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马俊亚教授
摘要
明清把漕粮称为“天庾正供”,作为国家的最高战略物资,始终陷入官营必匮的历史规律;加之明清漕运弃海行河,直接成本相当于全国每年财政收入的数倍,百姓生命与间接成本无以计量。漕运类体制摒弃经济理性,最大程度地限制了自由劳动,抑制了市场经济,造成了国贫民愚的结局,但极利于维护专制权力的稳固和延续。在近代自由的劳动者苦于劳动对人的异化时,明清专制社会被直接强制的运丁则苦于无法享受这种异化,只能承受事实上被谋杀的命运。在明清专制政体反法治、反市场的条件下,为了自利的平民只得运用各种越法手段和资源以自利。“好老”具备了平民成功者的主要特征以及所能达到的极限。尽管他们可以获得丰厚的经济收益,但却永远处于社会金字塔的下层,无法冲破体制的罗网。“好老”们最终的结局是明清专制政体导致的普遍性悲剧。解决漕粮问题最可靠的办法是把粮食作为真正的商品,商营必活;消灭“好老”的正途是法治和市场;解决运丁生计贫困的良方是消除对自由劳动的束缚。
关键词
漕运;海运;运河东移;黄河南移;运丁;“好老”
俗语“好老”或“好佬”广泛出现在中国多个省区,以清代有漕八省为主。今天江、浙地区称那些“不可一世,自称好汉的人”为“大好老”,寓贬义。无锡方言:“牛眼识稻草,光棍识好佬。”余姚方言:“宁可则好佬揵灯笼,勿可则恶朊打先锋。”慈溪方言:“好佬勿赚六月钿(有本事的人不赚盛夏时的辛苦钱)。”湖北方言:“平地跌好佬。”扬州方言中,“好佬”指“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本领的人,也有反语义,指不好的人”。武汉、丹阳、金华的“好佬”字面义都是好汉、能人,但同时却都含有贬义或讥讽义。
《中国谚语总汇(汉族卷·俗谚)》
目前,对“好老”一语多作为方言搜集,而没有追溯其来源。本文认为“好老”一语,出自明清运丁。如道光十六年七月十日(1836年8月21日),陕西道监察御史刘梦兰奏,运丁中最具号召力、统治力的亦匪亦丁人物,“号为‘青皮’,又名‘好老’,为患最甚。偶值汛丁、捕役查拿,而本帮运丁、运弁辄向该丁役等饰词容庇。往往已获之犯,仍行释放”。运丁之所以庇护这些“好老”,主要是其人数较众,神通广大,门路较多,与官府、匪类均有勾结,黑白两道通吃。他们跟随漕船往来,能帮助运丁“摆平”诸多争端。漕船夹带私货,多靠他们安排。对于“好老”,“官吏不敢盘诘,地方不敢阻拦。盘踞日久,水手听其指挥。时有抢夺劫杀,抛弃尸骸之事”。
本文以“好老”为线索,管窥明清时的漕政谬误及运丁中“能人”们的生存对策。
对运河与漕粮运输,学界多予积极的评价。全汉昇认为:运河的开凿,“实是适应时代的需要”。彭云鹤认为,漕运史“又是一部大运河开凿拓展史和我国古代劳动人民征服自然的伟大斗争史,是中华民族文明发达的象征和杰作,是人类史上的奇迹”。星斌夫较多地强调了明清河运的具体实施情况,包括对元代海运的研究,他在明代漕运的著作中,专辟一章,研究与河运同时进行的地方性海运。星斌夫《明清社会经济史研究》中,对大运河社会经济史作了进一步的研究,对运河上的水运劳动者及其生态等均有深入考察。辛顿(Harold Hinton)、李欧娜(Jane Kate Leonard)等论著探讨了漕运与交通环境,并进而探讨了与国家政策的关系。吴缉华全面探讨了明代海运的运作。张哲郎对清代对各阶段的漕运情况作了叙述。李治亭对清代漕运的成就评价尤高,认为其“制度之全面、规定之细密,法令之严整,是清以前各代所不及的!”李文治、江太新则是从“漕运的实行是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来研究清代漕运的。还有许多学者细致地研究了漕运的管理。吴琦系统地解析了漕运对中国社会的长期影响。倪玉平全面考察了清代漕粮海运的变化及背景,对各阶段的海运利弊剖析颇详。黄仁宇认为明清朝廷行河运、弃海运是其孤立主义政策的表现。松浦章的研究,内容包括清代沙船船运业的萌芽、航海道路、沙船船运的开展等方面,对于比较沙船海运与运河河运的优劣,极具参考价值。
黄仁宇著《明代的漕运》
一
漕运实为在传统中国存在两千年之久的怪胎。本来用市场就可廉价解决的粮运问题,各个皇朝无不竭尽国力、耗尽民脂、前赴后继地大做特做这件劳民伤财、祸国富官之事。
隋至北宋,运河在黄河南北分为通济渠(汴水)和永济渠,黄河在中下游决堤对运道一般不会产生致命性影响。元以后,运河东移,贯通山东南北。这样一来,黄河中下游在运河西部的每次决口都会对运河产生毁灭性的破坏。故明臣有“黄河者,运河之贼也”之说。
朱健著《古今治平略》
明清两代为维持河运漕粮,把东移的运河视为必须动用一切代价加以捍卫的命脉。为此,陆续启动了黄河南移、大筑多座巨型水库的工程。明代弘治(1488—1505)年间,刘大夏举筑太行堤,把全部黄河水流逼入河道相对窄小的淮河。为了冲刷黄河下游泥沙,并向淮安段运河供水,万历(1573—1620)初,潘季驯截断淮河下游河道,在平原地带修建巨型水库洪泽湖。为了向运河最高处济宁段供水,明臣在鲁西南高地(山地丘陵)修建并不断增扩微山、独山、昭阳、南阳诸湖。在山东有“北四湖、南五湖,一条扁担担九湖”之说。山东“九湖”基本上可视为人工水库。
《山东航运史》
在缺乏严谨的科学测量和现代工程技术的前提下,明清每一次治河决策都带有主持者的主观偏向,并带有个人的利益考量。南移的黄河极易决堤。明代276年里,黄河决溢和改道456次,平均7个月一次;清代1644年—1840年,黄河决溢361次,平均6.5月一次。
运河不是自然河流,而是人力强行开凿的;自然河流按照水往低处流的天性,向地势较低处流淌,这是最为合理的选择。运河则是从多个屋脊形的地势上通过,有“三起三落”之说。运河本身也是一条灾河。运河自淮安达沛县、丰县,地面高程由10米左右上升到35米—42米间。运河自沛县沽头(镇口)至南旺分水又上升116尺。是以运河河底在鲁南段高于淮安段五六十米,使得向运河供水极其艰难。直观地说,运河是“闸河”,“它的海拔很高,几乎是将河水垂直灌入‘闸河’中”。这种河道几乎年年漫溢,岁岁决堤。
清代两江督沈葆桢对中国各代运河的修建有过中肯的评述。他认为,开凿运河是无奈之举,耗费极巨,官府与百姓均承受了沉重的负担。“以大势言之,前人之于河运,皆万不得已而后出此者也。汉、唐都长安,宋都汴梁,舍河运无他策。然屡经险阻,官民交困,卒以中道建仓,伺便转馈,而后疏失差少。元则专行海运,故终元世无河患。有明而后,汲汲于河运。遂不得不致力于河防。运甫定章,河忽改道。河流不时迁徙,漕政与为转移,我朝因之”。
京杭运河江苏省交通厅、苏北航务管理处史志编纂委员会编《京杭运河志(苏北段)》
即便官府必须运送漕粮,也可以使用更加便捷、安全的海运来进行。
元代虽然开通南北大运河,但惮于其高昂的成本和重重困难,基本采用海运。至元十九年(1282),用丞相伯颜的建议,开启海道,第一年运粮4万余石,后增至300余万石。《元史》总结:“元自世祖用伯颜之言,岁漕东南粟,由海道以给京师,始自至元二十年,至于天历、至顺,由四万石以上增而为三百万以上,其所以为国计者大矣。”钱谦益称赞伯颜:“故于立国之初,既为漕海之计。其谋国深远营度,在百年之后,非凡所知也。”
钱谦益著《钱牧斋先生初学集》
明初继续采行海运。洪武五年(1372),“命率舟师海运以饷辽,岁七十万石。”沈葆桢言:清末,“〔清朝〕前督臣创为海运之说,漕政于穷无复之时,藉以维持不敝”。
明代的海运不存在任何技术上的问题。永乐帝停废海运之日,正是郑和下西洋如火如荼之时,这支船队的航海水平显然远远超出仅在近岸航行的漕运需求。
无论从哪个角度,海运远较河运节省。以每年运送400万石漕粮计,海运的全部支出仅相当于160万石米。约为河运的五分之一。海运时,船只在海上向北航行,不论是南风、西风、东风,均可鼓帆而进;甚至逆风也可使用“Z”字航行法。清代沙船大体上每年正月出海,至七月西北风起停航。河运所费时间高于海运至少10倍,所用人力更高于海运数十倍。
隆庆(1567—1572)年间,大学士丘浚驳斥了海运比河运危险的谬说。他指出:至元二十年至天历二年(1283—1329),元代海运46年损失的漕粮数量,“窃恐今日河运之粮,每年所失,不止此数”。况海运没有剥浅之费,无需十天半月地排队等候,而其支兑加耗,每石更远少于河运。
与河运相比,海运不但利国,也利民、利商。至元二十一年,元廷规定漕运每石付中统钞8.5两。之后虽有浮动,船户尽可以用这些银两购置或自建粮船。有船大户更靠海运获利。太仓殷九宰有海船3艘,分别载1万、8千和6千石,殷用漕运收入到朝鲜购货,销往江南,以此致富。
徐晓望著《大航海时代的台湾海峡与周边世界》第一卷《海隅的波澜——明代前期的华商与南海贸易》
海船商人的主要目的在于将北方的货物贩卖至江南。北上航行由于没有比重大的货物,船户往往用泥土或石块来压舱。朝廷雇用海船,对海商们来说,漕粮运费是额外大利。道光时,协办大学士兼户部尚书英和奏:“闻上海沙船有三千余号,大船可载三千石,小船可载千五百石,多系通州、海门土著富民所造,立有会馆、保载牙行,运货往来,并不押载,从无欺骗等情,关东一岁数至,沙线风信,是所熟悉,不致歧误……上海船商以北行为放空,以南行为正载,海船装带南货不能满载,往往取草泥石块压船,今令赴津之船,每船酌准七分装粮,三分带货,给与脚价,免征货税,自必踊跃从事。”
漕粮运输本来是可以通过市场配置,用极低的成本由商人来完成。但明、清政府惧怕市场、不尊重市场规律,只相信官营。梁启超指出:“漕运一官,至今尤为无用,泰西各国皆无之。以运米乃一商人之事耳。”明清朝廷以“天庾正供”视之,提升到国家最高战略层面的漕运,无一年能真正地全额完成,始终陷入官营必匮的死局。
郑观应指出:“漕务因军务而起也。初未闻官俸民食概仰给于遐方也……元行海运,无甚劳费。明永乐九年,会通河成,遂废海而用河,劳民伤财几竭天下之全力。国〔清〕朝仍沿明制,二百四十余年帑项之耗于漕与河者不可数计。”因此,解决漕粮最简单、最可靠的方法是把粮食作为商品,让市场来流通。马克思引用托·约·邓宁对资本的表述:“如果有10%的利润,它保证到处被使用。”资本的力量绝非官力所能比拟。
郑观应
明清专制统治者从来都只算政治账,以自诩其英明神武,从不敢计算真正由百姓承担的经济账,以防恶政过于骇人。成化八年(1472),定漕运总数为400万石,实际运入北京、通州两仓的漕粮为5 189 700 石,以后基本以此为准。郑观应认为,清代河运漕粮,“通盘筹算,非四十金不能运米一石入京仓。此漕运所以为无底之壑也”。以运输500万石漕粮计,直接和间接费用达2亿银两,相当于清中期每年财政收入的5倍,为中外第一次不平等条约《南京条约》规定赔款数(2 100万银元,约1 500万银两)的十数倍。
郑观应的说法并非夸张。1855年,黄河北归,此后半个世纪,淮河流域的水灾大约减少了十分之七八。1911年,经美国红十字会工程师团调查,仅洪泽湖就造成皖北10 470平方英里、苏北2 300平方英里的土地被淹没,这里每隔6年—7年发生一次较大水灾,损失稻米160亿磅;洪水较小时,每年大约损失30亿磅稻米。加上大约60万公顷的洪泽湖等低洼区常年被淹没,每年损失约12亿磅稻米。因此,在正常年景,仅洪泽湖洪水就吞没了苏皖地区46亿磅稻米。以漕石每石160斤计,合2 587.5万石,相当于明清每年运漕总量的5倍;淮河大水之年苏、皖的损失,相当于明清每年漕运总数的18倍。百姓这些损失虽未全部落进朝廷腰包,但百姓并不了解其损失的根源,对朝廷统治无实质性影响。
尽管宋代屡被称为“国势积弱”,而宋时民间并不积贫。晚清时,国人开始“愤中国积贫积弱”。除政体外,中国“积贫积弱”的最直接原因概始于明清错误的河运及其后续的黄河南移、大筑洪泽湖、微山湖诸水库等政策,不仅造成国家积弱,也导致民间真正积贫。
严复
二
明清支持河运的官员们所持的最大理由是河运比海运安全。事实上,河运的危险性远高于海运,而直接承受这些风险的是运丁而非官员。
永乐十三年(1415),重开会通河,接着罢海运。以后漕政屡有变更,但以军丁河运漕粮之策一直未变。永乐至景泰年间(1403—1457)的半个多世纪里,明代漕船与军丁的数量没有定数。天顺(1457—1464)以后,定漕船11 770艘,官军12万人。清初原有漕船10 455号。嘉庆十四年(1809),实存6 242艘。以此推算,清代运丁常年约有7万人,加上各类官弁,达10万人左右。中国学者一般认为明清两代有128.5个漕帮,日本学者认为有114个漕帮。
王冠倬编著《中国古船图谱》
漕船不论过湖、还是过河,风大即危。北宋时,都水监丞陈佑甫对宋神宗言:“异时淮中,岁失百七十艘。”政和六年(1116),宋徽宗诏:“镇江府傍临大江……三年间覆溺五百余艘。”以每船至少运米500石、每船最少10人计,仅在漕船渡淮河时,每年损失漕米8.5万石、淹溺运丁1 700人。那时尚未蓄淮河清水冲刷黄河泥沙,漕船在泗州段只需过淮水,而淮水并不急湍。隆庆五年(1571)四月,运河在邳州王家口段决口,“自双沟而下,南北决口十余,损漕船运军千计,没粮四十万余石,而匙头湾以下八十里皆淤”。
作为航道,运河不同河段有着不同的缺陷和障碍。利玛窦亲见,明代运河上行船,要用纤绳拉拽。过闸时耽搁很久,闸的出、入口经常有船只倾翻,水手们很少能幸免于难。成化年间,漕船从江车坝入淮,“各船至坝,经旬需次,起若凌空,投若入井,财废船坏,不可胜算”。如遇运河水大,则“决岸倒坝,修费桩草,动辄千万”。
利玛窦像
清代漕弊未减反增,无从究革。漂没、沉船之事,每年每帮各有多起。
仅乾隆十三年(1748)四月短短的数天,淮安段沉船即有百艘以上。十四日(5月10日),江西帮船在黄河北桃源、宿迁一带遇风,撞沉漕船50余只,撞伤船只200余艘,多名运丁被淹死。二十一日(5月17日),“淮安地方陡起暴风,自淮城以北至杨家庄口内各帮粮船多有沉溺损伤,并间有淹毙人口之船,起米剥船亦有漂溺等”。安庆前、安庆后、镇海后、扬州头、泗州后、太仓前、江淮头、苏州白粮帮、兴武五、太仓后、杭严二、杭严四、湖北白粮帮、海宁前等14帮共沉溺粮船34只,沉溺剥船26只;碰损船只211艘,淹死8人。二十六日(5月22日),九江前帮在山阳县赵家庄等地沉船2只。同日,仅在桃源县,安福帮在黄家嘴、铅山帮在曹家嘴、抚州帮在崔镇、赣州帮在于家庄共沉船15只。吉安帮在宿迁县洋河关口沉船5只。湖南二帮、三帮在桃源、宿迁洋河遭风沉溺漕船27只,其余损坏的船只“不计其数,并有淹毙人口”。仅据以上不完全奏报,该月在淮安沉船159艘以上,撞坏船只411艘以上,损坏船只“不计其数”。
淮安段航运之险,尤以运河入黄河处为剧。此处黄河水流加上从洪泽湖中放出用来冲刷黄河泥沙的湖水汇聚在一起,“飞瀑怒涛,惊魂夺魄,下水放闸之船,疾如飞鸟,若坠深渊,浮沉难定,一入回溜,人船两伤”。这里被漕官、船员们视为最险恶之处。船只在此处失事,是很难施救的;甚至造成施救者与遇险者同归于尽的局面。渡黄沉船之祸,几每年均有奏报。
傅泽洪辑《行水金鉴》
如果说运河其他河段中的危险是河道因素造成,那么,过闸的祸患则全系体制所致。距黄淮交会处不过200丈的淮安天妃闸,由于“运河垫高,年年挑浚无已,兼以两河汇合,潆洄激荡”,每当漕船经过,“重运出口牵挽者,每艘常七八百或至千人,鸣金合噪,穷日之力,出口不过二三十艘”。仅在天妃闸附近,隆庆四年,损失船只800艘,溺人千余,失米226 000石。
闸夫们均是熟知水性的陈年地棍,开闸闭闸,一举手就能决定人船的生死存亡。因此,从天妃闸经过,即便是官方漕船也要按石交银,每石8厘至1分。淮扬道台傅泽洪称:“稍不遂意,绞关左右,绳缆松紧,闸棍略显神通,磕撞立时粉碎。漕粮、白粮,每年每帮定损数只。水手抢救,剥船捞运,尽是闸棍一党,获利更多。而军民之性命身家,遂断送于此矣。”以每年每帮沉船2只计,此处每年损船230艘以上。
淮安其他河闸同样经常沉船。道光二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1846年6月14日),吉安帮行抵淮安福兴闸时,“溜势湍急,船身臌散”,淹死正丁戴兴魁等14人。
山东运河号称“闸漕”。仅山东南运河即设闸官30员、闸夫1 300余名。山东巡抚称:“往来商船每过一闸,向按船只大小捐缴公费,名为巡河修闸等用,实则全归中饱。而不肖员夫,留难需索,名目繁多。商船每过一闸,竟索钱一千余至数千不等。”
从有漕八省运送漕粮,需要经过长江、鄱阳湖、高邮湖、宝应湖、洪泽湖等湖泊,这些湖泊水文复杂,风浪较大,人力不易操控。
《再续行水金鉴(淮河卷)》
乾隆十三年二月十五日(1748年3月13日),宿州萧帮在洪泽湖沉船12只,失米8 100石,旗丁吕美等7人被淹死。“丁舵人等大小男妇一百二十名口共系粮船三十四只,或已渡湖心,或已随风打回”。十六年二月,江西前帮、九江后帮在鄱阳湖沉船12只,失米12 000多石余,溺毙运丁26人。三十七年三月十五日(1772年4月17日),在无为州当涂江面,江楚帮沉船12艘,失米9 828石,淹毙运丁12名。四十五年七月,仅江西九江前帮在鄱阳湖沉船14艘,失米16 046石余;并沉没官物松板、毛竹、芦席等以及船员私银360两余。道光十三年三月十三日(1833年5月2日),江西帮在鄱阳湖漂没漕船10艘,沉溺2艘,失米11 499石余,“并席竹、松板、行李、什物全行漂没”,淹死130人。
山东微山、昭阳、独山、南阳四湖的危险远甚长江、鄱阳、洪泽。乾隆四十六年四月十四日(1781年5月7日),淮安头帮漕船50只行经昭阳湖时遇风,“以致该帮船互相碰击,顷刻间将吕鸣玉船等二十只登时沉溺”。损失漕米15 150.48石,淹毙11人。一阵大风即可造成湖中40%的船只沉没!四十七年九月十九日(1782年10月25日),江西赣州帮船行至独山湖遇风雨,沉船12只,淹毙23人,失米13 339石余。五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1786年7月22日),兴武帮漕船59艘行至台儿庄闸上马家湾处遇风,沉船2只,损坏6只。虽打捞湿米623石余,仍失米787石余,溺毙6人。咸丰二年十月五日(1852年11月16日),在山东南四湖地区,浙江杭严头帮旗丁尤思惺、周宝庆、尤士成等3艘船“遭风沉溺,淹毙人口多名”,旗丁侯以舟、殷锦喜、尤士球、沈岐、周延学、周焯等6船亦被撞坏。十一日(22日)四更,杭严二帮旗丁严亦华等11船在独山湖遇风沉没,淹毙40余人。山东本地引船也覆没多只,弁兵多人淹毙。
表面上看,漕船在长江、鄱阳湖、洪泽湖、微山湖等湖泊沉溺,乃自然因素或运丁个人责任。实际上,朝廷设专官催逼运丁,每个漕帮严格按照朝廷规定的时间限定依次航行,胶柱鼓瑟。即使有风灾河患,运丁根本没有行船的自主权,全凭官员们胡乱指挥。漕船在江、湖中沉溺实为必然。
直到清后期,运河沿途仍然险患密布,困阻重重。据1831年4月24日,张井奏:“归江桥坝,皆在东岸,溜如悬瀑。船近口门,辄被吸入。从前湾头闸、壁虎桥等处,屡有损伤船只之事,当为炯戒。”
由于运河北段纬度较高,冬天冰冻,更加剧了运丁的艰辛。天津、临清迤南一带,“从无不冻之河”,每年十一月至次年二月,河面皆被冰封。河南、山东漕船几无年不冻。“若一遇冻阻,沿河敲冰,费尽官民之力”。嘉靖四十四年,御史张振之疏称:“寄囤守冻,无岁无之。”
冯桂芬总纂《苏州府志》
乾隆五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四(1787年1月13日)、二十六(15)等日,“风雪交作,天气严寒,冰稜愈厚”。通州头帮等10帮在浚县被冻阻,“冰坚船冻,人力难施”。这些漕船只能等到春天冰融才能移动。嘉庆四年十月二十八至十一月四日(1799年11月25日至30日),“豫省在德州守冻之通州、天津等十帮,计船三百七十五只,均于二月十二日开行北上”。船只在山东境内被冻封3个多月,运丁生计之难可想而知。
即使是纬度较低的江苏境内运河也常冻阻。乾隆四十二年(1777)十一月初,江西尾帮在淮安运河航行,初三日(12月2日),“忽遇东北大风,黄水陡消,中河杨家庄运口水势浅涩”。初四、初五日(3日—4日)大雪,“天气骤寒,河内冰凌在在冻结”。
清人洪亮吉《打冰行》:“北风如虎冰所凭,冰面又复添层冰……枯树湾,白杨渡,舵楼指点凿冰处,鼻涕先惊作冰柱。”
洪亮吉像
船户按例受天津钞关部差管辖,每年运河结冰守冻时,部差催促过堂守候,“莫不有费,苦累实甚”。
漕船漂溺、守冻违限等弊,表面上看,有诸多自然的因素,其实质仍然在于明清专制政体,各种弊政一经产生,即成惯例。包棍串同胥役,“侵渔掯索,以及剥浅、守冻、赴京交纳,〔运户〕所费动以千计”。因此,各地官吏胥役的剥夺勒索,多造成漕船迟误,再加上官员们有意破坏运堤,以榨取国家治水经费,漕船每难准时交兑回空。
弘治元年(1488),都御史马文升疏论运军之苦,称:“各直省运船……皆军士卖资产、鬻男女以供之,以造船之苦也。正军逃亡数多,而额数不减,俱以余丁充之,一户有三、四人应役者。春兑秋归,艰辛万状。船至张家湾,又雇车盘拨,多称贷以济用,此往来之苦也。其所称贷,运官因以侵渔,责偿倍息。而军士或自载土产以易薪米,又格于禁例,多被掠夺。”运丁名为官军,实为役隶。
乾隆四十二年,署漕运总督德保、浙江巡抚三宝合奏,浙江漕白各帮旗丁每年额领钱粮远不敷使用,“势必揭借债务,以资办公”。所借债务的利率常达每月三四分,“数年滚剥,累百盈千”。
乾隆五十年后,运道日趋淤塞,漕臣担心船重难行,严禁运丁多带货物,船丁生计愈加艰难。运道既浅,反增添夫拨浅之费,每过闸坝,动辄需要数百人牵挽,“丁力之敝,实由于此”。此后二十多年,运道上的险阻和运丁的艰困愈加严重。嘉庆十四年六月七日(1809年7月18日),漕运总督萨彬图、浙江巡抚阮元合奏,“近年沿途水旱频仍,运河多故……种种费用不赀,难以枚举”。浙江一省运丁积欠官银及米粮折价330 900余两。
阮元像
漕运中,河盗并不少于海盗,运丁有时也是受害者。乾隆四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1784年6月16日)四更时分,兴武卫六帮五十六号旗丁姚恒漕船在桃源尤家湾阻浅,有六七人涂面缠头,手执火把、刀仗,劈开船舱,劫去众丁借存预备剥浅银1 100两及衣服等物后逃逸,并刀砍姚恒家人。乾隆五十四年七月二十日(1789年9月9日),湖南三帮四十一号旗丁李九漕船在通州南营停泊,强盗数十人手执凶器劈开船门,扭住舵工李士俊之媳张氏追逼银钱,抢去大米8石多,打死李士俊次子李得荣。
运输正粮的军丁如此辛苦,民运船户则更苦。明代苏州、松江、常州、嘉兴、湖州五府征白粮174 000余石,由粮长解运京师,运输费用和途中损耗,由纳粮户均摊。隆庆(1567—1572)时,陆树德言:“人知军运之苦,不知民运尤苦也。船户之求索,运军之欺陵,洪闸之守候,入京入仓,厥弊百出。嘉靖初,民运尚有保全之家,十年后无不破矣。”
底层互害惯性在漕运中表现淋漓尽致,弱者只能欺凌更弱者。守冻时,运丁更对民船百般虐待,造成民船的守冰时间远长于军丁。土国宝写道:“北运守冻之苦,最为不堪者,则漕船虐阻之故也……乃漕卒怙其众而骄其民。凡道路险阻之处,抑之使不得达。曰:吾为官运也,宜先!尔为民运也,宜后!故将漕船挤损民船,鸦拥蜂攒,百计挟诈。民畏军如虎,莫敢以身试,担迟时日。以致守冻一年之役,尝困于两年,而不得还。”
《宝山县志》
漕运人员中纤夫地位与奴隶无异。“一日就役,则其家一日无从觅食矣。一月就役,则其家一月无从觅食矣……纤夫之苦,伤心惨目,数日前预闭一室,其疲且馁己八九分。及至上纤,而些微裹粮旋为兵厮夺去矣。急以赶纤钱奉上,庶可免于捶楚,否则,刀背鞭稍拉杂而下。夫其枵腹而往,枵腹而回,两日间约有二百里之程,疾驱其后者,如雷电风火之不可以少息也。且又在积疲积馁之后,是以一番兵过,纤夫死者累累”。
据马戛尔尼运河中航行时写道,“吾留心观察,乃知吾侪所乘船只,每船有纤夫十八人,用一头目领之(……此辈纤夫多穷苦不堪,吾辈以残余之肉屑或他种残食与之,彼等必称谢,欢然若获珍馐。又吾等所弃用过之茶叶,彼等辄取而重煮之,以为饮料。其生活程度之低,乃出吾欧洲乞丐之下也)”。
许多纤夫一天要连续拉16个小时,不得休息。官府对待纤夫极为残暴,“拉纤时小军头手里挥舞着竹竿像赶牲口般地驱赶纤夫,应征的纤夫被累得疲惫不堪。有时他们要走过齐腰深的淤泥,有时要游过河面,然后又要饱受烈日的暴晒。稍有违抗就会招来鞭打,或是打耳光。逆来顺受也只能得到微薄的薪水”。纤夫每天所得不够其所食,“因此他们遇到机会就逃走。有的时候夜里逃走了一些人,但又由一些新人换上。有一个监督人员,手里拿着一根鞭子,在纤夫后面来回走,喊他们加快拉并防止他们逃走,情况同西印度群岛的黑人监工完全相似”。
斯当东著《英使谒见乾隆纪实》
运丁等底层民众承受了漕运弊政的一切苦难。恩格斯指出:“在亚细亚古代和古典古代,阶级压迫的主要形式是奴隶制,也就是说,群众不仅被剥夺了土地,甚至连他们的人身也被占有。”夫役的各种苦累,只不过是奴隶劳动的正常表现形式而已。明清专制制度之反人性,由此可见一斑。
恩格斯
三
运丁本身为奸、为盗、为匪不在少数。明清官员认为,运丁越法,多因贫穷不堪,人数众多,成分复杂,鱼目混珠。乾隆五十五年五月八日(1790年6月20日),漕运总督管幹珍奏:“天庾正供,每年起运百有余帮,不下五六千艘,所需水手数万余人,沿途提溜过闸又需用短纤,复数万人。五方杂处,最易藏奸,每有匪徒潜帮滋事。”这种说法实在过于皮相。任何社会都由各色人等构成;运丁、土匪会聚一处,反而是成分相对单一者。
就本质而言,运丁越法的根源是明清不合理的体制,是由于官权动辄越法犯法,无所不用其极地伸展各个领域,滥用权力扼杀市场机制所致。在这种反法治、反市场、反人道的体制下,运丁中的能人只能运用各种手段,结交官场,勾结匪类,使自己成为兼通官、匪两道的“好老”,以便从合法权力和非法暴力两方面所垄断的各种暴利中分得一点余沥。
马克思引用邓宁对资本的表述:“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
马克思著《资本论》
这个表述恰恰说明,充分竞争的市场利润基本上维持在10%以下;市场经济下罕有100%以上的暴利;获取暴利要以生命为代价。或让邓宁羞惭和咋舌的是,明清极权政体下的垄断,可使商业利润轻易超过300%、甚至达3 000%!
明清两代,由朝廷计划加以垄断的盐业正常利润即是300%。道光年间,两江总督兼盐政陶澍奏,两淮场商从盐民处收盐,每斤为制钱一二文、三四文不等,在淮盐销售的第一口岸汉口,每斤盐可卖四五十文;若分运到其他地区销售,每斤至少六七十文。又据他奏称:皖、豫两省盐价,同样“每斤需钱六七十文”。陶澍的说法极为准确,也就是说,淮盐的市场售价高于场价的数十倍。因此,食盐利润率超过3 000%并不罕见。
如此高得离谱的垄断利润,加之根本没有规范的法治可言,这就难怪“好老”们“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了,载运私盐自不可免。康熙四十六年十二月初九日(1708年1月1日)上谕:“漕船往来河道,运丁人等夹带私钱私盐,遇稽察员役,动辄抗拒伤人放火,诬赖沿途商民,船只悉被欺凌,种种不法之事甚多。”而有的学者关于水手走私和勒索仅发生在19世纪的看法,显然是不妥的。雍正七年(1729)五月户部奉上谕:“运丁人等繁多,素有恶习,如偷盗米石,挂欠官粮,夹带私货,藐视法纪,此向来之通弊也。”
曾国荃等督修、王安定等纂修《两淮盐法志》
陶澍指出:“查漕船回空带私,为历来之痼弊,芦私居十之八九,淮私居十之一二。年甚一年,竟有银主随帮而行,谓之‘风客’,除本分利,前数年已坐占淮南数十万引之纲额。”运丁用漕船贩卖私盐,既与盐枭相勾结,又要贿买官府衙役,明目张胆,肆行无忌。“盖丁舵、水手,每因带私,勾通风客,与天津之各口岸及沿途兵役暗相约结……地方文武虽均有缉私之责,孰敢撄漕船之锋,只冀其安静过境完事。若各关查缉,则盐鹾本不纳税,尤难望其认真。见有私盐夹带,不过为胥役得规卖放之地”。
据估计,“总计湖广、江西漕船满载盐斤,可及二三十万引。江广帮既准带盐,安徽帮亦不能禁止,不啻占淮南半纲之额”。清初两淮行引1 410 360余道,每引载盐200斤。后陆续增加的引数“几及正引之半,而斤重递增亦至于每引四百斤焉”。回空漕船每年经运河从天津等地夹带到湖南、湖北和江西的私盐达1亿斤。
研究秘密社会的学者认为:浙江漕运水手被遣散,“聚到苏北两淮盐场,组织了安清道友,开始了贩私盐、行劫掠的生涯”。这种说法并不确切,至少水手贩私、劫掠是从其参与漕运就开始的,而非漕运结束后才开始。
W. E. Wilimott编Economic Organization in Chinese Society
能够走私庞大数量的食盐,背后必有庞大数量的“好老”。
道光十六年六月四日(1836年7月17日),漕运总督恩特亨额等人揭示了私盐中“好老”的作为。宁占魁与与后文的水手王七“俱素性强横,人皆畏惧,不敢与较”。宁占魁于道光八九年间在盱眙蒋坝上收买私盐,赴安徽怀远贩卖,每次一二千斤不等。在十来年时间,宁占魁私充仗头,护枭走私,置备抬枪6杆和其他凶器,与周三得儿、戈八以及当地贫民六人,遇有私盐经过,每担抽钱40文,派人护送。如不出钱则抢盐变卖。
漕运停止后,有些“好老”熟门熟路地成为盐枭,走私食盐,不过沿续了原来的职业而已,这不是废漕之过,恰恰是漕运把他们培育成了越法贩私者。且运丁一职造成人的异化,使人无法再从事其他生计。最为重要的是,盐业垄断造成的暴利以及法律、纲纪废弛,吸引这些法外之徒前来分享。张謇写道:“当日之运丁军队,本皆不农、不工、不商之人,闲散以后,岂复能为或农或工或商之事?无所为生,不甘习苦,故冒禁犯法,聚而为枭。近二十年,则又有各处之贫民加入,人益众而地益广。”体制内的缉私军警往往与“好老”私相勾结,“缉私者大则分枭之肥而自为枭,小者啜枭之余而通于枭”。
张謇
在明清专制政体下,利润率高达百分之数千的盐业仅是小巫。官员们的贪污腐败,更是以零成本牟取巨利;这种利润率在某种程度上可视无穷大。而一旦登上龙廷,天下皆为一人之业,其利率更无可计量,甚至无法想象。
与民船、沙船相比,漕运中官僚队伍庞大到惊人的程度。明代运丁隶属军籍,是以按军队设官。漕运总督、都御史、总兵官各1员;南京、浙江、江北直隶、江南直隶各设漕运把总2员,江西、湖广、山东、中都留守司各设漕运把总1员,旧有遮洋总1员,万历元年革除;监兑漕运的户部主事5员,趱运御史、押运参政、刑部主事各1员。并设111个卫所。清代漕运制度略有变更,但官员级别与数量基本未变。各省粮船每帮以卫所千总1人或2人领运,武举1人随帮效力。
专制体制下的官僚集团本身存在着与生俱来的痼症,不尊重法制、缺乏监督的权力必然进行自利,从而导致贪污。造成漕运部门官员越多,腐败越严重;管控越严,运丁作恶越广泛的现象。《明史》说得极为清楚:“漕运把总率由贿得。仓场额外科取,岁至十四万。”
可惜,清人只能继承明政的弊病。作为一项极不公平的政策,需要大量的官吏去进行实施。孟德斯鸠指出:“一个政府,如果没有做不正义的事情的爪牙,便不致成为一个不正义的政府。但要这些爪牙不给自己捞一把是不可能的。因此,在专制的国家里,贪污便是当然的现象。”
漕船到达通州,仓院、粮厅、户部云南司等处投文,每船需费银10两,由保家包送,保家另索3两。又有“走部”名目,在在需要金钱。过坝有委员旧规、伍长常例等费,每船又须10余两。交仓则有仓官常例,收粮衙署官办书吏还要进行各种勒索,需银数十两。漕船过淮,陋规更多。总计每帮运漕一次,须费五六百两或千两不等。
孟德斯鸠像
清人称:“自京、通视之,则运军为鱼肉;自州县视之,则运军为刀俎。”漕弊绝非仅由漕官、运丁所致,而是体制引发的系统性恶疾在漕运部门的特殊表现;漕运的特殊弊病又加剧了体制的整体病变。人称:“军艘行二千余里之运河,层层有费,丁不得不索之官,官不得不索之民,致官与丁相持,民与官相持,已成百年痼疾。”
明清运丁皆为直接的强制劳动者。《明律》规定:“凡军、民、驿、灶、医、卜、工、乐诸色人户,并以籍为定。若诈冒脱免,避重就轻者,杖八十。其官司妄准脱免及变乱版籍者,罪同。”“军户子孙畏惧军役,另开户籍,或于别府州县入赘寄籍等项,及至原卫发册清勾,买嘱原籍官吏、里书人等,捏作丁尽户绝回申者,俱问罪。正犯发烟瘴地面,里书人等发附近卫所,俱充军。官吏参究”。清律关于户役的规定与明律相同。
正德五年(1510)题准,“运官交粮完日,务严督军人,将本帮船只督押回还。其军丁有恃顽不行上运,不候交兑,及虽交兑即弃船逃走者,将行粮赏钞尽追入官。仍问发边卫充军,另拘户丁补伍”。嘉靖十四年题准,“凡逃故军士,各诙卫所不行佥补者,比照京操官军诙班不到事例,参究”。
申时行等总裁《大明会典》
顺治十二年(1655)覆准,“各省殷实屯丁,或窜入民籍,希图免运,或运弁卖富差贫,或小民邻近运卫,勾摄扰害,令督抚责成道员,分别军民,开除补足”。康熙以后,尽管运丁改为雇募,但仍带有极大的强制性质。康熙三十五年,“覆准漕船每只佥丁一名,雇觅有家属水手九名,协同挽运”。雍正二年,“议准旗丁雇募水手,令总漕定价,永远勒石遵行”。但清廷规定,“徇情出结、将军丁改入民籍者,承佥之员降二级调用,不准抵销”。
从道光历年的上谕可以看出,“好老”们前灭后继,生生不息;但越法“好老”主要出自雇募的水手、舵工、短纤等。道光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1834年12月25日)上谕:“粮船所过地方,时有折体断肢漂流水面,皆由水手戕害所致。”十六年七月三日(1836年8月14日),谕漕督:“粮船水手人等类皆无业游民,犷悍性成,愍不畏法,漕河及地方文武员弁如果认真稽察,有犯必惩,该水手人等自必闻风敛迹。乃本年甫经议定章程之后,屡有起获器械及水手滋事之案。”
为什么表面上“自由度”更高的雇用劳动者反而更容易出现反市场行为呢?
按照马克思的论述,并不是雇用劳动就是自由的劳动者。自由劳动者产生的前提是:“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否则,形式上的雇用劳动仍然是强制劳动。道光十五年九月二十二日(1835年11月12日)上谕:“朕闻粮船水手,类皆无籍匪徒,性成犷悍,均由习教之老管师父招雇上船,各分党与,恃众逞强,以致在途互斗杀伤,劫夺行旅之案,层见迭出……屡经降旨,谕令有漕省分及沿途各督抚、漕运总督,严行查察,随时惩办,不啻至再三。乃凶悍之风,至今愈炽,推原其故,总由此等匪徒愍不畏法,即遇有重案,审明后,正法数人,该匪徒等亦只视为故常,毫无警畏,几成积重难返之势。”这些明显带有帮派性质的劳动者,无论是作为劳动力的买者,还是卖者,不可能只取决于自己的自由意志。他们不是作为自由的、在法律上平等的人缔结契约的,他们彼此不可能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每个人都无法做到只支配自己的东西。使他们连在一起并发生关系的力量,不仅仅是他们的利己心;他们作为帮派成员,不能只顾自己,大家以集体的神圣名义,不断从事着貌似共同有益、实质全体被害的事务。
表面上看,清代的佥丁自由度有所改善,事实上仍然是超经济强制,“每遇佥点,大户夤缘祈免,则以小户承充,往往产尽而身随之”。谈迁(孺木)以自身经历称清初漕卒远比明代时贫困:“然因漕舟而知漕卒之困,与贫氓等也。工料之重,私耗之繁,其费十倍于先朝。”
谈迁著《北游录》
况且,名义上雇募的劳动者,同样经常使用强制手段,纤夫的遭遇足以说明一切。马戛尔尼写道:“据华人言,凡中国官船或公事船所过之处,纤夫应由沿路地方官代为招集……惟中国之招集纤夫,工值极薄,普通人民,每不愿承命。地方官乃不得不按户勒派。往往有较为殷实之农户,自己不愿当差者,别出重值雇人以为代。亦云苦矣。”“不少人在一听说朝廷征召告示的时候就立即设法逃脱。为了避免这种后果,官府就提前把人们囚禁到附近的寺庙或驻兵站,关上他们几天,等着官船的到来,他们最终无法摆脱拉纤的命运”。
马戛尔尼像
这就不难理解,为了提升自身的待遇,亦即为了勉强存活,水手们只能以恶相制恶。为了生存,“好老”们还大量使用各种违规、违法的“欺诈”“盗卖”办法。
雍正二年,“覆准一应帮船,除正副丁外,余悉仍旧雇募水手、头舵。其所雇募水手、头舵,责成各卫所及运弁正丁雇募,务择谙练老成、不妄生事之人,开明姓名、籍贯,各给腰牌,严行保甲之法。令前、后十船互相稽查,取具正丁甘结,十船连环保结,如一船生事,将本船旗丁照例治罪外,十船连坐”。如此严峻的连坐加上刑惩,根本不可能减少运丁违法犯法。一旦帮中出现“好老”式的人物,守法运丁担心被连坐,自然要对“好老”多方庇护。是以连坐恶法反让“好老”们如鱼得水。
综上所述,明代的运丁和清代的旗丁、水手、舵手、纤夫等底层漕运人员均为强制劳动者,不但社会地位、经济待遇极差,更不具备自由出卖劳动力的条件。
怀特 文、托马斯·阿鲁姆 图《清帝国图记:古代中国的风景、建筑与社会生活》
四
淮安以北运河,通常河窄水浅,为盗匪行不法之事提供了莫大便捷;由于运道难行,往往雇用纤夫拉拽,为纳奸招盗提供了便利。乾隆三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1773年1月9日),左副都御史罗源汉奏:“闻每逢漕船经过,鼠窃狗偷之辈较多……并闻奸匪中有纠约暗号,名曰赶集。而不法之舵工水手,又复勾留容隐。”
运丁此举,自然成为清廷严打击的借口。官府防范运丁甚于盗匪。乾隆三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1771年4月11日),巡漕给事中王懿德奏:“惟是帮丁盗卖漕米,诡计百出,所关粮储甚巨。是以定例于南粮北上一带沿河官弁昼夜稽察,最为严密……往往有不肖帮丁勾连沿河地棍,贿通剥船,乘起运之际,从中影射假借,遂开盗卖捷径。”
由于漕船在内河行走,为运丁监守自盗提供了莫大便利。嘉庆十四年七月五日(1809年8月15日),上谕称:“是以折干盗卖稍微敛迹等语,此语殊不可信。昨日即据吉纶奏到,宿州二帮行抵东昌,有恒丰号田姓卸米一百三十余石。现经拿获审办。其余各帮亦恐不免此弊。”七月十五日(8月25日),漕运总督胡克家奏:“臣自受命出都,一路留心体访,如奸丁之折干盗卖,蠹弁之狥庇营私,以及丁舵人等使水用药,何所不有。”
胡克家像
据林则徐奏,南漕约计百帮,漕船4 000艘左右。“水手犷悍性成,无恶不作,近年来其风愈炽”。林则徐所能想到的办法,就是“惟有严拿惩办,庶可敛戢凶顽”。仅道光十六年,林则徐等拿获多名“好老”式人物。其中王七、韩老、阎大汉、丁朋铃等,俱问拟斩枭;刘汝罄、王老、刘洸太、汪泳顺、张四、高苏城等,俱问拟斩决;王富贵问拟绞决。徐得生、张兴名、吴俊、彭瑞安、张富仓、吴启等,俱问拟外遣;徐赞鳌、钱占元、缪永幅、倪启祥等,俱问拟充军;张殿奎,王炷,戴忠林、陈兆奎、李继泰、张德山、吴朝云、侯二、薛垄康、侯深义、张永林、丁永祥、吴金贵、胡鼎义、王太富等,问拟流徒。另有夏明辉、段添喜、戴泳发,及马九、小沙四、马炳源、张万发、杨开泰、沈二即小朱子、徐小、赵跑儿、李成信(李老)、李兆华、陈八、刘三、李万春、孙大肚、孙四、王三、朱老等20犯,已被审讯完毕。
林则徐认为,运漕水手数万人,加上“游帮之短纤、短橛,在岸随行觅食者,更不啻倍蓰”。那些青皮(好老)、散风之类,杂处其间,难以数计。“如不遂意,即相残杀,谓之争窝”。
林则徐像
两江总督琦善所奏漕运“好老”各犯清单,见表1。
道光十六年六月四日(1836年7月17日),漕运总督恩特亨额、两江总督陶澍、南河总督麟庆合奏审结王七案,从中可以看出“好老”的生活状态。
王七即王建之,又名王玉,原籍海州,随粮船帮往来。嘉庆二十三年,王七充当庐州二帮水手。道光八年八月,该帮粮船回空南下,王七路过山阳县二堡,与丁小金子口角,被丁小金子用刀砍伤右腮颊,此后人称“破面王七”。九年九月九日(1829年10月6日),王七在桃源丁家集持刀强奸孀妇张沈氏,砍伤张沈氏之子张玉良,抢走衣服钱文。九月十三日(10月10日),王七与黄有志、刘二皮、刘三皮各带凶器,在桃源县丁家嘴抢劫沈宽与胡士全银钱、茶叶。十一年正月,王七至镇海前帮充当头船水手,霸占各船短纤雇用,收取钱财。十四年四月九日(1834年5月17日),王七与戚大棍子、冷玉、丁大本、丁小本、于二、彭兆芝,将黄贵殴死。十五年四月,王七仍赴镇海帮管驾船只,因与所雇水手王维林、小李三、小刘三饮酒吵闹,王七即用木棍将王维林等手足殴伤。王七还制备抬枪、鸟枪、竹标,以备斗殴。
表1 结盟抢劫“好老”简历
陶澍像
在不具备真正市场经济的前提下,底层民众所受的最大侵害是来自官权。底层民众为捍卫自身利益所结成的“集体”,根本无法与官权抗衡,只能进一步加剧底层民众的互相伤害。漕运军丁聚众械斗、互相杀伤之事司空见惯。雍正二年,上谕称:“数年前,浙江湖广粮船因怀挟私忿,彼此争斗,持戈放箭,杀伤者多,逞其凶顽,肆行无忌。又闻前岁冬,粮船守冻在山东地方,竟行抢夺,扰害居民。去岁回空,又闻强取百姓衣物,此等皆大干法纪。”咸丰元年五月十五日(1851年6月24日),河东总督颜以燠奏:“粮船水手,犷悍性成,往往寻仇斗殴,甚至戕害人命。虽屡经严加惩创,而积习相沿,愍不畏法。”五月五日(6月4日),镇江后帮漕船行抵济宁枣林闸时,与本帮前所水手群殴,“原派分驻河干官弁兵单,弹圧不住,以致戕杀多命”。后报“获验尸身十五具”,击伤兵役3人。
按照马克思主义理论,只有自由劳动才属于真正的就业。明清运丁的户役制度是典型的强制劳动,与现代意义的就业谬以千里;即便是雇佣的水手、舵手、短纤等,也摆脱不了帮派集体的强制。在马克思看来,“直接的强制劳动即奴隶制”。
“好老”们目无法纪、凶悍斗狠,绝非性格使然。“好老”们的不断涌现,是清代专制政体所结的恶果,可以视为体制对平民的谋杀。恩格斯指出:“如果社会剥夺了成千上万人的必要的生活条件,把他们置于不能生存的境地,如果社会利用法律的铁腕强迫他们处在这种条件之下,直到不可避免的结局——死亡来临为止……而社会还让这些条件存在下去,那么,这也是一种谋杀,和个人所进行的谋杀是一样的。”显然,如果在公平的法治社会,有着开放的市场,这些“好老”们绝大多数会成为社会中坚和模范公民。
弗里德里希·恩格斯著《英国工人阶级状况》
结语
明清漕运被提高到国家最高的战略层面,誉为“天庾正供”,两代朝廷均迷信官营,却始终无法挣脱商营必活、官营必匮的规律。
在明初中国航海和造船技术独领世界风骚,航太平洋、印度洋如履平地之时,明代专制统治者却弃海行河,甚至长期禁海,仇视市场。清代每年河运漕粮的代价竟相当于全国每年财政收入的5倍。明清统治者仅用漕运就把一个航海最强国变为内陆国,把一个久富长盛之国变成了积贫积弱之邦,把丰衣足食之民变为鹑衣鸠面之众。
明清专制体制所追求的目标从来都不是经济理性,而是维持最高权力的永恒性。这种体制消灭或最大程度地限制了自由劳动,抑制了市场经济,造成了民贫众愚的结局。因此,明清统治者废弃海运、采行河运根本不是担心海盗和海上风险。河运的险患远大于海运,并且,为保护运河而导致的数月一次的黄河决口,所溺民命千万倍于海漕漂沉。就维护专制权力这个大局而言,明清统治者所算的政治账确是其最优选择,所有民命民财的损失充其量是为其终极目标所付的些许代价而已;甚至根本就不算是代价。
一方面,当近代市场经济下的学者以为300%的利润即可奋不顾命地追逐时,在专制体制垄断下,明清反市场的商业利润竟可高达百分之数千!权力牟取的利益绝非常人所能想象。另一方面,在资产阶级社会自由的劳动者苦于劳动对人的异化时,明清专制社会被直接强制的劳动者则苦于无法享受这种异化,只能承受被事实上谋杀的命运。
“好老”具备了专制社会法治不彰、官贪吏酷、市场被抑的条件下平民“能人”的主要特征以及所能达到的极限。他们无所不用其极地发挥自己的智力、情商、身体优势,他们不乏开拓精神、耐苦毅力、投资智慧和生存悟性。在平时,他们经常毫不顾惜地背弃自己的亲情友恩;在危急关头,他们甚至不惜以自己的性命相搏,所谓“该出手时就出手”。作为平民,为了达到利益更大化,他们唯有贿买官警,结交匪类,该出钱时就出钱,以减少官匪两道的侵害,利用官匪两道的权力。尽管他们可能会获得丰厚的经济收益,但他们永远处于社会金字塔的下层,只能欺压、剥夺其同类或更下层平民。他们不是社会新生而自由的力量,只能寄生于专制体制,而不可能是旧体制的破坏者,不具有任何积极的思维和进步的实践。
本文作者著《被牺牲的“局部”:淮北社会生态变迁研究》
明清专制社会的本质是为了维护皇权的永久统治,这种蔑弃法治、抑缚市场的种种构思就是为了把官僚集团以外的所有民众都变为社会底层和贫愚蚁氓。因此,作为平民能人的“好老”即便把自身的各种优势发挥到极致,把身边的资源罗掘俱穷,把人性泯灭到所剩无几,也无法冲破体制的天罗地网。“好老”们的成功貌似出现了脱离底层的希望,却必然留下众多的合情但违法的行径,给自己套上了随时可被专制统治者收紧的绞索。“好老”们最终的结局不能归咎于个人性格,而是专制政体下的普遍性悲剧。
被各种强制和连坐束缚着的运丁绝不是自由劳动者。马克思指出:“自由!因为商品例如劳动力的买者和卖者,只取决于自己的自由意志。他们是作为自由的、在法律上平等的人缔结契约的。契约是他们的意志借以得到共同的法律表现的最后结果。”在以契约维持的市场关系中,人们可以自由地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事,无需因他人的行为被连坐;无须在诸如承担“天庾正供”、沐浴“浩荡皇恩”等宏大命题下,通过盗卖走私、甚至杀人劫货而存活;更无须被迫融入到帮派,被帮派以集体的名义剥夺个人的自由。因此,运丁的职业尽管可以糊口谋生,实不具备就业的意义;自主雇募的操船者远不是自由劳动者。
消灭“好老”的正途不是缉捕刑杀,而是法治和市场;一旦进入市场经济的天地,“好老”们必将成为社会的栋梁。解决运丁生计贫困的良方不是赈济,而是消除对自由劳动的束缚;只有当劳动者“只取决于自己的自由意志”而劳动时,他们才是社会的真正建设性力量。
马克思
明清不少官员认为河运解决了十来万运丁的生计。近来有学者运用计量史学,认为运河吸纳了10多万人的就业,稳定了社会秩序;废除河运,运丁失业,影响社会安定。此说很值得商榷。按此逻辑,秦始皇修郦山大墓解决了70万人就业,隋炀帝修运河,解决了700万人就业。陶澍、魏源早就指出:“盖旗丁……多以运粮为累,军籍为苦,如令其不出运,正其所祷祀而求。”
[原文载于《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6期,作者:马俊亚,南京大学历史学院]
编辑: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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