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制与革新是中国古代社会里长期存在着的一对矛盾,处理不好必将引起政治的混乱乃至王朝的崩解;处理得当将对革新产生积极的影响。在嘉靖前期革新中得到了较好的体现。对其进行专门研究,将有助于人们比较全面地认识祖制与革新的利弊关系,纠正将祖制与革新完全对立起来的片面认识。
一
在中国古代史研究中,一提起“祖制”,多数人将其视为僵化和陈腐的代名词,并把祖制与革新简单地对立起来,把抨击祖制者誉为改革者,把维护祖制者斥为保守者。事实上,祖制的内容非常广泛,它既包括某一王朝立国的根本制度,又包含各项具体的、行之有效的行政法规。显然,不可能在全盘否定祖制的前提下来顺利地推进任何改革。
一般而言,中国古代的改革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王朝更替时的因革,二是某一王朝内部的鼎新。两者之中,以王朝更替时的因革较为剧烈,其显著表现就是对文物典章的重大变革,但是,这种变革绝不是与前朝体制的断然决裂,而是继承与革新的统一。史籍中所谓“汉承秦制”、“唐承隋制”、“金承宋制”、“明承元制”、“清承明制”等等,就是此意。改朝换代时的变革如此,王朝内部的变革更不例外。换言之,任何革新都不是在一张白纸上写字,而是与继承形成了矛盾的统一体。离开了继承,就不可能有革新。
在正德、嘉靖之际,明代上层人事更迭,时政因此发生巨变。世宗与“大礼新贵”张璁、桂萼、霍韬等人对洪武祖制在政治变革中的作用给予新的诠释和认识,并以其为利器,将有违祖制的重大弊政尽可能地予以革除,在中国古代改革史上写下了特殊的一页。
长期以来,学界一味地推崇杨廷和在武宗暴卒之后所推行的所谓“嘉靖新政”,把杨廷和等人在匆忙中拟定的世宗即位诏书视为其推行新政的纲领性文件。其实,这种以即位诏书来确定革新的作法并不具有说服力。因为从明成祖开始,明代诸帝皆有革除前朝部分弊政的即位诏书,以示更新。如果把世宗即位诏书视为革新纲领的话,那么,其他诸帝的即位诏书皆可如此对待了。与大多数君主的即位诏书一样,世宗即位诏书的除弊对象仅仅局限于正德元年正月至十六年四月之间的部分败政(不包括弘治十八年五月至十二月间的武宗乱政),弊政款数虽多,但其结构与内容并无特殊之处。所不同的是,杨廷和等人是打着恢复孝宗政治的旗号来推行所谓嘉靖新政,把纠正武宗的部分乱政当作其最高的政治理想,故不愿也不敢追溯正德弊政的源流。更甚者,他们公然割裂孝宗弊政与武帝弊政之间的联系,敦促世宗效法孝宗而革除武宗弊政。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他们将孝宗与明太祖相提并论,并为此而引发了“大礼议”。李洵先生曾精辟地论道:
杨廷和一派所提出的议礼方案贯穿一条主线,就是不使世宗以藩王独立系统继承皇位,而必须纳入孝宗以来的统系,在政治上必须继承孝宗的政策,执行孝宗的制度。这在杨廷和一派炮制的即位诏书中表现得最为明显,改革武宗弊政的一条政治标准,就是法令、制度一般要求恢复孝宗朝的规定。(注:李洵:《下学集》,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60页。)
正是出于这一思想,杨廷和及其追随者竭尽全力,打击异己,胁迫世宗改认父母,非要把世宗变成孝宗之子不可。杨廷和等人违背武宗遗诏的大礼主张遭到了张璁等人的坚决抵制。他们除了依据武宗遗诏外,还利用《皇明祖训》击败了杨廷和集团,并提出世宗所拥有的天下是祖宗之天下而非孝宗之天下的思想。如张璁认为:“今天下者,祖宗之天下,天下之天下也,孝宗于我皇上固不得以私相授受者也。”(注:《张文忠公集》奏疏卷1《大礼或问》。 )阎爱民先生论道:张璁等人提出的“‘继统公,立后私’,‘统为重,嗣为轻’,君主体制应与家族体制分开的主张,在当时来说,不能不说是一种大胆的议论,表现了他们思想中光辉的一面,应给予必要的肯定。”(注:阎爱民:《“大礼议”之争与明代的宗法思想》,《南开史学》1991年1期。 )张璁等人在大礼议中所持有的革新思想是其在短短几年内击败杨廷和集团的主要原因之一。那种把杨廷和集团在大礼议中失败的原因仅仅解释为世宗皇权镇压的结果,则是偏颇的。
杨廷和集团在大礼议中的彻底失败和世宗、张璁等人的全面胜利给嘉靖政治带来了新的气象,那就是击碎了杨廷和集团效法孝宗“美政”来推行所谓嘉靖新政的幻想,突破了自明成祖以来嗣君仅仅依据即位诏书有限地革除前朝弊政的习惯作法。由于世宗与张璁等人与孝宗、武宗弊政没有丝毫牵涉,所以,效法洪武祖制革除包括孝宗、武宗弊政在内的百余年的政治积弊便成为可能。罗辉映先生认为:世宗即位之初的“政治局面徒有治名,完全是杨廷和一派人的自吹自擂。历史所说的嘉靖中兴之治,乃是通过大礼议,摧毁了杨廷和腐朽官僚集团后,由张璁、桂萼为首的议礼诸臣肇创的嘉靖前期政治。”(注:罗辉映:《杨廷和事略考实》,《中国史研究》1990年2期。)这一论述是符合实际的。
二
效法洪武祖制,就意味着确定了嘉靖前期革新的对象,即洪武以后不断形成的各种政治积弊,这与杨廷和效法孝宗而把除弊对象仅仅局限在正德年间的作法有着本质上的不同。早在正德十六年六月,即世宗即位两个月后,南京大理寺左评事林希元就对即位诏书以正德弊政为革除对象一事提出了批评,并要求依据洪武祖制革除自宣德以来的各种蠹弊,认为:
太祖高皇帝酌百王而立法,后世不无渐失其旧,全赖中兴之君整顿修复之。今诏书所更革者,独正德间事耳,以前初未之及。至于言者请去东厂诸事,陛下又委之旧规,不知此近时弊政,非我圣祖旧制也。果是旧规,则祖宗之法固有万世所当遵者,亦有不可尽循者。今于所当遵守者不难更改,至于不可尽循者,乃欲守之而不变,是岂善守祖宗之法哉?臣愿陛下勿尽泥旧规,凡自宣德、正统以来随时更置,间有不利于国、不便于民者,俱照更革;正德年间事例尽与除去,以复太祖之旧。(注:《明世宗实录》卷3,正德十六年六月癸巳。)
林氏此论是对祖制与革新关系的理性认识,但由于世宗被杨廷和集团所包围,所以此论不可能上升为一种政治理念,更不可能成为一种政治行为。只有在张璁等人被重用之后,突破杨廷和等人的僵化思想便成为可能。张璁、桂萼、霍韬、黄绾等人对明太祖之后包括明成祖在内的诸帝的败政行为予以犀利的批评,认为只有依靠洪武祖制,才能革除百年积弊(注:参见拙文《论明代大礼议中的革新思想》,《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99年1期;拙文《嘉靖前期改革条件的生成》, 《西北师大学报》1999年1期。)。桂萼认为太祖之后,“列圣相承, 虽莫不具上圣之资,而视祖宗之实尝周游民间者有间矣,是以延访之典或作或辍。孝宗尝锐意行之,终以不能遍知人情土俗而止。正德以来,积十有六年,上下之情于是大隔,而欺蔽遂有不可止者。则所当修复祖宗之旧,使上下各得自尽,正在今日。”(注:《太傅桂文襄公奏议》卷4《进舆地图疏》。)霍韬亦言:“今不复太祖之法, 可以致隆平者,臣未之闻也,故今有言太祖之法难行者,非愚则奸。其迁延退托,不肯奉行者,即不忠之守也。”(注:《霍文敏公文集》卷2 《裨治疏》。)在张璁等人的影响下,世宗也持同样的看法。他曾对张璁说:“夫祖宗创建,朕与卿图复旧政,以泽斯民也。恐卿未知,今特论之。”(注:《明世宗实录》卷81,嘉靖六年十月戊申。)又说:“我祖宗良法善政无可更者,惟守而行之可也。”(注:《明世宗实录》卷82,嘉靖六年十一月丙申。)
依据洪武祖制除旧布新是嘉靖前期革新的主要特色之一。只有如此,才能使洪武以后日渐形成的积弊不能以“祖宗之法”的名义而成为合理存在的制度。霍韬认为:“凡累年事例,有阴坏太祖成宪者,俱从削黜,用订积年之谬,定天下可行之法,亦万世太平之幸也。”(注:《霍文敏公文集》卷3《修书疏》。)并提出:“先将文官积弊渐次洗除,次及武职,次及内臣,次及宗室,更革有渐,裁酌有权,迟不三年,祖宗制治纪纲振饬而光复也”(注:《霍文敏公文集》卷3《天戒疏》。)。他要求世宗效法“太祖旧章,敕戒藩臬郡县官吏,痛改旧习,毋纵贪风,以残百姓,往年过失,且不究治,责令更新。”(注:霍韬:《论内外官铨转资格疏》,《明经世文编》卷188。 )惩治百官贪风如此,革除百年之极弊——镇守中官亦不例外。镇守中官之设是明成祖利用宦官强化皇权背景下的产物,如果不以洪武祖制为据,就不可能将其确定为嘉靖前期革新的对象和重点内容。世宗在张璁、桂萼等人的协助下,果断地革除了镇守中官,恢复了洪武时的统治秩序,是嘉靖前期革新的最大成就之一(注:详见拙文《嘉靖前期革除镇守中官述论》,《文史》1999年4辑(总第49辑)。)。同时, 长期猖獗的宦官势力也在嘉靖时期得到了强有力的控制,宦官尤其是太监的行为受到了皇权有效的制约。正如《明史·张忠传》所言:世宗“尽撤镇守内臣及典京堂仓场者,终四十年不复设,故内臣之势,惟嘉靖朝少杀云。”在严驭宦官方面,洪武以后诸帝中,只有世宗能与明太祖相媲美。明朝从世宗时起之所以又能延续120多年,有效地约束宦官无疑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 世宗在位将近半个世纪,其间没有出现一位诸如王振、刘瑾、冯保、魏忠贤之类的大宦官,绝不是偶然的。但有些论著对这一变化缺乏精细的研究,将嘉靖时期视为宦官当权时期,并等同于正统、成化、正德诸朝。如云:“到明中叶以后,朝政日益腐败,英宗以下诸帝都是长期不问政事,有的在位四十余年之久,基本上没有上过朝,或者迷恋于修仙得道,或者沉溺于声色犬马。于是宦官乘机窃夺政权,挟制内阁,国家大权就逐渐转移到宦者手里。”(注:冯天瑜:《明清文化史散论》,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11页。)这一泛泛之论与嘉靖朝史实极不相符。
三途并用是洪武政治的一大特点,要使明朝统治阶层充满活力,就必须以三途并用之法清洗百余年来积淀的因循僵化之习。桂萼认为:“臣闻太祖高皇帝尝面谕群臣各举所知,仁宗皇帝亦尝令群臣荐举。当时访问遍及下僚,既博且严,是以内外诸司往往得人,实皆荐举之效。今此意顿失既久。”(注:《太傅桂文襄公文集》卷4 《请面谕群臣荐举疏》。)张璁亦持同样的看法,说:“窃惟科贡皆国家取才正途,我圣祖初制,岁贡、监生多有任之卿佐及御史等官,而进士但多授以县丞而己。及后进士之选偏重,非惟监生之途轻弃,举人亦甚轻矣。”(注:《张文忠公集》奏疏卷6《论用人》。)所以, 他们一致要求世宗力行三途并用,使非进士出身扬眉吐气,象进士一样进取立业。世宗听从了他们的要求,认为不论出身如何,凡“才能廉洁,为我爱民者,一体擢用奖励,上司不许自为轻重之别,庶几可获人才,亦民或多得安利之日也。”(注:《明世宗实录》卷97,嘉靖八年正月丙寅。)并诏告天下,要求切实推行三途并用,“但有真才实德者,不拘近年资格,一体不次擢用,庶忠义向风,浮薄改行,内外诸司各得其人,以为惠民致治之本。”(注:《明世宗实录》卷119,嘉靖九年十一月己酉。 )在明太祖之后,世宗在嘉靖前期最大限度地推行了三途并用之法,极大地激发了统治阶级内部的活力。明代著名史学家焦竑论道:张璁“久于科第,谙世故,得位,每事欲复祖宗旧制,行进士、举人、岁贡三途并进法,士风一变,人思奋庸,贤才辈出而无滞。”(注:《玉堂丛语》卷6《事例》。)
嘉靖前期以洪武祖制推行革新的现实作用和积极意义是不容忽视和否认的。在当时封闭的时代,在无新质模式可供借鉴的情况下,以洪武祖制从事除旧革新是世宗君臣的最佳选择。而这种选择具有务实创新性。在中国古代社会里,每一封建王朝中后期的改革不可能是疾风暴雨式的、推毁旧政权式的变革,而只能是统治阶级通过自我调节的、渐进的、求真务实的革故鼎新。所以,就不能将该政权赖以存在的祖制轻易地废弃。洪武祖制是朱元璋对中国传统封建文化的继承和发展,在封建宗法观念至上、政治封闭、统治思想无质的飞跃的时代,其后世君臣不可能用别的思想来改造或取代祖制。如果贸然地宣称“祖宗不足法”,那只会造成统治思想的混乱和人心的迷茫,对其革新不仅无益,反而有害。对于宋代王安石宣称“祖宗不足法”而导致变法的失败和北宋的迅速衰亡,张璁等人引以为戒,表示决不重蹈其覆辙。张璁言:“神宗相王安石主行新法,遂致天下大坏,实明鉴也。”并申明“祖宗之法不可变改,只在修举废坠而已,若故为过高之论,不可行之事。纷更法度,吾虽死,不敢苟同也。”(注:《张文忠公集》奏疏卷2《公职守》。 )霍韬对包括王安石在内的宋儒空谈误国之举予以批评,说:
宋朝士夫,动拥虚名,动多浮议。其未见用,人多以大用期之,及其见用,亦只如此而已矣。尝谓宋儒学问,动师三代,而致君图治之效,不及汉唐。汉唐宰辅虽不知学,犹能相其君以安中夏而制四夷。宋人则高拱浮谈,屈事戎狄,竭民产以纳岁币,苟延旦夕之安,履霜不戒,卒覆中夏而后已。若此之可诿之天数,徒责徽、钦,而嘉祐、康定以迄元祐之诸君子,可独逃责乎?(注:《霍文敏公文集》卷6《上杨邃庵阁老》。)
《明经世文编》的编纂者评论道:“张江陵(指张居正)亦不喜宋人议论,大抵立功立事,非宋人所长,故有志事功者弃去不顾也。”(注:《明经世文编》卷188《上杨邃庵书》。 )这一评论是比较公允的。用洪武祖制结合现实弊政来从事革新,使张璁等人能够关注现实,少说空话,尽可能地减少了言论攻击,说明张璁等人能够理智地反思历史和清醒地认识现实,在政治上具有成熟性,使其革新有了可操作性和成功的可能性,并使其革新活动空间张大至最大限度。同时,也使反对者对其推行的部分重大革新措施难以在短期内全盘否定,避免了“人去政亡”的现象。正因为如此,嘉靖前期革新活动具有深远的影响。万历初期张居正就将这一时期的革新奉为“皇祖之制”而加意效法(注:参见拙文《张居正效法明世宗新探》,《求是学刊》1999年3期。)。 这是明代改革史上的一个极为显著的特征。
三
在嘉靖前期,世宗君臣虽然效法洪武祖制来推行改革,但绝非在依样葫芦,或不顾当时具体情况而刻意“复古”。相反,效法洪武祖制并没有束缚世宗君臣的手脚。桂萼曾对世宗言:“法穷而当变,变而后可通。”(注:《太傅桂文襄公奏议》卷1《应制条陈十事疏》。 )如朱元璋曾以“祖训”的形式严禁文臣干政,以防止威胁皇权的宰相制度的复活,但在嘉靖前期,张璁等人不再受祖训的约束,直呼阁臣为“宰相”。如张璁言:“人君以论相为职,宰相以正君为功。任用非人,天下治乱兴亡所关也。”(注:《张文忠公集》奏疏卷4《请宣谕内阁》。 )不仅如此,他还提出了强化内阁权力的主张,疏言:“臣切惟皇上宣德流化,必自近始,近必自内阁始。夫人君用人,固未尝借才于异代者也。今内阁择其人焉,责之以择九卿;九卿择其人焉,各责之以择监司;监司择其人焉,各责之以择守令;守令亲民者也,守令得人,斯匹夫匹妇莫不被其泽矣。”(注:《张文忠公集》奏疏卷3《应制陈言》。 )张璁此疏将各级行政官员排列成内阁→九卿→监司→守令,很明显是要使内阁拥有传统的相权。他的这一革新建议在明代历史上是空前的。这一革新是对洪武祖制的一项重大变革。在张璁进入内阁后,他的这一要求得以付诸实践。从张璁时起,夏言、严嵩、徐阶、高拱、张居正等人的首辅权力具有先后继承性,成为明代阁权的鼎盛时期。《明史》的编修者认为:“世宗朝,璁、萼、言、嵩相继用事,六卿之长不得其职,大都波流茅靡,淟涊取容。”(注:《明史》卷202,赞。)可见, 论者只意识到了这一时期阁权的明显扩大,而未认识到六部受制于内阁是强化阁权的一个关键性步骤。这一时期阁权的强化,同时也有效地遏制了宦官干政的势头,与世宗严驭宦官是相互配套的。这是明朝历史上的一个转折点,是明代政治长期经历宦官侵蚀后又能延续百余年的一个新起点。
政治领域中的内阁改革如此,经济领域内的一条鞭法的改革也是如此。综观涉及一条鞭法的论著,大多数人将视角聚焦在各地零星的变革实践上,而极少关注朝廷高层的态度变化。事实上,自正统以来,朝廷采取强硬态度,反对任何形式的赋役改革。使零星的区域改革被视为非法而受到禁约。如孝宗得知御史陆偁私自变革均徭则例、裁减夫役时,极为不满,欲治其罪。刘健为其辨解,认为陆偁所行“多是革弊兴利,岂可罪之乎?”但孝宗坚持己意,认为“纵不深罪,亦须薄惩。今府县往往违诏乱法,更赋变法,刻为成书,肆行于时,漫无纠举者。”(注:皇甫录:《皇明纪略》。)面对孝宗的顽固不化,刘健等阁臣皆应曰:“诺。”(注:李东阳:《燕对录》。)世宗即位之初,杨廷和等人继承了孝宗诸帝拒绝赋役制度改革的因循之习。嘉靖元年(1522年),户部议覆河南参议徐文溥的建议,世宗准之。其疏言:
赋役之法,祖宗成规,不容变乱。自御史潘鹏创立新法,名曰和平册,事体纷更。或议增脚价,或议收余银,或议均徭,或议驿传,或议户口盐粮,阴减阳增,朝更暮改,法愈巧而弊愈甚。乞行各该抚按:令一应赋役悉遵祖宗旧制,其正德间如潘鹏等所立新法册籍并已刊成书者尽毁之。仍榜谕禁革,有不遵旧制,妄议立法,即坐以紊乱成法之罪。间有于人情土俗不便者,听抚按官从长议处;事体重大者,奏请定夺,不许任情率意,变法扰人。(注:《明世宗实录》卷18,嘉靖元年五月癸亥。)
该疏议与杨廷和等老臣的守旧意志相吻合,与正德时期朝廷坚持近京之地“验丁派差”之旧法,拒绝推行“清查地土,计亩出银”的作法一脉相承(注:《明武宗实录》卷138,正德十一年六月壬子。)。 正是由于杨廷和等人死守率由旧章之道而拒绝变革赋役制度,所以,局部的、零星的赋役变革实验往往是人去法失,在“非法”状态下忽隐忽现,难以正常进行。那些昧于地方政情、久居京师的朝臣不可能象地方官员那样真切地认识到变革赋役的急迫性和必要性,指望他们来改变沿袭已久的因循守旧观念,自觉地支持地方官的赋役变革的实验,并将其成功的经验汇总后加以修订,提出变革的指导性原则是不可能的。
就嘉靖初年的情形而言,当时需要首要解决的不是如何变革赋役制度的问题,而是要不要变革赋役的问题。只有朝廷完成这一观念的转变,才能谈得上如何变革的具体问题。在钦定大礼之后,实现这一观念转变的条件生成了。在大礼新贵中,曾历任知县并进行过局部赋役变革实践的桂萼是当时极力主张赋役变革的中坚力量。嘉靖六年(1527年),桂萼以自己三任知县时所推行局部的成功的赋役改革为例,要求世宗进行全面的赋役制度改革(注:《太傅桂文襄公奏议》卷3 《请修复旧制以足国安民疏》。)。但如何将局部的赋役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推向全国,这又是一个新问题。世宗表示在支持赋役制度改革的前提下,要求多方会议,稳步推行。他对桂萼说:“览卿之奏,皆恤民图治之意,分豁灾伤、里甲二事,户部其斟酌可否以闻,务图经久补便之规,无为苟且。”(注:《明世宗实录》卷83,嘉靖六年十二月癸丑。)
由于赋役制度改革涉及诸多问题,加之又无先例可循,所以,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完成变革的任务。恰恰相反,这是一个较为漫长的探索和不断完善的过程。在变革的初期阶段,只能依据各地具体情形而采取不同的对策,不可能按部就班地将某地的具体作法推向全国。但在嘉靖前期,基本上确定了一条鞭法的原则。嘉靖十年(1531年),御史傅汉臣疏言:“顷行一条鞭法,十甲丁粮总于一里,各里丁粮,总于一州一县,各州县总于府,各府总于布政司,布政司通将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内量除优免之数,每粮一石,审银若干,每丁审银若干,斟酌繁简,通融科派,造定册籍,行令各府州县永为遵守,则徭役公平而无不均之叹矣。”(注:《明世宗实录》卷123,嘉靖十年三月己酉。 )唐文基先生认为:“一条鞭法的最初倡导者并非傅汉臣,而是内阁大学士桂萼倡于嘉靖九年。”(注:唐文基:《明代赋役制度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90页。)这是有道理的。
总之,桂萼等人在嘉靖前期的重大贡献就在于首先完成了朝廷对赋役制度改革观念的根本转变,摒弃了长期以来拒绝或反对变革赋役制度的因循之习。一条鞭法就是这一观念转变中的产物。从此,变革赋役制度不再被视为非法行为了。在一条鞭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下,各地掀起了变革赋役的潮流。这一潮流一方面体现着世宗时代的主要内容和变革精神,另一方面说明洪武祖制并未完全束缚住人们的思想,变革与守制之间的矛盾没有成为嘉靖至万历前期革新活动的巨大障碍。这是明代革新中的成功之所在。
综上所述,在嘉靖前期革新活动中,世宗君臣对祖制采取了灵活、务实的态度,较好地处理了祖制与革新的关系,使祖制成为推进革新的主要动力之一。一方面,他们利用祖制将后来出现且长期存在的弊政予以清除;另一方面,又根据变化了的情形,将不合时宜的祖制条规予以变革,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在与祖制发生抵触时,他们不是过度地从言论上去辩明两者之间的是非,而是采取切实的步骤,以做为上,力行实践,尽可能地少谈甚至不谈革新与祖制之间的部分矛盾,避免了不必要的舆论攻击。他们的这些经验是非常宝贵的,值得认真总结。
2016-08-08 田澍 古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