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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奎 | 明末屯军自耕农化浅析

军士屯田是古代中国政府解决军队后勤补给的重要措施。宋以前主要行于边境,金、元将其扩展到全国范围,并出现了屯军专业化的趋势。明承元制,在全国绝大多数卫所开展军士屯田,力求实现军粮的自给,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以国家强制为依托的军事经济制度逐渐瓦解。本文试从屯军身份以及军屯管理体制变迁的角度对这一问题做一简单分析。

一、   明初军屯的展开和重科则形成的原因

明代实行卫所制度,“自京师达于郡县,皆立卫所”[①],大体根据防区的重要程度配置兵力,“系一郡者设所,连郡者设卫”[②]。这种以定点防御为特征的国防体制弊端明显,严重削弱了明军的机动作战能力。由于卫所长官只有训练的义务,没有指挥调动的权力,在当时落后的通讯条件下,致使卫所军队几乎完全丧失了根据当地国防形势的变化做出快速反应的能力。作为代价,明朝政府只好最大限度的控制住要害地方。明朝幅员辽阔,需要防守的地方数不胜数,结果是明朝军队的数量较前代有了跨越式的增长。据弘治十四年兵部汇报,“天下卫所官军原额二百七十余万”[③]。庞大的军队如何供养成为摆在明朝政府面前的一道难题。

明初,由于长年战乱的影响,经济凋敝,百废待兴,亟需征薄赋行轻徭,与民休息。指望靠百姓赋税供养军队是根本不可能的。自养是唯一的办法。前朝的经验和大量抛荒地土的存在使屯田成为首选。明初屯军与操备军的比例并不固定,随意性很大。洪武二十五年曾经下令“天下卫所军卒自今以十之七屯种,十之三城守”[④],由于各地条件迥异,事实上并未得到切实贯彻。永乐二年,正式确定军士下屯比例的原则:“视其地之夷险要僻以量人之屯守之多寡。临边而险要者,则守多于屯;在内而夷僻者则屯多于守;地虽险要而运输难至者,屯亦多于守。”[⑤]

明初抛荒土地数量很大,靠迁民屯田的方法只能开垦一部分土地。而且人为迁徙民户到异地屯田对政府的动员能力要求很高,封建政权只有减免赋税的经济吸引和暴力强制两种手段。由于人口损失严重,经济手段成效有限,临近边境地区反映尤其明显。明初北方人口损失尤重,如果大量强制迁移南方人口填实北方,势必引起大的社会动荡,显然不利于新兴政权根基的稳定。相比较而言,以强制世袭为特征的军户制度恰恰可以弥补这一不足。因此,军屯制度在军队自养的功能之外又附着了以暴力手段调整人、地关系,从事农业生产的目的。例如,吴桢收集方国珍旧部时特地连及“兰秀山无田粮之民”[⑥];汤和在江浙一带垛集征兵时首先“大计吾郡之田”[⑦],主要抽选无地民户或丁多地少的民户为军[⑧]

以纳入军户系统来实现间接移民的目的在谪充军身上反映尤其明显。以罪犯为军,前代已有,明朝将其发展到极至。“国初法意主严,事率引例,故遣戍独多,每一州县无不以千数计”[⑨]。从《诸司职掌·刑部·合编充军》所载22款充军事例来看,除贩私盐、诡寄田粮等直接冲击明朝经济管理体制,“积年害民官吏”等确系危害百姓外,“无籍户”、“游食”、“不务生理”等款实际上明显针对的是失去了生产资料,无力承当种地纳粮等国家法定赋役的无业人口。明初充军者“唯边方屯种”[⑩],一方面弥补了边境国防力量的不足,一方面又起到了强制流民回归土地,徙居、填实宽乡的目的。

这一施政导向为朱家后代所继承,不时予以运用。如宣德五年,政府在处理外流人口问题时规定:“(在外种植成熟田地不足五十亩却)不还(原籍)者,同藏匿之家俱发所在卫所永充屯军。若军卫屯所容隐者,逃民收充屯军,容隐之人依隐藏逃军例发边卫。”[11]

要实现自养,屯军除了必须生产出保证自己最低消费的粮食外,还要提供相当的粮食供不下屯的军士食用,这决定了屯军必须按照较高的科则上缴粮米。洪武年间,由于军屯刚刚展开,对军屯的科则没有统一的规定。如太原、朔州等地的屯田一度免税[12];西安等地屯田“税粮与民田等”[13];凉州、西宁一带则以“十之二输官”[14];宣州卫“岁征其半,余存自食”[15]。尽管税制复杂,科则不一,但逐渐抬高税则,提高军队自养率的趋势已经显现出来。例如洪武四年规定河南、山东等处屯田三年后每亩“收租一斗”[16],远远高于民田。

到永乐年间,军屯已经全面展开,加之大规模的战争不断,对军粮的需求进一步增加,军屯科则出现大幅度的提高。建文四年,朱棣上台后不久即宣布“每军田一分纳正粮十二石,余粮十二石。正粮收贮屯仓听本军支用,余粮十二石上交,供本卫官军俸粮。”[17]不过由于科则提高过多,能否实现朱棣自己也表示怀疑,因而在永乐二年制定屯田赏罚例时规定只要屯军余粮达到六石就算过关,管屯官不予处罚[18]。永乐十二年,因屯军实在无法完成规定税额,朱棣不得不下令“余粮免其一半,止纳六石”[19],这一科则后来一直沿用到英宗即位。

洪武、永乐时期,屯田科则居高不下的原因,后人只是称“其田科则之重亦良有深意”[20],但未加深论。笔者认为,所谓深意当与苏松重赋相同。明初百废待兴,急需与民休养生息,但新政权的创建和尚未终止的与北元的战争都需要财政支持,能两方面兼顾的唯一方法是与绝大多数百姓休息,将轻徭薄赋的损失转嫁到局部头上,牺牲部分百姓的利益。苏松地区经济较发达,自然成为“剪刀差”的对象。至于苏松地区长期支持张士诚该受惩罚等理由纯属冠冕堂皇,表面文章。明初军需众多,绝非百姓所能承受,世袭军户制度提供了稳定兵源,加大对屯军的剥削顺理成章。只是此类深意不便明言,只能用“寓兵于农”之类理由掩饰。

为使屯军有能力完成任务,明朝政府转而牺牲部分民户的利益,大量拨膏腴田土与军,并且不限制屯军适当额外占田。在河南,“国初重军伍,必先置屯田而后及于民,故屯之地腴而亩又赢”[21];在安徽,“草昧之时,地广人稀,军强民弱。方初下屯时,所占田地无限制,且未丈量,未经拨补,田亦有余,既经拨补,田益增羡……故今屯田一分,少者不下百亩,多则数百亩”[22];在江西九江,“其上田皆属南昌九江卫,而次者以授民”[23]。至于边境地区,土著居民本来就少,屯军占地所受限制更少。当然也有例外,如河间府,由于开屯较晚,肥沃土地大多被民户占有,“屯田之地皆受而薄者也”,但“犹幸其田羡而可资也”[24]。又如贵州基本为喀斯特地貌,土壤肥力很低,不适宜农耕,且分布星散,但由于数量有限,贵州屯军无法多占田土,一分地仅18亩[25]

明初,“民多流离失恒产”,加之军官大多“畏法不敢虐下,故建卫从军,多安其役”[26],军屯取得了一定成效,缓解了政府的财政压力。明中期的户部要员认为“一军之田,足以赡一军之用”[27]。这种说法后来日渐增加,以至于影响到很多现当代学者也持类似的看法。其实,明初军屯的作用被大大夸大了。万历时两广总督殷正茂在分析广东卫所屯田时指出:广东卫所军原额约13万零900人,现存支粮食俸官军约3万人,每年消耗军粮米352000余石。“查计原额屯田七千一百二十四顷有奇,纳米一十八万九千六百二十三石,是以原额之屯供今日消耗之官军尚且不足,而必取资于民粮。况国初官军全盛之时乎?则有军有田之说或当时经略详于九边而略于边海,未可知也。”[28]殷正茂不敢断言的九边屯田,成效也并不很好。笔者在《明承元制与北边供饷体制的解体》一文中曾考证过大同地区军粮供应的主体始终是民运粮[29]。宣府、蓟镇、延绥、固原等镇保留下来的屯田数据基本是正统以后的,无法反映明初情况。但这些边镇从国防形势、下屯比例、土质条件、气候以及耕作水平大致和大同地区相当或更差一些,军屯发挥的作用应不至于有大的出入。唯一不明确的是辽东。正德时山东巡按周熊奏报辽东“永乐间常操军士凡一十九万,以屯粮四万二千有余供之,而受供者又得自耕边外,军无月粮,以是边饷足用”[30],屯军所产不足全军食用;天启年间户部臣则说“永乐十年辽镇岁收屯粮七十一万六千一百余石,以养该镇官兵九万余,京运亦止一万石而已”[31],军屯所出几乎完全满足全军需要。不过二者都说明了一点,即辽东镇的军饷供应主要靠自己解决。考虑到辽东地区明初政局一直很稳定,且大部分地区土壤腐殖质含量很高,土质肥沃,适合农耕,军屯生产水平较高应该可信。不过这只是局部特例,并不代表全国水准。

明朝实行世袭军户制度,违背商品经济发展所需要的人员和职业自由流动的要求。屯军不仅要世代从军,还要被长期束缚于土地,既无土地所有权,又不能自主决定种植品种与方式,且屯田子粒远高于民田,俨然是政府的农奴。低下的地位决定了明朝军屯必然败坏的结果。明朝屯政败坏的过程也既是屯军争取摆脱低下地位的斗争过程。

对于屯政的破坏,以往的研究往往过分强调势要占耕屯田。势要占田、占役军士的现象确实存在,且很严重,但终归有个限度。势要为维持占役军士必要的再生产能力,必须给予其相应的种子、牛具以及休息时间,否则会召致其暴力反抗。官与军之间的“阶级合作”应是明朝大部分时间内的主流,这一点从明朝中后期兵变的动因中即可以看出。

屯军的大量逃亡是其主要的反抗方式之一。但这对于未逃屯军而言,逃亡屯军遗留下的大片屯地恰恰给其创造了另外一种摆脱困境的方式,即屯田私有。个人认为,通过二百余年的努力,存留的大部分屯军已基本摆脱了事实上的农奴身份,转变为拥有土地的自耕农。

屯军要摆脱政府的严格控制,需要实现以下几个目标,即屯地私有、土地税则和民田统一以及解除服兵役的义务。以下将就这几个问题分别论述。

二、屯地的私有化

获得事实上的土地所有权是屯军首先要解决的问题[32]。明初,为实现卫所之间的相互牵制,在屯地的分配上往往相互交错,不同卫所的屯田共处一地,本省卫所屯田远在隔省的现象很普遍,像直隶宁山卫戍地在山西泽州,屯田则分布于河南以及北直隶大名诸府县。山西潞州卫屯田散布于河南、北直隶两省三府九州县。偏桥、镇远等卫地处贵州却隶属于湖广都司。极端的例子如南直隶定远县一县分布有南京英武卫等7卫屯田[33]、湖广均州守御千户所屯田散布于72处[34]。这种“相维相制”的屯田分派办法以及由于江南水网密布,福建、两广等地山岭多地块小造成的屯田分散交错,给屯田的管理带来相当的困难,屯官很难有效巡视。加之军政腐败,屯官怠惰,“优游城市,而不见阡陌之巡”[35],更使屯田管理近于无政府状态。屯军可乘机私相典卖,无所顾忌。

明代屯田还兼有其它功用,简言之即“北方之屯田重在盐法,兼重马政而行之也;中州之屯田专重马政而行之也;浙直之屯田则以屯军子粒供造运船之用,有余者充补月粮;福建则又不然,其屯田至多不若浙直之少”[36]。这使卫所屯田的管理难度进一步加大,管理体系不统一,政出多门,容易相互推诿。这无疑是屯军隐占屯田的良好条件。

屯军隐占屯田的方式大致有三种,即隐入民田、混入寄籍和隐入轻科余田。

明朝军屯不仅各卫交错,而且还常与民田相杂,在人口较为稠密的腹里如此,在边境亦然。如大同,“军民杂处,地亩相连,加以王府牧马草场、将官养廉田地及随侍官校免买民屯,互相参错,若犬牙然”[37]。民、屯田混杂的一个结果即军、民之间可以相互买卖甚至强占对方田土。在明人的记载中大多强调屯军无理抢占民田。例如:

(广东)缘海诸屯卫帅暴横为民害,往往择民膏腴田诬为荒废,据占自利,郡县不能制。[38]

南京锦衣等卫屯田多在应天并直隶庐州、滁州等处地方屯种,递年夺占民田,不纳子粒。及直隶苏州、建阳等卫所屯军亦如之。[39]

弘治末年,因出清查事例,各军生奸,指邻近民田报作己力开垦,遂增余田名目……军田大率间杂民田中,四旁非尽山地,何自开垦?军之余田,乃民之虚粮。册籍已成,征收日久,小民赔粮,无能辩诉。犹曰往事可诿也。目今军人生奸得惯,沿袭而来,凡屯田系是水冲沙压、水涸抛荒,往往指邻近田为己田原有之数。一佃其田,百端生害。[40]

武黄二卫永乐中来屯,注籍强半。恶有溪山,圈之。而屯京山、黄陂。所籍之田听民占焉,增税于官。其籍犹藏武之史高氏。弘治中,议覆屯。高之后怀籍私示京民,曰:“汝执此,不即嫁于彼乎?”京人从而诉焉……自是注籍之家,田不加多,既输民租又纳军税。(县)侯……力白诸统,异议,不报。惜哉![41]

成建制的军人和缺乏统一领导的民人相比优势明显,难免会不时争取获得一些额外之利。类似现象如果不遇上敢碰硬骨头的地方行政官员干预,很可能会成为既成事实,一直延续下去。

史籍中多载军人夺占民田的原因与武臣通文墨者少,留下的史料稀少,现存史料的提供者大多是行政官员有关。不过民户占有军屯土地的例子史籍中也不难找到。如张燧称:“屯政侵欺之弊难以枚举。第所以致此极者,皆因屯伍之官不能照管,大半为豪民所占。盖地广而赋轻,故豪民喜得,入手即报新垦于州县,而屯地自此消灭矣。中间不肖之人或典或卖,或暂佃一时,久不能赎,则豪民之而不归”。[42]

虽然强占民田的现象确实存在,但相当多的民田是购置所得,当无疑义。军民互占田地有多重原因。客观上,屯军户的人丁事产随着社会变迁会有所变化。人口众多的屯军户田地不足使用,势必要通过购买或强占来补充。主观上,“军士利于屯田之去籍可以免著伍也,则私相卖;豪右利于屯田之无赋可以免征输也,则私相买。”[43]

军民田地互占给屯军隐占屯田提供了条件。弘治年间曾发现云南卫所把二万八千余亩屯田混入地方有司民田册籍内的事件,为儆效尤,明朝政府按盗卖官田罪给予从重处罚。[44]不过从万历时政府再度严令淮安、凤阳等地“卫所屯田不许混入有司开册”[45]来看,类似的问题并没有被有效制止。

对于地方官而言,由于屯田隶属卫所,自己无权直接过问。给清查军民田互相隐占造成了很大困难。清查军占民田时,军人“一概将地赖为军装子粒”[46];清查民田时,“奸民”又“窜之军屯王庄”[47],自己无权管辖。更有甚者,部分地方官员处于保护地方利益的考虑,有意规避对屯地的清查。如徽宁兵备道程拱宸袒护东流县百姓占夺南昌卫屯地,阻挠清丈。[48]行政官员可以袒护部民,向来官声不佳的卫所管屯官只会变本加厉。中央政府虽然感慨“职屯必利屯,若职民复利民耶!”[49],但碍于不可改动的文武两分祖制,对其地方主义、宗派主义的必然副产品,只能是徒呼奈何。

在军民、军地双方的共同作用下,军民地相互混占的现象愈演愈烈。发展到明末,连官方亦称“至今或以屯地而指民村,或以狡民而诡军户,因循日久,茫无可询”[50],毫无办法。

明初,大批军士的家属到经济、生活条件较好的卫所随住。由于卫所容纳能力有限,明朝政府曾几度下令在卫亲属除当房家小外一概回原籍听差。[51]但有大批亲属不愿回乡,纷纷移住到卫所附近地区居住,成为附籍或寄籍军户。在四川,“四川布政司左参议彭谦言:四川成都前等卫、雅州等千户所旗军,自洪武间从军,子孙多有不知乡贯者。今但正军、余丁一二人在营,其余老幼有五七人至二三十人者,各置田庄,散处他所。军民粮差俱不应办。乞行四川都司及抚民官勘实,就令各于所在有司附籍,办纳粮差,听继军役,庶丁粮增益,版籍清明。从之”。[52]这些人可以说是巧妙利用了余丁身份,为自己创造了最有利的局面,俨然是化外之民。彭谦提议获准,加强了对这些人的管理。但即便附籍,这些人也不安份。正统三年,四川清军官员取勘各府州县人户,结果发现“有三姓五姓十姓合为一户者”,于是命令他们“俱各另为立户,应当粮差”,[53]严禁合户附籍。现有科研成果显示,明代福建的军户有若干姓共用一姓合户立籍的现象,如福宁州孔、刘、谈、汤、贺等姓虚拟户名,詹、张、卓等姓以“全”为共同之姓,等等[54]。这种现象在四川军户中同样可能发生。前面所说的附籍人户中应该包括彭谦所说的军士家属。

尽管朝廷有严令,这些人却依旧如我。嘉靖时胡世宁的奏疏中仍称“(四川)大户或十数姓相冒合籍,而分门百十家,其所报人户不过十数小户”[55],可见朝廷政令并未得到贯彻。

允许附籍给清勾带来了麻烦,一些军户“一家或三五人、十余人,止用一二人寄籍有司,其余隐蔽在家”。兵部无奈,只好于景泰元年改弦更张,责令“不分年岁久近,除其该纳粮草仍于有司上纳,其人丁尽数发回军卫”[56]。但这时兵部和户部之间出现政策上的矛盾。户部于景泰二年制定的黄册攒造册式中规定“其军卫官下家人、旗军下老幼余丁,曾置附近州县田地,愿将人丁事产于所在州县附籍,纳粮当差者,听”[57]。这种政策上的龃龉直到成化十八年才统一为“凡有卫所之处,附籍军丁无粮草者,尽发原卫当差;有则户留一丁应纳。丁老及有他故,仍于本卫取回一丁顶户”,原无籍名有产欲报者亦准一丁附籍。[58]取消了绝大多数军户余丁寄籍附近州县的机会。

但到正德十六年,明廷又开禁,准许不足110户的里,“以附近流来有司、军卫人丁,及军民官员事故遗下家人子弟,寄居日久,置成家业者补入”[59]。可见,成化十八年的条例并未得到严格执行,仍不断有卫所军户余丁移居附近州县,置产治业。为不使其成为化外之民,明廷只好开禁。

由于军卫附籍制度的存在,大批富有的屯军或余丁乘机购置民田,成立游离于卫所和地方政府管理之外的寄庄,进而将附近屯田诡入寄庄。一些民户也不时避入寄庄以躲差徭。军卫佥派差役,则称已经附籍地方,承当民差;地方征派粮差,则谎称仍隶卫所,已有差遣。由于军民之间的相互利用以及管理系统上的问题,使寄庄问题成为明朝地方政府的一大难题,尤以屯民田地错杂的东南地区为重,也因此为行政官员逐渐介入卫所事务提供了机会。

为解决在卫留住家属的生活问题,政府允许其垦种部分田土,且征税科则较轻,甚至“永不起科”。有余力的屯军本人也可在分地之外,另垦荒地。如永乐时规定“军官及军下舍人、家人、余丁自愿耕种者,不拘顷亩,随其开垦,子粒自收,官府不许比较”。[60]正统元年奏准,“陕西军余地亩如民田五升起科,月粮仍旧官给。其屯田正军该纳余粮六石,余丁地亩亦科如民田。”大同、宣府边卫亦如例实行[61]。正统七年,令自开垦荒田每亩纳粮五升三合五勺 [62],等等。科则不一使屯军开垦荒田的积极更高,兼之分地与新垦田土一般较近或相连,使屯军有机会混淆分地与垦荒地之间的界限,将分地占为己有,或与贫瘠余地置换。更有甚者,故意把分地抛荒,舍此就彼,等待政府发布新的垦荒命令,然后在复垦,谋取轻则科则。另外,正军、军余所开垦的余地允许典卖转让,致使屯地也被逐渐纳入典卖的行列,给清理带来相当大的难度。以宣州卫为例,洪武时,屯田正军人给40亩,“岁征其半,余存自食,谓之原额……法惟承佃,不得易卖”[63]。“宣州卫田溢于军,本多芜没。其后荐经垦辟,科税转轻,故有起科、改科、今清之目。官舍军余于法皆得领佃,私相买卖。然其为屯田,一也。”[64]到嘉靖时已经是“原额屯田多为豪强兼并”[65],难于清理。

宣德以后,由于操军大量逃亡、国防形势的变化以及漕运的需要,大批屯军被征调操备或转为漕运军,原种屯地转归余丁合法耕种,事易时移,到明中后期甚至产生“正军充伍,余丁拨屯,例也”[66]的说法。余丁下屯,既代种正屯,又自种余地,更便利了对屯地的隐占置换。

与屯田被屯军逐渐隐占为私有相伴而生的是屯地私相典卖的盛行。典卖之风盛行的原因大致有三:一是由于贫富分化,富户需要更多的土地来养活不断增长的人丁,贫户人丁寥落,无力耕种,典卖尚可稍有收益。正统以后,由于军士逃亡现象日渐严重,强壮屯军被大量抽调从事守城操练,家口较少的军户只能把屯地交给妇孺耕种。“屯田虽设,率以付老弱妻孥,既不能执耒秉锄,又不能具牛种,则佃之他人,否则弃为污莱”[67]。正统以后屯田子粒改折征收的地区愈来愈多,相当多的屯军或者由于改调别差,或者另有生财之路而离开土地,转入城市生活,原领屯地只好典佃,时间久远者甚至“漫不知伊田所”[68],结果领佃者趁机进一步典卖,致使田主不清,纠纷从起。二是由于屯田在法律上“有典无卖”,买主要冒一定风险,因而有意压低屯地价格。以湖广为例,“民间交易三十亩之价可得七八十金;军曰有典无卖,价只二十金以下。[69]”地价低廉,又可以借机躲避差役,自然大受富裕民户欢迎。第三点,也即是最重要的一点,是官豪的欺压和侵夺。屯军无力抵抗,只好卖掉田地,一走了之。对此史籍中的记载颇多,无需赘述。

屯军有典卖田地的现实需求,腐败的明朝政府也在一旁帮忙。本来屯田地土和民间土地一样有相应的册籍存档,可供调阅,但由于管理不当,到成化间已经是“各都司卫所原行文卷多有朽烂,间有存者,旋复改洗,以致无籍,官旗人等乘机作弊”[70]。一些卫所的鱼鳞册虽然保存了下来,由于害怕得罪官豪之家,往往也是像陕西诸卫一样“宁匿而不出”[71]

由于屯政败坏,卫所管屯武官的作用日渐受到怀疑。发展到嘉靖四十二年,朝廷终于下了决心,下旨将军屯管理权移交屯地所在地区的州县行政官员,“不拘军旗余丁,俱听提调……其卫所管屯官止许督率旗甲人等布种上纳,不许经收钱粮。”[72]在陕西,为便于招商垦荒,甚至一度不允许管屯官“亲身下屯”[73]。管屯武官权力被大幅度剥夺,自然心有不甘,不免会肆意篡改有关册籍文档,胡乱派发土地由票,为本部屯军谋取私利,使之买卖屯地尽可能趋于合法以及在军民土地纠纷中占据优势。

在以上诸多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发展到明末,典卖屯地已经是很普遍的现象,丝毫不顾忌国家禁令。如在泗州,屯军将逃亡军士遗下屯地“典当于农民,而坐收不赀之利。久则直以为己物而立券卖之,虽得半价且甘心焉。或姑留少许以备稽查,或归罪田邻以遂乾没。凡所伍无不皆然,而远乡屯营尤无忌惮……泗人毋论大小人户,专以卖种屯田为利,取其价之廉也。而一买之后,视之不啻若世业”。[74]在福建,“异时以典卖军田为讳,今民间显然相授受,按亩估值,其价几与民田埒,虽屡下清核之令不能禁”[75]

面对屯田隐占、买卖之风,明朝政府内部也发生意见分歧。一些人认为应坚决打击占耕屯田、私相买卖之风,如杨一清提出:“行管屯官按籍稽查,有占种者责限自首,免其问罪……如仍欺隐,事发依律问遣”[76]。庞尚鹏认为应“严加查禁,许自首者负罪,有能告者即以其田界之”,但对新垦荒地应允许其“永为己业”[77]。一些务实的官员则提出清屯的目的在于确保屯粮能按原额征收,至于由谁来上缴并不重要。如正德间尚宝卿吴世忠在清理蓟镇屯田时指出:

东胜、兴州等卫所屯田多占种盗卖者,田租拖欠,终年积弊已久。若一一置之于法,人情未免不堪。除官豪占种及知情典卖不首者依律究问外,其余情不得已者量为处分。田仍给主,价亦免追……如买主不系官豪,情愿纳粮者,听。惟在租税不失原额。……从之。[78]

不过从日后的记载来看,吴世忠的建议并没有被广泛推广。嘉靖初年的基本政策是“首正还主,价不入官,人不治罪”,试图通过免于处罚来吸引屯军自首改正。不过这一政策明显有利于卖地的屯军,而不利于买地的民户,“遂致军人不论远近典卖及将置买民地、逃军遗业妄肆告争”。无奈之下,只好回到“价必入官,人必治罪”的老路上。[79]

激进的一派则提出认可屯地买卖的建议。如《怀庆府志》的作者认为:

治家如治国,有为者治万亩而有余,无为者易百亩而不足。田荒芜而赋税何出?此则典卖者势之所必至也。强夺富人纳价之田而归之本主,是以拂人情而讼繁兴。且如人孰不爱其子,岂待君人者之禁?……若两省巡抚会文,立为一定之法。凡民买军田、军买民田,每亩岁输银五分与本业主。大约每亩三分,在军足以完两税,所余二分足以备军装;在民三分足以备粮马,所余二分足以供杂差。军买军田,则两税随轻重完于管业,外二分以资军装。而近年所加地亩差银一切革去。若然则贫军百亩之田虽卖而岁得银二两以资行装,田倍而所得亦倍之,又何至于逃哉?……此虽迁就之说,然亦足军士省词讼之要法也。[80]

这一建议不仅认可了屯田私有的既成事实,还提出利用政府力量干预屯地买卖,以求军民两不吃亏的具体措施。不过其执行前提是明确屯地原主,这在明末显然已经无法办到。不过,本条建议的提出,反映了在明末商品经济快速发展的条件下,一批敏感的知识分子已经开始思考运用经济手段来解决社会问题,说明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已经在上层建筑中有所反映,这是本建议的最大价值所在。

虽然明朝政府在大政方针上继续坚持屯军、屯田相互匹配不得变乱的政策,但在严峻的现实逼迫下,明廷也不得不在局部做出让步。嘉靖九年,明廷批准巡按御史方日乾的建议,准许“南京镇南等卫荒芜屯田,不拘军民僧道之家,听其量力开垦。待成熟之后照旧纳粮,仍令永远管业,不许补役复业者告争”,[81]在客观上承认了屯田可以私有。在方日乾的《抚恤屯田官军疏》[82]中另有一更大胆的建议,即公开承认军官户内舍余侵占屯田为合法,条件是他们“每三纸者,著领久荒田一分,务要立限开完回报。如不愿开者,即将户由退出,另召有力之人承佃。每三分户由带领荒田一分,将见得三分熟田而领一分荒田,未有不愿承佃者矣”。不过此议有鼓励势要占种屯田之嫌疑,因而未获批准。

南京一开先例,各地纷纷跟进。如隆庆六年庞尚鹏清理蓟镇屯田方案,“屯地僻远,原主力不能及者,募人开垦,即给为业”[83]获准。万历三年议谁甘肃地区垦辟荒田,“给予执照,永为己业”[84],等等。从中可以看出,明朝政府只是承认了垦荒田的所有权,对于原有并仍耕种的屯田尚未有私有化的举措,仍然执行旧制。

尽管政府仍然追求田归原主,但目的已经发生转移,即主旨在于恢复屯粮原额,减轻中央财政的压力。所以,在明朝中后期政府组织的对屯田进行的清理行动中,已经不像明初那样把清查官豪奸军隐占屯田作为重点。以万历八年张居正执政时组织进行的全国性土地丈量为例,其清丈八款中明确提出“复本征之粮:如民种屯地者即纳屯粮,军种民地者即纳民粮”[85],丝毫未提及屯地使用权的调整,只是对那些占种田地却不纳粮的豪右才予以制裁。以后虽然不时有大臣提出清理屯田,大都是雷声大雨点小。后人黄景昉认为“今动云清屯盐,清卫所军为富强资,幸其效如嚼蜡,不然,即前车之鉴”,难免不招致类似正德间刘瑾清屯那样引发的大动乱。

不在政策上做出明确表示,不等于明朝政府不承认屯田的私有,尽管这非其所愿。从晚明一些地方官员的做法来看,明廷已经开始变相承认屯军对屯田的所有权。

在追求尽力恢复原额思想的影响下,明廷所采取的一些具体政策客观上鼓励乃至推进了屯田的私有化进程。这其中最典型的是兑屯制度。兑屯,即由政府组织,以一定数量的屯军(包括屯地的事实拥有者)和相应数量的军官或操备战守军结成一组,屯军直接把应缴纳的屯粮交付对方,作为军官或操备军的俸粮军饷。在政府看来,兑屯法一可免去政府收纳屯粮、在作为俸饷发放的麻烦,事关切身利益,军官们自己会去努力收缴;二可以免去军官操备军因俸饷不能及时发放而带来的“守候之苦”;三可以免去地方有司官挪用屯粮的危险。兑屯法最早出现在宣德年间的宣府。宣德九年,行在户部右侍郎王佐建议在云州一带增兵,“半以巡哨,半以屯田。军与田一顷,官给牛具种子,令对名供给。一岁之后,住其月粮”[86],获得批准。中后期以后,兑屯法屡屡被提起并在地方付诸实施,且颇有成效,以致被很多人奉为良方。如盛万年提出“以此推而行之,海内军储不小补耶!”[87]兑屯法对官方有利,对屯军其实更有利。因为此后官方不再过问屯地的归属,屯军只要满足所对应的军官需要即可,可以给粮,也可以给钱,只需双方达成一致。明人孙传庭对此领会深刻,哀叹“(兑军免纳)屯粮既不入仓,屯地几成私产,于是投献侵霸,奸弊丛生,遂至莫可究诘矣”[88]

在某些时候,明朝政府甚至会保护屯军的土地永久使用权。以南京地区为例,嘉靖年间屯田御史张鉴为弥补屯军不足,命屯军余丁顶种逃亡屯军留下的土地。为维护顶种余丁的利益,明廷批准南京兵部尚书郭应聘的建议,停止清勾事故屯军[89]。清勾制度,是军户制度的基础之一,明显在朱元璋所说不得更改之列。现在被局部废止,一方面解脱了逃亡屯军被勾补回卫的危险,一方面又保护了现有屯田的所有人,反映出明朝政府在社会发展持续不断的冲击下,自觉不自觉的开始顺应形势需要作自我调整,旧有统治基础开始松动。

万历三十一年华钰奉命整顿湖广岳州卫屯田。在华钰的整顿方案里有二点需引起特别注意。一是“公屯”的设立。公屯地的来源包括清出的势要虚操冒占屯田、余丁冒领屯地以及其它冒占屯田。公屯仍交原占种者使用,但征收较高租税,公屯收益用于置办军器等费用,这类费用原本由屯军分散承担。“公屯”的设立,间接承认了“私屯”的存在。减掉军需杂费之后,屯军只承担缴纳子粒的义务,身份已相当于佃种官田的民户。二是华钰将公屯管理权直接交给了岳州府,由地方政府“委官置立印薄,照数征收”,明确表示了对卫所管屯官员的不信任。此外,对“原系价归及兑纳军装无缺”的买种屯田的民户视为“应得,勿问”,承认军民户之间买卖屯田合法[90]

地方政府的实践以及屯地典卖之风愈演愈烈的现实让明朝政府最终放弃了行政干预屯地分配的努力。天启、崇祯年间,屯田“间有隐占,多不可问,然亦不必问”[91]之类的主张成为主流。崇祯四年,兵部侍郎范景文提出明初创立军屯大法时即“以为世业”,言下之意,屯地既然世代所有,买卖当然是合理现象。若要恢复卫所军力,不必清屯,“惟当核卫所军户几何,屯粮岁入几何,原额之外稍增其饷,不足则以民粮益之”[92]。皇帝未置可否。崇祯十五年,当户部尚书傅永淳又一次提出“军买官屯民占军地不必问矣,但就册报征”时,崇祯皇帝“是之”[93]。屯地私有、自由买卖终于获得了最高决策层的认可。

三、屯田、民田科则统一的实现与屯军兵役义务的解除

屯田科则和民田统一是屯军摆脱农奴地位,向自耕农转化的另一标志。屯田科则减轻在明中前期曾局部推行,主要适用于一些土地贫瘠的地区,以体现浩荡皇恩。如正统十二年减开平卫屯田税则为每分二石、龙门卫每分四石。弘治十六年批准山东卫所“事故旗军所遗并京操运粮户丁佃种地分别肥瘠,肥地亩征米五升三合五勺,瘠地及登莱沿海卫所亩征三升三合”[94],等等。不过并不是所有有困难的卫所都能有机会蒙受皇恩,如广东卫所也曾于正统五年请求减则,既未获准[95]

明中叶以后,大量屯地抛荒,为鼓励垦荒,明朝政府有意减轻税则,出现“改科地”等诸多名目。但这类政策在客观上有鼓励屯军避重就轻,抛弃现种屯地的嫌疑,因而产生很多弊病。一些务实的地方官员鉴于屯政混乱、屯军生活艰苦,纷纷提出减轻屯田科则的建议,其中部分建议获得批准,从而使原本铁板一块的僵化制度开始松动。例如万历十一年,甘肃巡抚王璇、巡按吴定提出“甘肃镇地土瘠薄……屯重科轻,恒称偏累,无力耕种,遗累逃窜,屯额渐亏。今次清丈,实在地四万五千九百九十二顷三十五亩零,定为地额。无论屯科,概拟一则,分别上中下三等征输……从之。”[96]

这种局部的政策松动,造成了新的混乱。以号称屯地贫瘠的山东卫所为例,万历年间任城卫每亩每年征粮一斗二升,济宁卫每亩一升二合七勺,东平州千户所每亩一斗二升,滕县千户所每亩一升六合。[97]相邻卫所之间科则相差悬殊。

屯田高科则在明初和苏松重赋有异曲同工之处。苏松地区经过长期努力,于隆庆年间实现与普通民田统一科则,史称“隆庆扒平”。“扒平”之后,官田渐失去其本来意义,逐渐与民田混为一体。苏松重赋问题获得解决,军屯重租自然已无继续执行的理由。

崇祯二年八月,户部尚书毕自严面对“军以民之籍而渔军之利,(民)借军之产而避民之产”,“原田尽已卖佃”,屯军自种比例很低的形势,在响应科道官“将佃买屯田照民田一样起科”的建议基础上,进一步提出“若开一假借之名,奸民善匿,无不托之于军,势必纷更,踏勘徒成聚讼,不如画一起科之为妥也……无论军种民种,俱照民田之例概行起科”。           [98]

“帝是其议”。[99]

屯田与民田一则起科,等于在事实上放弃了军屯土地的国有政策,承认了屯军对屯地的合法占有权。

只是崇祯年间政府对基层的控制力已经明显减弱,纷繁的国事对财政形成的巨大压力使屯民田一则征收的政策没有得到全面的贯彻。川贵总督朱燮元公开反对,认为“(贵州)若议改军田为民田,则粮额反轻,而卫所之制尽失,似属未便”[100]。兵部在奏疏中推荐的仍然是毕自严所否定的“民种军屯照民田起科”[101],并获得崇祯皇帝批准,说明决策层的政策已经日趋混乱,无法始终如一。孙传庭清理在西安四卫军屯时执行的政策是“不深究以往,不追夺原地,止按地起课,即责办于见今承种之人……总以民间见行典地每亩一钱之例为准,每上地一顷,征粮十八石,中地仍量免三石,止征十五石,下地又免三石,止征十二石……犹轻于私租远甚”,仍然是以屯地国有为政策基础,丝毫未顾忌中央政策,因为中央没有军饷提供给他,允许他“以后兵饷,改抚自行设处”[102]

当然,屯民田一则的政策在政局尚且平稳的地区还是得到了实行的。如广州一带的屯田即在崇祯四年实现“照民田起科”[103]

在一些地区,屯田执行旧科则一直延续到清朝末年。如贵州,入清以后虽然“屯科田亩均属私业,例得买卖”,但原屯地“粮额仍依卫制”[104],即屯田每亩缴纳二斗六升,科田每亩五升四合。因而矛盾丛生,田籍混乱不堪。

在政策层面上获得了屯地的所有权和统一科则后,军役的困扰成为其向自耕农转化的唯一障碍。明中叶以后,屯政败坏,“今之屯田其名虽存,其法尽费。守屯之卒与农氓无异。其官亦但知了赋税而已,更不知屯以用兵。[105]”不过,屯军被抽调参与军事行动的事情并不少见,尤其是在北部边境地区。此外,承军产即应服军役的观念在众多官员心目中依然存在。顶种屯地者“享军之产,无军之差”[106]的现实令很多士大夫不满,因而“令得业多者即承其军,不承军即退业还官”[107]的建议屡屡出现在朝士奏疏当中。从地方资料可以看出,这类建议确实得到了实行。如《☆辞》中所载张四岳、王梅等案例都与此有关。[108]不过也有例外,如庞尚鹏清理蓟镇屯田时实行“屯地僻远,原主力不能及者,募人开垦,即给为业,免其抽军”[109]的政策。湖广巡按舒荣都在天启年间提出“著伍之军不必田主正身,或子弟或义男,但要有膂力,有根脚不堪者听田主更置”[110],事实上允许种屯者招募代役。孙传庭清理西安军屯时的政策更彻底。“本军自种屯地……凡有途遥不愿应兵,及老弱不堪征战者,责令照例纳课。如有不愿纳课,实系精壮堪以应兵者,仍行着伍”[111],屯军二选一,而非必须入伍。隐占于豪强之家的屯军“止议追粮价银二两三钱七分,即免补伍”、屯地“或系军种,或系民佃,或系权贵生员衙役人等承种,令其各递认状,报首明白,俱许照常耕种,免其当军”[112],屯军免除军役的机会很多。

不过,和明朝政府认可屯地私有、科则统一不同,屯军免除军役由于事涉根本祖制,关系到军户制度的存废,所以始终没有得到皇帝的认可,只是停留在地方官员在局部的实践上。

四、行政官员对卫所管理的介入

和州县行政官员相比,卫所官屯官员的施政往往粗暴简单,而且由于军户世袭造成的官兵关系长久固定化使卫所官员更易走向腐败。在明代史籍中有关势要占夺屯军土地、屯军代赔势要隐去的屯粮子粒、占役屯军等有损屯军利益的记载非常之多,正是军户制度先天不足的体现。

屯军要摆脱低下的经济、社会地位,改变军屯管理体制是条件之一。只是与屯地私有等不同,军屯体制的改变是从外向里取得突破,其力量源泉最初来自于州县行政官员对本部民户的保护倾向。

行政官员介入卫所管理最初的突破口是屯粮存储和使用。明初,民户提供的军粮要由百姓直接运到卫所交割。军强民弱的情势使卫所管粮官经常有意调难民户。如山东平度州百姓送纳德州左卫的秋粮被卫官张鉴等人拖延两个多月,“每五十石索布三十匹方与上仓,又多收米入己。民受其害,至卖车牛以贿之”[113]。随着屯政的日渐百坏,民运粮在军饷供应中所占比例的持续增加,地方官员要求改变军粮管理体制的呼声日渐强烈。宣德十年,原由卫所管理的军仓被强制转归地方行政系统管理,只有辽东、甘肃等附近没有府县的边卫仍旧[114]。卫所军人的月粮因此相应的改由地方政府发放。屯军子粒也相应改由地方收贮,管屯官只负责征缴。[115]

明中叶以后,军民田地相互混占、军户寄庄等问题日渐严重,地方利益时常受到卫所军户的侵害。为维护本部权益,地方官员开始谋求直接介入屯地管理。如尹崇高力行均分宣州卫田,侯祁见“军田苦参差无考”,在兖州府大力整顿军屯,等等[116]。而屯粮上缴数的持续走低以及管屯官横敛无度也让中央政府十分挠头,开始思考撇开卫所官员,设立新的屯田管理体制。地方官员努力介入屯田管理的势头给中央政府提供了好的选择。嘉靖四十年,山西巡按温如璋提出“(山西)各卫所屯粮宜责成有司,与民粮同征。如遇升任考满,一体查核,不得专属武臣”[117]的建议,获得批准。嘉靖四十二年十二月,明廷批准兵部建议,将山西经验推广全国,下令“各州县掌印官将坐落本境屯田,不拘军旗余丁,俱听提调。但遇夏秋起征之时,照依民粮事例,督催完纳。如有屯头旗甲人等恃顽不服,军官故行阻挠及违慢者,俱参呈重治”[118]。不过万历年间御史吴崇礼又一次提出将屯粮归并有司征收的建议,结果户部提出“有司征屯有五不便”,予以否决。似乎屯粮划归有司征收的政策在隆万时并没有被执行。但地方史志资料的记载有所不同。如《定襄县志》的作者提到本地“屯与自有丁差,业属本卫审编,而粮独以寄庄令有司代征,不知始自何年”[119]。在永年县的潞州卫军屯则是“地之税屯自牧之,永弗过而问焉。故但识其处,弗详其数云”[120]。由于军民属于不同系统的问题没有解决,“此辈凭藉卫县不相涉之名分,急则来诉,缓则坚匿,莫可谁何”[121],地方官很难完成任务。事关政绩和前程,遭到部分地方官的反对和抵制,亦属必然。

地方官员关心的并不是能否获得征收屯粮的权力,他们关心的其实是和本地区事务密切相关的问题,如在军粮主要由地方供应的前提下,屯粮究竟能替本部分担多少以及能否及时、足额分担;在由屯军负责漕运的东南、中南地区,漕军能否及时、顺利的完成本地区的漕米起运;由于屯、民错杂而引发的社会治安以及土地纠纷问题,等等。其中尤其以第二点为重。因为漕运米粮如果没有按时北运,不仅要追究运军的责任,同样要地方官承受罪责。对于运军军官而言,所受处罚充其量是撤职充军。基于世袭制度的存在,即便本身受到惩罚,后代依然有足够的机会承袭旧职。地方文官则不同,一旦受到惩罚,即意味着官运阻滞,甚至因此白费了十几年的寒窗苦读。因而漕运区的地方官对承运卫所干预的心思最重。温州知府刘芳誉就是一个典型例子。

温州府共有三卫,其中盘石卫是明朝为数不多的几个没有屯田的卫所之一。温州卫、金乡卫有屯田。“二卫之田,其弊不同。在温州卫,则被奸滑军头每以老幼轻差冒滥,使历苦运军曾无寸土;在金乡卫,则有肥瘠远近相悬”。万历二十四年,刘芳誉为使漕运顺畅,“力议均票,将温州卫屯田丈实亩数,合上中下三则,通融品搭,派成二千七百零二票……法称便矣”[122]。有意思的是,刘芳誉仅仅对温州卫的屯田作出调整,对同样弊端百出的金乡卫则不闻不问,这虽然与介入卫所事务难度很大有关,但显然与金乡卫不涉漕运,与知府大人的官运无涉关系更大。金乡卫屯田后经兵备道汤公调整,才解脱困苦。

对于因税负不均造成的屯粮征收不足、不及时,仅仅改变征收人员的没有用的,重要的是厘清屯地占有关系,因地起粮,做到负担均衡。要实现这一目的,地方官员必须努力介入屯地清丈工作,或至少弄清屯地数量以及应负担的屯粮额数。均分屯田或均派屯粮难度很大,但对于民户和普通屯军而言都是功德无量的事情,所以获得成功的地方官员往往会被大书特书。此类史料在地方史志中有很多。试举几例:

六安卫:“卫自国初以来原额屯田五千六百□……后因丈量,比原额外加增浮粮过多赔累,贫军几不堪命。知州李懋桧目击其弊,申请豁除……部伍始有安土之思焉(卫立颂德碑)。”[123]

铜鼓卫:“万历三十三年知县沈文系照卫官军士下屯骚扰则民病,佃户屯老拖欠侵收则军病,尊宪申请旧额,清查八所屯丁一百八十丁,子粒米共一千二百零,需操总撒相同,照民粮核实册样……不致屯丁拖欠屯老侵扣而卫官亦不得藉口住俸降俸参罚为词矣。”[124]

永州卫:“(司理林汝诏)知永卫屯政之弊,条陈当道,勘丈屯田,军政一清。复议抵兑军粮法,公私两便。”[125]

屯粮征收如果数量不足,充其量只是影响本地百姓的生活,让百姓增加一些负担,不致影响官员前程。对于事关官运的漕运,由于运军大多由屯军中签派,地方官干预屯政有更迫切的需要。前面所提及的刘芳誉是一例,令如祁如东,借在江西卫所推行一条变法之机,将赣州屯田以“高下分等则以定运军年限,卫所至今利赖之”[126]。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恕不枚举。

在军地纠纷中影响最大的是土地和寄庄问题。嘉靖年间明朝政府曾对“各处军卫所官舍军余人等置买民田往往不肯纳粮当差,不服州县拘摄,致累粮里包赔”的问题做出明确指示,要求“抚按衙门并管粮官明白榜谕,今后一体坐派粮差,不许抗拒。违者原买民田追夺入官”[127]。有了上方剑,地方官员开始各显神通,为本部民户争利解忧。在山西定襄,知县王立爱采用温和政策,令屯户自首地亩,然后派以少量粮米,平均每亩只纳粮米六合[128]。在浙江宁波,县令曾承芳则采取了严厉的报复性措施,“凡于寄庄附籍等户皆佥以重差”[129]。出现此类差异,一方面与地方官的施政风格有关,一方面也是由于国防形势较为严峻北方卫所地位相对较南方腹里卫所重要,军地双方地位大致平衡的反映。

至于治安问题,由于一般会得到监察、司法部门的支持,解决起来相对容易。如六合,“屯田与六合民田相杂,其屯所奸盗等弊与县相倚”,屯田御史周冕奏准在各屯所设屯老“如老人,然统辖于县”[130]。广东万州地区军卫更甲不听州县钤束,“致使梗化之民每以军家为障蔽”。[131]在巡按御史戴璟的主执下,军卫更甲不得不于每月朔望赴所有州县投递,听从州县管辖。在东南地区,由于屯军与民户错杂居住,部分屯军更被囊括到由地方官管理的保甲系统中。如《嘉靖泉州府永春县保甲文册》[132]中第十二甲猿步村下登记有陈仁用、林和忠、林和静、林椿等兴化卫屯军。同时受军政、民政两个系统管辖,有助于屯军摆脱卫所武官单方面管理,世代受欺压凌辱的局面。

随这地方文官日趋深入介入卫所事务,部分官员逐渐改变了对卫所军户的敌视态度,开始与本部民户同等对待,因而主动插手解决一些军户的生活难题。如贵州臬司盛万年目击时艰,主动向巡抚请求主持清屯”[133]。海南儋州知州曾邦泰直接介入卫所军士的安置和轮替[134],等等。

行政官员即已介入屯田事务,难免要继续渗透。如杨进道,以知县之职而“阅视城池,点札兵船,选择壮勇,添盖敌台”[135],俨然是一方守土将领。在江西,建昌知府邬鸣雷以“该所操军五百零八名多系影占冒饷”为由,于万历三十八年将建昌所操军裁汰131名[136],直接行使了卫所长官的权力。

行政官员渗透到直接参与军政的地步,与军饷供应从明中期开始基本依赖于地方政府有直接关系。掌握了经济命脉,地方官员自然会关心自己的钱粮是否被用对了地方。后勤补给既为人所控制,卫所官员腰杆自然硬不起来,只能眼睁睁的看着嘴里的肥肉被一点点的蚕食。

由于地方文职官员对卫所事务的持续渗透,卫所原有军士管理制度、司法制度、军饷发放制度以及卫所军户的劳役差遣制度等都发生了或多或少的变化。限于篇幅,本文不便展开论述。[137]屯军要实现自耕农化,在实现屯地私有等经济条件的同时,脱离世袭武官的管辖也是重要条件之一。文官的介入,在客观上有助于屯军摆脱世袭武官一元制管理的局面,加速向自耕农转化。

从总体上讲,明末屯军朝自耕农方向转化的趋势虽然非常明显,也取得了很大成就,但距离彻底完成转化还有一定距离。这既与相当多的统治者脑海中仍然视屯地为国有土地,拒绝变革有关,又和明末政局动荡,中央政令无法也没有条件彻底贯彻有关。因而,完成屯军自耕农化的任务也就历史的落到了明朝的继承者——清朝政府身上。清初,屯军被改作“屯丁”,专事农业生产。康熙以后,清廷大量裁撤卫所,将屯丁转为由州县管辖的编户,虽然在个别地区保留了较高的科则,但土地私有、解除兵役、和普通百姓同等待遇和地位等完全实现,最终完成了这一历史任务。

(资料来源:《明史研究论丛》第六辑)

[①] 《明史》卷八十九《兵志一·序》,中华书局1974年点校本,第2175页。

[②] 《明史》卷九十《兵志二·序》,第2193页。

[③] 《明史》卷九十一《兵志三》,第2250页。

[④] 《太祖实录》卷二一六,洪武二十五年二月庚辰条。中研院史语所校勘本(下同),第3184页。

[⑤] 《太宗实录》卷三十,永乐二年五月甲午条,第0552页。

[⑥] 《明史》卷九十一《兵志三》,第2243页。

[⑦] 《天下郡国利病书》原遍第12册,《浙江下·宁波府志·田赋书》。

[⑧]  例如余姚夏氏,明初已是“无町畦”,根本没有负担军士军装补给的能力,却仍然被选中。事见《夏氏家乘》,雍正二年刊本。

[⑨]  (天启)《海盐县图经》卷五。

[⑩] 《明史》卷九十三《刑法志一》,第2282页。

[11] 《宣宗实录》卷六九,宣德五年八月乙未条,第1629—1630页。

[12] 《太祖实录》卷五六,洪武三年九月辛卯条,第1089页。

[13] 《太祖实录》卷一八五,洪武二十年九月乙酉条。

[14] 《太祖实录》卷二四九,洪武三十年正月戊辰条。

[15] 《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九册,《凤阳新书》。

[16] 《太祖实录》卷六九,洪武四年十一月条。

[17] (万历)《明会典》卷十八《户部五·屯田》,中华书局1988年缩印本,第121页。

[18] 《太宗实录》卷二六,永乐二年正月丁巳条。

[19] (万历)《明会典》卷十八《户部五·屯田》,第121页。

[20]  魏涣:《巡边总论·经略总考》,《明经世文编》卷二五○,中华书局1962年影印本,第2632页。

[21] (嘉靖)《邓州志》卷十四《兵防志·论》。

[22] 《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九册《凤宁徽·泗州志》。

[23] 《饶南三府图说》,《纪录汇编》卷二○九。

[24] (嘉靖)《河间府志》卷八《屯田》。

[25] (嘉靖)《贵州通志》卷三《土田》。明初贵州土地没有经过实地丈量,估计屯军可以适当多占一些土地,但由于地理条件的限制,所占应该有限。

[26]  王琼:《清军类序》,《明经世文编》卷一一一,第1023页。

[27] 《穆宗实录》卷三七,隆庆三年十一月乙亥条。

[28] 《神宗实录》卷四三,万历三年十月甲午条,第0983—0984页。

[29] 《明史研究》第七辑,88—105页。

[30] 《武宗实录》卷三九,正德三年六月己卯条。

[31] 《熹宗实录》卷二,天启元年二月甲辰条。《万历会计录》卷十七《沿革事例·屯粮》的记载与此 相同。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本,第52册666页。

[32]  明中期以后存在屯军抽调操备等情况,屯地很多转由余丁或其亲属耕种。为表述简便,概称屯军。

[33] (嘉靖)《定远县志》卷三《屯田》。

[34] (万历)《襄阳府志》卷二十三《兵政》。

[35] 《明经世文编》卷四六一,叶向高:《屯政考》。

[36]  郑若曾撰,邓钟重辑《筹海重编》卷九《清屯种》。

[37]  庞尚鹏:《清理大同屯田疏》,《明经世文编》卷三五九。

[38] (嘉靖)《香山县志》卷五《名宦·彭豫》。

[39] 《英宗实录》卷二二○,景泰三年九月甲辰条,第4761—4762页。

[40]  海瑞在《兴国县八议》,《明经世文编》卷三○九。

[41] 《随志》卷下《王大尹去思碑》。

[42] 《经世挈要》卷十四《屯政之弊》。

[43] 《崇祯长编》卷二十,崇祯二年四月戊戌条。

[44] 《孝宗实录》卷六十,弘治五年二月壬戌条,第1156页。

[45] 《国榷》卷七十一,万历九年十月丁巳条。

[46]  吕坤:《实政录》卷四《民务·清均田土》。

[47] 《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十八册《陕西上·渭南志·薛腾蛟序》。

[48] 《神宗实录》卷一一九,万历九年十二月己亥条,第2225—2226页。

[49]  林俊:《送范应桢按察福建序》,《明经世文编》卷八十八,第796页。

[50]  孙承泽:《山书》卷六,《五府屯军》。

[51]  例如《宣宗实录》卷一○○,宣德八年三月壬午条,第2255页,“礼部会官议,请如旧制,除正军家属外,每军选留一丁协助,余悉遣归有司。”

[52] 《宣宗实录》卷八十一,宣德六年秋七月辛巳条,第1881页。

[53] (万历)《明会典》卷十九,《户部六·户口一》,第129页。

[54]  参见陈支平:《明代前期福建户籍的民间重构》一文,第九届国际明史学术研讨会论文(打印件)。

[55]  胡世宁:《为定籍册以均赋役疏》,《明经世文编》卷一三四。

[56]  霍冀:《军政事例》卷一,《余丁寄籍纳粮》,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本,第510页。

[57] 《皇明世法录》卷三十九,《黄册·攒造黄册》。

[58] 《宪宗实录》卷二二七,成化十八年五月癸巳条,第3897—3898页。

[59] 《世宗实录》卷三,正德十六年六月戊子条。

[60] 《宣宗实录》卷九五,宣德七年九月壬戌条。

[61] 《英宗实录》卷十六,正统元年四月辛丑条。

[62] 《皇明世法录》卷三十《屯政·拨军开垦》。

[63]  《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九册,《凤阳新书》。

[64]  (嘉靖)《宁国府志》卷六《职贡纪·屯田》。

[65]  《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九册,《凤阳新书》。

[66] 《世宗实录》卷八四,嘉靖七年正月丙申条。

[67]  (嘉靖)《沔阳志》卷十二《兵戎》。

[68]  (嘉靖)《广东通志稿》卷二九《屯田·屯军支粮奏准》

[69] 《熹宗实录》卷三一,天启三年二月甲子条,第1558—1559页。

[70] 《宪宗实录》卷十四,成化元年二月戊寅朔条,第0308页。

[71] 《崇祯长编》卷三九,崇祯三年十月戊午条,第2354—2355页。

[72] 《嘉隆新例·户例》,玄览堂丛书续集第101册。

[73] 《神宗实录》卷一一九,万历十九年十二月乙亥条,第4533页。

[74] 《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九册,《凤宁徽·泗州志》。

[75] 《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廿六册,《福建·漳州府志》。

[76] 《世宗实录》卷八十五,嘉靖七年二月己未条。

[77] 《穆宗实录》卷二九,隆庆三年二月癸未条,第0760—0762页。

[78] 《武宗实录》卷六一,正德五年三月丁丑条,第1345页。

[79] 《世宗实录》卷一六○,嘉靖十三年闰二月癸丑条,第3575页。

[80] 《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十三册,《河南》。

[81]  (万历)《明会典》卷四十二,《户部二十九·屯田》,第295页。

[82] 《明经世文编》卷二一○。

[83] 《穆宗实录》卷二九,隆庆三年二月癸未条,第0760—0762页。

[84] 《神宗实录》卷三十九,万历三年六月丁亥条。

[85] 《神宗实录》卷一○六,万历八年十一月丙子条,第2050—2051页。

[86] 《宣宗实录》卷一一五,宣德九年十二月丙午条。

[87]  盛万年:《拙政篇·黔阜事实计四条之二》,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本。

[88] 《山书》卷十《清理军屯》,

[89] 《神宗实录》卷一六一,万历十三年五月辛巳条,第2947—2948页。

[90] 《屯田议》,《皇明经济实用编》乾集五。四库存目丛书影印本。

[91]  左光斗:《题为足饷无过屯田,屯田无过水利疏》,《明经世文编》卷四九五。

[92] 《崇祯长编》卷四七,崇祯四年六月癸丑条,第2803—2805页。

[93] 《崇祯实录》卷十五,崇祯十五年七月乙亥条。嘉业堂本第0438—0439页。

[94] 《孝宗实录》卷二○六,弘治十六年十二月丙辰条,第3835页。

[95]  朱鉴:《请减屯军子粒,禁革奸弊疏》,《明经世文编》卷三十五,第261—262页。

[96] 《神宗实录》卷一三三,万历十一年二月戊戌条。

[97]  (万历)《兖州府志》卷三十三《屯田》,天一阁明代方志选刊续编本。

[98]  孙承泽:《山书》卷二,《屯田起科》。

[99] 《明史》卷二五六《毕自严传》,第6611页。

[100] 《崇祯长编》卷六四,崇祯五年十月壬辰条,第3753页。

[101] 《崇祯长编》卷六四,崇祯五年十月甲申条,第3739页。

[102] 《山书》卷十《清理军屯》,第230页。

[103] (康熙)《新修广州府志》卷十五《屯田》。

[104] (道光)《安平县志》卷四,《田赋》附“前任徐升县清厘田赋禀稿”。

[105]  郑善夫:《少谷集》卷二十一《田制论》,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06] 《国榷》卷九十五,崇祯九年十二月癸酉条,第5768页。

[107] 《崇祯长编》卷三二,崇祯三年三月丙申条。第1860页。

[108]  分别见于该书卷二、卷十。

[109] 《穆宗实录》卷二九,隆庆三年二月癸未条,第0760—0762页。

[110] 《熹宗实录》卷三一,天启三年二月甲子条,第1559页。

[111] 《山书》卷十《清理军屯》,第231页。

[112]  孙传庭:《白谷集》卷四,《行西安理邢官清屯檄》。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13] 《宣宗实录》卷六三,宣德五年二月己卯条,第1479页。

[114]  《英宗实录》卷七,宣德十年秋七月己卯条。即便是临近没有州县的边卫,后来也有很多被改为行政官员遥管。如宁夏六卫、洮河卫、和州卫、岷州卫于正统元年改由山西布政司管辖(《英宗实录》卷二二,正统元年九月辛酉条)。

[115]  卫所屯粮由府县收贮明初即存在,如永乐十四年规定贵州“新城、安陆、平夷、罗民四千户所钱粮由流官(普安)知州征收”。[(民国)《兴仁县志》卷一《建置编上·沿革》]但只是因地制宜的特例,不具备普遍意义。

[116]  两人事迹分别见于(嘉靖)《宁国府志》卷八《人文纪上》、(崇祯)《郓城县志》卷八《艺文志》。

[117] 《世宗实录》卷四九六,嘉靖四十年五月癸亥条,第8220页。

[118] 《嘉隆新例·户例》,玄览堂丛书续集第101册。

[119] (万历)《定襄县志》卷三《屯田· 按语》。

[120] (崇祯)《永年县志》卷二《田赋·屯田》。

[121] (万历)《定襄县志》卷三《屯田· 按语》。

[122] (万历)《温州府志》卷六《屯运》。

[123] (万历)《六安州志》卷四《武备》。

[124] (万历)《新宁县志》卷七《屯粮》。

[125] (康熙)《永州府志》卷十五《人物上·循良》。

[126] (天启)《赣州府志》卷十一《名宦》。

[127] 《世宗实录》卷二一八,嘉靖十七年十一月辛卯条,第4486页。

[128] (万历)《定襄县志》卷三《屯田》,屯军户自首出地共12顷58亩多,征粮8石4斗3升。

[129] 《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12册,《浙江下·宁波府志·田赋书》。

[130] (嘉靖)《六合县志》卷一。

[131] 《(嘉靖)广东通志初稿》卷三十二,《军制·禁谕刁军》。

[132]  转引自栾成显:《明代户丁考释》一文,见《中国史研究》2000年第2期

[133]  盛万年:《拙政篇·黔臬事实计四条之二》

[134] (万历)《儋州志》人集《曾邦泰苏军碑记》。儋州千户所官军十年轮替一次,应系垛集军士自行约定。由于所官干预留难需索,引起军士不满。给了地方官介入的机会。

[135] 《续澉水志》卷七《宦绩》

[136] (万历)《建昌府志》卷七,《武备》。转引自于志嘉:《明代江西卫所的屯田》,《中研院史语所集刊》第67本3分。

[137] 关于卫所杂役签派问题可参看于志嘉:《明代江西卫所的屯田》(《中研院史语所集刊》第67本3分)以及拙作《军户与社会变动》,见万明主编《晚明社会变迁研究》第八章,商务印书馆2003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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