征税的同时,也筹备拓展向城外华人征税。他的大致步骤是:首先从北城墙筑路至关闸门;接着规定新路所经之北部田地归澳葡所有,重新登记;最后要求占有该片田地的华人纳税。
(一)城墙外筑新路
亚马留谋划在北城墙至关闸之间的田地修筑新路,以示澳葡对此片田地的所有权,从而向该处华人征税。1847年2月27日,他发布公告,修筑“自水坑尾门开始,经关闸门庙,最后结束于花王堂门”的新路。筑路目的,一是为了便利交通,二是为了避免华人在这片“属于澳葡”的田地上毫无顾虑立坟或耕种。考虑到华人敬重祖先,亚马留要求他们在3月31日前将坟墓迁葬,否则由澳葡当局迁葬或平整。(55)公告发出十多天后,亚马留发现有华人无钱迁葬,于是再次发出公告,“命令所有没钱迁葬者,在翻译陪同下前往理事官署,发给证明,凭证明获得每座坟墓一元澳门币的补助,该翻译现场监督他们迁移坟墓。”(56)澳葡筑路计划获得不少葡人捐助,其中Caetano Gomes da Silva捐出部分Bagman田园。5月11日澳葡公布认捐新路名单及筑路开支表:2月21日至5月4日,共收到捐款33140两;至5月10日筑路完毕,剩余775两。(57)
亚马留总督的筑路行动惊动了清朝官员。1847年2月27日,香山县令致函理事官,要求停止筑路。信中首先明确三巴门到龙田村(即北城墙到关闸之间)的田地并非葡人租借地,而且有不少华人先祖坟墓,如筑新路,必然涉及挖坟迁移。而清朝法律禁止挖坟,澳葡筑路挖坟即是违反清朝法律,罪同杀人,对华人先祖也不敬。香山县令在信中不厌其烦地解释,希望理事官能下令停止筑路工程。3月3日,在总督授命下,理事官回信,极力进行自我辩护。(58)
尽管中方官员劝阻,但澳葡政府仍顺利筑成新路。据澳葡当局的工作总结,北城墙至关闸新路已于1847年筑完:“两年前关闸与城墙之间的土地尚不属于我们,如今我们开辟了一条从圣约翰门通往大庙的公路;还有两条道路已着手修筑,一条是望厦山圆形地,另一条自圣安东尼门出发,与庙附近的新路相接;迁移了700多座坟墓,腾出空地以开辟一条道路,方便中方官员与我们总督往来,这片领土已经属于我们。”(59)澳葡还尝试确立对澳门半岛土地的所有权。1847年4月27日,亚马留公告,宣称:“在没有官方命令的情况下,日后不管哪位华人欲在澳门筑房或盖棚屋,必须事先获得政府许可证。违令者将被监禁一个月,处以5两罚款;并予与拆毁。”(60)
筑成新路后,澳葡进一步将土地所有权扩展至新路所在的北部地区。1848年4月1日,亚马留发布公告,指出大量华人占有耕种自关闸门开始的田地,却无法证明所有权。事实上,该片田地本属澳葡,由于疏忽才被华人窃取。澳葡本意并非剥夺华人耕地,但也不希望继续任由华人“非法”占有。因此,命令所有华人,自公告之日起15天内,“由本人或代理人前往理事官署申请凭证,合法使用该片田地。未在指定日期提出申请者,将被认为自动放弃所据有的田地,视同无人荒地,收归公物会所有。”澳葡一再强调关闸门至城门之间的田地本属澳葡,但他们宽宏大量,只要华人向其申请证明,便能合法使用所占据的田地。(61)
亚马留发布公告几天后,香山县丞汪政便照会亚马留,强调北城墙外至关闸之间的田地非属葡人租借地,要求他停止相关行动。亚马留百般狡辩,并于翌日运送一门野战炮示威。香山县丞交涉失败后,澳门同知吉泰接着赴澳,向亚马留转达新任两广总督徐广缙的质问,葡人为何越界至城外筑路建房。但亚马留断然否认。于是,澳门同知请求法国公使出面阻止,但该公使却不愿介入。澳门同知的交涉同样归于失败,不得已于4月20日发布告示,严格要求居澳华人必须照章向清政府纳税,否则不仅遭受鞭笞,而且其买卖所得一半将被充公。违法不纳税者,将立即被逮捕,施以重罚。(62)然而,澳葡竟然撕掉澳门同知告示,甚至在原处贴上澳葡政府的公告,嚣张地要求占有关闸门以南田地(葡萄牙领土)的居澳华人不能向中方官员纳税,只能缴纳给澳葡政府。(63)由于清朝官员不作为,亚马留强势推行,居澳华人在1848年间陆续向澳葡递交了27份税田报单。(64)
(二)确立对城墙外华人税收制度
确立北城墙至关闸之间土地所有权后,亚马留便开始要求华人纳税。1848年8月22日公告,要求居住在关闸和水坑尾的华人,也应像市集区、桔子堆以及三个小村庄的华人那样,按财产多寡纳税。他们将被看作居住在葡萄牙领土上而受澳葡保护。总督命令他们自本年10月起纳税。不愿接受管治者,限一个月内携带个人财物自行离澳;期满后,留澳华人则要纳税并接受管治。(65)
尽管亚马留总督发布了要求登记土地及纳税的公告,但澳葡对城外土地登记工作仍未能彻底完成,城外华人也未全部纳税给澳葡。1849年4月24日,总督继续告示居住在澳门以及郊外至关闸的华人,如未前往理事官署申请公物会发放许可证,将丧失其所占有的上述地方之不动产。这些沦为无主的不动产将收归澳葡所有。(66)除了城外部分华人按要求纳税外,关闸附近的望厦村民仍持续抵制澳葡征税至19世纪末。
澳葡政府自亚马留出任总督后,开始讨论向华人征税事宜。在实践过程中,反对者有澳门华人、清朝地方官员和以土生葡人为主的议事公局。议事公局反对向澳门华人征税,因为担心招致骚乱,影响其与华人乃至清朝的和平关系,危及其与华人的经济往来。但亚马留对华人征税态度坚定,又有葡萄牙王室支持,使得议事公局无法与之对抗。一方面,总督命令成立专门委员会负责税收筹备及征收工作,责成议事公局及专员调查华人房屋门牌,最终确定不同于葡人及外国人的华人具体征税方案。另一方面,利用武装力量维持澳门城秩序,成功镇压华人快艇抗费之争,震慑华人明里暗里抵制纳税的行为。采取先易后难、先城内后城外的方法,逐步实现对华人征收什一税。由于华人仅从个人利益得失角度考虑,加之清朝官员未认识到征税关涉政治主权,采取息事宁人的措施而未支持华人抗税,最后居澳华人陆陆续续向澳葡纳税。
根据1846年税收方案,亚马留政府最终确立了对华人税收制度,对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种)、税率、征税机构和办法、惩罚措施等作出规范。该制度按国籍和种族将居澳华人列为同一类纳税人,对其税种和征税办法均不同于葡萄牙人及其他外国人。按征税对象分为“生意公钞”“屋租公钞”和“地租公钞”等税种。其一,对澳内经营店铺之类的华人征收“生意公钞”(后发展为当今澳门的营业税),与各行业者所得税同为什一税率。其二,对澳城内外华人房屋业主、田地主征收“屋租公钞”(后发展为当今澳门的市区房屋税)和“地租公钞”,不管是出租,还是自住自耕,均以租金或相当于租金为计税基准,按每百抽十的什一税率征收。税收方案之外,亚马留政府还开辟了许可华人专营承充猪肉、牛肉、白鸽票、番摊的财政收入,对近代澳门经济财政和税收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随着对华人征税制度的确立,亚马留政府最终拉开了向澳门华人征税的序幕,其制定的税收方案和设立的税收机构均被后继历任总督继承,并不断改革和完善。例如规范税收程序、扩大税种等;要求澳门华人与葡萄牙人和其他外国人一样,也要缴纳船舶税、印花税等。澳督在澳门推行的华人征税制度,既具备西方中世纪教会什一税的特点,也包含了直接税等近代西方税收理念。西方税收制度随着殖民管治得以在澳门实施和本地化,其过程充满了澳葡当局与晚清政府和澳门华人之间的矛盾冲突,体现了近代西方税收制度传入中国的复杂面相。
①亚马留,1803-1849,葡萄牙人。1846年4月19日抵澳,21日正式就任澳门地扪及索罗省总督。任内,实施了若干管治居澳华人的重要措施,尤其开启了澳葡管治居澳华人的先河,促成澳门历史的大转折。后在关闸附近遭华人袭击而身亡。
②1944年,葡萄牙学者Lia Arez Ferreira do Amaral(利亚·阿雷兹·费雷拉·德·亚马留)撰文详细阐述了亚马留总督期间的施政情况,(O significado do governo de Ferreira do Amaral em Macau:1846-1849)。葡萄牙学者António Vasconcelos de Saldanha(萨安东)所著的《葡萄牙在华外交政策:1841-1854》(金国平译,里斯本:葡中关系研究中心澳门基金会,1997年)和叶志良的硕士论文《澳门历史的转折点:亚马勒政府》(澳门大学葡文学院葡萄牙语言文化硕士课程),论述了亚马留总督任内的若干重大事件,包括“封关征税”“中国船民武装抗税”和“向城内中国居民征税”事件。此外,张廷茂《晚清澳门番摊赌博专营研究》(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11年),赵新良《近代澳门财政转型、城市建设与旅游业的兴起》(广州:《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3期)、《鸦片战争后澳门财政管理制度的若干变化(1844-1849)》(广州:《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期),陈文源《承充制度与近代澳门财政管理述论》(广州:《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等论著,也涉及亚马留政府对华人征税的讨论。
③Lia A.Ferreira do Amaral,O Significado do Governo de Lerreira do Amaral 1846-1849,Ⅰ(Lisboa:Agência Geral das Colónias,1944),p.41; P.Manuel Teixeira,Toponímia deMacau,Volume Ⅱ(Macau:Instituto Culturalde Macau,1997),p.38.
④《亚马留总督写给MMU的总结报告第52号》(1846年9月25日),海外历史档案馆(Arquivo Histórico Ultramarino)藏:澳门档,文件盒15。转自叶志良《澳门历史的转折:亚马勒政府》,第19页。
⑤Boletim do Governo da Provincia de Macao,Timor,e Solor,1846-07-16(Vol.Ⅰ.N.o 28),p.114.
⑥⑦Boletim do Governo da Provincia de Macao,Timor,e Solor,1846-07-16(Vol.Ⅰ.N.o 28),pp.115-116.
⑧Boletim do Governo da Provincia de Macao,Timor,e Solor,1846-08-02(Vol.Ⅰ.N.o 30),p.123.
⑨(11)Boletim do Governo da Provincia de Macao,Timor,e Solor,1846-08-15(Vol.ⅠN.o 32),pp.130-131,p.131.
⑩Boletim do Governo da Provincia de Macao,Timor,e Solor,1846-08-08(Vol.ⅠN.o 31),p.128.
(12)Boletim do Governo da Provincia de Macao,Timor,e Solor,1846-10-22(Vol.ⅠN.o 42),p.168.
(13)Boletim do Governo da Provincia de Macao,Timor,e Solor,1846-07-26(Vol.ⅠN.o 29),pp.118-119.
(14)Boletim do Governo da Provincia de Macao,Timor,e Solor,1846-08-27(Vol.ⅠN.o 34),p.138.
(15)Boletim do Governo da Provinca de Macao,Timor,e Solor,1847-01-14(Vol.Ⅱ N.o 3),p.10.
(16)Boletim do Governo da Provincia de Macau,Timor,e Solor,1846-09-10(Vol.ⅠN.o 36),p.146.
(17)Boletim do Governo da Provincia de Macao,Timor,e Solor,1846-10-22(Vol.ⅠN.o 42),p.168;《亚马留总督写给MMU的报告No 53-A附件》(1846年10月26日),海外历史档案馆藏:澳门档,文件盒15。转自《澳门历史的转折点:亚马勒政府》,第26、28页,第30页。
(18)Boletim do Governo da Provincia de Macao,Timor,e Solor,1846-10-22(Vol.ⅠN.o 42),p.168,pp.168-169; 1846-10-08(Vol.ⅠN.o40),pp.164-165; 1846-11-05(Vol.ⅠN.o 43),p.173.
(19)Boletim do Governo da Provincia de Macao,Timor,e Solor,1846-10-08(Vol.ⅠN.o 40),p.163,p.164.
(20)其时在澳门流通多种货币单位,如银两(taeis)、银元(pataca)、里士(réis)和规钱(sapecas)等。此处澳葡公物会采取“银两”作为货币单位,主币是两,辅币是钱、分、厘。
(21)Boletim do Governo da Provincia de Macao,Timor,e Solor,1847-02-11(Vol.Ⅱ N.o 6),p.23; 1847-08-12(Vol.Ⅱ N.o 27 e 28),p.106; 1848-07-23(Vol.Ⅲ.N.o 17 e 18),pp.67-68; 1849-08-11(ⅣANNO N.o 77),p.79.
(22)Boletim do Governo da Provincia de Macao,Timor,e Solor,1847-08-12(Vol.Ⅱ N.o 27 e 28),p.106; 1848-07-23(Vol.Ⅲ.N.o 17 e 18),pp.67-68.
(23)(27)《亚马留总督写给MMU的报告No 53-A附件》(1846年10月26日),海外历史档案馆藏:澳门档,文件盒15。转自《澳门历史的转折点:亚马勒政府》,第61、26页。
(24)Boletim do Governo da Provincia de Macao,Timor,e Solor,1846-10-22(Vol.ⅠN.o 42),p.170,p.169.
(25)(31)(36)(38)(41)(43)(44)Lia A.Ferreira do Amaral,O Significado do Governo de Ferreira do Amaral 1846-1849,Ⅱ(Lisboa:Agência Geral das Colónias,1944),p.8,p.8,p.8,p.9,p.10,pp.11-14,p.13.
(26)Boletim do Governo da Provincia de Macao,Timor,e Solor,1846-11-25(Vol.Ⅰ N.o 46),p.184,pp.184-185.
(28)Boletim do Governo da Provincia de Macao,Timor,e Solor,1847-02-04(Vol.Ⅱ N.o 5),p.18; 1847-02-18(Vol.Ⅱ N.o7),p.26; 1847-04-10(Vol.Ⅱ N.o14),p.54; 1847-06-26(Vol.Ⅱ N.o 23 e 24),p.88a,p.89; 1847-08-12(Vol.Ⅱ N.o 27 e 28),p.105,p.106.
(29)Boletim do Governo da Provincia de Macao,Timor,e Solor,1847-06-26(Vol.Ⅱ N.o 23e24),p.88b.
(30)Boletim do Governo da Provincia de Macao,Timor,e Solor,1848-01-11(Extraordinario),p.139c,p.139a,p.139b.
(32)Boletim do Governo da Provinciade Macao,Timor,e Solor,1847-02-27(Vol.Ⅱ N.o 8),p.30.
(33)Boletim do Governo da Provincia de Macao,Timor,e Solor,1847-03-20(Vol.Ⅱ N.o11),p.42; 1848-02-26(Vol.Ⅲ N.o 3,N.o ⅩⅩⅩⅧ),p.12.除担任中文翻译官外,Joo Rodrigues Gonsalves还担任针对居澳华人的税收委员会委员,后继任Loureno Marques职位。
(34)Boletim do Governo da Provincia de Macao,Timor,e Solor,1847-09-9(Vol.Ⅱ N.o 31 e 32),pp.121-122.
(35)Boletim do Governo da Provincia de Macao,Timor,e Solor,1847-04-24(Vol.Ⅱ N.o 16),p.62.
(37)《亚马留总督写给MMU的报告No129》(1847年6月21日),海外历史档案馆藏:澳门档,文件盒15。转自《澳门历史的转折点:亚马勒政府》,第65页。
(39)(42)Boletim do Governo da Provincia de Macao,Timor,e Solor,1847-08-12(Vol.Ⅱ N.o 27 e 28),pp.104-105,p.105..
(40)Boletim do Governo da Provincia de Macao,Timor,e Solor,1847-08-12(Vol.Ⅱ N.o 27e28),p.105.
(45)Boletim do Governo da Provincia de Macao,Timor,e Solor,1847-09-29(Vol.Ⅱ N.o 31e32),p.124.
(46)Boletim do Governo da Provincia de Macao,Timor,e Solor,1848-03-20(Vol.Ⅲ N.o 6),p.23; Lia A.Ferreira do Amaral,O Significado do Governo de Ferreira do Amaral 1846-1849,Ⅱ(Lisboa:Agencia Geraldas Colónias,1944),p.14.
(47)Lista das lojas sitas na Bazar,Matapáo,Praia Pequena,葡萄牙海外历史档案馆藏:缩微胶卷号177。
(48)(51)(59)Boletim do Governo da Provincia de Macao,Timor,e Solor,1848-01-11(Extraordinario),p.139a,p.139g,p.139g.
(49)Boletim do Governo da Provincia de Macao,Timor,e Solor,1848-02-09(36),p.143.
(50)Boletim do Governo da Provincia de Macao,Timor,e Solor,1848-06-03(Vol.ⅢN.o 14N.oIL),p.55.
(52)Boletim do Governo da Provincia de Macao,Timor,e Solor,1848-03-20(Vol.ⅢN.o 6),p.23.
(53)Boletim do Governo da Provincia de Macao,Timor,e Solor,1848-07-22(Vol.Ⅲ.N.o 15,N.oL),p.59.
(5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澳门基金会、暨南大学古籍研究所合编:《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二),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574页。
(55)Boletim do Governoda Provincia de Macao,Timor,e Solor,1847-03-06(Vol.Ⅱ N.o 9),p.34.
(56)Boletim do Governo da Provincia de Macao,Timor,e Solor,1847-03-13(Vol.Ⅱ N.o 10),p.38.
(57)Boletim do Governo da Provincia de Macao,Timor,e Solor,1847-03-13(Vol.Ⅱ N.o 10),p.38; 1847-05-22(Vol.Ⅱ N.o 19 e 20),p.75; 1847-05-29(Vol.Ⅱ N.o 21),p.82.
(58)《亚马留写给MMU的报告No100》(1847年3月24日),海外历史档案馆藏:澳门档,文件盒16。转自《澳门历史的转折点:亚马勒政府》,第43~47页。
(60)Boletim do Governo da Provincia de Macao,Timor,e Solor,1847-05-01(Vol.Ⅱ N.o17),p.67.
(61)Boletim do Governo da Provincia de Macao,Timor,e Solor,1848-04-15(Vol.Ⅲ.N.o 9,N.o ⅩLⅣ),p.35; pp.36-37.
(62)《亚马留写给MMU的报告No 233》(1848年4月22日),《亚马留写给MMU的报告No 241》(1848年5月22日),海外历史档案馆藏:澳门档,文件盒15。转自《澳门历史的转折点:亚马勒政府》,第69~70页,第71页。
(63)Boletim do Governo da Provincia de Macao,Timor,e Solor,1846-05-13(Vol.Ⅲ.N.o 12,N.o ⅩLⅦ),P.47.
(64)刘芳辑、章文钦校:《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澳门:澳门基金会,1999年,第77~88页。
(65)Boletim do Governo da Provincia de Macao,Timor,e Solor,1848-10-13(Vol.Ⅲ.N.o 19),p.77.
(66)Boletim do Governo da Provincia de Macao,Timor e Solor,1849-05-12(Ⅳ.ANNO,NUM64),p.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