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宋上上
摘要:关于明代南京兵部造船业,学界以往研究主要集中于船只类型和船厂建置两方面,对于马、快船修造情况,关注尚少。通过结合《船政》《船政新书》《南枢志》等政书,考证出马、快船形制经历了趋同演变,从两年一修、一造十四修,逐渐改为三年一修、三等九修。遇到修差紊乱,南京兵部采用失修加等、欠修加料、预修扣银、越修减等的方法截长补短。造船所需木料按照单板法计价,由芜湖抽分厂计数派买。明代马、快船修造呈现出精细化数目字管理的特点,反映了明代造船业在制度设计和统计技术上的进步。
关键词:马船 快船 修造规则 船料 单板法
明代马、快船作为“贡舫”,由南京兵部修造管理,在官办造船业中占有重要地位。学界以往关于南京兵部造船业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船只类型和船厂建置两个方面。船只类型上,星斌夫认为“马快船”是区别于马船和快船的特殊船只。蔡泰彬指出了星斌夫之误,即马快船并不是一种贡鲜船,而是包括江淮、济川二卫的马船,和锦衣等四十卫的快船。从而进一步将明代贡鲜船界定为由马船、风快船和黄船组成。李龙潜的观点与蔡文相同,认为马快船是个共名,并指出马船和快船在打造场所、夫役编佥方面的不同。刘义杰将马船起源追溯至宋代,梳理了马船沿革,指出马船分为三百料小马船和六百料大马船两种,并非下西洋船只类型。万明首先发现了南京兵部档案《船政》的史料价值,尤其是卷首的快船和平船图示是首次发现明代部颁船式。万氏在此史料基础上进一步撰文指出,明代快船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上则指的是贡运船只,包括风快船和平船,并就南京修造快船的情形进行了介绍。船厂建置上,刘义杰梳理了南京造船厂沿革及隶属关系。祁海宁认为宝船厂和南京兵部造船厂之间存在传承关系。宋上上进一步考证了南京兵部船厂的名称演变、职能及位置所在。
经过以上学者努力,关于马、快船的船只种类和修造场所,已经基本厘清,在此基础上,关于马、快船本身的修造情况,学界尚未注意。马、快船只按照什么样的规则修造?尺寸各是多少?所需船料又从何而来?厘清这些问题,对于了解明代的造船技术和制度,具有重要意义。由此也可以认识到,明代南京造船业在中国古代造船史中处于什么样的发展地位?基于明代《船政》《船政新书》《南枢志》等政书,为解答以上问题提供了珍贵的档案材料,本文就此展开研究。
从船式上看,马、快船都是航行于内河的浅船,因此共同点是平底、方头,具体差别主要体现在船只的尺寸上。下面将明代史籍中记载的马、快船尺寸数据,整理如下表所示:
表1 明代马船、快船形制
资料来源:《南枢志》卷62《马、快、平船图》;《船政》卷首《快船样式》《平船样式》《南船纪》卷1《快船图数》。
说明:1.明代营造尺长约32cm。2.由于各图所绘皆是船只纵剖面图,因此缺少船只宽阔的记载,只能以船梁的长度来表示。船只头尾上翘不吃水,故称“头虚”“稍虚”
总体而言,“马、快、平船样式,虽不甚相远,而亦稍有不同。马船上高而下浅,密舱而狭旁,便于乘座;快船上浅而下深,舱踈而旁阔,便于装贮;而平船无楼,盖装运竹木之具也。”马、快船在船仓等方面稍有区别,根据《南枢志》所载《马、快、平船图》,马船在船仓之上设有鼓蓬,以增大船仓容积与视野,这或与马船本用于装载战马有关。快船仓较为狭窄,空气阻力小,比小马船多出一帆,故名“风快船”。对此,南京兵部尚书傅希挚总结道:“马船不如快船之疾速也……快船不如马船之高朗也。”
万历十四年(1586)南京兵部主事倪涷更新船政,将马、快船统一差使,因此二者在形制上也趋于一致。《船政新书》云:“乃于快船尾舱改篷为板,周围画彩,平船皆造活楼,使装卸随时。内仍快平之旧,而外似马船之形。”除了“凡乘座、装贮之处,悉仍其旧”,快船的外形皆改装类似马船,这主要是由于马船水夫系雇役,而快船是军余亲身应役,便于中官、棍徒等索诈银两,“快船多而马船少,故俗名马半边”,故船只一体改为马船之形,就目前而言,可以有效减少沿途索诈。那么为何不干脆直接废除快船之名,全部改为马船?并且修造等则、料价、什物、官银、完工限期等方面,“快平船俱与小马船同”,那么马、快船完全可以统一名目?倪涷云:“盖快船之实虽革,而其名不可除。快船之数虽减,而其用不容缺。”拘泥于祖宗之制,似乎迂腐,然而倪涷指出,快船之名不可去除的原因在于“其用不容缺”,“其用”指的是南京内官所用,倪涷云:“旧因中贵图快船之利,每以制度不同为辞,故仍足快船应差之数,使其无所借口。”中官利于快船索诈常例之多,差拨之时仍愿意多讨快船,贡船一体改为马船,当下必然会导致南京内官的集体抵制,甚至以祖宗之制不可变的名义施压,因此迫于内官压力,倪涷只能保留快船的名目,导致船政改革仍有不彻底之处。
船只营造工程分为“修”和“造”两个方面,“造”包括成造和拆造,拆造指的是将旧有损坏船只拆卸,重新制造,因为有拆下旧船的木料抵换,因此需要的物料比成造要少。“修”又可分为小修、中修、大修等若干等级,花费的价银依次增加。维修的内容包括油麻艌船、更换损坏旧板、补充随船什物(如桌、椅、桶、缸等)等。“油艌”指的是将桐油、石灰、黄麻或者苘麻混合均匀,涂塞船缝,以防漏水和腐蚀,一般油、麻、灰比例为1:1:2。中修以上,需要拆换船底朽坏不堪的木板,“船必上岸”,即利用盘车绞拉上岸,称为“车绞”。具体修理等则的确定,需要由船厂把总、委官千户和匠役人等逐船亲验,《船政新书》云:“该厂把总,带该船委官、小甲、木匠、识字各壹人,将本船周围损坏去处,逐一量记丈尺,填注勘册,估定等则,总具揭帖送部,以凭亲临覆勘。”其中“勘册”也称为“勘船单”,《船政》中附载了嘉靖年间勘船单册式,以表格的形式登记了船只各个部件,把总、千户等人需要在每一项下,“批注损坏长短、阔狭、丈尺多寡,在船坏处,仍油灰抹书号”。勘船单的用处有三点,一是以此酌量工程大小,估定修船等则,二是船政分司官根据勘单亲临覆勘,三是各船匠役对照勘船单计算所需物料多寡,支领料价银。船厂官员“查明各船等第,扣算应领木植并油麻钉锔等项,总开一单,召集各甲,拈阄给发。”记载修造所需物料数量、价银的单称为“木料长单”,简称“木单”,尤其详细记载了木料的尺寸、根数。为了避免小甲拣择新材,厌弃旧木,分派木单之时是“照依修造等则,令其拈阄,方行填注姓名,赴厂领木”。各船小甲根据木单上的额数领取物料,伙同匠役修造船只。为了防止匠役偷工减料,导致船只板薄钉稀,不耐使用,制度上对用料多少作出了规定,马、快船锯成板木一般厚度在2寸左右,一尺三钉。船只经若干次修理后,拆卸重造,完成一个修造周期。
万历十四年之前,马船由原籍地方修造,具体情况尚不清楚。关于快船的修造情况,《船政》记载:
嘉靖九年,本部右侍郎万镗题奉钦依,快船每二十年一造,十年一大修,五年一中修,每年造船四十只。
《船政》又记载“每年小修”,加上造船又分成造、拆造二等,因此快船修造共分五等。共计20年,完成一个修造周期,即快船使用寿命为20年。根据嘉靖初快船额数约800只,因此每年额造船只:800/20=40只。当然,实际上每年造船的数量视船只损坏多寡而异,“惟取足原额,不必拘定四十只之例”。随着快船数量的减少,每年造船数也在减少,嘉靖二十一年,快船额数减为750只,岁造快船也改为35只。修造程限上,“造者仍限以二个月工完,大中修者限以一个半月工完,小修者不得过二十日。”
万历十四年船政改革之后,马、快、平船船制趋同,修造规则也完全一致。倪涷《船制新书》记载:
今将进京马、快、平船,每年造修壹半,每半分为两案,定于正、七月中旬,将轮该船只,提出估验等则,依期完工,不许迟至叁个月。
马、快船每年修造一半,即意味着每只船每两年一修,恰与两年一次的差使频次匹配。每年春、秋二案,计两年四案。其中“案”指的是马、快船的修造登记案卷,逐船记载了字号,如江淮卫小马船从“泰”字第1号至第150号。马、快船只在春、秋每季,按照一案字号,依次修理并差使贡运。除了大马船外,小马、快、平船共计600只,每案修造600/4=150只。具体修造等则上,与嘉靖时类似,分为成造、拆造、大修、中修、小修五项,其中大、中、小修又根据船只勘验情况分为上、中、下三等,称为“三等九则”。上等表示船只整体情况优于下等,所需料价也要更少,如小马船大修下等该工料银78两,中等72两,上等66两,快、平船亦然。修造周期上,倪涷主张以船只两年一差,两差一修,大致上保持了嘉靖以来二十年一造,十年一大修的频次。
倪涷“三等九则”的修造方法过于细碎,导致勘船之时官役容易上下其手,耗费钱粮。因此到了万历二十七年,船政主事武之望更定修造等则,称为“一造十四修”,具体方式为:
修船的周期改为两年一修,每年春、秋二案,两年四案。“一造十四修”的轮修方式可总结如下表所示:
表2 明代马快船轮修方式
按照武之望的五等轮修之法,马、快船每年一半在船坞维修,一半出差贡运,有条不紊。然而遇到短时间内大量用船的情况下,修造的次序就要被打乱了。万历四十一年福王之国,随行家眷、伴当、行李浩繁,“拨船四百二十只,又截留见差在京船只”,一时间内,六百余只马、快船尽数拨出。原本贡差至京的马、快船不及修理,就便留用;南京在坞的船只随即修理差拨,重复修理。前者需要补修,而后者需要减修。针对这一情况,天启元年八月,船政主事乔拱璧统计万历四十一年(1613)至天启二年(1622)共计十年间各船的修造情况,将各船“截长补短,不失十年五修之数”[[38]],即根据十年间各船修造次数的多寡来增减料价银,达到各船均衡,使各马、快船回归到一修一差的稳定次序。具体“截长补短”的方法,简单概括为:
凡前此越修一等者,今扣还原等;前此预修一年者,今减其工价;前此失修一次者,今加其一等;前此欠修一年者,今量加料价。
根据乔拱璧的分类,马、快船修造紊乱可分为四种情况,分别是:越修、预修、失修、欠修。前两种指的是十年内多修,后两种指的是缺修。即按照两年一修的原则,十年内每船应当轮修五次,若“十年之内,止经领修二次、三次者为失修”“凡修后三年方修者,谓之欠年”,可以理解为十年之间,马、快船少修了二次以上是失修,即四年以上未曾修理;船只少修了一次是欠修,因为三年共计六案,“修后三年方修”指的是第1案和第7案修理之间共间隔了5案,故南枢志云:“假如实修越过五案,方为实欠一年。”预修分为“豫修两案及前案重修”两种情况,也就是说船只在两年内维修了两次,因此导致两案之间只间隔一年或半年。越修指的是越案重修,指的是搀越案卷、提前额外修理,包括越修三、四年者、越修两年者。可见预修和越修异同在于,预修是提前一年修理,而越修是提前两年以上修理,都导致了十年内马、快船修理次数多于5次。以上四种情况可用下表表示:
表3 明代马快船截长补短修造方式
说明:马、快船两年一修,一年两案,按照略修、小修、中修、大修等则依次轮修。△表示依序修船,○表示额外多修。
天启二年八月,时值秋案,紊序各船无论此时是否轮该修理,都要加入秋案,修船料价截长补短。首先看船A,万历四十八年本该中修,结果缺漏,因此到了天启二年秋已经4年未修,十年内只修理了3次,属于失修,故量与加一等,“船失修四年以上,序应油艌、略修者,改与小修,小修者改中修,应中修者改大修,应大修者验船果若狼狈,外加一油艌”。其次船B,天启二年秋本非轮修之年,但由于天启元年失修,距离万历四十七年第14案,已经越过5案,属于欠修,理应量加料价,“大修者加料十两至十五两,中修者加料六两至十两,小修者加料二三两”。对于船C,由于在天启元年第18案额外多修一次,较第20案轮修之时,提前了两案,属于预修。倘若第20案不修,只能等到2年之后(第24案)再修,这样会导致越过5案欠修,因此在第20案仍与修理,但扣减料价,“大修扣十两至十五两,中修扣六两至十两,小修者改略修”。最后船D,在万历四十七年第14案额外多修一次,相比于天启二年秋第20案,属于越修3年,量与减等,“序应大修,当减作中修,中修减作小修,小修减作略修”。与船C预修相比,虽然船D也是额外多修了一次,但是由于越修时间较早,导致万历四十八年第16案本应小修,却加等为中修,多浪费工料银,故第20案减等,较预修扣银截取更多。
经过船政主事乔拱璧整顿之后,宿弊顿革,但由于天启时辽东军事孔棘,财政困难,南京兵部工料银的征收也大半拖欠,为了节省部帑,南京兵部一方面题请减少贡差数量,如乔拱璧云:“(天启三年)幸蒙皇上沛发德音,停罢贡舫三十七只”,另一方面降低船只修造频次。天启三年,南京兵部尚书陈道亨题准更定新法,自天启四年为始,马、快船修造采用“三等九修”之法,疏云:“自成造之后,扣定三年,方与提修,裁去油艌、略修名色,止存小修、中修、大修三等规则,将大小马快船六百五十只,均作三案……积而至三十年修造一周。”周期改为三年一修,“均作三案”指的是三年三案,即每年一案,每案修理小马、快、平船600/3=200只,每年修船的数量减少了1/3。理论上马、快船自成造之后,分别经过三次小修、中修、大修,共计9次修理,然后拆造,因此一个修造周期为一造九修,共计30年。
与小马、快、平船不同,大马船因为无需长途贡差进京,损坏较小,因此修理频次也较低,一直保持在三年一修,共分为6案。万历十四年,除了黑楼座船2之外,大马船48只,江、济二卫各24只,“依次提修,每年各捌只” 。天启三年题准,“每年止修……大马船一十七只,以备表差、摆江。”指的是包括黑楼座船在内,大马船共计50只,因此每年修理50/3≈17只。《南枢志》记载:“万历三十一年,议以六百料马船系三年一修,不比三百料船二年一修。成、拆造后,油艌、略修俱免,止小修一次,以后。中修、大修各三次,再中修一次,造后共修八次,即准拆造。”一造八修为一个修造周期,使用寿命为27年。
船料指的是修造船只所需物料,包括木植、油麻、钉锔等,折银发放称为“船料银”。修造马、快船只所需物料最重要的是木材,其材质直接决定船只的坚固程度。除了船桅、橹、舵等结构使用杉木、栗木等杂木外,船身打造必须采用材质更为致密的楠木,如船政主事祁承㸁所云:“杂木造船,朽弊立见,永远不收”,因此船料银中楠木所占的比例最高。楠木按照要求锯成一定厚度的木板,通过钉、锔拼接组装到一起,油麻则用于艌塞船缝以防水。这些物料的收买涉及到单价多少和收买方式,以下分为这两个方面讨论。
南京兵部船厂设有楠木坞,用以收贮木植,在厂木植皆编有字号,如朱正色《查参造船厂委官奏》云:“照册查对,数内少商人陈谊等生七号、荒五号”等楠木三根,成造小马船所用楠木“陆字一根、伍字三根、肆字五根、叁字五根”。字号用以表示木植大小等级,根据工部《木政规则》,楠杉木材从一号(也称“头号”)开始,随着字号增加,长短、粗细逐级递减,“壹号楠木长柒丈,径柒尺至陆尺伍寸……肆号楠木长伍丈,径肆尺……伍号楠木长肆丈伍尺,径叁尺伍寸至叁尺。”
如字号只能反映木植的大致尺寸,但不便于精确计算木植料价,于是嘉靖二十四年,南京兵部尚书宋景“始立单板”。关于单板法的具体计算方式,《龙江船厂志》记载:“单板之法,每长一丈、阔一尺、厚一寸为一个。个者,片也,即今算板之一丈也。”将单板视作长方体,体积为1立方尺。《南枢志》指出:“凡楠木围圆尺寸,积板计片,每丈一钱三分二厘。”单板一个(丈)折银0.132两,根据木植体积,折算成单板数量,即可计算出木植的价格。如果将木材视作简单圆柱体的话,木材体积=(围圆/2π)2×π×长,其中π取3[[58]],则木材体积=(围圆2/12)×长,折合单板数=木材体积/单板体积=(围圆2/12)×长,那么可以得到楠木价格的通用计算公式为:
一般木植“长以三丈二尺为率”,如三尺围圆的楠木,折合单板=(32/12)×32=24个,共银24×0.132=3.168两,这与《船政》的记载完全符合。这只是一种粗略的估计方法,因为一根大木的粗细并不均匀,靠近根的头部粗,而树干顶端的梢部细,那么究竟测量头、梢哪个部位的围圆呢?南京兵部嘉靖二十四年告示云:“先经禀奉裁定,俱于头长五尺处,下篾围量……今拟于木大头、中身、末梢三处,各围计尺寸,仍以中身一处,准折头稍,将宽补窄,计算板片。”可见嘉靖中期之前南京兵部选择在距离木材头部五尺的地方用竹篾测量围圆,之后采用头、中、梢三处围圆的平均值。在围量木植的同时,船厂把总、匠役还要观察和辨别木材的疵病,木材表面如皮裂、宽扁、弯曲、斧口尖削等问题,直接肉眼可见,倘若木材内部空心或麻腐,则需要通过用斧头敲击的声音判断。最后再用斧头将大小字号、以及把总和匠人的姓名,凿刻在木材之上,以防欺诈舞弊。每一根木材的大小、疵病等各项信息要登记入册,《南枢志》云:“置立格式簿一扇,印发该厂,将买到各商木植,查算明白,照式填注,送司给价。商人__,某字某号楠木一根,围__尺__寸,长__丈__尺,疵病__,减银__,实银__。”每一种疵病都要按照固定比例扣减折合的单板数,这样就得到了木植的单价。
明代楠木主要产自西南四川、贵州、湖广等地,“贡舫所资,全在楠木,然楠木惟取给于楚、蜀”。西南木商将木植编成木簰,经水道汇入长江,运至南京。然而经万历二十七年播州杨应龙、天启元年永宁奢崇明之乱后,川蜀道路梗阻,楠木时常不至,南京兵部为了招徕木商,只能提高收买价格。万历三十六年,南京兵部议得“宽商加二”,即将楠木折算单板的价格提高20%,“每丈一钱三分二厘,今算至每丈一钱七分六厘”。然而单板增价20%应当是0.132×120%=0.1584两,为什么会算至0.176两?这或许是由于南京兵部在收买楠木时,“恐心有麻腐,乃扣价十一”,0.176×0.9=0.1584两。可见南京兵部是按照单板每个0.176两的价格报价,而按照0.1584两每个的价格支付给木商。楠木价银增加20%的部分,由南京兵部和马、快船小甲各自负担一半。《南枢志》云:“每木十两,加算银一两,不足者加给木料以补之……加二买木,加一给价,是实认一分。”南京兵部“加给”的对象是小甲,木料银只增加10%,剩余的10%则需要小甲自己贴补。天启七年,南京兵部议得“今加五买木,酌以官、甲,仍各认二分五厘。”可见楠木短缺更甚,价格较“每丈一钱三分二厘”提高了50%,加价部分依然由南京兵部和小甲各负担一半。
与楠木相比,其他修造物料的价格较低,计算也较为简单。《南枢志》记载:“万历十八年,本部题准:杉木给银小甲,自买应用。每杉木桅稍一根,给银一两四钱;橹木一根,给银一两;头桅一根,给银六钱;跳木一根,给银五钱。”钉、锔、油、麻等物料,一般按斤称重计价,时估存在变化,现将不同史籍中记载的物料单价列表如下:
表4:修船物料单价
资料来源:嘉靖《船政》不分卷《买木事宜》;万历《船政新书》卷3《造修船只之法》;崇祯《南枢志》卷64《钉锔油麻》。
说明:表格所列是每百斤价格,单位:两
值得注意的是,《船政新书》和《南枢志》中记载的数据完全相同,然而四十年过去,各物料时估不会毫无变化。马、快船修造的料价皆有定额预算,而物价有贵贱,会导致在计算船料开销时忽高忽低,因此南京兵部在给发小甲料价银时,“皆定常价,以便计价扣额”。因此官方册籍上登记的都是小甲支领的物料价格,而非市场价格,因此钉锔油麻的数据才会一直不变。
楠木的采买具有季节性,《龙江船厂志》云:“夫大筏之来,俱在春、秋水涨时,至秋、冬则商贾屏迹。”短时间内楠木并非随买随有,颇为难得。为了保证楠木的供应,南京兵部在“豫议召商”的同时,采用“计数派买”的方式,具体流程如船政主事祁承㸁所云:
每月查抄芜湖分司抽税数目,照依刊定职掌,派令商人运木上厂,厂官围量册报,然后呈堂,会同本司或郎中或员外郎,共同验收,此近来定例也。
其中“芜湖分司”指的是南京工部都水司芜湖分司。明代自成化七年之后,南京工部差主事至荆州、芜湖、杭州三处,设立竹木抽分厂,将沿江经过的木簰按照一定比例抽税,称为“工关”。木商在到达南京之前,皆需至芜关挂号,由工部分司主事监督将木簰丈量定税,木商根据税单纳银过关。船政分司每月将经过芜关木商税银的数目抄报至南京,根据税银数目按比例摊派各木商运木上厂,南京兵部督验收买,称为“计数派买”。这里涉及到连续的两层比例关系,第一层是芜关抽分征收税银的比例,第二是南京工部计税银派买楠木的比例。关于楠木抽分的比例,根据《芜关榷志》的记载,对于木簰是按照“每根抽银贰钱壹厘”,对于大小不等或者零散的楠木,则是照依“淮规”,“每十分抽一”。所谓“淮规”,指的是淮安清江漕船厂所规定的楠木价格,与之对应,南京兵部按照折单板法收买楠木的价格称为“部规”。关于“淮规”的楠木单价,详见《芜关榷志》卷下,以长三丈二尺为准,如围圆4尺的楠木,淮规单价6.12两,部规单价5.456两,淮规单价略高于部规。
关于计数派买的比例,《船政新书》记载:“税银壹两,派木陆分。不及壹根,免派。至贰两方派。壹根从叁字起,贰根则壹叁、壹肆,以外皆叁肆字均派。”其中“陆分”指的是银数还是比例?结合万历年间工部郎中周之龙所云:“随将商人姓名、木数,移会南中二部,船政分司漕木到彼,止照《船政要览》书册,兵部每抽银十两,上纳正派叁、肆字头围圆楠木陆根……此自永乐年间以来成规,遵行依旧。”可见“陆分”指的是比例,每税银1两,派买楠木0.6根,那么税银十两就派买楠木六根。根据“壹叁、壹肆”均派的原则,派买的六根楠木中,三字号三根,四字号三根。又根据《船政新书》所载,税银每十两额外派买五字号楠木一根,四十两以上再额外派买六字号楠木一根。按照以上两层比例关系,我们可以做出如下计算:假设有一楠木簰筏共计100根,芜关报税21两,南京兵部派买三、四字楠木21×0.6≈12根,外加五字2根,共派买楠木14根。倘若木簰只有10根四字号楠木,按照淮规,芜关报税6.12两,南京兵部派买楠木共6.12×0.6≈3根。当然南京兵部终究是收买,仍需按照部规支付木商相应木料银两。
杂木和钉锔油麻产地广泛,容易收买,因此南京兵部直接给银小甲,自行收买应用。杉木系“各甲照例领银买办”,关于钉锔油麻,万历十四年倪涷议“令铺商办纳”,至万历三十四年,南京兵部“议定钉锔油麻照例给银,小甲自应买用。”给银的方式,起初是南京兵部给银与船厂委官,“委官计用酌银而支给于小甲”,后因把总、委官通同侵冒,遂“改为给银小甲,自行买修。”
南京作为明代造船中心的地位,马、快船只的修造贯穿有明一代,保持兴盛。与前代相比,明代马、快船修造呈现出精细化数目字管理的特点。在修造规则上,万历十四年三等九则;万历二十七年改为五等轮修,两年一修,一造十四修;天启三年,马、快船修造改为三年一修,三等九修。遇到修差紊乱,南京兵部采用失修加等、欠修加料、预修扣银、越修减等的方法截长补短,清理归整。这种修造规则的调整,既是与马、快船的差拨频率相适应,也是出于修造料价成本最优化的考虑。船只修造所需的船料包括楠木、杂木、钉、锔、油、麻等。楠木采用招商采买和计数派买两种方式,杂木和钉锔油麻皆是给银小甲,自行收买。船料在收买上采用了定额预算的办法,木材价“单板法”的出现,更是为木料统一计算提供了量化的开端。南京兵部将船只量化计算和制度适应性调整相结合,呈现出明代造船业精密而复杂的一面。
由此可见,明代马、快船修造在制度设计和统计技术上,在明初的基础上均有所发展和突破,其发展动力则主要源自明朝政府的需求从海运转向了河运。从造船史角度而言,明朝为何放弃海运而依赖于内河漕运,值得进一步思考。
【作者简介】
作者宋上上: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博雅博士后
原载《海交史研究》2023年第3期,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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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3期编校人员
陈丽华、陈少丰、李静蓉、林仪
王丽明、肖彩雅、张恩强
图文编辑:王绮蓉
审核:陈少丰
终审:林 瀚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海交史研究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