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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苦力贸易与英葡论争

来源:《广东社会科学》(广州)2016年第20162期 作者:莫世祥

港澳苦力贸易与英葡论争

莫世祥

内容提要:香港开埠初期,一度成为苦力贸易的主要集散地,但在秉持人道主义、废奴主义理念的英国朝野人士的反对下,港英政府开始对苦力贸易实行严格管控,使从香港出洋的华工人数逐年递减。澳门的苦力贸易早于香港,在暴利驱使下,澳葡政府对苦力贸易采取包庇纵容态度,促成这一行业在澳门日益兴盛,并且一度引领当地经济走出萧条而达至畸形繁荣。但是,这一行业将人当作商品贩运、虐待的特性,势必不断造成死亡的惨剧,最终激起中外舆论乃至港英政府的反制,促使澳葡政府颁令取缔。港英政府与澳葡政府对于苦力贸易的态度,体现了两者所分别代表的新、老殖民资本主义对“文明”与“野蛮”的观念之争。澳门苦力贸易的兴衰,亦可视为澳门成为自由港之后,以试错汰选的方式,探求引领本地经济发展的主导行业的首次尝试。

关键 词:苦力贸易 自由港 非常规贸易 英葡论争

   从经济伦理的角度,可以将近代港澳自由港的贸易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贩运、销售工业制品、生活用品和原材料等正当商品的常规贸易,另一类是贩运有违社会道义并引起舆论批评的苦力、鸦片等畸形商品的非常规贸易。这两类贸易在19世纪40年代港澳自由港相继开港之后同时交相进行,其中非常规贸易在两地贸易中长期占有较大的比重。港英政府与澳葡政府分别代表的新、老殖民资本主义,制约着港澳两地非常规贸易的关联互动。本文以港澳的苦力贸易为例,剖析其中的兴衰嬗变,以期深刻了解近代港澳经贸关系的演进历程。

   苦力贸易(Coolie Trade)最初兴起于澳门。16世纪中叶葡萄牙人定居澳门之后,将一直伴随他们进行海外扩张与贸易的掳掠贩卖人口生意带到澳门,使澳门成为贩运华人到海外殖民地充当奴隶的基地。19世纪40年代中后期起,西方商人通过港澳自由港掠贩华工到世界各地充当苦力的活动更加猖獗。究其原因,一方面是西方国家经济发展和海外殖民扩张急需雇佣更多的廉价劳动力,另一方面是中国连年战乱、灾害频仍,促使内地尤其是广东、福建两省的破产农民纷纷出洋谋生。由于苦力贸易获利甚丰,各国来华商人竞相参与此项贸易,通过他们雇佣的华人客头,分别在通商口岸和港澳地区贩运华工出洋。

   新开埠的香港因此成为苦力贸易的主要集散地之一。英国等西方国家政府派来招揽华工出洋的移民代表,加上以英商为主的在港欧美商行及其华人客头、装运苦力的远洋船舶上的外籍船长等,分别组成合力推动香港与内地苦力贸易的官方协调力量和民间商业力量。他们将从华南沿海地区征募、诱拐而来的出洋苦力,经由香港,装运到东南亚以及美洲、澳洲和非洲等地。此外,到中国其他港口装运苦力的远洋船只,一般都会到香港备办远航所需要的食物、淡水、燃料及各种船用器材物资。这一切,都促使苦力贸易在19世纪中叶的香港兴旺起来。

   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英法联军利用占领广州之机,迫使清朝广东地方官府启动华工出洋合法化的进程,直接冲击清朝政府一贯严禁国人出洋的法律堤防。1860年10月签订的中英《北京条约》进而将华工出洋合法化推广到全国各通商口岸。清朝咸丰皇帝在条约中承诺:“即日降谕各省督抚大吏,以凡有华民情甘出口,或在英国所属各处,或在外洋别地承工,俱准与英民立约为凭,无论单身或愿携带家属一并赴通商各口,下英国船只,毫无禁阻。该省大吏亦宜时与大英钦差大臣查照各口地方情形,会定章程,为保全前项华工之意。”①按照“利益均沾”的原则,西方列强随即分享清王朝承诺华工出洋合法化的各种利益。

   于是,英国等西方国家掀起的苦力贸易浪潮迅速漫延中国东南沿海地区。从这些地区运载苦力经由香港出洋的帆船、轮船络绎不绝,其中大部份是英国和美国的船只。为了牟取苦力贸易的最大利润,超载多装成为外国来华运载苦力出洋船只的生财之道。它们往往先到香港的船厂,改建尽量挤满“活人货物(Human Cargo)”的夹层舱,舱口加装铁栅、铁门。为了严防船上苦力造反或跳海逃跑,还加设甲板上的炮位,将普通货船改造成监牢船。苦力在远洋船上长期处于恶劣的生存环境,因为惨遭虐待而经常出现途中死亡事件,迫使他们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愤而反抗甚至爆发暴动。运载苦力的船只因此被称为“浮动地狱”,华工出洋成为充满悲惨的死亡之旅。

   惨无人道的苦力贸易激发起英国有良知的朝野人士的警觉与反感。早在1807年3月,英国国会通过废除奴隶贩卖的法案(Slave Trade Act),贩奴在大英帝国境内被视为非法。1827年,英国成立以全面废除奴隶制为目标的反奴隶制协会(Anti-Slavery Society)。1833年8月,英国国会通过废奴法案(Slavery Abolition Act),宣布英国本土及其殖民地的奴隶占有制属于非法。从此,废奴主义在法理和道义上成为英国主流社会的价值取向。随着19世纪中叶英国海外殖民地大量招收劳工以弥补废奴和经济发展造成的佣工空缺,警惕奴隶制藉助苦力贸易卷土重来,就成为英国有良知的朝野人士基于人道主义立场而发出的呼声。

   为了防范奴隶贸易的重现,港英政府强调必须甄别出洋华工是否属于没有人身奴役关系的“自由移民”。能够自行购买船票出洋的华工自然属于“自由移民”。对于大量没钱买船票出洋的华工,英方招工人员在港英政府允许下,建立起赊欠船票制度(Credit Ticket System),以便符合“自由移民”的原则。在此制度下,招工者可以先为出洋华工垫付船资,这些出洋华工就叫赊单工。他们到外国打工后,以工资加利抵还所欠赊单,债务未清还时,需要听从债主的驱使,并随债权转卖而变更其债主。在此债务关系基础上形成的苦力贸易,其人身依附关系与遭受奴役的期限,自然较诸卖身为奴并且永受奴役的奴隶贸易显得宽松和短暂,但两者在装运出洋途中遭受的折磨与苦难却十分相似。因此,英国驻华官员不得不承认:“苦力贸易是以最坏形式出现的奴隶贸易。”②

   1855年8月17日,英国国会通过《中国乘客法案(Chinese Passengers’ Act 1855)》,规定每位乘客要有12英尺的舱位,船上要配备医生和翻译,装运华工的英国船只要到香港交验证件并接受检查。1858年10月,香港政府为了进一步执行《中国乘客法案》,又制定当年的第13号法规,规定运载中国乘客的中国及英国船只必须配备适宜的医疗设施和病床,否则不许开行。③

   港英政府规范华工乘船出洋条件的诸多法规,并未从根本上改善苦力在船上备受煎熬的困境,却将先前会聚香港的苦力贸易推向周边的港口,削弱了香港作为外国来华运载苦力出洋的主要船舶集散地的地位。实行《中国乘客法案》之后,无钱购置船票而需要苦力贸易经营者预先垫付船资的出洋苦力,即赊单工,大都集中到澳门或广州,除非他们在香港上船前往英属殖民地,否则运载船只会被严厉查处。因此,从19世纪60年代起,从香港出洋的华工人数呈现逐年递减的趋势。1861年从香港乘船的中国移民为12840人,1862年为10421人,1863年为7809人,1864年为6607人,1865年微增至6849人,1866年又降至5115人。港督麦当奴(Richard Graves Macdonnell,又译作麦克杜奈尔)对此评论说:“统计数字表明,从香港出洋的移民正在逐渐减少。而在澳门,这种移民出洋正在活跃地进行着。这种移民是以差不多等于是奴隶贸易的方式由澳门官方经办的。”④

   澳门的苦力贸易先于香港而发生。19世纪下半叶,澳门苦力贸易受惠于香港以及中国通商口岸限制当地苦力贸易的行动而兴旺发达,获利丰厚,成为拉动本地经济从萧条走向畸形繁荣的强劲动力。

   1967年出版的《中国和日本通商口岸志(The Treaty Ports of China and Japan)》叙述澳门苦力贸易的收益时说:被掠贩到澳门的苦力被带进“巴拉坑”(招工馆),经营“巴拉坑”的外国业者会以每名苦力7-10元的价格,作为招工中介的报酬。每名苦力的人头费及各项经营开支,成本在25元至30元之间,连同在葡萄牙检查官员面前签订的合同,每名苦力可卖到60-70元,加上船费、保险费,每名成本就将近200元或47镑。到达哈瓦那(Havana),所有活着的“移民”连同合同都公开拍卖,每名苦力的售价平均约350元或78镑。⑤照此推算,苦力贸易在登船前的贩卖,就可以获得1倍多的利润;抵埠后,还可以通过拍卖,再取得将近1倍的运输利润。

   另有数据显示,澳门苦力贸易的巨利甚至高达8倍以上。1872年,亲自到苦力船上采访的美国记者报导说:古巴“种植园的资本家都愿意花500元的代价,买下一名能使用八年的中国佬”。“送到市场去的900名活人,对于苦力进口商来说,就等于45万元的财富,而他们原来花费的成本,总共不到5万元,运到古巴便可得到40万元的盈利”。⑥如此暴利,无怪乎在澳门的外国苦力贸易商、中国人贩子以及远洋船的船东,都竞相扩大此类生意。1867年,澳门“巴拉坑”比两年前增加约两倍,达到三四十家。到1873年12月,据一位旅澳美国人称:“澳门地方,葡(萄牙)、秘(鲁)、西(班牙)三国人所开招工局,计有三百余所。”“靠招工吃饭的三、四万人”。⑦仅隔4年多,澳门贩运苦力的机构竟然又比1867年剧增八九倍之多,参与澳门苦力贸易生意的人数竟然相当于当时澳门总人口的一半!

   19世纪50年代以后,从澳门出洋的华工大概有多少?当代有研究者认为:“据不完全统计,从一八五六年到一八七三年,西方侵略者从这里掠走了二十万名华工”⑧此后,另有研究者依据相关的档案史料及研究著作估算,“从1853年到1874年,澳门共运出苦力将近30万人”。其中,运往古巴,“估计122000人”;运往秘鲁,“估计约111000人”。⑨

   可是,1891年拱北海关税务司贺璧理(Alfred E Hippisley)却在当年完成的拱北海关第一份十年报告中,追述澳门的苦力贸易,说:“1875年,臭名昭著的苦力贩运在历时长达二十五年之后,终于被禁止。在此期间,澳门大约贩运五十万华人出洋,获得巨大的暴利。”⑩贺璧理认为澳门出洋华工高达50万人的说法,大大高于1874年葡萄牙海军及殖民大臣提出的14万人说,以及当代中国学者认为的二三十万人说。果如是,从澳门出洋的华工人数,将超过上文所述同时期从香港出洋的32万华工人数。

   面对不断剧增的苦力贸易,澳门政府也曾经像香港政府一样,不时制定管理法规,试图消减备受中外舆论批评、指责的苦力贸易流弊。1853年,澳门政府颁布法案,规定由政府管制各“巴拉坑”,即苦力屯舍,并为出洋移民在口岸和海行途中的适当食住和卫生需要作出安排。这些法律条文表面上似乎很完善,可是面对苦力贸易的暴利诱惑,法律最终软化为对拐骗、胁迫华工出洋行为的漠视和纵容。

   众多的史料揭示,澳门的“猪仔馆”(“巴拉坑”)是以软硬兼施的手段拐骗和招募出洋华工,然后加以关押、虐待并转手倒卖的活地狱。当时,香港的英文报刊不时报导澳门苦力贸易的惨况:“苦力被掳掠,囚禁于招工馆,鞭挞他们,使其同意签订束缚他们终身为奴的不义的契约;在严酷监视之下,列队至政府机关,证明他们的签字是出于自愿或自由;逼迫他们受着半饥饿的痛苦,在运他们至进口地点的船上,由他们受疾病的侵害;当他们的眼睛弄瞎了,或患了疾病,对他们的主人没有用了的时候,就被抛下船去,或弃于荒岛,让他们死去。这就是总督以他的官方行动以及他发行的半官方报纸所支持的澳门苦力贸易的主要特点,这就是比各国应该联合制止的非洲黑奴贸易还要恶劣的奴隶贸易的恐怖。”(11)

   在这种情况下,澳门苦力贸易不仅交织着暴利的狂欢和司法的暧昧,还不可避免地伴随着暴力的肆虐和由此引发的死亡惨剧。以岸上发生的惨剧为例,19世纪70年代初,出洋苦力因受虐待致死,而被遗弃在澳门街头的,每年都有上百人。1872年1月8日,香港《每日行情报(Daily Advertiser)》引述澳门政府宪报刊载的统计数据,称:上年澳门街道发现的尸体累计不下348具,其中绝大多数是因病或身体有缺陷,为苦力贸易代理人所抛弃的“未出国”者的尸体,处于垂死状态而移往收容所者未计算在内。(12)

   就船上发生的惨剧而言,根据相关资料的不完全统计,1854-1872年间,从澳门运载苦力出洋的各国船只当中,至少有59艘船上的苦力或因受虐待,或因船只遇难,或因愤而举行暴动,而发生严重死亡事件。其中,除有船只遇难沉没导致100%的死亡率之外,死亡率高达92%的有两起:一是1870年萨尔瓦多的多罗勒斯·乌加特号船运载650名苦力前往秘鲁,苦力在海上举行抗争,焚毁船只,导致约600人死亡;二是次年秘鲁的唐璜号船也运载650苦力前往秘鲁,途中船起火,苦力死约600人。与同时期从香港出发的运载苦力船只发生同类死亡事件相比较,从澳门出发的运载苦力船只发生严重死亡事件的次数,是香港的2.7倍。(13)

   澳门政府长期任由从澳门运载苦力出洋的船舶多次发生严重死亡事件,与其受惠于苦力贸易带动澳门经济复苏繁荣密切相关。19世纪40年代后期,澳门总督亚马勒强行扩张界址、开征税费,激化对华关系,澳门经济一度陷入萧条的困境。19世纪50年代兴旺起来的苦力贸易,迅速促成澳门自由港开港之后的第一次畸形繁荣。主管苦力贸易的澳葡官员趁机从中受贿,澳门政府也抽取苦力贸易的血汗钱,作为本地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1856年,澳门政府颁布规范苦力移民的条例,规定贩运苦力的经纪人需向政府领取牌照,缴纳保证金。这些牌照费和保证金就成为澳门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据1867年游历澳门的德波瓦公爵叙述,当年澳门的预算收入有118.8万法郎,其中30万来自鸦片贸易和贩卖人口的“巴拉坑”。(14)这意味当年的鸦片贸易和苦力贸易约占澳门岁入的四分之一。到1873年9月,澳门有位葡萄牙籍绅士估计,当地政府每年从苦力贸易中获得的财政收入高达20万元,不过只限于极少数的年份。(15)这一估计,为后来澳门历史学家徐萨斯(C.A.Montalto de Jesus)所采纳,他在《历史上的澳门(Historic Macao)》一书中写道:1874年澳门放弃苦力贸易之后,“政府每年也损失平均20万元的岁人”。(16)

   澳门苦力贸易造成出洋华工惨受残酷虐待,屡屡发生重大死亡事件,引起秉持废奴主义理念的港英政府官员和香港英文报刊的反感和批评。19世纪50年代中叶,有良知的英国驻华官员和香港政府官员开始就葡萄牙人虐待中国出洋苦力的重大事件,向澳葡政府提出外交交涉。进入19世纪60年代,随着从澳门出洋的华工死亡案件愈演愈烈,香港英文报刊加紧披露澳门苦力贸易的黑幕,甚至将抨击的矛头指向澳门政府。与此同时,港英政府也就苦力贸易恶化问题向澳葡政府施加外交压力。这就在港英政府与澳葡政府之间,以及港澳两地的外文报刊之间,引发相互攻讦对方苦力贸易弊端的论争。

   当时,澳门苦力贸易不时发生的惨剧,成为香港各家英文报刊报导和抨击的热门话题。其中,《德臣西报(The China Mail)》揭露和批评澳门苦力贸易状况的文章,引起澳葡政府恼羞成怒的反制。1868年5月5日,该报刊载批评澳门苦力贸易的社论。5月8日,又发表该报记者在澳门写的揭露澳门苦力贸易的信函。这两篇文章的矛头直指时任澳门总督邦迪·柯打(Jose Maria da Ponte e Horta)和已故澳门总督亚马勒。葡萄牙驻香港领事通过律师,控告《德臣西报》业主诽谤澳门总督柯打、亚马勒和葡萄牙政府,试图破坏英国与葡萄牙的关系。同年8月20日,香港最高法院开始聆讯此案,《德臣西报》业主作为被告人出庭。不过,此案最终不了了之。同年10月下旬,有报刊披露:“该案件的最初起诉人是前澳门总督柯打”;“澳门当局通过香港总代理律师控告《德臣西报》诽谤的讼诉,并未获得(香港)殖民政府的同情,(港督)麦当奴已经通过首席法官表示,对于这些以王权名义进行的诉讼毫不知情”;“聆讯已经被推延三个月以上”;“被告人打算将此事诉诸(英国)殖民大臣,他肯定掌握有关澳门苦力运输恐怖事件的更多信息”。(17)

   澳葡政府控告香港《德臣西报》诽谤案,一度引起上海及东南亚地区的英文报刊的关注和评论,澳门苦力贸易的信息因而广为传播,澳葡政府的做法可谓欲盖弥彰。《德臣西报》则继续发表抨击澳门苦力贸易的激烈言论。1868年9月初,澳门新任总督苏沙(Antómio Sérgio de Sousa)颁布澳门苦力贸易的新规章,《德臣西报》在头版发表评论,说:“反对苦力贸易非人道弊病的人,并不能认同新规章的条文。”“我们相信,苏沙将军已经被利益集团误导了。”“新规章前十五条的主要部份根本上是致力于保护经纪人,确保他免受竞争。侵犯移民案件的罚金太过微不足道,以至于不能制止此类案件。”社论举例说,新规章第二条款规定,未经当局批准而使用一间房子供苦力居住的罚金是100-500元。可是,一间房子就可供80名或100名苦力居住,由此获得的暴利足够刺激经纪人去冒被罚款的危险了。社论还揭露:“根据苏沙将军的证言,(澳门)立法会的一名重要成员,就是‘巴拉坑’的业主。”社论最后严厉批评说:“除非废除这份规章,否则我们不得不认为,苏沙将军就是邪恶帮会里的一名教唆犯。”(18)

   1869年5月,根据英国政府的指令,英国驻葡萄牙公使莫雷专门致函葡萄牙外交大臣德·萨·德·班地拉,请其“赞助并且支持澳门总督所采取的有力措施”。不过,到1871年1月,班地拉致函莫雷,说:“我荣幸通知阁下,葡萄牙王国陛下政府于澳门总督采取有力措施之后,随即从新闻报导中快慰地获悉,在秘鲁的中国契约移植者被打烙印之说,全系误传,并非事实。”(19)葡萄牙政府以“误传”的托词,掩盖本国驻秘鲁利马总领事倭拉德最先揭露中国苦力在秘鲁受虐待的惨况。这种缺乏反躬自省的施政态度,导致澳门苦力贸易的流弊愈演愈烈。

   于是,港英政府继续就澳门苦力贸易引发的死难事件,向澳葡政府提出交涉。1871年2月,英国驻葡萄牙公使莫雷奉英国外交大臣之命,就从澳门出发的萨尔瓦多船籍桃乐瑞斯·吴加蒂号(又译作多罗勒斯·乌加特号)发生虐待中国苦力事件,以及从澳门运载中国苦力前往秘鲁的法国船籍诺维尔·朋内罗普号(又译作新潘尼洛普号)被苦力劫夺而造成死亡事件,照会葡萄牙外交大臣,并且递交1855年英国政府颁布施行的《中国乘客法案》,以便让葡萄牙政府了解英国政府“为防止从香港出口的苦力船发生同样性质的事件而施行的法令规章”,“切盼葡萄牙政府继续敦促澳门总督采取必要而有效的措施,以使澳门方面不再出现足以为人道造成耻辱的移民出洋办法”。同年6月,德·阿维拉照会莫雷,辩称葡萄牙方面至今还没有得到关于萨尔瓦多船籍桃乐瑞斯·吴加蒂号的任何报告,被苦力劫夺的法国船只,是歹徒混充苦力登船,逞凶劫财。(20)

   虽然葡方宣称没有收到萨尔瓦多船桃乐瑞斯·吴加蒂号的任何消息,香港代理总督怀特斐尔德(H.W.Whittield)却在同年5月24日向英国殖民地部报告,萨尔瓦多船桃乐瑞斯·吴加蒂号已改挂秘鲁国旗,改名唐·胡安号,运载650名中国苦力,在5月4日夜间从澳门出发,前往秘鲁。5月6日,这艘船上的部份苦力举行暴动,引起船只起火,绝大多数苦力被铁链锁住,囚困在铁门、铁栅紧闭的船舱里,活活被烧死或被窒息而死,只有50名苦力获救,回到香港。8月8日,英国驻葡萄牙代办多利亚奉命就此事件向葡萄牙外交大臣德·阿维拉提交照会,指出:“英国和法国的报刊已经纷纷撰文谴责这种可耻贸易所造成的残忍虐待和深重痛苦。各地的报纸用不加掩饰的辞句批评在澳门的葡萄牙当局,认为他们对此负有责任。”照会“敦促葡萄牙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或者严格管制这种曾为无辜的人们造成如此深重灾难,并且也必定是与葡萄牙国家的人道和正义观念完全抵触的买卖”。“实际上,苦力贩卖完全具备奴隶贸易在它的最黑暗阶段曾经出现过的一切残酷特征。”(21)

   可是,9月16日,葡萄牙外交大臣德·阿维拉在回复多利亚的照会中,附上葡萄牙海军与殖民大臣柯孚从当年4月澳门总督呈文中摘录提要而编成的备忘录,声称“从这件备忘录内看到,澳门所办的移民出洋事业,比香港所办的远为合法。后者所施行的管理移民出洋规章,是含有更多的应加反对之处的”。于是,这份备忘录引爆了港英与澳葡双方在港澳苦力贸易问题上的长期积怨。(22)

   这年12月,香港政府两官员撰文,逐条反驳葡萄牙备忘录。其中,针对备忘录所称澳门移民出洋比香港及中国通商口岸更合法,港方反驳说,在香港,过去5年间只发生过5宗违反移民法律并提交法院审理的案件;但在澳门,过去3年就有169名移民掮客因违反澳门法律而受到惩罚。针对备忘录称,从澳门出发的苦力船对中国乘客的防范措施,与省港澳航线上的英美轮船相同,港方反驳说,从澳门出发的苦力船,舱面甲板以及所有舱口外面都装有铁栅栏或铁门,有小炮对准甲板铁栅出入口,有时还对舱口加设小炮,出洋移民都关在舱里面,每次只准少数人同时走上舱面甲板。省港澳的英国轮船除非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一般都不对船上的中国乘客采取任何防范措施;从香港开出的远洋轮船,各等船舱之间偶或安有栅栏以示区别,但是大舱乘客可以随便走进各等客舱之内,不会受到到限制。针对备忘录称,从香港开出的苦力船也曾发生过苦力造反案件,香港官方也曾强行将苦力押解上船,港方辩称,从香港开出的移民船从未发生过苦力造反案件,官方也未出动军警押解苦力上船。(23)不过,这种辩解有违事实,从香港出发的苦力船其实也多次发生过暴动事件,尽管其次数明显少于从澳门出发的苦力船。

   就在港英、澳葡双方争论各自的苦力贸易优劣之际,1872年8月26日,德国船籍发财号轮船装载1005名苦力,从澳门出发,前往古巴哈瓦那。航行途中,被囚禁在船舱的苦力暴动未遂,150名苦力被押上甲板,用铁索锁住,进行拷打,然后用盐水喷伤口,其它苦力被关在密不透风的船舱里,同样惨受折磨,从而造成重大死亡事件。

   由于发财号从澳门出发之前,曾经在香港加煤加水,并在两层甲板上的船舱出入口加装铁栅门,因此,英国政府获悉发财号惨剧之后,于1873年2月命令香港总督制定法律,禁止任何船只从中国装运苦力前往除英国属地之外的其他国家的口岸,禁止在香港进行改装和修配;同时指示英国驻葡萄牙及德国的公使,将发财号事件分别通报这两个国家。英国外交大臣格兰威尔(Granville)还致函港督坚尼地(Arthur Edward Kennedy),说:“我以前曾经一再听到传闻,香港的某些居民与利润十分巨大但是十分可耻的苦力贸易有牵联。现在这些传闻都已得到官方的证实,这是一件令我深感遗憾的事。”(24)

   香港居民是否介入澳门的苦力贸易?这是港澳苦力贸易论争中引发的又一敏感话题。1873年2月11日,香港立法局举行会议,非官守议员怀特奥尔(J.Whittall)宣称,香港的英商在澳门苦力贸易中并无任何利益关系。可是,另一位非官守议员罗维特(R.Rowett)却断定:伦敦的一流商号和银行,以及香港的某些人士和公司,都从澳门苦力贸易中获得大量的利润。大法官司马理(J.Smale)趁势在法庭上宣布,他认为苦力贸易就是奴隶贸易,香港任何人参与此项贸易,无论是直接或者间接,都要按照取缔奴隶制的皇家法律予以惩处。(25)

   次日,港督坚尼地致函英国殖民地部,表示“香港并不打算对付除从澳门移民以外的任何其它类型的移民”,意即港府打算对付从澳门运载苦力出洋的船舶,“他甚至还建议海军当局捕获那些在香港装备后,去澳门从事苦力贸易的秘鲁船只”。这表明,香港政府决定采取行动,甚至不惜动用海军力量,制止澳门的苦力贸易。港府这一决定的法理依据,是港英政府一贯将澳门视为中国的领土,而非葡萄牙管辖的殖民地,因而英国人在中国享有的治外法权,可以延伸到澳门,进而可以干涉澳门的事务。从这一法理逻辑出发,1865年香港立法局通过法例,宣布“除经授权或有令状之事,澳门一切涉及到中国和日本的事务,都被置于香港最高法院的治外法权的管辖之下”。(26)

   1873年4月24日,香港政府颁布当年的第3号法案,宣布从8月2日起,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向从香港运载苦力前往任何地方的船只,提供补给或装配;一切船舶均不准安装铁栅、铁门,用以禁锢苦力。同月28日,港府又颁布第5号法案,规定装运出洋移民的船舶需要在香港安装设备或者补充给养,必须事先向港督申领执照。随后,港府还颁布保护华人妇女和儿童的第6号法案,批准东华医院雇佣特别探员,协助查缉拐卖妇孺的匪徒,扭送香港法庭审处。由于香港早在1869年已禁止运载契约华工前往英属殖民地以外的地区,从澳门出发的远洋船只又一直都在香港补给和修缮,因此香港接连颁布的三个法案实际上是针对澳门苦力贸易而订立的。

   8月23日,港督坚尼地收到英国女王批准香港当年第5号法案的公文,立即命令正在香港补给或装配,准备到澳门运载苦力出洋的7艘外国船只离开香港。这些船只中,有秘鲁船4艘,意大利、比利时、葡萄牙各1艘,它们随即被迫驶往广州黄埔,以便完成补给或装配。英国驻广州总领事罗伯逊随即促使清朝两广总督,在9月6日下令不准这些试图运载出洋苦力却还未和清朝签订招工条约的无约国船只停泊黄埔。(27)香港、广州两地一起阻止准备前往澳门的苦力船进港补给、装配,澳门苦力贸易随之陷入外围大港共同抵制的困境。

   鉴于港英方面针对澳门苦力贸易而不断施加外交压力、舆论抨击和围堵措施,加上考虑到国际市场需求逆转将严重压缩澳门苦力贸易的销路,1873年12月20日,葡萄牙海军与殖民大臣柯孚通知澳门新任总督欧美德(Januário Correia de Almeida),称葡萄牙国王“谕令海军与殖民部饬令澳门与帝汶省总督”,“正式宣布禁止经过澳门港口和市内移送中国契约移民出洋”。柯孚还指示澳门总督仿照香港管理华人出洋办法,订立澳门招工出洋的新章程。(28)根据葡萄牙政府的指令,澳门总督欧美德照会清朝总理衙门,称从当年12月27日(农历十一月初八日)起计,三个月后,停止在澳门招工出洋,撤除澳门的所有招工出洋机构。

   1874年3月27日,澳葡政府取缔苦力贩运的法令在澳门正式生效。据报道,当日停泊在澳门港的7艘苦力船“均皆挂旗于半高,兼又放丧炮多门,皆示怒于该处之执政者”。澳门政府闻讯,传召各船主罚款惩戒,“该船主等悲愤交集,莫可如何”。苦力船下半旗鸣炮致哀,宣告苦力贸易在澳门的终结已属无可奈何花落去。(29)

   澳葡政府宣布禁止在澳门移送华工出洋,给在较大程度上依靠苦力贸易而出现畸形繁荣的澳门经济造成激烈的阵痛。澳门历史学家、土生葡人徐萨斯(C.A.Montalto de Jesus)后来写道:取缔苦力贸易的措施“给澳门的打击是毁灭性的,好几个贸易部门破产了,数千人失了业,接着又是人口外流,地产价格大跌,政府每年也损失平均20万元的岁入。”(30)

   近代澳门的苦力贸易可谓“成也香港,败也香港”。促使澳门苦力贸易兴盛的香港因素,首先是香港执行1855年英国政府颁布的《中国乘客法案》,结果将先前集中在香港出洋的苦力贸易推向澳门和广州,遂使两地成为华南苦力出洋的主要集散地。1861年,英法联军撤出广州,苦力出洋在广州受到清朝官府一定程度的制约,澳门因此成为华南苦力贸易的中心。此时,澳门在运载苦力出洋的航向上,已与香港有明显的分工:前者主要前往南美洲的古巴哈瓦那(时称哈湾拿)港和秘鲁卡亚俄港;后者主要前往东南亚、北美洲和大洋洲的英属殖民地。不过,香港始终是澳门苦力贸易的后勤保障地,从澳门起航的苦力船除了和几乎所有进出中国南方港口的远洋船舶一样,需要在香港补给淡水、食品和其他船上用品之外,还需要事前在香港装配禁锢苦力的铁栅、铁门等专用设施。在港部份英资为兴旺的澳门苦力贸易提供隐蔽的资金支持,以便从中图利。促成澳门苦力贸易繁荣的香港因素,凝聚成连结港澳两个自由港早期关系发展的纽带。

   促使澳门苦力贸易消亡的香港因素,主要是港英政府在主张坚持废奴主义和人道主义的英国朝野人士的推动下,支持香港英文报刊抨击澳门政府纵容苦力贸易的行为,同时向澳葡政府施加外交压力,进而对前往澳门运载苦力出洋的外国船只采取驱逐措施,甚至准备动用海军力量,不惜与澳葡政府发生“公开的敌对”,最终迫使葡萄牙政府决定取缔澳门的苦力贸易。港英政府之所以强硬干预看似属于澳门内部事务的苦力贸易,还与他们仍然将澳门视为中国领土一部份的观念密切相关。当时英方认为,中国皇帝并未将澳门割让给葡萄牙,葡萄牙也未曾像英国等西方列强那样,和清朝政府签署招收华工出洋的条约,因此英方可以将其在华治外法权延伸到澳门,制止有损英国在华利益与声誉的澳门苦力贸易。

   于是,澳门苦力贸易的命门,不仅受制于香港的市场让渡、后勤补给和资本投入等经济依赖,还受制于废奴主义和人道主义的中外舆论压力,以及港英政府和澳葡政府的政治博弈。最终,港英政府在进步舆论推动下,采取强硬措施,迫使澳葡政府取缔正在如日中天的澳门苦力贸易。

   从经济史学的角度,纵观近代澳门百年历史的演进,可以将19世纪40年代下半期至该世纪70年代上半期的澳门苦力贸易的兴亡,视为澳门成为自由港之后,以试错汰选的方式,探求引领本地经济发展的主导行业的首次尝试。苦力贸易的暴利与澳葡政府的纵容,促成这一行业在澳门的兴盛,并且一度引领当地经济走出萧条而达至畸形繁荣。这种试错汰选方式的形成,首先源自资本逐利罔顾社会道义的本性。当商人作为“经济人”去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时候,他们的眼里往往只有金钱而没有道义。然而,商人毕竟又作为“社会人”而生活于现实世界之中,他们的牟利行为最终不能不受到社会道义的制约甚至制裁。这一行业将人当作商品贩运、虐待的特性,势必不断造成死亡的惨剧,最终激起中外舆论乃至港英政府的反制,促使澳葡政府颁令取缔。在非常规贸易被限制和被取缔的过程中,既促进经济发展,又为社会道义认可的正当商品常规贸易自然代之而兴。

①转引自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1辑第1册,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12~13页。

②《英国驻广州领事阿礼国致包令文》,《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2辑,第174页。

③《香港政府宪报(Hong Kong Government Gazette)》1856年2月2日、1858年10月6日及同月9日。

④《香港总督麦克杜奈尔爵士致殖民大臣罗金汉公爵文》,《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2辑,第373页。

⑤译自[英]丹尼(N.B.Denny)、[英]梅辉立(W.F.Mayers)、[英]金查理(Charles King):《中国和日本的通商口岸(The Treaty Ports of China and Japan:A Complete Guide to the Open Ports of Those Countries,Together with Peking,Yedo,Hongkong and Macao)》,伦敦:图本纳公司(Trubner and Co.),香港:索图利德公司(A Shortrede and Co.),1867年,第228页。

⑥[英]科比·杜冯(Corbitt Duvon):《古巴华人百年史(A Study of the Chinese in Cuba 1847-1947)》,转引自彭家礼:《十九世纪西方侵略者对中国劳工的掳掠》,《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4辑,第197页。

⑦《驻澳门美国人致住香港美国人信汇编》,《华工出国史料》第1辑,第1册,第252页。

⑧彭家礼:《十九世纪开发西方殖民地的华工》,北京:《世界历史》,1980年第1期。

⑨严中平主编:《中国近代经济史》下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68页。

⑩莫世祥、虞和平、陈奕平编译:《近代拱北海关报告汇编(1887-1946)》,澳门:澳门基金会,1998年,第26页。

(11)[英]米切尔(A.Michie):《英国人在中国(The Englishman in China)》,转引自姚贤镐编:《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第1册,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875页。

(12)转引自姚贤镐编:《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第1册,第879页。

(13)据笔者未刊书稿《近代澳门与香港经贸关系研究》对相关数据史料的比较统计。

(14)[法]德立·龙巴(Denys Lombard)著:《德波瓦公爵在澳门:1867年2月》,李长森译,澳门:《文化杂志》第23期,1995年。

(15)译自[葡]密斯尼亚(P.G.Mesnier):《回应“澳门及其奴隶贸易”(A Replyto “Macao and It’s Slave Trade”)》,香港:《中国评论(The China Review)》,1873年9月号,第125页。

(16)(30)[澳葡]徐萨斯(C.A.Montalto de Jesus)著:《历史上的澳门(Historic Macao)》,黄鸿钊、李保平译,澳门:澳门基金会,2000年,第258、257~258页。

(17)译自《最高法院例会休会(Sittings of Supreme Court in Vacation)》,香港:《德臣西报(The China Mail)》1868年9月11日;《王权下的苦力诽谤诉讼(The Crown Coolie Libel Actions)》,香港:《德臣西报》1868年10月23日。

(18)译自《澳门新的苦力规章》(The New Macao Coolie Regulations)》,香港:《德臣西报》1868年9月8日。

(19)《英国驻葡萄牙公使莫雷致葡萄牙外交大臣德·萨·德·班地拉侯爵文》,《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2辑,第390页;《葡萄牙外交大臣致英国公使莫雷文》,同书,第391页。

(20)《莫雷致德·阿维拉照会》,《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2辑,第400页;《德·阿维拉致莫雷照会》,同书,第401页。

(21)《多利亚致德·阿维拉照会》,《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2辑,第433页。

(22)《德·阿维拉致多利亚照会》,《华工出洋史料汇编》,第2辑,第437页;《多利亚致格兰维尔文》,同书,第436页。

(23)《香港官员西塞尔·史密斯和凯因斯二人对葡萄牙备忘录提出的意见》,《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2辑,第451~454页。

(24)《格兰维尔致英国驻葡商牙公使莫雷文》,《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2辑,第467页;《金伯莱致肯尼迪文》,同书,第468页。

(25)译自[英]欧德理(E.J.Eitel):《欧西于中土:从初期到1882年的香港历史(Europe in China:The History of Hongkong from the Beginning to the Year 1882)》,Hongkong:kelly & Walsh,Ltd.,1895.第500~501页。

(26)1873年《香港蓝皮书·关于采取措施防止在香港装备从事澳门苦力贸易船只的文件》,转引自[澳葡]徐萨斯(C.A.Montalto de Jesus)著:《历史上的澳门》,黄鸿钊、李保平译,第257页。

(27)译自[英]坎贝尔(P.C.Campell):《中国苦力移民英联邦史(Chinese Cooli Emigration to Countries within the British Empire)》,London:P.S.king & Son,Ltd.,1923.第158页。

(28)《海军与殖民大臣在1874年届议会提出的关于停止澳门移送中国契约移民出洋的文件和备忘录(简摘)》,《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2辑,第489页。

(29)《澳门贩佣船被罚事》,上海:《申报》,1874年4月10日,转引自汤开建、陈文源、叶农主编:《鸦片战争后澳门社会生活纪实:近代报刊澳门资料选粹》,广州:花城出版社,2001年,第253页。

(转引自《广东社会科学》(广州)2016年第2016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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