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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中、朝、日边境贸易——以栅门及倭馆贸易为例

内容提要

以清代的中、朝、日边境互市市场为考察对象,由三国边境市场的连动关系,观察东亚商品流通的脉络以及各自的对外关系政策。中、朝、日三国的国家与社会发展状态不同、采取的涉外通商政策不同,导致三国对于商业与商人的政策与管理方式存在差异,但中、朝在北京使节馆舍及栅门等边境市场上的互市形态,以及朝、日两国在釜山倭馆互市的形态均符合中国固有互市制度的基本定义。由此能够进一步思考“互市”在东亚区域的适用情形。

作者简介:廖敏淑,日本北海道大学法学博士,政治大学历史系副教授。

文章原刊于《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15年第3期。

 

前言

关于清代中国与朝鲜的贸易情形,已有学者张存武《清韩宗藩贸易》等的研究,关于朝日两国的倭馆贸易,也存在中村荣孝《日鲜关系史研究》、田代和生《近世日朝通交贸易史研究》等既有成果,但笔者以为若能借助前辈学者的成果,将三国之间两两各自存在的边境贸易结合起来考察,或许能得出新的见解。另外,通过中、朝、日三国边境互市市场的考察,也能探讨中国固有的互市制度在中国以外国家之应用形态,以进一步思考互市制度在东亚区域的适用情形。

本文所谓“互市”,意指中外商人在政府规定的市场上进行交易。笔者在相关著作①中,已证明中国固有涉外通商制度并非费正清等人所谓的“朝贡体系”或是“朝贡贸易体系”,而正是中国史料中屡见不鲜的“互市”制度。互市的历史源远流长,“爰自汉初始建斯议,繇是择走集之地,行关市之法”,②亦即汉初以来即由政府选立互市市场,派官监管市场,订立中外商人往来市场的法令。虽然中国历代都将涉外通商制度称为“互市”,但每个朝代的互市制度各有不同,如清朝自认互市制度上承宋朝,而与明朝的制度存在很大的差异。

相较于中国互市制度在明、清两朝的明显差异,朝鲜与日本的对外通商制度,横亘了中国的明、清两代却没有太大的变化,必须先认识中、朝、日三国在明、清两代的对外政策、通商制度之异同,以及朝鲜王朝(1392-1896)与日本之间的关系,朝、日两国分别与清朝的关系等等,才能理解三国之间为何分别形成两两互市(中朝互市、朝日互市、中日互市)的历史脉络。

先介绍明朝与清朝的互市制度。明朝的“海禁+贡舶贸易”制度,是作为倭寇对策而制定的,明朝立国之初,北方尚有元朝残余势力(北元)随时可能南下,明朝不得不在北方部署庞大军力;对于东部沿海的倭寇,只能采取守势。于是明朝封锁海岸,禁止人民海外贸易、仅允许贡舶以勘合前来特定港口贸易。持有勘合的贡舶,理论上是恭顺于明朝的来船,并非海盗船。贡舶人员除了可在港口的居留馆舍进行交易外,使节亦可携带货物前往京师的使节团馆舍交易,此为特许给贡舶使节团的 “勘合(贡舶)贸易”,仅允许外国官府的贡舶前来交易,是名副其实的官方贸易。对于贡舶附带的货物,明朝规定:“官抽六分,给价偿之”,③亦即由官方收购十分之六,待市舶司与使节团留在港口的成员进行官方互市后,剩余的货物,则“官设牙行,与民贸易”,④亦即留给官设牙行,卖与民间商人。

明朝在京师使节团馆舍(如会同馆等)中的交易,于朝贡给赏之后,准外国使节团于会同馆开市三日或五日,开市之际,主客司揭示告示于馆门,各铺行商人携带货物进入会同馆,双方公平交易,私下秘密交易者问罪。⑤使节团除在馆舍交易外,禁止往来街市,兵部派往会同馆的馆夫等员役,均发给火印、木牌,出入会同馆时,须检查火印、木牌。⑥显见是在官方监督下,于会同馆内的封闭式交易。

明朝长期海禁,海外物品仅能通过贡舶获得,统治阶层可先行向贡舶使节团购买所需的舶来品。故相较于宋朝和清朝,明朝市舶司及在馆交易的官方垄断性质相当浓厚。为鼓励贡舶来华,贡舶互市均免课税。

明朝在历经几次反复放宽、又加以严禁的海禁政策之后,终于在隆庆元年(1567)缓解部分地区的海禁。此后明朝的公认海上贸易,除了原有的贡舶互市之外,包括允许中国商船从福建的漳州、海澄、月港等口岸出海(到南洋、西洋)贸易⑦(仍禁止东洋贸易),还有外国商船来航而由官方课税的贸易,亦即至少存在着三种形式的贸易。其管理方法也分三种:第一,“贡舶互市”依据原有的贡舶贸易方式进行;第二,从福建漳州、海澄、月港等口岸出海的中国商船,在支付商税之后,得以出海贸易;第三,不论贡舶与否,外国船只载运货物到广州或澳门时,由地方当局予以课税之后,准许其靠岸交易。⑧由于明朝历代皇帝都难以违背“祖法”,终明一世“海禁+贡舶贸易”并未废除,隆庆元年以后的举措,充其量不过是缓解海禁罢了。明朝的立国局势和开国者的保守性格,决定了有明一代对外通商制度的基调。⑨

清朝在康熙二十三年(1684)收复台湾之后,随即开放海禁,设立四大海关以供中外商人贸易。此后清朝的海上贸易迥异于明朝,是相对开放的。依据《皇朝文献通考》记载,清朝的互市制度,按照交易地点的不同,可分为三种类型:陆路的“关市”、海路的“海舶”及使节团的“在馆交易”。⑩关市和海舶主要提供中外商人贸易,商舶由海关课税(贡舶免税,亦不归海关接待);关市在中国商人前往互市市场途中的陆关进行课税。在馆交易,指的是外国使节团来华,在中国境内接待使节的馆舍中的贸易,如俄罗斯和朝鲜等国从陆路进入中国,暹罗和琉球等国从海路进入中国,均可在中国接待使节的馆舍中贸易。清朝的这个互市形态最接近“朝贡体系”论所主张的“朝贡贸易”,但由于清代从事在馆交易的国家包括了同中国地位对等的“与国”俄罗斯使节团等原因,并非“朝贡体系”论所说的只有朝贡国 (国家地位低于中国的国家)才能进行的朝贡贸易,因此清朝史料所谓的“在馆交易”,笔者认为不能称为“朝贡贸易”,只能依据史料和史实,把“在馆交易”的具体内容理解成:与清朝有国交关系(包括缔结了对等条约的与国俄罗斯、完成正式封贡程序的属国等)的使节团,在其往返中国通聘的过程中,于中国边境、京师及往返京师途中的使节团住宿的馆舍中所从事之交易。在馆交易是清朝特许给使节团的贸易特权,给予免税优惠,仅局限于使节团成员在住宿馆舍之中行使,是一种特许式的、由派遣使节团国家的官方所垄断的贸易。虽然在馆交易是特许给外国使节团的优惠措施,但中方的商人可以参与在馆交易,因此无论关市、海舶还是在馆交易,清朝中国基本上是在官员维持的市场秩序下,听任中外商人自由交易,并非官方垄断。

朝鲜和日本是否也将涉外贸易视为“互市”?先看看朝鲜王朝的史料,如英祖四十八年(乾隆三十七年,1772),平安监司尹东暹(1710-1795)上教书曰:“湾、渖之互市年久,弊则滋银货貂参”,(11)提到湾(义州)与沈阳的互市。关于日本,实行“锁国”政策的德川幕府(1603-1868),禁止日本人到海外,只允许中国和荷兰的船只来长崎贸易。作为德川第六、七代将军的政策幕僚,新井白石(1657-1725)为了改革幕府的贸易制度,模仿明朝的互市制度,制定了“海舶互市新例”,以信牌(类似于明朝的勘合)来限制长崎贸易中唐船与兰船的数量以及贸易量,可见德川日本对于长崎贸易的公式称呼也是 “互市”。(12)故以互市为视角来探讨清代中、朝、日三国的边境贸易,是忠实于史料、符合当时历史情境的。

其次看朝鲜王朝、日本的对外通商制度,以及两国分别与中国的关系。

朝鲜王朝,由李成桂创立,国祚横亘中国的明、清两代,其间政权并未更迭,因此除了途中“事大”对象由明朝转换为清朝以及末年受西洋近代列强影响而走上“开国”之路的变化之外,在经历明、清两代的大部分时期,其政治制度少有体制上的变动。朝鲜王朝成立以后,为了防范倭寇、防止国情外泄而采取海禁政策,严禁朝鲜船只航行远洋,在对外关系上,局限于“事大”(中国)、“交邻”(日本以及明代的女真、同属明朝属国的琉球);在通商方面,仅与中国(明朝及清朝)以及明代的女真、尚在山海关外的后金与清、日本(对马岛)互市。朝鲜与中国和邻国之间的互市以官营贸易为主,(13)朝鲜为了“事大”、“交邻”而派出使节团时,使行贸易及其附带的私人贸易,是朝鲜获得海外物资的重要管道。直到19世纪下半叶“开国”为止,朝鲜禁止人民到外海捕鱼、贸易,仅允许给予贸易特权的日本对马岛藩主宗氏等船只在朝鲜特定港口进行“倭馆”贸易,以及中国使节团的通聘与汉城贸易(明朝,以及清顺治十五年以前的金、清使节(14))外,杜绝其他外人进入。这样的海禁与通交政策,十分类似明朝的“海禁+贡舶贸易”制度。

明、清时期的朝鲜与日本,除了倭寇或短暂的战争(丰臣秀吉侵略朝鲜)之外,长期存在着“交邻”的对等国交关系,两国主要由日本对马岛藩主宗氏派遣船只前往位于朝鲜釜山的倭馆进行贸易。(15)倭馆贸易的形态类似明朝的会同馆贸易、清朝特许给使节团的在馆交易。

在明代,朝鲜与日本两国,分别与明朝建立封贡关系,相互间也保持交邻关系,另外也和同属明朝属国的琉球有通商往来,可以说朝、日、琉这三个国家在明朝的“海禁+贡舶贸易”架构下,彼此进行对等的涉外政治、通商活动。

到了清代,中国开海之后,朝鲜早已进入海禁“锁国”时期200多年;日本也在1640年左右完成“锁国”体制,当时德川幕府采取海禁政策,禁止日本人出海,在交往上,除了朝鲜通信使及琉球、荷兰东印度公司使节(16)外,拒绝外人进入日本;在通商上,仅允许唐船(中国人的商船)和兰船(荷兰东印度公司船)前往长崎贸易。“锁国”的日本和清朝没有封贡等正式国交,只和朝鲜保持对等通交的交邻关系,以及唐船、兰船片面来航长崎的互市关系。亦即在康熙二十三年 (1684)中国开海以后,相较于采取开放海外通商政策的清朝中国,朝、日两国却是海禁体制。

清代,由于朝、日两国政治体制仍处于封建状态,均由世袭政治士族(在朝鲜为王室以及文武两班,在日本为武士以及公家贵族)垄断统治,涉外商业也由统治阶层垄断,因此外国分别同朝、日两国以及朝、日两国彼此之间的通商、互市形态,只能是特许式的、官方垄断式的,类似于明朝的会同馆贸易。

作为中国属国的朝鲜,在清代其使节团可以通过在北京馆舍以及凤凰城边境市场的交易,取得中国物资;日本虽然与清朝没有正式的国交关系,但是借由唐船至长崎互市,仍可取得中国以及南洋的货物;保持着交邻关系的朝、日两国,还通过釜山的倭馆贸易进行物资交换。于是三国两两之间各自的互市交易,把三国的物流连接起来。

以下说明本文选择以栅门和釜山倭馆作为探讨对象的原因。

崇德二年(1637),清朝与朝鲜奠定宗属关系后,“定贡道,由凤凰城。其互市约,凡凤凰城诸处官员人等往义州市易者,每年定限二次,春季二月,秋季八月。宁古塔人往会宁市易者,每年一次。库尔喀人往庆源市易者,每二年一次。由部差朝鲜通事官二人、宁古塔官骁骑校、笔帖式各一人,前往监视,定限二十日即回”。(17)亦即规定两国在义州、会宁、庆源进行边境互市,(18)义州中江的互市市场位于两国国界鸭绿江的沙洲上,会宁、庆源的互市市场则是位于朝鲜北部接近中国边境的朝鲜境内。一般是官方交易(官市)结束后进行民间交易(私市)。

清朝取代明朝、入主中国从而拥有广大物资后,此三处互市市场,对中方的意义主要在于中方边民和驻扎官兵就近向朝鲜购买牛、犁、盐等生活物资,但对实施海禁的朝鲜来说,比起边民的需要,互市市场更是官方及御用商人们获得中国物资的重要管道。

会宁、庆源两市,公、私市均盛行马匹交易,故两国每称此二边市为马市。此因朝鲜马政败坏,军马乃至国王御乘、驿站、马厂等均用中国马。但即使如此,进入朝鲜的良马却大多仍来自北京及栅门后市。(19)中江是朝鲜使节团往返北京的必经之路,官方交易一直非常兴盛,特别是中江上岸后,须于中方的凤凰城办理入境手续,作为凤凰城边门的栅门,(20)因朝鲜使节团的官方运输等需要而形成市场,朝鲜商人聚集此地购买中方商品,遂形成了“栅门后市”(亦称“中江后市”)。由于朝鲜官、商的需求,凤凰城栅门的公、私贸易量远远超过会宁、庆源两市,且朝鲜官方及御用商人提供倭馆贸易的商品,也主要通过北京、栅门取得,因此本文以栅门的贸易为中心,来考察中、朝的边境互市。

朝、日之间的倭馆及京城(汉城)互市在丰臣秀吉征伐朝鲜时中断,战后1609年对马岛主与朝鲜签订了“己酉约条”,朝鲜允许对马藩船只在釜山倭馆交易,不许京城贸易。故本文以釜山的倭馆作为朝、日互市的考察。

二、中朝间的边境贸易

朝鲜王朝时期,在两班世袭官僚体制下的商业,具有官僚、官府御用商人性质,商业依据官僚、官府的需要而运作。再加上务本(农)抑末(商)政策,商业活动极其受限,不存在自由的商业发展,不仅国内商业处于幼稚的阶段,在对外贸易也仅有与中国(明朝、清朝)、日本、明朝时期的女真之间的以官营贸易为主的交易,以及伴随使节往来的若干私人贸易。使节团成员的私人贸易,被允许带去交换的仅有数量有限的布、人参等物资,都在官方的监视下贸易。(21)

本文所关心的栅门后市,有三种贸易形式。其一,朝鲜使节团进入中国边境后,将其贡物等行李交由中国驿站人马运输,使节团卸下物品后,多余的人马由团练使带回。这些人马乘机贸取货物而回,此贸易曰团练使后市。其二,因朝鲜担心使节团所带马匹在抵达凤凰城栅门前伤毙,又准备一些不载物品、行李的空马以备替换,使团成员及商贾乃以空马顺带货物至栅门贸易。此空马朝鲜称余马,故称余马交易。其三,团练使所购货物往往超过其所带回的空马之运载量,必须雇中国车运到栅门,由义州前来的朝鲜人马接回;使节团从北京返回时,其所带货物亦雇中国车运到栅门,由义州人马接运,从义州前来接运的人马复乘机在栅门贸易。由于朝鲜称行李、货物为卜物,延接货物曰延卜,故此交易曰延卜贸易。(22)以下叙述双方进行互市的人员及主要商品。

(一)进行互市的人员

在清代,朝鲜从事中国贸易的商人有法定贸易人及私商两种。法定贸易人包括经营北京在馆交易的朝鲜使节团人员和差官,以及获得栅门后市贸易权的地方公商。前者以译官为主,后者指获得栅门后市贸易权的职属中央而由地方官兼领的两西管运饷三库及其他八处地方军政衙门。译官除自营外,尚受其他衙门及廛贡商人(御用商人)委托采办。如受尚衣院委托,采购丝绸等纺织品;受内医院委托,采办普通药料;受司圃署委托采办菜种等物;受司朴寺委托采办清马等。(23)

译官亦称通事或从事官,由司译院派出。清初每团译官一般是五到九人,康熙末年后均在20员以上。译官在使节团中所扮演的角色十分重要,不仅是使节团的总干事,还是与中国各方交涉的通事人才,(24)更掌管了国王及以下各机构的官方贸易。朝鲜王朝对官员提供田土以为职田,但属于“中人”(世袭技术官吏、工匠)阶层的译官“本无田土,生理只在于物货之交易”。(25)

朝鲜政府对于法定贸易人之交易量有所限制,朝鲜使节团的正副使、堂上译官所携用于贸易的资本总额为三千两,其他军官、写字官、画员、日者等随行人员,依官品分别为三千到二千两。译官代办之中央宫府机关及廛贡商人贸易资金,则属临时核定。赴栅门后市贸易的地方机构也依此制度。参与中国贸易的私商,分布于开城、平壤、安州、义州、汉城等地,以开城、义州商人势力最为雄厚。开城古名松京,故其商人被称为松商;义州旧号龙湾,故其商人被称为湾商。(26)

由上可知,朝鲜各种对中国贸易人员大致可分为三类:一为译官,译官除自营外,尚受其他宫府衙门及廛贡商人委托采办;二为地方机关,地方机关自派专员赴栅门后市贸易;三为私商,私商挟其丰裕资本对译官及地方政府之贸易权进行渗透侵占。由于译官贸易权在法令上有优越地位,所以私商虽渗侵,译官仍保有部分利益。但地方机关的后市贸易利归自己,译官无从沾染,尤其私商渗入之后,后市的扩展威胁到译官在北京的在馆交易,所以译官对地方及私商所经营的后市贸易展开攻击。这样的贸易权争夺战可分两个时期:前期,以雍正六年(朝鲜英宗四年,1728)朝鲜革罢团练使栅门后市、申禁栅门后市为结局,译官取得了胜利;后期,以乾隆初年朝鲜恢复义州人赴栅门后市、私商得到法律承认为结局,此后私商成为贸易主力。(27)

基于朝鲜王朝的封建性质,商业主要是服务统治阶层,所谓私商,也必定和统治阶层关系密切。事实上,朝鲜商人即是从为各个衙门机关承包采办物资的“贡人”发展起来的。故私商多是汉城或地方官员、机构的御用商人或是与官员有某种人脉关系者,(28)被称为私商只不过因为他们不是使节团的官方成员罢了。但随着译官筹措资金困难(译官本身没有资产,加上倭馆交易的银两缺乏等原因),不得不把贸易权转包给私商,私商遂得以跟随使节团前往北京或中国东北贸易,为了前往中国,甚至不惜以马夫等随员的身份混充于使节团之中。(29)

清朝方面,从事与朝鲜使节团在馆交易的以北京商人为主,从事栅门后市的以辽东商人为主。乾隆初叶以前,与朝鲜使节团进行在馆交易的北京商人,主要为郑、黄两家,两家皆富巨万,而郑家尤甚。郑家主要经营绸缎生意,熟知朝鲜人习尚花色,每年向江浙订造七八万两银子之绸缎,先期运京,以应买卖。乾隆中叶以后,因朝鲜采取纹禁政策(即禁穿中国所产具有纹饰的丝织品),导致郑家衰落,继起者50余家,有项商、乌商、刘商、于商、王商、陈商等。(30)

在辽东商人方面,则以从事运输的揽头为主。由于朝鲜使节团货物过多,必须雇用中国车,故辽阳以东至凤凰城一带,居民靠运输而致富者不少。康熙十九年 (1680),驿站官常祥呈准设立揽头,包揽货运,每年纳盛京户部税银两千两。二十三年(1684),以驿站事繁,停止承运。二十九年(1690),驿站官三人与正黄旗胡锦佐领下胡嘉佩、胡朝辅等,以同样条件呈准包运,四十八年(1709),贷盛京户部库银六万两为贸易资本,替政府自沈阳运朝鲜贡物到北京,每年节省驿运费1500两。此一官商组合成立后,可利用官势排除民间承运业务,且控制后市交易,又放贷给朝鲜人以扩大交易。(31)由于朝鲜强烈渴求中国货品,而朝鲜使节团及商人用以交换的银两与物品不足,造成朝鲜人大量赊欠揽头债务。朝鲜因此禁止积欠中国商人债务,下令积欠者一律枭示,但即使祭出重罚,却仍成效不佳,最后由朝鲜国王奏请中国废除揽头。(32)即使中国为照顾属国而废止了揽头,但由于朝鲜渴求中国物品的情况未改,揽头之外的辽东商人依然从事运输及中、朝边境交易,为了扩大贸易也提供朝鲜人赊欠,故朝鲜人积欠中国商人债务的情形一直无法杜绝。

清朝对于栅门后市,于康熙三十九年(1700)在凤凰城设立中江关收税,但公市不课税,只在私市收中国商人税收(清朝官员在开市时向中国商人征收约3%的营业税,但每年税额并不固定(33)),不收朝鲜人税收。(34)清朝规定:“凡市易,各国贡使入境时,其舟车附载货物,许与内地商民交易,或就边省售于商行,或携至京师市于馆舍,所过关津,皆免其征。”(35)清朝认为朝鲜使节团及其随员(包含私商)在栅门的公、私市交易属于使节团在馆交易,故无须课税。而于私市中对中国人课税,正因为他们是在一般互市市场进行交易的一般商人。一般的外国商人也必须接受清朝课税:“海外诸国于广东省城,每夏乘潮至省,及冬,候风归国。均输于有司,与内地商民同。”(36)

(二)主要互市物品

人参历来为朝鲜外销的重要商品。朝鲜在明末时期,禁止人参输往日本,全运北京贸换中国货物(唐货),再将唐货经釜山倭馆转输日本,以取中间居奇之利。崇德二年(1637),清朝攻下皮岛后,明朝与朝鲜之间的贸易几乎断绝,唐货不至后,釜山倭馆互市亦告断绝,朝鲜不得以只好开放人参销日。直到顺治二年,朝鲜确认北京路通,又改携人参前往北京。清朝从盛京开始即不准朝鲜使节夹带人参交易,但在朝鲜呈诉明代会同馆贸易得以贸参以及多方运作之后,顺治十年 (1653),清朝礼部咨知朝鲜,许其依照明朝旧例,携带人参及毛皮至北京交易,但使节团须按旧例将所带货物名称、数量开列于咨文中,使节团到京后,由礼部官员核对相符后方准交易。(37)

朝鲜使节团在北京互市,无论在馆交易的形态还是货物的珍稀性上(中国东北亦产参、毛皮)均未拥有主控权,如朝鲜肃宗八年(1682),左议政闵鼎重 (1628-1692)曰:“近来人参稀贵,闾阎间药用,亦至绝乏……东莱则倭人,互市于我境,随时贵贱,为之买卖,不必禁断,而北京……则我国商译,多持人参者,狼狈失利……今后北京商贾参货,一切禁断,观势或复许,亦无不可。”(38)可见朝鲜在东莱(釜山)倭馆与日本人互市,能控制与日本人互市的物价,在交易上具有优势地位,但在北京则无交易优势,朝鲜商人和译官争相前往北京卖参,却又受制于中国商人来与不来,导致狼狈失利,甚至朝鲜本地人参稀贵、药用绝乏。朝鲜遂禁止携带人参至北京交易,直到嘉庆初年才又允许使节团携带红参(加工制造后的人参)到中国贸易。

除人参外,朝鲜主要携带银两前来北京。特别是在康熙二十一年(1682),朝鲜禁止携带人参至北京之后,(39)银两成为唯一法定交换中国货物之物,直到乾隆十年(1745)朝鲜复许毛皮杂物出口,方有改变;嘉庆二年(1797)朝鲜又许红参输往北京,此后直到清末,都是以银两、毛皮杂物、(40)红参作为北京互市的主要商品。转变的主要原因是银两缺乏。当时朝鲜除少数矿银外,大部分银两系自倭馆交易而来,如领敦宁府的闵维重(1630-1687)曾向朝鲜肃宗上启曰:“户曹所储银子,皆自东莱收税上纳……诸衙门,多出银货,付送燕行,以其贸来之类,下送倭馆,转换作银。”(41)可见朝鲜诸衙门热衷于从倭馆交易中取得银、以银交付赴北京使节团进行贸易的情形。

日本长崎贸易初期,主要的进出口商品是中国的生丝与日本的金、银,随着康熙二十三年(1684)开海,中国商船大量涌到长崎,造成日本金、银大量外流,于是德川幕府试图以铜代替金、银作为贸易的主要出口商品,又在贞亨五年(1688)下令,明年开始只许70艘唐船来长崎贸易;(42)加上德川幕府铸造金货、银货,而限制对马向朝鲜输出银两数量,到了乾隆十九年(1754)甚至完全停止对马输出银两。(43)如此,因长崎贸易及日本内部的货币问题,辗转导致朝鲜缺乏银两。

除上述商品外,中国出口到朝鲜的货物,仍以王室、士族等统治阶层爱用的奢侈品为大宗,如有花纹的丝织品及珠玉等。(44)另外,生丝、药材等也是使节团及私商热衷购买的,前者主要用于倭馆转贩。

三、日朝间的倭馆贸易

倭馆贸易,主要是由日本对马岛的岛主宗氏派遣船只至朝鲜釜山等指定港口,在日方人员居留的倭馆所进行的贸易。

对马岛缺乏耕地,自古即通过与朝鲜贸易来营生。日本平安中后期,渐次扩大势力的宗氏,以掌握对朝贸易的各种权益作为手段,确立了其在对马岛上的控制权,(45)成为领有该藩国的大名。

朝鲜王朝初期,为了倭寇问题,朝鲜一方面派使节至日本,要求日本当局镇压倭寇;一方面也提供作为倭寇巢穴的对马岛岛主宗氏对朝贸易特权,以换得宗氏负起镇压倭寇的职责。(46)

16 世纪末,丰臣秀吉征伐朝鲜,朝、日两国的既有关系被断绝。战后,依存朝鲜贸易的对马岛主宗义智(1568-1615)于庆长十四年(己酉年,1609)与朝鲜签订“己酉约条”,规定了日本江户时代与朝鲜通交关系的基调。(47)此后直到日本明治初期为止,亦即相当于整个清代,除了朝鲜通信使曾数次经由对马去到江户之外,日、朝两国通交的基本内容几乎仅有对马藩船只到釜山倭馆互市、往来了。

“己酉约条”规定对马藩每年派遣20艘船至釜山浦,朝鲜岁赐对马岛主米、大豆一百石等,虽然缔约时对马藩曾经力争使节上京的权利,但朝鲜不许。就朝鲜而言,刚经历过日本侵略,从维护京城安全、防止国家机密泄漏以及心情上来说,禁止对马使节上京亦属必然。(48)

由于釜山馆舍狭小,对马藩多次向朝鲜请求搬迁,终于在1673年获得同意。1678年,新倭馆落成于釜山草梁,占地约十万坪。直至明治六年(1873)被日本外务省接收为止,此倭馆是日本通过对马藩进行日、朝之间外交及贸易的场所。(49)草梁倭馆分为东西两馆,东馆进行互市交易,西馆是对马使节与朝鲜官员进行接待仪礼之处。对马藩向倭馆派驻了馆守、裁判、代官、东向寺僧、通词、医者等460名人员,人数约占对马藩内成年男子的5%。(50)

日、朝自古往来密切,接受朝鲜假授官职、在对朝鲜通交上取得独占权的对马藩主,无论在历史渊源或往来通交的现实上,在朝鲜拥有馆舍实属合理。

(一)进行互市的人员

在丰臣秀吉征伐朝鲜战争后,对马藩恢复了与朝鲜之间的通信关系,德川幕府也延续先前政权的做法,承认对马藩对于朝鲜贸易向来的垄断特权。(51)处于封建社会下的日本,和朝鲜王朝一样,其商业和商人主要是为统治阶层服务,特别是在日本海禁、“锁国”的情况下,涉外贸易原本就是垄断、特许行业,不是与幕府关系密切的御用商人或豪商,不能前往幕府直辖的涉外贸易港口长崎互市。同样的,能前往倭馆贸易的人员,基本上是对马藩统治阶层的武士及其御用商人。

对马藩主从14世纪以来,持续接受朝鲜的官职,对朝鲜来说这是作为倭寇的对策,对于对马藩来说则是获得互市特权的手段。因此接受朝鲜假授为太守的对马藩主,与朝鲜国王之间名义上存在着国王与外臣的君臣关系,此关系决定了两者之间的互市形态,是仿照明朝的贡舶、会同馆贸易。总之,朝鲜王朝和明朝一样,都采取 “海禁+贡舶贸易”的对外政策,希冀以最小的成本,减少倭寇侵扰、维护沿岸国防安全。

倭馆互市形态有三:其一是“进上”,即对马太守遣船队带着约定好的贡物前来倭馆,主管倭馆的东莱府使举行迎接对马使节团的仪式,检查贡物后,将贡物送往汉城;对于对马的贡物,朝方也依约定给予“回赐”,如对马有特殊“求请”,在朝方物资许可情况下,也会尽量成全。其二是“公贸易”,这是在“私贸易”不能满足对马商人的互市需求时,由东莱地方政府采买对马货物的贸易。其三是“私贸易”,即在东莱府使举行了迎接仪式、点收贡物后,在彼此官员监督下,令朝鲜与对马商人在倭馆中互市,但由于朝鲜商人经常无法完购对马货物,以至于朝鲜需要再开公贸易,以满足对马商人。(52)

倭馆互市与明朝的贡舶、会同馆互市十分类似,贡舶带来了贡物和附带货物,贡物与回赐属于礼仪性的政治范畴,但朝鲜与对马岛之间却比明朝的贡舶贸易带着更浓厚的物资交换意涵,因为双方均依照事先约定,规定了贡物与回赐的物品(包含对马缺乏的米、豆。在中国,粮食一般不会是回赐品)内容。而私贸易亦与明朝官方采买贡舶带来的货物之后,将剩余的货物交由中外商人互市的形态相同,只是朝鲜商人无法完购对马货物的情况,在中国基本不会发生。如下所述,朝鲜商人无法完购对马货物,主要由于朝、日双方货物交换无法完全互补。

(二)主要互市物品

朝鲜商人所希冀于日本的最主要物品是银两。

如上述闵维重启中所说,朝鲜热衷于从倭馆交易中取得银两、以银两交付赴北京使节团进行贸易。但康熙开海后,日本基于金、银大量外流,遂改以铜代替银两,以至于对马藩能够携出的银两日减,而改用铜及海带等杂物替代,到了乾隆十九年(1754)对马甚至完全停止输出银两。朝鲜不需要日本的海带等杂物,而银两是到北京互市的重要资本,若不能换取银两,倭馆互市并没有太大吸引力。私贸易除了清初时期,对马尚能提供银两时还算得上兴盛,以至于出现了闵维重所说的现象,但其后则衰落到必须另开公贸易,以满足对马需求之景况了。

除银两外,对马藩带来的物品主要有铜、锡、胡椒、水牛角、苏木、明矾、糖、倭刀等,其中,胡椒、苏木、糖等物品并非日本所产,应该是对马透过长崎取得唐船、兰船自中国或南洋贸贩而来的。朝鲜与之交换的物品则主要有从中国进口的生丝及丝织品,以及朝鲜人参等。(53)另外,在朝鲜对于对马的回礼中,主要的物品是米、豆,这与对马岛无法生产米谷有关。

唐船在长崎贸易的大宗商品也是中国的生丝及丝织品,但因中国商人层层转嫁关税等原因,价格远比朝鲜倭馆所卖的贵,朝鲜无论于中国边市或是北京取得中国货物均属使节团交易的免税贸易,因此取得中国货物的成本低廉,对马藩从倭馆进口中国生丝及丝织品仍是有利可图。在江户幕府缩限对马藩携出银两之前的17世纪后期到18世纪初期,对马藩从日本携出白银,在釜山倭馆交易朝鲜从中国购买来的生丝及丝织品,朝鲜又以从釜山倭馆获得的白银,继续采买中国的生丝及丝织品,于是借由倭馆互市,形成了日本白银通过对马、釜山流入中国,中国的生丝及丝织品通过釜山、对马流入日本的物流现象。由于中国对于白银以及日本对于中国的生丝及丝织品的渴求,在清初的短暂时期,造就了倭馆的贸易量远远凌驾于长崎之上的现象。

此后随着对马藩不能携出白银,倭馆贸易仅能维持固定的“进上”、“回赐”以及低迷的“公贸易”。不过,朝鲜开设倭馆交易主要也不是为了互市利益,而是延续向来倭寇对策及与日本通交的政治目的。

同样,长崎贸易在康熙末期以后,几乎不以白银交换,连作为替代的铜也越来越有限,若不能换取银或铜(清朝通货是银铜双本位),则日本提供的海产品、扇子、倭刀等杂物,对于清朝商人而言,并没有足够的吸引力。(54)

如前所述,清代的中、朝、日三国的国家、社会发展形态有所不同,以至于形成了特殊的互市样貌。

朝、日两国的国家、社会发展形态较为类似,均处于封建世袭贵族垄断政治、经济等各式特权的时代,又各自实施了海禁、“锁国”的对外政策,朝、日两国虽不与其他外国往来,但为了维持基本的物资需求及通交,而仅仅分别保持了“事大交邻”(朝鲜对中国宗主国事大及互市、对日本邻国通信及互市)以及交邻、互市(日本对朝鲜邻国通信及互市、与唐船和兰船在长崎互市)的对外关系。无论朝鲜的倭馆互市还是日本的长崎互市,都是模仿明朝的“海禁+贡舶贸易”制度而来,即使到了清代,朝、日两国依旧模仿着明代的制度。

但相对于朝、日两国,中国早已不是封建世袭贵族垄断特权的时代,而是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帝国,清朝开海后,将互市制度上接宋代,反对明朝“海禁+贡舶贸易”的制度,在顺治朝又陆续限制了旗人在关外时期的特权贸易,因此清代的互市除了局限给使节团的特许式官方在馆交易以及为了照顾旗人的部分特权之外,基本上都是开放给中外商人自由参与的交易。

朝、日两国的国家、社会发展形态以及其对外政策的限制,导致它们与清朝以及两国之间的互市形态,只能是局限给使节团的特许式官方在馆交易。许多既有研究从朝、日两国与清朝中国的互市形态来观察清朝的互市制度,因而不免作出清朝中国继承了明代的“海禁+贡舶贸易”制度的结论,或像“朝贡体系”论那样将明、清两代的对外通商制度均视为“朝贡贸易”。但若能全面考察清朝与各国的多元互市形态,自然能得知其与明朝迥然不同,清朝的互市制度是相对开放的、允许中外商人自由贸易的,清代虽保留了在馆交易,但那只不过是优惠给使节团的特殊贸易形式,无论次数或贸易量均远远不如中外商人在关市或海舶上的规模。(55)

从清代中、朝、日三国的互市物品,亦可知三国工商业的发展情形,中国是最为发达的,中国货物如生丝、丝织品、杂货、书籍等,均是朝、日两国渴望的;当时朝、日两国均以农业生产为主,除各自的原物料(如日本的金、银、铜等)以及土产(如朝鲜的人参)尚可供互换外,对中国而言,两国的其他物品并没有太大吸引力,因此长崎贸易限制铜输出后,中国商船到长崎去的数量大减,甚至不足日本每年限制唐船的额度。而朝鲜希冀于对马藩的是白银,以便用白银购买中国货品,一旦日方无法提供白银,则双方的交易只能维持低迷的官方贸易了。若朝、日两国互市不是官方特许的、垄断式的、政治性意涵浓厚的在馆交易,而是纯粹商业性的互通有无,则两国的交易势必无法持久。

虽然因中、朝、日三国的涉外通商政策不同、国家与社会发展形态不同,导致中方参与互市的人员多半是一般商人,而朝、日两国进行互市的则是统治阶层以及官方御用商人,但中、朝在北京馆舍及栅门等边境市场上的互市形态,以及朝、日两国在釜山倭馆的互市形态,均符合中国固有互市制度的基本定义,亦即双方依据盟约或某种约定,设立互市市场,在互市市场中,于官员的监督下进行互市。(56)

从清代的中、朝、日三国史料均将彼此之间的涉外通商称为“互市”的现象,可知虽然三国的涉外通商制度不同,但互市却成为彼此均能妥协对方制度的名词。由此,或许能够进一步思考互市在东亚区域的适用情形。

注释:

① 参见廖敏淑:《清代对外通商制度》,《近代中国、东亚与世界》下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443—466页;《清代の通商秩序と互市—清初から両次アへン戦争へ》,《中國近代外交の胎動》,东京大学出版会2009年版;《清代中国对外关系新论》,台北政大出版社2013年版。

②《册府元龟》卷999《外臣部·互市》。

③《续文献通考》卷26《市籴考》2,市舶互市。

④《筹海图编》卷12《开互市》。

⑤参见《大明会典》卷108《礼部·朝贡·朝贡通例》。

⑥参见《大明会典》卷145《兵部·驿传·会同馆》。

⑦参见李金明:《明代海外贸易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09页。

⑧[日]冈本隆司:《近代中国と海関》,名古屋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9页。

⑨相对于唐、宋、元以来的互市制度,明朝长期采取的“海禁+贡舶贸易”政策,可说是不符合中国海洋贸易政策基本规律的一种反动。参见廖敏淑:《清代对外通商制度》,《近代中国、东亚与世界》下卷,第449页。

⑩关于清朝中国三种互市形态的考察,参见廖敏淑:《清代中国对外关系新论》,第71—117页。

(11)《承政院日记》,英祖四十八年四月九日。

(12)廖敏淑:《清代中国对外关系新论》,第16页。

(13)参见[韩]韩劤著、[日]平木实译:《韩国通史》,东京学生社1976年版,第250页。

(14) 尚在山海关外的后金以及清朝,分别与朝鲜缔结了兄弟之国、宗属君臣之国的国交关系,两国在边境、京城互市,清朝入关后亦持续十余年,直至顺治十五年,清朝禁止中国使节在汉城贸易,此后清朝与朝鲜之间的使节团贸易只存在朝方使节团在中、朝边境及北京使节团宿舍的贸易,中国赴朝使节团不能再进行贸易,只从事国交通聘(《大清世祖章皇帝实录》卷121,顺治十五年十一月戊申)。

(15)关于倭馆及其贸易形态,参见[日]中村荣孝:《日鲜関係史の研究》,吉川弘文馆1965-1969年版、[日]田代和生:《近世日朝通交貿易史の研究》,创文社1981年版。

(16)唐船上的中国人不须到江户谒见德川将军,但作为“南蛮人”的荷兰商馆高级成员均须到江户参府(参见[日]仲尾宏:《朝鮮通信使の足跡》,明石书店2011年版,第185—186页)。这显示了日本的“华夷思想”。

(17)《清史稿》卷526《属国传·朝鲜》。

(18)参见《大清会典》(康熙朝)卷72,礼部33,主客清吏司,外国贸易。

(19)参见张存武:《清韩宗藩贸易》,“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78年版,第217—219页。

(20)参见张存武:《清韩宗藩贸易》,第35页。

(21)参见[韩]韩劤著、[日]平木实译:《韩国通史》,第269页。

(22)参见张存武:《清韩宗藩贸易》,第62—63页。

(23)参见王薇等:《中朝关系史:明清时期》,世界知识出版社2002年版,第351页。

(24)张存武:《清韩宗藩贸易》,第20页。

(25)《备边司誊录》,英祖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26)参见王薇等:《中朝关系史:明清时期》,第351—352页。

(27)参见张存武:《清韩宗藩贸易》,第94—95页。

(28) 如朝鲜仁祖十三年(明崇祯八年,1635)爆发了义州府尹林庆业潜送私商加入秋信使使节团成员事件,事后查明林庆业接受了私商贿赂,多次潜送私商,但其潜送私商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贴补官用,而秋信使也知情不报,最终引发诸大臣追究罪责。但仁祖以为:“罪犯虽重,其情皆有可恕,姑勿严治,似或无妨也。”(《承政院日记》,仁祖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可见私商与义州府尹关系密切,所得商货以补官用,也有义州府御用商人的色彩。此事虽违反朝鲜法律,但似乎是司空见惯之事,所以即使许多大臣要求严惩犯罪官员和私商,仁祖却认为无妨。

(29)参见张存武:《清韩宗藩贸易》,第202、23页。

(30)参见张存武:《清韩宗藩贸易》,第104—105页。

(31)参见张存武:《清韩宗藩贸易》,第97—98页。

(32)参见张存武:《清韩宗藩贸易》,第98页。关于以胡嘉佩为首的官商组合之揽头业者及其与朝鲜人的债务公案,参见杨军:《清代中朝边境贸易中的“揽头”》,《清史研究》2010年第1期。

(33)参见张存武:《清韩宗藩贸易》,第170页。

(34)参见张存武:《清韩宗藩贸易》,第68页。

(35)《大清会典》(乾隆朝)卷56。

(36)《大清会典》(乾隆朝)卷56。

(37)参见张存武:《清韩宗藩贸易》,65—66页。

(38)《承政院日记》,肃宗八年四月十三日。

(39)参见张存武:《清韩宗藩贸易》,第71页。

(40)杂物除毛皮外,还有纸张、海参、海带、棉布等。参见张存武:《清韩宗藩贸易》,第75页。

(41)《承政院日记》,肃宗九年三月九日。

(42)参见[日]山胁悌二郎:《長崎の唐人貿易》,东京吉川弘文馆1964年版,第71—72页。

(43)参见张存武:《清韩宗藩贸易》,第73页。

(44)参见张存武:《清韩宗藩贸易》,第76页。

(45)参见[日]田代和生:《近世日朝通交貿易史の研究》,第42—43页。对马经济及宗氏的兴起过程,参见[日]田中建夫:《中世海外交涉史の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59年版,第94—108页。

(46)参见[韩]韩劤著、[日]平木实译:《韩国通史》,第247页。

(47)参见[日]田代和生:《近世日朝通交貿易史の研究》,第44页。

(48)参见[日]田代和生:《近世日朝通交貿易史の研究》,第45—47页。

(49)参见[日]田代和生:《近世日朝通交貿易史の研究》,第169—174页。

(50)参见[日]田代和生:《近世日朝通交貿易史の研究》,第174—177页。

(51)关于丰臣秀吉及德川家康对对马藩固有的对朝鲜通交特权之态度,参见[日]荒野泰彦:《幕藩体制と外交—对馬藩を素材として—》,《对外関係と鎖国》,雄山阁出版社1995年版,第212—236页。

(52)参见[日]田代和生:《近世日朝通交貿易史の研究》,第58—71页。

(53)参见张存武:《清韩宗藩贸易》,第73—74页。

(54)参见廖敏淑:《清代中国对外关系新论》,第128页。

(55)关于清朝三种互市形态,参见廖敏淑:《清代中国对外关系新论》,第71—117页。

(56)参见廖敏淑:《清代对外通商制度》,第465页。

2016-06-30 廖敏淑 史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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