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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东育 | 明清前东亚封贡体系的演变实态

摘要:东亚封贡体系,渊源于西周封建制原理,而雏形于汉魏至隋唐期。三代自明的“天下主义”要求“皇帝”与“天子”的职能必须合一;而古今一贯的“中华礼序”还为“郡县制”与“册封制”的璧合赋予了前近代东亚世界的最高价值。在这一前提下“幕府制”和“律令制”在东亚各国间的对接不过是实现封贡体系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它解释了“一国史观”下中国学界何以在“封建制”认识问题上会频生语塞,以及朝鲜与日本介入体系时未必要拘泥于共同政治制度等真实原因。

关键词:一天下二体制;东亚封贡体系;幕府制;律令制;朝鲜;日本

东亚封贡体系的典型特征体现在明清两朝等说法,早已成不刊之论。不仅学界的研究力量大都投放在这一时期,其丰厚之成果,亦为其他时段所不能比。然而,“典型”意味着“成熟”,而成熟需要过程。在经典“封贡体系”不可能突然发生的意义上,人们对该问题的认识往往因周秦与汉魏、南北朝与隋唐、隋唐与明清之间的时空跨度过大,而恒陷于源流不清、环节不备的困顿。实际上,秦汉以降,体现周代分封制的原理性规定,是经过漫长的、同心圆式扩展轨迹和形式各异的操作实践,才最终落实为所谓完备形态的。同时,这种“一天下、二体制”的东亚圈域特别关系结构,也刚好展开于前近代中华世界“内郡县”而“外册封”格局的逐渐形成过程中。当我们把眼光收束到魏晋至隋唐时还会发现,正是在如此结构的演变过程中,郡县制以外的封建制原理及其表现形式“封贡体制”,是在一个连续性事态的助推下才被启用和推广的。这种变化,因应了一个事实上的要求,即“单纯郡县制政治体制的运行,缺乏实现直接与郡县以外地区发生政治联系的相应逻辑”。然而,郡县制以来,封贡体制向周边,特别是向东亚地区的迻用,是汉武帝开启的朝鲜郡县化过程结束后才发生的现象。中间数百年跨度中的大量事实显示,封贡制的东移只是对西周封建制原理的袭用,而不是对古老规则的名实照搬。换言之,新阶段的封贡制度,是通过不同的“转型”及前后有异的各式样态,才逐渐辐射并延伸而成的。而且,对于在中国境内争论达百余年之久的秦以后“封建说”,亦只有在研究者突破“一国史观”并着眼于更广大的时空单位时,才可能被赋予真切的意义。中国与朝鲜、日本的相互关系问题,或许可以为此类认识,提供某种有益的视角。

一、秦汉以降册封旧制原理的复活经纬

“封贡体制”又名“册封体制”或“封建体制”,原指周王室施行于天下的“封建亲戚,以蕃屏周”这一“封邦建国”制度。其“五服”构图及其空间布列来自《尚书•禹贡》,其相处方式规定于《国语•周语上》,而贡期则限制于《周礼•秋官•司寇•大行人》等具体规定。殷周鼎革后,周把王族、功臣和先代的贵族分封到各地,建立了为数众多的诸侯国。诸侯有受封于天子的土地和人民,有封国内相对自主的行政权力,也拥有规模不等的地方军队——这些可视为天子赋予诸侯们的权利;而被封诸侯,则需要服从“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的政治规矩,需要向周王室定期贡献方物和赋税。倘天子遇有威胁,诸侯则需派兵勤王;若天下礼序一俟倾危,诸侯还要协助天子去匡正秩序——这些,则可视为诸侯对天子所尽之义务。然而,这一整套“封建制度”,却直到春秋战国(东周)甚至西汉时期,才首次被理论家整理出来,并被总结为“事大字小”(《孟子•梁惠王下》、《左传》昭公三十年)、“厚往薄来’(《礼记.中庸》)和“兴灭继绝”(《论语.尧曰》)这三大原则。尽管“五服”制所划定的“天下”不是可以全部落在实处的疆土区域概念,有的只是“写在纸上”的构想(郭沬若语),但这种构想,却催生了天子行政管辖能力对绝域地区的扩展思路以及羁縻这些地区的方式方法。换言之,在那些硬性手段所不逮的区域,超越眼前得失的各类举措和人心向背的价值问题大概才是这类问题中的根本问题。“夫使诸侯纳贡者,非为财币,所以述职也;封疆画界者,非为守御,所以禁淫也”云者,©说明了这一点;而西周厉王时器《师酉簋》中对“夷人”的“册命”仪式,显然曾发挥过这一作用。这意味着,无论时代发生怎样的变化,只要还存在这一类支配形式,其原理就无法逸脱制度本身的原初规定。

承自周代的“封建制”之所以会以“郡县制”补充的方式在周边世界长期存续,至少有两个方面的问题需要提起注意:一是价值与体制倒逼问题,一是地政关系的特征与本质问题。

外部的价值与体制之所以能构成倒逼,是因为长期以来,周边部族及其政要对于周代以来的“天下”体系非但熟知,有的还在经济上和心理上对“天子”的仁厚和权威产生过某种复杂性依赖。可秦汉在最高领导人称谓上以“皇帝”代替“天子”的突兀行为,却给那些周边部族的首领带去过不小的彷徨,即“皇帝”和“天子”的权力覆盖范围因上述称谓和体制的变异,曾一度给他们的政治思维和自身定位造成了混乱。在这种情况下,能够同时因应中外双边要求的连接纽带,显然还不是郡县制下的“皇帝”,而是三代特别是周朝封建制下的“天子”。这里存在着以下明显的不同,即周天子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并不等于秦始皇“六合之内,皇帝之土”这一有限的疆域指代,而且“天子”的世俗权力与宗教权力的合一属性,在秦汉之初的“皇帝”身上,只能局限在域内;而能够给周边政权带去敬畏和膜拜力量的,显然不是郡县内部的皇帝律令和封闭的神,而是具有更广大覆盖空间和兴灭奖惩功能的“天则”。换言之,与周边诸国所不了解的“皇帝”相比,能够传达“天意”,唯此才令其敬畏的“天子”,显然更符合其传统认知,也更容易被认同和接受。当中原政权的边地安宁需求与周边诸国的中原联络愿望并没有因“天子”更名为“皇帝”而有所改变时,相互间的需要不但相应地反映在下面一组界说中,还体现了受此影响下帝王称谓的新诠意义和调整的必要性。《礼记•曲礼下》之“君天下曰天子”云者,原本是指周王朝的封建制度而言。但由于东汉时期的内外关系原则已有了不同于秦汉之初的新界定,所以郑玄才注解说:“今汉于蛮夷称天子,于王侯称皇帝。”孔颖达亦疏称:“正义曰:此一节论天子称谓之事,各依文解之。君天下者,天下,谓七千里外也。天子若接七千里外四海之诸侯,则摈者称天子以对之也。所以然者,四海难伏,宜尊名以威临之也。不言王者,以父天母地,是上天之子,又为天所命,子养下民,此尊名也。”又复引梁•崔灵恩之说云:“夷狄不识王化,无有归往之义,故不称王临之也。不云皇者,戎狄不识尊极之理、皇号尊大也。夷狄唯知畏天,故举天子威之也。”在近似的意义上,许慎《五经异义》复引证《春秋左氏》道:“施于夷狄称天子,施于诸夏称天王,施于京师称王。”《春秋榖梁传》唐杨士勋疏亦谓:“何休云:‘德合于元者称皇,德合于天者称帝,仁义合者称王。^又云:‘王者,取天下归往也。天子者,爵称也。圣人受命,皆天所生,故谓之天子。或言王,或言天子,皆相通也。■”唯贾逵云:‘畿内称王,诸夏称天王,夷狄称天子。”’无论上述说法间有多少区别,但对内部官民称“皇帝”而对外部“夷狄(蛮夷)称天子”的认识,则大体上一致。这种新的称谓要求,还在后来的印玺制度及其内外用法上显示出明显的差别。有关“六玺制度”的研究成果显示,《汉书•霍光传》颜师古注引晋•孟康所谓“汉初有三玺:天子之玺自佩,行玺、信玺在符节台”的说法是不准确的,因为照此一说,汉初的印玺制度好像不是“六玺”,而是“三玺”。但在《霍光传》本文中,却明明写着“皇帝信玺、行玺”字样,说明汉初“三玺”只是“皇帝行玺”“皇帝之玺”和“皇帝信玺”,而以“天子”来冠名的印玺其实并不存在。这意味着,西汉前半期是没有皇帝六玺制度的,由此亦可推定“皇帝”与“天子”的功能在当时还不存在什么区别,无论在内政、祭祀还是蛮夷事务上,国家首脑均行以“皇帝”的职能。直到西汉后半期,当祭祀和蛮夷事务等“天子”功能开始从只对内部功能混杂的“皇帝”身上被剥离出来,直到在“皇帝XX”三玺之上又制作了“天子XX”三玺后“皇帝六玺”制度才算正式确立。而且,从《汉旧仪》可知“皇帝六玺”制,在汉朝皇帝身上就已经分别出“皇帝”与“天子”两种不同功能,即“皇帝”宣示的是他作为国内政治君主的地位和权威,而“天子”不但在宣示中国君主对蛮夷的权威,还同时在宣示他所独有的能够祭祀天地鬼神的普世宗教地位。正如《五经异义》“施于夷狄称天子”一语所说的那样“皇帝”的称号一经体现在域外,就会发生功能上的改变。夷狄首领若想作为外臣或实现内属,就必须要接受颁自于“皇帝”的“王”“侯”爵位,而这时的“皇帝”功能,事实上已转化为“天子”了。但西嶋定生同时也指出,对于这些蛮夷外臣“皇帝”的统治权是不能像郡县制那样采取直接的治理形式的,而只能体现为“皇帝”之德的政治价值转化。从此“皇帝”支配郡县制以外的区域,才被赋予了可能性,尽管甄别“皇帝”与“天子”功能的秩序化逻辑这时尚未完成,但两者的功能一经有了不同的展示,便意味着周的封建制思想已经开始复活。他通过对《汉旧仪》《汉官仪》《隋书•礼仪志》《唐六典》卷八和《唐律疏议》卷二十五等记载的梳理,发现至少从汉至唐,皇帝行玺(宝)、皇帝之玺(宝)和皇帝信玺(宝)的使用对象,均为国内的王侯公卿;而天子行玺(宝)、天子之玺(宝)和天子信玺(宝),则分别被用于册封外夷蕃国或答谢四夷书札、与蕃国祭神或赐书蕃国之君并抚慰周边蛮夷、征调外夷蕃国之兵等几种对外场合。西嶋氏由是认为,经由上述过程,中国的皇权已经为东亚世界的形成准备了自身的逻辑;而中国皇帝统治的确立,也作为促使东亚世界一体化的最初动力,开始发挥作用。

再看地政关系的特征与本质问题。雅斯贝斯(K.jaspers)曾把中国定位为“轴心期”(AxialPe-riod)时代东亚世界的轴心。然而,其“轴心期”理论中最为要者,事实上乃在于轴心文明如何为区域世界“立价值”和“定规矩”。通常的情况是,某种价值和规矩体系能否得到确立,取决于其赖以确立的充分条件是否具备。这至少需要满足两个必要条件:第一,是否代表了强势、优势和趋势;第二,是否能准确地反映并回应接受者的欲望和需求“封贡体制”的文化表现结构_“华夷秩序”,本是“三代”时发生在中国大陆内部的文明系统。但是,秦朝统一后对疆域四至的清晰界定,在证明该体系已经被秦始皇悉数郡县化的同时,也显示了秦对建制以外的世界,似乎并没有寄予过特别的关心。长城的修建,体现了这一逻辑。是匈奴对汉朝的叛服无常和体制倒逼,才逐渐唤醒郡县制国家发生之前的区域支配理念_“天下观”。汉高祖即位后重新下设王、侯等举措,开始使为秦所断的分封制度,被赋予了再生的可能。汉武帝对郡县制的全面推进虽一时中断了两种体制的并存局面,但东汉光武帝首次赐予海上小邦奴国金印的故事,使一直以朝鲜乐浪郡为媒介间接接受中国王朝影响的日本,开始了直接与中原接触的历史。嗣后东亚各政权间的关系还表明,在“郡县制”国家内部基本被废弃的“封建制”,在周边却有着广袤的延展拓殖空间。这个曾以“华夷秩序”或“封贡体制”的形式存在了两千余年的前近代东亚关系史,曾于公元666年(乾封元年),上演过下面的一幕:这一年的正月,唐高宗率突厥、于阗、波斯、天竺国、乌苌、昆仑、倭国、新罗、百济、高句丽等诸蕃酋长和使者与诸州的都督、刺史等人一道封禅于泰山,堪谓“古来帝王封禅,未有若斯之盛者”。

然而,如果我们把这种情形仅仅理解为中原王朝或周边哪个政权的一厢情愿,并以为它足够圆满,那就有些天真了。事实是,除了中原统治者欲借此巩固国内统治并对外展示其正统地位等因素外,周边政权间的相互争斗和由此而导致的生存危机,也构成了他们向“大邦”聚拢或依附的重要原因。东亚史长卷中的部分截图,或许有利于我们对该区域生态机理的动态了解。

二、‘幕府制”下中朝封贡关系的变奏

有关朝鲜半岛与中原政权的关系,最早记录于伏胜(前260—161)的《尚书大传》,即所谓“武王封箕子”的故事。这种封贡关系,应属于西周早期经典的域外册封案例,并且这一类型的案例一直延续至汉武帝灭亡了外臣“卫氏朝鲜”时方告终结。而所谓“汉时置四郡”云者,©则反映了与上述情形迥然不同的中朝关系实况。这一实况起于汉武帝元封三年(前108年),而终于晋愍帝建兴元年一建兴二年(313—314)高句丽逼乐浪郡和带方郡离开半岛并回迁辽东。换言之,在这400多年中,中原政权施行于半岛北部的管理方式,是郡县制直辖体制而不再是箕子时代的封建体制。称号上的区别显示,该阶段只有东北地区的高句丽于建武八年(32)“遣使朝贡”,被光武帝赐封了“王号”,而受玄菟郡管辖的“穢”只能是“县侯”。然而,当持续了四百余年的“四郡”在西晋末年终结后,从4世纪初到7世纪初(东晋至隋),中原17个政权则分别开启了与高句丽、百济和新罗之间的新一轮交往模式,即韩国史家所称之“典型的册封朝贡关系”。据全海宗统计,在这一时期,中原各政权与“三国”间共有253次使节往来。其中,除去中原各国赴“三国”使者共16人次外“三国”所派来使,竟达237人次之多。正由于“三国”政要“连年遣使”“连年朝贡”甚至“常贡”已使中原政权的“回赐”不堪重负,所以才使隋炀帝不得不对百济使臣说出表面体恤而心下不快之语。全海宗等认为,“朝鲜一清朝”之间所能看到的典型封贡关系的大部分框架,亦恰恰确立于“魏晋南北朝”时期。

然而,当述及如此“典型”的册封朝贡关系究竟运行于怎样的政治制度框架时,韩国学者金瀚奎指出:“这一时期韩中关系最具特征的一点是韩中之间册封朝贡关系的运营依赖于幕府体制。幕府体制原来作为中国的支配体制,其建立和运用始于汉代,而到魏晋南北朝时期它扩展到中国国家与周边国家之间的外交军事关系,成为具有世界史意义的体制。”通过对高句丽、百济与中国南北朝间外交史料的梳理他发现,相关记事的共同点在于,向南北朝派遣的高句丽和百济使节的官衔中总是包含“长史”“司马”或“参军”。“长史”等称谓是中国国家幕府的最高级幕僚的官衔。高句丽和百济的使节之所以会带有中国国家幕僚的这些官衔,是因为他们是以高句丽王和百济王的幕僚资格被派往南北朝的。而且据载,高句丽广开土王(指好太王一一引者注)在后燕慕容宝时期(396—398)被册封为“平州牧、辽东带方二国王”之后,高句丽乃“首次设长史、司马、参军官”(《梁书》卷54),表明这些幕僚职官的设置与高句丽王的册封有直接关系。但是,长史、司马、参军等与当时高句丽王受封之“平州牧、辽东带方二国王”并无关系,因为长史等幕僚职是将军的属官。在此之前,前燕慕容儁时期,高句丽王曾被册封为“营州诸军事、征东大将军、营州刺史、乐浪公”,之后也多次被南北朝册封为“征东(大)将军”。这表明,广开土王被后燕慕容宝册封的官爵内容中省略了“征东(大)将军”,而广开土王新设的长史、司马、参军,便正是由他所开设的“征东(大)将军”幕府的属官。此后,高句丽王主要被南北朝册封为“征东(大)将军”,而百济王被册封为“镇东(大)将军”,由此,上述记事所载高句丽百济使节团中的长史、司马、参军,便是高句丽王“征东(大)将军”府所属的幕僚和百济王“镇东(大)将军”府所属的幕僚。总之金瀚奎认为,由于高句丽王和百济王被南北朝册封为“将军”,于是他们在向南北朝派遣使节时才可以为使臣赋予其将军属官的资格。尽管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在国内实际开设将军幕府,且为幕府和幕僚赋予了某种实际职能。

通说以为,“幕府”是西汉时设立的政治军事制度。该名亦似乎始见于《史记•李牧传》中的记载,其中的“莫府”,即所谓“幕府”。然而实际上,早在战国时便已有“幕府”之称。有学者指出,“幕府”大致分两种意涵:一指军府,一指将军(《史记•李牧传》《李广传》)。如果从“制度”着眼,则“幕府”既存在于军政系统中,也存在于行政系统中。换言之,幕府制度是一种行政长官自主行政(包括军政和民政)的制度。在政治控制系统上,是军政系统和行政系统合二为一;就军事行为而言,军事决策指挥权是将帅整个自主权的核心;而在用人上,则“便宜置吏”使幕府拥有了完全的自主权。这种情况,至于魏晋南北朝时期似尤为明显。由于魏、晋时期的国家都是由权臣所建,这些权臣所依靠的政治力量是他们手中掌握的军事力量和自主辟署的佐僚,加上政局变动不居、动乱无常,各国政治不仅显出浓厚的军事色彩,而且也体现出鲜明的私家色彩。中央政府不过是这些权臣霸府的转变,地方政权则为军事将领所操纵。在“都督刺史”制度下的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刺史多带将军开府,即另设有一个督府机构,其佐僚有长史、司马、录事参军、谘议参军和记室参军等。这就形成了一位长官两套班子的情形。这两套班子虽说是州官理民,府官理戎,但实际上难以区分,而且在用人行政上都由其长自主辟署。值得特别注意的是,由于幕府制度在用人制度上由一种政府行为变成了一种私人行为,于是也就从一种官僚制度变成了一种非官僚制度。而且吊诡的是“幕府”这一新体制又恰恰出现在官僚制度开始形成的战国时代。毫无疑义,这是新旧体制发生重大变化的反映。

那么,对于郡县官僚体制下所出现的“非官僚制度”载体,即上述产生于战国新旧体制“转型”期、特别在魏晋南北朝时期表现得至为充分的“幕府”形态,人们该如何确定其制度属性呢?西嶋定生曾指出,高句丽王被赐予乐浪公爵号一事值得特别关注。因为乐浪本是汉以来的郡名,而现在却转化成了爵号。对中国王朝而言,郡名改为爵名,意味着郡县已转化为封国。这同时也意味着,幕府制下的支配理念,已在某种程度上后撤至汉初阶段,而汉初的做法,在原理上又来自更远古的规定。事实上“乐浪”由郡名转为“乐浪公”爵名,乃出于各种力量角逐下的无奈,但爵名的转换,却也为中原王朝的对外册封行动,开启了一扇单纯郡县制下难以实现的往来大门。爵制,原本是周代封建秩序得以确立的等级制度体系。它糅和并继承了商代的“内外服”制,是与被分封土地的范围及诸侯需尽义务关系密切的官爵系统。《周礼•秋官•大行人》中的侯服、甸服、男服、采服、卫服、要服等,固然是对分封所在地的远近称谓,然所谓侯、甸、男、采、卫、要云者,也同时是受封者的爵称指代。西周与东周,是传统的封建制向郡县制过渡与交汇的特殊历史时期。这就使该时期的“军政府”——“幕府”,被带上了明显的制度杂糅色彩,即在不违郡县制一统集权之公权力的形式下,周制册封下具有浓厚私人色彩的相对独立的军事力量及其组织原则,开始以转型的方式被保留下来。所不同者,只是将“服制”与“爵制”混同为一的周代封建制,统归于过渡阶段的幕府“官+爵”制而已。其中,最引人瞩目的是曾广泛流行于战国阶段楚国、魏国和赵国的“上柱国”“柱国”等官爵。柱国原为保卫国都官爵的称谓,曾一度成为楚国的最高武官,位置仅次于“令尹”(楚国的最高官职,掌军政大权——引者注)。在南北朝时代,北朝承袭前制,将中央的最高武官或勋官,继续称作“上柱国”;北魏、西魏亦均置“柱国将军”和“上柱国大将军”等以统领府兵。截至大统十六年(550)前,西魏共有八人被拜为“柱国大将军”,所谓“八柱国”是也。此外,作为幕府制下的官爵称号,除长史、司马、参军外“使持节”(魏晋南北朝时期直接代表皇帝行使地方军政权力的官职,类似于钦差,可代表官方域外出使——引者注),也频频亮相,诸如元欣、李虎、李弼、赵贵、独孤信、侯莫陈崇等不一。隋唐一统时期,幕府体制虽然在事实上已失去了固有的功能,但柱国等官爵的敕封情况,仍所在多有,只不过“上柱国”已变成了勋级的代称而已。白居易《轻肥》诗所谓“朱绂皆大夫,紫绶悉将军”云者,还道出了敕封上的随意性;而随意性的由来,是因为这些所谓“大夫”“将军”已演变为散官(阶官),多半有官名而无职事。这种敕封上的随意性,后来竟迫使五代时后唐明宗不得不出台限制类“新规”。然而,即便在长期统一的王朝中,柱国名号亦不乏所见,万历名相张居正,就曾见赠以“上柱国”官爵。

东汉灭亡后,包括中国在内的东亚地图开始被改写。中国政权从此一分为三,而这三个政权都试图把外族地区划入自己的势力范围。其中,魏对准乌桓、鲜卑及高句丽和朝鲜,吴对准越人诸部族,蜀对准西南夷。倭女王卑弥呼,也正是在这种形势下被册封为“亲魏倭王”的。与整个魏晋南北朝呈现出多极现象相同时,东亚诸国之间因一时失去稳定的大陆坐标系,也随之陷入了相互抗争的泥淖。为了保存并扩大自己的势力,这些国家开始在大陆寻找相对强有力的政治势力。一旦他们自认为找到后,便试探性地向相关王朝遣使朝贡,以寻求庇护。中国王朝虽然自身发生了分裂,但每个割据政权又都力主自己才拥有正统的中国皇帝地位,于是,对外时便多采取来者不拒之国策,欣然接受他们的朝贡,并使周边诸国分别得到册封。西嶋定生指出,这个时期的所谓“册封”,是指对各国君主赐予中国王朝的官号、爵位并使之成为外臣的行为。于是,南北朝时期,高句丽主要对北朝朝贡,而百济、新罗和日本则主要从南朝获得册封,有时,百济也向北朝朝贡并受到册封,高句丽也向南朝朝贡。这种看上去极端分裂的现象,实际上导致了“东亚世界”之政治世界的完成。然而,作为中国与周边诸国达成上述联系的纽带,“幕府”及其“幕府制”显然发挥了连接内外“封贡”关系的体制和渠道作用。在循环往复的复杂交往中,周代的“分封制”原理,也在新时代的要求下,获得了转型式的复苏。统计于金富轼《三国史记》的一组数据显示,除地域方位指代外,该阶段中国王朝对半岛“三国”册封时所用之官爵封号,与各王朝幕府的组织构架几乎一一对应,基本相同,类别和次数约略为:

高句丽——高句丽王号:15次;乐浪(郡)公:3次;征东(大)将军:7次;安(宁)东将军:3次;车(骠)骑大将军:8次;使持节:6次;上柱国:2次;(上)开府仪同三司:5次;平州牧:1次;领护东夷校尉(中郎将):6次;持节:3次。

百济——百济王号:9次;都督百济诸军事:6次;镇东(大)将军:8次;宁(抚、绥)东大将军:3次;带方郡公(王):6次;使持节:8次;上开府仪同三司:1次;都督:2次;柱国:2次。

新罗——新罗王号:8次;乐浪郡公(王):7次;鸡林州(大)都督:2次;(上)柱国:4次;开府仪同三司:2次;大将军:2次;东夷校尉:1次。

不难看出,“三国”政要通过派遣长史、司马、参军等与中原幕府官衔完全一致的使臣,先后被幕府制时代的中原天子册封为各类层级的“将军”及相应的爵位。尽管记载上述史实的金富轼,受“靖康事件”之巨大冲击而首次在三国史记》中自立起“正统”史观(如使用只有天子才被准入的“本纪”体裁来撰述其“三国”历史),但对魏晋以来中原赐予其首脑者,如官爵为散官、地位属地方、身份为东夷等事实,却未尝避忌,亦无法避忌。这意味着,以“幕府”为体制依托,周代分封制原理已在中原王朝与半岛“三国”间的封贡行为中得到了新的扩展和延续。由此,中原王朝内部的金字塔支配格局,也在上述体制的呼应对接中,被悄然移植于中朝之间。

然而毋庸讳言,半岛政权的郡名被改为爵名,似乎表明那里的郡县在中原幕府眼里已转化为封国。虽不能断言半岛的实际发展需要及其对幕府体制的迎合,已构成“汉四郡”消失后中方与半岛“三国”政权实现封贡对接的制度前提,可当我们观察幕府制消退和律令体制走向完备期的隋唐,特别是唐朝与半岛“三国”的关系时发现,宗藩之间,似乎已出现某种体制对接上的龃龉和紧张。原本,唐高祖曾考虑过放弃高句丽,并将其从册封体制中清除出去。其“名实之间,理须相副”的话,已表明了唐朝方面的态度。然而,关于高句丽为什么令高祖不快以及高祖何以会最终同意续封高句丽,并让它留在封贡体系内的原因,西嶋定生曾给出过两点说明:一是鉴于隋朝失败中的高句丽因素,即“高丽称臣于隋,终拒炀帝,此亦何臣之有?”二是高祖的撤封想法因遭到侍中裴矩和中书侍郎温彦博的反对而未能达成,即所谓“辽东之地,周为箕子之国,汉家之玄菟郡耳。魏晋以前,近在提封之内,不可许以不臣。若与高丽抗礼,则四夷何以瞻仰?且中国之于夷狄,犹太阳之比列星,理无降尊,俯同夷貊。高祖乃止”云云。然而,从文脉中不难看出,唐高祖的问题似乎应落脚于价值和制度层面,即双方日渐不通的伦理问题和体制问题,已使册封关系难乎为继。其对高句丽不向隋炀帝恪守臣道的不满情绪,既慨叹了传统礼乐关系的难以维系,也预测到律令制在未来东亚事务中可能会遇到的体制性障碍。他了解魏晋南北朝幕府制阶段半岛“三国”朝秦慕楚、南北俱贡的过去,也未尝不知高句丽停贡隋朝而私通突厥的案例,当然更了解隋炀帝征讨高句丽的原因乃出于正君臣、复伦理的价值需求,然而却导致隋祚终焉的不远殷鉴。在这种情况下,唐高祖“名实之间,理须相副”说法所凸显的态度或许不失理性:既然彼此间的伦理纽带已经松弛,制度体系亦河汉悬隔,那么,切断与高句丽的既有关系,又有何不可?然而,裴矩和温彦博所强调者,则是辽东之地自古以来即为中国藩属和边地拱卫这一事实。唐高祖“遣前刑部尚书沈叔安往册建武(高句丽高建武引者注)为上柱国、辽东郡王、高丽王”等措施表明,对于高句丽,应该既考虑到利害关系,也要借鉴中华礼序意义上的传统成熟战略。而且,这也不只是唐朝单方面的想法,发生于“三国”政权的朝贡欲望、内部冲突和自我保全需要,事实上还构成了对唐朝半岛政策的逆向倒逼:“九年,新罗、百济遣使讼建武,云闭其道路,不得入朝。又相与有隙,屡相侵掠”,高祖于是“诏员外散骑侍郎朱子奢往和解之。建武奉表谢罪,请与新罗对使会盟”。其中,“不得入朝”的怨怼,表明这时的新罗、百济政要还是认可中原政权的核心地位和礼乐秩序的。这有助于人们理解,何以唐朝册封“三国”的官爵名号依旧沿袭魏晋南北朝以来的散官系统而新罗和百济并没有表现出太多的不适,也客观地反映了以往构筑于相近政治制度基础上的封贡关系体系,在利益诉求渐居主流的地缘政治条件下,也未尝不可以重建的时势要求。而且,与该时期的日本在价值观上有所不同,朝鲜与中国古来有之的血缘地缘襟带,总能以伦理的形式隐现于双方之间,哪怕随着利益冲突的日趋表面化,甚至高句丽和百济开始对唐朝进行心口不一的伦理敷衍直至最终放弃。对此,唐的反应似也极其自然:它以藩属国违反了与宗主国间册封关系的礼数为由,直接介入了“三国”间的矛盾,并最终使高句丽和百济次第走向灭亡。

然而,值得关注的是,唐与半岛间的伦理、制度关系,并没有因为高句丽和百济的破坏而终结,相反,唐对礼序的强化行动,还进一步强韧了其与新罗之间的各种纽带:新罗生死存灭之际唐的全力驰援并帮助它统一半岛的“义举”,曾令新罗大为感动。从此,新罗不但在宗藩关系定位上一改高句丽、百济的“悖伦”行为,还全面推行了唐朝的律令制,连日用人伦和铺轨里法,亦悉仿唐风,俨若唐朝内属。这种情况,直到高丽王朝甚至更晚近时,亦未尝有过原则上的改变。这意味着,一个伦理、制度和利害要素一体杂糅的唐、新封贡关系,已再度衔续于两国之间。当然,新罗在导入唐制时,似乎已不用担心这会导致唐人在朝鲜内部重启“汉四郡”式的建制:一是唐朝了无此意;二是半岛统一后,新罗有惩于被中原人400年郡县化的历史梦魇,已将唐在高句丽和百济地区的留守势力,全部驱赶出境。唐虽伊始不悦,但因新罗谢罪态度诚恳,乃恕宥后再封。

以上表明,幕府体制虽然只是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原与半岛(含中国东北部分地区)封贡关系的体制形式,却不失为那一阶段东亚封贡关系的典型体现。尽管隋唐期的变奏,使以往的上述关系一度难以继续,既有的伦理价值也在松动的同时逐渐滑向了利益主义,但隋唐能接续这种关系,固有中原一方“不可许以不臣”的封贡礼序惯性在起作用,也更是半岛政权内部舍此难以自处的宗藩需求使然。在这种情况下,哪怕在制度水准上存在再大的落差,彼此间关系,似仍可在位处伦理和利害之间的礼序中,得以递续。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中日封贡关系及其隋唐变异

就时间看,“倭五王”(讃、珍、济、兴、武,即日本史上的五个“天皇”——引者注)对魏晋南北朝政权的朝贡,也是在中原王朝与高句丽、百济施行封贡关系的幕府制背景下展开的。据西嶋定生统计,其最初的朝贡时间是413年,与高句丽朝贡东晋安帝为同一年。以后,到梁武帝天监元年(502)的90年间,共遣使朝贡了13回。在倭王朝贡的历史上,值得重视的是宋文帝元嘉十五年(438)倭王讃之后直至倭王武的遣使贡献记录。西嶋氏强调,那是试图自携官爵称号来谋求宋王朝的“追封”行为,但宋只封“珍”为安东将军和倭国王,而并未赐予其都督诸军事等军职名分。不难看出,倭王很想通过索要官爵这一方式加入到中国王朝的秩序体制中来,换言之,日本希望用手中握有的南朝鲜百济、新罗、任那的统治权来谋求其在中国王朝秩序中的位置,并通过这一行为来获得与拥有使持节、散骑常侍、都督营平二州诸军事、征东大将军、高句丽王、乐浪公等官爵的高句丽在中国王朝体制内的对等地位。由于这一愿望与以下事实发生了抵触而不可能被允许,即百济已经成为刘宋王朝朝贡国并接受了使持节、都督百济诸军事、镇东大将军和百济王官爵,因此,直到451年,倭王才勉强被增加了加罗使持节,成为都督倭、新罗、任那、加罗、秦韩、慕韩六国诸军事而单单不含百济。因心有不甘,倭王武又在宋顺帝升明二年(487)遣使之际,自称为使持节、都督倭百济新罗任那加罗秦韩慕韩七国诸军事、安东大将军和倭国王,试图让宋承认它对百济的军事控制权,甚至还为此而假借了“开府仪同三司”之位的名义。尽管如此,宋顺帝的回诏中依然除去了百济,只赋予倭王武以使持节、都督倭新罗任那加罗秦韩慕韩六国诸军事、安东大将军和倭王官爵。与“高句丽王被赐予乐浪公爵号一事值得特别关注”等提示相同,西嶋也提示大家去注意“倭国王变成倭王这一爵称的变化”。他发现,在以中国王朝为核心的封贡体制中,日本也通过类似的手法取得了与高句丽和百济同等的地位,至于这种能给日本带来上述地位的制度依托究竟为何,西嶋氏虽未遑论及,但有一点他注意到了,即在对中国王朝朝贡的过程中,日本有可能间接地接触了创自北魏、承于北齐北周的“律令制”。后来,由于新罗的崛起及日本在朝鲜半岛势力的日渐萎缩,加上从中国强求的官爵多为散官虚名而日本内部又变乱纷起,所以日本便决定不再向南朝朝贡并单方终止了联络,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向中国发派遣隋使之前。

然而,与隋唐王朝一直对半岛政权册封有加(随着高句丽、百济的次第灭亡,唐乃专注于新罗)之情形不同,从6世纪以降到明永乐帝1403年册封日本国王源道义即足利义满为日本国王时止,日本游离于封贡体制之外的时间已长达900年之久。人们注意到,中国南北朝时期还为如何求得与高句丽和百济之对等地位而煞费苦心的日本,到了隋朝,竟一改朝贡国面目,开始以对等国的身份去直面隋朝皇帝。小野妹子“东天皇敬白西皇帝”国书中“日出处天子致书日没处天子无恙”等不臣口吻,在激怒了隋炀帝的同时,也不啻向天下展示出其欲与中华一比高下的态度和“天子”身份的自封雄心。然而,在隋朝安排下,小野妹子的“国交”态度,是无法达到与中国“对等”和“抗礼”之目的的。这一点,只要比较一下两国使者的官阶,便可一目了然:与日本所遣小野妹子乃冠位第五阶之“大礼”不同,隋朝派遣的裴世清,据《日本书纪》记载,不过是鸿胪寺之掌客(推古16年条)而已,而且即便在《隋书•倭国传》中,亦只是所谓“文林郎”。鸿胪寺掌客,从属于接待蕃夷公馆鸿胪寺典客署的定员10人的属官,其品位为正九品。而文林郎,乃秘书省所属,是撰录文史、检讨旧事之定员20人的属官,其品位亦不过从八品(《隋书•百官志》)。西嶋氏由是认为,两国国交的不对等性质,已显而易见。有趣的是,日本虽说在口头上要“遣使朝贡,习隋礼仪”(《隋书•倭国传》),但直到东亚的区域矛盾激酿成633年的“白村江之战”后,战败的日本也没有采取任何具体措施再度回到中华封贡体制中来,而只是通过“大化改新”,开启了能够了解彼岸又可避免官方政治接触的制度学习过程——对隋唐律令制度的导入。

长期以来,中国周边政权最为渴求的,其实是如何通过与“中心”的交往,学到“中心”之所以为“中心”的制度优长。基于行政效率和效果的考虑,幕府体制已成为中国军政时代难以规避的政治制度。然而,这种“公”中有“私”的状况,无疑使秦汉以来建立于否定氏族封建制基础上的郡县制纯度不得不有所降低。而且毋庸讳言,带有浓重氏族制色彩的北方少数民族,其兵民一体、军政合一的滞后制度及其无序南下所引发的长期战乱,似乎也反向衬托出军政分离、文武各统(所谓“叔孙通治略”)之郡县制体制的不尽适宜特征。但是,这两种体制并存的局面,毕竟反映了客观实际。无法取消郡县制的幕府制之所以能成为该时期南北政权普遍采行的军政制度,大概只能归因于它找到了与郡县政制的接榫点。然而,亦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就制度本身而言,行政任用私人或亲信,是制度化低下的表现。相比而言,自汉代以来建立在荐举制基础上的任命制,尤其是隋唐以后建立在科举制基础上的任命制,制度化的程度要高得多。所以从理论上讲,随着制度化程度的提高,幕府辟署制终究要被任命制所取代。它点明了这样一个趋势:在早已克服了氏族私领羁绊并能真正体现“大一统”绝对政治价值的郡县制面前,那种形成于政治版图并不完整背景下的幕府制,也只能是中国历史发展过程中的阶段性制度。脱胎于幕府制的隋唐,之所以能以极快的速度广泛推行律令制,也从另一个侧面证明了有制度兼容功能的幕府制,经过长期的内外冲突、协调与化合,已部分完成了郡县制对其他滞后体制的吸纳、统合和提升过程。可当人们回顾这一过程中地处域外的朝鲜半岛以及中朝关系时会发现,汉以来400年“四郡”管理体制的落幕与南北朝双边封贡关系的顺利推进,已清楚地确认了“后四郡”时代朝鲜半岛的政权属性及其符合当地实际水准的历史发展阶段;并且当人们注意到历史文献中朝鲜轻蔑日本的记录比比皆是时,当年朝鲜人自认为高于日本人的落差式文化感觉,也模糊而精准地凸显出日本在当时东亚地区尚不及朝鲜的发展阶段水准和文化政治地位。但是,幕府制式微后律令制的全面普及也同时意味着,唐的现行体制,已不可能还是对公私混一的幕府制的简单接续,而是蝉蛻于幕府制并否定了幕府制的更高阶段的律令制,哪怕在新的郡县制官爵体系中还部分保留了被“虚化”的名号,诸如系列文武“散官”的对外虚设等不一。也正是在隋唐发生如此变化的初始阶段,一直与南北朝政权有过封贡关系的半岛政权和日本变得有些无所适从。由于制度本身是价值观念、政治规则和经济思想的凝结物,亦由于掌握了中华制度,也就等于了解了隋唐特别是大唐王朝的生成“密码”,因此很快,朝鲜半岛的几家政权又纷纷上门求封,在通过“散官”名分确定自身与唐之间封贡关系的基础上,也不得不开启重新适应甚至主动移植中原制度的过程。它解释了何以7世纪中叶新罗国王金春秋会命令臣下模仿唐朝律令、修订并施行了《理方府格》60余条,也能理解日本何以会“全面”导入中国律令制的原因(《大宝律令》《养老律令》)。

然而,日本自脱离了南朝封贡体系以来,直到明王朝前,都未尝有过重返该体系中来的任何愿望。为了急迫地赶超唐朝,它开始十分认真地摹写起自以为可以强大本国的律令制度,并且为达到能与唐朝抗礼的目的,甚至已不再关注这一代表当时世界最高政治水准的制度体系是否能适应自家水土和日本的实际发展阶段。这也是为什么人们在观察唐朝制度在日本转换过程时,会很容易发现其中存在有大量戏剧性变化的原因。模仿隋唐制度的“大化改新”,曾被看做是日本史上第一次重大的社会变革。由于“大化”的“重大变化”意蕴,意味着律令制与以往的日本体制已迥然不同,所以,制度推进的艰辛,也使很多研究者不得不指出这场改革直到半个世纪后,才稍有起色的事实。尽管“班田制”“租庸调制”乃至日人发式与餐饮道具最后均转换成唐制的模仿品,但这些事物的落实时间,也同时验证了制度移植的艰难度,即“大宝律令”的制订,乃是日本用去“近一百年”的“摸索”才结下的所谓“体制结晶”。

律令制被引入伊始即荆棘遍地的事实意味着,从平安迁都到11世纪日本社会所呈现的律令制瓦解趋势,应当不出所料。进入12世纪后,随着地方旧势力的兴起,朝廷贵族通过利用和偷换律令条文来实现权力垄断的局面宣告结束。这股无需继续依赖摄关与公卿力量也可以独立发展的旧势力,其实就是研究者们常说的封建制度。就中,氏族制的复苏,无疑构成了上述变化的制度诱因。其一系列情况表明,律令制所提供的公有化管理模式,已不可能再有效地控制这个国家的生产和生活,也不可能给基层社会提供起码的治安保障。同时,它还预示了一种新的发展趋势,即“健儿兵”制下私有武装力量的合法化、司法机关的私有化和从地方到中央的行政管理的军事化,这在相当程度上已造成以往律令国家政府部门职能的丧失。一群群横冲直撞的“带刀者”导致本为文职官员的地方首脑,在执行公务时也不得不通过武人的力量来解决问题,它在使以往的文职权威大为跌落的同时,“尚武”的风气开始普遍流行。由此而形成的以血缘和拟血缘纽带来维系的武士集团,开始被公开称为“氏族”。由于武士团体内部以及由性质相同的团体联合而成的军事同盟的内部关系,显得亲密而持久,因此,霍尔把这种“新的权威制度”,视为“可以和欧洲的领地制度相比”的制度。

其实,一部“源平战争史”(1180—1185),很容易让人看到类似于中国东周时代的武力争霸场面,以及朝廷在这种争霸中所扮演的边缘化角色。这场战争向天下展示了武家的力量,也使日本进入武家时代,俨然成为事实。然而,将军们的名号,却必须是天皇颁赐,而将军本身也同时要依次将土地和官位依关系远近和功劳大小而二次赐予其属下的“大名”。这些完全立足于私领土地占有基础上的地方军事贵族,截至1560年,在日本已达到二百余个。该情况,使直到15世纪都还一直保留着13世纪行政特点的日本政治状况,在16世纪终于获得了质的突破,因为权力的真正轮廓已不再和庄园的边缘或老的行政权限相吻合。表明这时的日本,已经“完全封建主义化”了。

日本封建制的形成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1)镰仓时代(1192—1333)。在这个阶段里,军事领导及封建主义的力量与京都皇家势均力敌。(2)足利时代(或称室町时代,1333—1573)。这时,武士占据了皇家制度以外的权力空间,并取消了宫廷的大多数所有权。(3)德川时代(1603—1867)。该阶段的武士阶级已毫无疑义地是国家的统治者了。不难发现,盛行于日本达六、七个世纪之久的上述制度,其实所体现的是欧洲中世时代的“feudalism”与中国周代的“封建制”这两者间的兼容特征。“大名”的地盘,进入16世纪后开始成为小的封邑。这种封邑里面的人,自己管理和保护自己的地盘,很少考虑天皇的权威与批准。因此当16世纪末欧洲人看到这一情景时,都按照欧洲封建制的习惯而称大名为国王或王子。而后来的发展显示,日本的该制度,形式上更多表现出如东周争霸时代“礼乐征发自天子出”朝“礼乐征伐自诸侯出”“自大夫出”方向的转变趋势。日后德川幕府更是被称为“霸府”。实际上,自源赖朝之后,镰仓、室町和江户幕府的将军们都把封自朝廷的“征夷大将军”名分看得十分重要;而这时的天皇,则只能拿几个象征性的官位赋予将军们以最高荣誉,并以此来制衡全国的武装力量和保存京都小朝廷。关于采行律令制以来日本上述的体制翻转轨迹,江户史家赖山阳指出:“及至天智,百度大定,后世莫改,大抵取于李唐之制,而所以胜于唐氏者,曰立吏简,取民廉,是不失我邦固有之美也。后王之过于模仿,文縟太甚,务于刻剥,则不达祖宗立法之意,而武门之治,民反便之,未必不由于此。虽然,武治有其简而无其廉,所以不如王政也。盖神武以还,国有造,县有守,虽尽由朝廷撰(选)而命之,或因其旧望世袭其职者,往往而然。及至天智,荡而廓之,尽郡县之,置国司焉,考课易置,收权朝廷。盖天子精撰(选)六十六人之吏,以治万民,为民置吏,非为吏属民也。虽然,其后国司有更代,而郡大小领或仍以望族为之。及关东用兵,有大名、小名之目,亦其地方豪族多出人丁者。而镰仓创守护、地头,用其类充也,终成封建之形,而天智之制泯焉,是古今之大势也。而贵氏族者由于国俗,虽明王之制,终莫之能胜欤!”对此朱云影分析称:“日本王政时期的各种制度,完全是生吞活剥的移植唐制,并不顾及日本社会的特殊性,因此终于陷入消化不良的状态,不免两步前进一步后退,结果武家政治取代了王政。又镰仓幕府而室町幕府而江户幕府,封建形式的武家政治持续700年之久,表面看来,幕府时期好像是日本历史的倒退,其实也可说是王政时期不自然的大跃进的反动。”然而,有一点值得特别关注,即在遣唐使、遣唐僧频密来华的所谓中日“蜜月期”,反而寻不到彼此间曾经有过的封贡关系痕迹。小野妹子的对等宣言和“白村江之战”后日本人愈挫愈奋的心情,还在平安公卿滋野贞主(785—852)之“上表”文字中尽显无遗:“夫太宰府者,西极之大壤,中国之领袖也……大唐、高丽、新罗、百济、任那等,悉托此境,乃得入朝,或缘贡献之事,或怀归化之心,可谓诸藩之辐辏,中外之关门者也。”而赖山阳对王政时代“天皇”所赋予的“天子”称谓,显然还不乏讥讽之微言,即“倭五王”时代对中国“天子”的朝贡,从此已开始由外转内,并进入了日本“天皇”自我作圣的新时期。784年,桓武天皇将国都迁离了几乎是唐朝政治设施复制品的平城京,经长冈京的短暂停留,794年复迁至平安城(京都)后,日本遂进入所谓“平安时代”。然而,其后来所展开的淡化“唐风”和弘扬“国风”等政治文化运动,与滋野贞主的日式封贡体系臆想和菅原道真(845—903)的拒绝遣唐事件一道,仿佛在立体地昭告着一个共同的“事实”,即日本经过“大化改新”,也拥有了可与大唐比肩、并且已经是日本化了的律令制度。它从此可以不需要再向谁去学习,遑论“请封朝贡”了。可嗣后所发生的制度颠覆轨迹意味着,单纯出于争雄意气的急迫模仿行为,因罔顾中日发展阶段的实际落差和自身消化能力的局促有限,最终也只能在内部排异反应的持续发酵中自行终止。赖山阳所谓“武门之治,民反便之”之史笔,至少是符合日本国“古今之大势”的。

展开于汉魏南北朝隋唐时期的东亚封贡体系,是中国礼乐秩序对周边世界的跨时空延伸。它体现了西周封建制度的原理,却不是对古老规则的名实照搬。综上不难发现,宗藩间制度的趋近,不过是实现封贡关系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当我们注意到相同的制度未必能结成预期的关系,而迥异的体制却未必会构成封贡阻隔时,掩蔽于礼乐框架下的生态依存和利害依赖,反而是东亚圈域结构得以维持的更本质要素。到了明清,这一本质有了新一轮的经典表现,当然也是最后一轮表现。

来源:《社会科学战线》,2018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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