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中琦译,载《近代中国的乡村社会》,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255-179页;(原文发表于《明清时代史的基本问题》,汲古书院1997年10月出版)
一、绪 言
日本的中国明清社会经济史的研究,从西嵨定生的江南棉业研究、藤井宏的徽州商人研究开始,始终关注的是农民以及农村社会。人口的大部分居住在农村,宏观上看,财富主要来自于农民的家庭劳动,包括历史上存在的农民家庭经营中不可缺少的手工业部分,而国家的财政基础主要也是来自农业税。再者,作为研究者的一种强烈愿望,为了能在贯串各文明具有普遍意义的时间序列中把握时代区分,古岛和雄、北村敬直、田中正俊、佐伯有一、重田德、小山正明、鹤间尚宏、安野省三、森正夫等人,对所有制”生产关系、农民斗争以及共同体等课题,试图从统一的逻辑思路加以解析,产生了许多研究成果。
本文并不是全盘继承上述理论框架,而是在吸收这些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于尚未完全弄清,或者几乎还没有着手的一些问题、现象,发表一己之见。不过,作为一个独立的研究,在理论的成熟性或史料数量的积累方面,本文的许多方面尚不完善,而且许多问题在笔者今后的研究中究竟能否有所突破很不确定,其中有些问题有可能完全是误解,对前辈和新进学者研究成果的斟酌也很不充分。也就是说本文相当于一种研究笔记,只是把笔者脑中所呈现的一些萌芽状态的印象记录下来。从本丛书原来的旨趣来看,相信这样的文稿也是被允许的。
而且,由于笔者以往所涉及的史料关系,本文的论述以江南农村为主。明王朝草创初期,太祖给即将赴任北京、开封知府的官员的上谕中说,“战乱以后,中原荒芜,扩展耕地,充实居民是中原的当务之急。江南则没有这种旷土流民的现象。你们的任务不是学‘迂儒’空谈,而是切实恢复农业和人口”(《太祖实录》洪武元年十二月辛未条现代语翻译。该史料檀上宽曾引用)。这里,一方面讥刺了构成智囊团的浙东朱子学派,同时又明确显示出在明代初期,南北农村的状况已经大不相同。目前对各地的考察积累还不够充分,论述对象自然只能局限于特定的区域,这大概也是被允许的吧。
二、编排身份和秩序
任何国家权力,都会根据相应的理念,将所统治的人民编成一定的身份序列。蒙古的统治,其影响并没有涉及到原来南宋所统治的农村的基层社会(本来以忽必烈为首的蒙古统治集团就没有这种意图)。元明鼎革就南方农村而言,没有形成一个像唐宋变革、或16至17世纪进展的商业化那样具有历史性的转折。但在统治理念的层次上自当别论,根据新的统治理念,即和蒙古的统治理念不同的理念对身份加以重新编排,是必然的。
前引的上谕,暗示了在各地乡村设定统一的身份秩序的困难。华北,特别是华北东部,由于战乱以及随之而来的饥馑、瘟疫,造成了大量的人口空缺,为此通过强制移民,①设定了新的村落。在这种新的移民村落,很有可能原来的社会关系不复存在,设置“里社”(详后),和在里社中强制推行“齿序”,即长幼之序,正是符合这种既无宗族结合,又没有主佃、官民之分,居民完全对等的开拓村,因而实际上能够发挥作用。但是,在南方,原有的社会结构几乎原样不动地保存下来,没有一种明确的统一标准,很难简单地确定齿序。国家对齿序的规范化,浙东地主集团的首领宋濂可能起了很大的作用,朱元璋政权统治理念的形成,本来就是依靠这批浙东地主集团。
根据宗族的原理,“长幼之序”当然以“尊卑之分”为前提。但是,作为农村社会要素的宗族结合,在浙西三角洲地区可以忽略不计,②因而也就不存在这种逻辑关系。在宗族社会中,没有必要通过国家权力重新设定并强制推行这种秩序,设定齿序,是针对非宗族社会而言的。在宗族(祠堂)极为罕见的浙西三角洲地区,③设定齿序才有意义。昆山人叶盛(1420—1474)记下了一件关于卢熊的轶事。卢熊也是昆山人,曾任山东兖州知府,编纂《苏州府志》(洪武三年版)。卢熊“乘小船遍访聚落,采访府志的事迹。乡里的长老们在和衣冠楚楚的士大夫见面时,总是劝上座。卢熊说:‘年轻人法当居下’”(嘉靖《昆山县志》卷一《风俗》引叶盛“赠宋徐二君序”)。这里的“法”是否意味着国法,在解释上可以保留不同的理解,但从中可以看出江南村落本地的习惯,和学者官僚观念中乡村应有的长幼之序之间的矛盾。
关于朱元璋政权是如何看待这种士大夫官僚,将在下文论述,这里可以窥见,当时在国家、在民间,都还没有确立一定的习惯做法和理念。
一方面以“长幼之序”为基本,同时朱元璋政权也没有不顾“官民之分”。洪武十八年八月辛巳的上谕,规定了退职返乡的官僚,座次另排上座,与庶民不同。同时在租佃关系发达的南方农村社会,还存在着“主佃之分”的习惯。著名的洪武五年四月的“乡饮酒礼”,看起来是一条复古的规定,表明朱元璋政权并没有无视这种主佃的区别,而是企图把它包容到统一的秩序逻辑体系中去。像这样各种上下差别,由国家权力来明确地规定在同一场合如何统一整合,毕竟是办不到的。强行规范化,使之明文化,不难想象,就会与明初的其他观念规范化相同,可能立即就会陷于空洞化。明朝的里甲制,是在元代的“社制”基础上增加了徭役剥削体系的功能(详后),而元代的“社制”看起来只是对农村现实存在的共同性加以规范化而已。里甲制的形式,根据各地农村实际情形的不同而各种各样,但在继续保留原有的社会关系的南方,里甲制的实际形式是以“社”(实际上是土地庙)的祭祀为核心的结合(详后)。在这种社会结合中,上述种种上下关系的矛盾,大概就熔融于各地自发形成(存在)的合理秩序中。
最后谈一下“主佃之分”。笔者的一孔之见已经公开发表。简要地说,不仅在农村社会作为礼的规范这一层次上存在“主佃之分”,可以确认,在审判时“主佃之分”作为法的规范也同样发挥作用。但是从基层官僚直到皇帝的案件审判各阶段中,越往上层,这种规范的意识就越淡薄。相反,越往下层,审判官=行政长官的理念”规范中“主佃之分”,就似乎越浓厚。现在还不能断定作为一种身份,佃农是否是一个牢固的规范性观念,但估计这种可能性很小。笔者只是根据少量的判牍,推断案件审判中这种规范的存在。今后需要对这种刑案、判牍加以进一步的搜集研究。
附:朱元璋政权和士大夫——关于优免问题
前引洪武十二年的上谕,规定了退职返乡官僚的优免。在明末清初的江南,以县为单位的地方社会,官僚身份持有者的免役特权,以及免役的处理=均田均役,是最大的社会政治问题。具有官僚资格的人,如何负担徭役义务,在法理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也是议论纷争的原因之一。这里探讨明初的这个问题。
本来,在明朝建立伊始,即使是现职官僚也不能享受优免特权。湖州府德清县新市镇的方志正德《仙潭志》(上海博物馆藏),记载了这样一些资料。洪武三年,王轸被任命为陕西平凉府崇信县知县,他的父亲王升给王轸的信被官方截获,明太祖看了这信,敕书褒奖。王升的信和太祖的敕书以及相关事项,都记载在《仙潭志》中。其中的原委是,王氏在德清县担当“两图黄册里长”,在邻近的归安县也担当“各处甲首”,而且还当上了新设的“新市巡检司弓兵”,负担所需的经费(卷六,王升“付男轸家书”)。太祖对此赞赏不绝,王升在信中嘱咐王轸“俸有余”买些附子、川椒等,太祖赐其附子、川椒,并赏赐银两,命“有司免本户杂役,按从前任里长,免除弓兵”(卷五所收诏敕)。这里只是作为特例,而且只免除杂役,由此可见,相当于后来里甲正役、杂役的徭役负担,现任外官并没有得到免除。《太祖实录》洪武四年闰三月末也记录了这件事,关于免役的恩典,只是简单地提到“复其家”。以此类推,洪武十二年八月辛巳的上谕“复其家”,也不是意味着全面免除徭役,可以理解为仅仅免除杂役。
洪武十年的上谕最为宽大,指示“输租税外,悉免其役”(《太祖实录》洪武十年二月丁卯)。这一上谕和洪武十二年上谕的关系不十分明确,但从《太祖实录》和《大明会典》来看,这一时期关于优免的规定似乎处于摇摆之中。这种游移不定的优免方针最终确定下来,就管见所及,是洪武十三年的规定。这一规定极为严厉,只是免除现任京官的杂泛差役,对于外官和退休官员没有任何优免,而且现任京官也必须承担正役(万历《大明会典》户部七”户口二”赋役)。到嘉靖二十四年为止,《会典》中没有再记载官员优免的明确规定。洪武十三年对于官僚士大夫来说,政治形势极为严峻,正是在这样的局势下,定下了最为苛刻的规定。而最为宽大的洪武十年、十二年的上谕,虽然说“著为令”,但《会典》中没有记载,而《会典》中记载的十三年的规定,又不见于《实录》中,这不是偶然的吧。 在徭役负担上对于官和民几乎一视同仁的这个规定,在江南农村大约也发挥了作用。嘉靖末年,作为均田均役改革先驱的海盐县王文禄,就坚决否认士和民的区别,认为士人在乡里受到推崇和敬仰,在民众中间出人头地,这并不是在观念上理应如此,而是说他自己在江南农村社会所目睹的现实(乡居地主就任粮长,在这一阶层中产生出仕者,退休后又返回这一阶层)。王文禄还谈到了收取一定的报酬受赠别人土地的事例,愤慨地表示这是“新例,十年前编审时还没有”。这表明王文禄从他的实际体验,预感到社会正处于一个重要的转折点,乡居的粮长阶层的影响正在逐渐淡化,居住在城里的乡绅地主开始取而代之,农村社会的士民一体感正在消失。
三、开发和直接经营
16世纪下半叶以后,人口增加的倾向以及新大陆作物的引进,在这基础上出现了山地开发。但在这以前中国经济的扩大,主要依赖于低地开发。在江南三角洲,唐代末年开始的低湿地开发,从北宋一直持续到明代中期。对于不断增加的耕地,国家权力不可能及时把握。14世纪初,元代的延祐经理,从方志记载来看,在江南三角洲已到南京台地东端的镇江府区域为止,浙西三角洲低地的丈量,要到明初才进行。南宋贾似道恶名远扬的公田政策,应该从政府未能把握新田不断增加这一前提来理解。元代皇室、贵族、寺院等所拥有的庄田,大多设定在这一区域,也是出于同样的原因。明初有名的江南官田重赋,正是由于存在新田不断增加这一事实,才有可能实现重赋。只要贯彻原额主义,只要低地圩田造田还在持续,在该地财富的产出、流动、分配结构中,就能充分消化这种重赋。
不久以后,在最早开始开发的苏州附近,不再有适宜开发的土地,最早(15世纪中叶)进入圩田开发的最后阶段——分圩。正如森正夫详细考证的那样,处理官田重赋的是周忱,正是他最早实施有系统的分圩政策,这两件事同时由周忱来进行不是偶然的。在地势最低的吴江”青浦一带,从17世纪上半叶到中叶进行了有组织的分圩,其后就不再有关于分圩的议论。这意味着唐末以来江南三角洲低地圩田开发的结束。此后的开发转向东部微高地。 对于江南的地主制,也应和这一开发史结合起来考察。当存在适合圩田开发的土地,能够以相对低的成本开发耕地的时候,只要存在对米谷的需求,资本就会投向土地开发和农业的直接经营。这里的劳动力,根据小山正明的描述,或者根据北田英人对低地开发初期陆龟蒙庄园的描述,以及后引的李日华《味水轩日记》的记述,在经济上对地主的从属性强(因而往往伴随着人身的隶属),是奴仆”佃仆的形象。同时,笔者在江南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开发史的实地调查中,形成了和这完全不同的印象。在珠江三角洲最顶端的万顷沙围基开发中,宗族等地主=出资者拿出资金设置堤防”水门(进行潮汐灌溉)”聚落(围基上的茅屋,附带防御设施),召募有经营能力的佃户,自家拥有“牛、船、车”是农民应召的必要条件。西泽治彦关于江北盐垦的口头报告中也说到,新田基本具备耕作条件后,所招的佃农不是附近的江北人,而是有资金并且有种棉经验的江南微高地的富裕农民。在投资者完成生产基础设施的农田上,由自立的小农来经营,这两者结合的开发模式也是存在的。在长达七百年的江南三角洲低地开发中,有没有这种开发模式的存在呢?较多的佃农集中居住在地主的附近,可能是出于开发阶段三角洲的治安状况恶劣,为防备水贼等的袭击而集体居住,未必都是佃农对地主隶属关系的表现。当然,为了家庭生计的周转,农民经常性的向地主借性命米、工本米的史料记载也不能无视,从属性较强的佃农也确实存在。不可否定,他们往往是“义男”、“家人”,即属于“奴婢”(雇工人)的身份。这里想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农民都是这种自立程度较低的佃农。
在三角洲开发的过程中,劳动力是如何来的呢?在珠江三角洲的调查中查明,一般的过程是从船上生活(捕鱼和打工,称做“流柴水”)到半定居(居住棚屋,补充农忙时的劳动力不足=短工),然后成为定居(落户)的农民。在这一过程的第一和第二阶段(有时甚至在到达第三阶段以后),是完全可逆的。在江南三角洲,如前所述低地开发已经在明末清初完成,有关移居”开村的由来,农民们的记忆早已消失在遥远的远方。但是在江南也可以找到同样的痕迹。在地势最低的青浦县中也属于地势最低的朱家角镇沙家埭行政村金家沙,是来自苏北、绍兴(也包括来自苏北的重新移居)的移居村落,经历了从船上生活(捕鱼+短工)、草棚居住,到成为农民(同时继续打鱼)的过程。在江南三角洲,属于开发晚期的东部微高地,这种记忆就更为鲜明。嘉定县最北面的娄塘镇,是地势较高的植棉地带,农民的移居传说,大都是在坐船漂流途中,因为碗掉下来,所以就停下定居。三角洲既是定居农民的世界,同时也是非定居的船民的世界。解放后,特别是人民公社时期,强制许多人定居,但也还存在众多的内陆渔民,船上生活的意愿并没有消失。
明代,稍有财富,能为父母、祖父母定制墓志铭的江南三角洲农民(乡居地主),在他们的家谱记载中,往往是格式化的始祖传说“扈从宋南渡”云云。这种传说姑且不论,在一些稍具体的始迁祖传承中,大致从浙东、苏州等西部往东迁的较多。作为移居的缘由,往往是“入赘”,因此“本姓”某某等记载频繁出现。单纯的婚姻”入赘可能是成为定居农民的契机,④但从明代无锡的安氏(东林派安希范家族)来看,实际上也有可能作为“义男”收养,而称做“入赘”的。
安氏家族在明末出了安如山(嘉靖八年进士)、安希范(万历十四年进士)、安广居(崇祯六年举人,十三年副榜)等乡绅,关于这一家族的史料,希范有文集、⑤广居有日记传世,⑥还有嘉庆年间所修的族谱《胶山安氏黄氏家乘合抄》(书名按犹太系谱协会的目录,以下简称《家乘》)。东洋文化研究只收藏族谱中末尾卷十六的义庄规约《赡族录》,但犹太族谱协会所藏的族谱微缩胶卷可以查阅全卷。族谱中虽然把北宋末期的枢密使安涛作为安氏始祖,但以后的传承不明,迁往无锡的时期和始迁祖也不明,从第一世元末安元卿开始。第二代安汝德明初任金华府同知。问题是第三代,安汝德有儿子二人(安宇、安宙),各有子孙繁衍,但又将长洲县的黄仲茂收为养子。安如山等人实际上是仲茂的子孙。仲茂有四个儿子,除了一人无后以外,两个儿子姓安,一个姓黄。这黄氏也在无锡的相同地方繁衍后代,清代大概有族谱《华山黄氏谱》(以下简称《黄谱》)存世,《家乘》多处引用《黄谱》。《家乘》题为“合抄”,是因为卷四、卷五题作《泽上宗谱》,只记载宇、宙一系,而卷六、卷七题为《胶山新谱》(以下简称《新谱》),记载仲茂一支。《新谱》可能就是以《黄谱》为基础编写的。
据《家乘》卷一第三世仲茂条所引的《黄谱》,有“仲茂立嗣汝德”,卷六仲茂的记述为“妻安氏”。如果确实如此,安氏的《家乘》中应该有所记载,但立嗣的事以及夫人姓氏都没有记载(同代的宇、宙的夫人姓氏都有记载)。而且卷六、卷七的《新谱》把仲茂作为第一世,世代的数法也不同。这表明两支并不是同一家族。
此外还有不可思议之处。仲茂和宇、宙两系的下一代名字都有“以”字,而到第五代,即宇、宙的孙子辈,名字都有“示”字旁,而仲茂的孙子辈(第三世,相当于第五世)的名字却都是庠、序、学、校等,没有“示”字旁。但曾孙三人(第四世,相当于第六世)的名字如“祚”等,都有“示”字旁。如果仲茂真的进入了安氏家族,作为同族对待,这种奇怪的区别是不可能出现的。估计《家乘》和《新谱》中有一种或者两种都是后世假托的,不然的话很有可能当时就把两系当作不同的宗族来看待。可以想象,如山等人的祖先仲茂并不是作为家族的一员入赘,有可能是作为“义男”被收养的。
据各种传载,仲茂一支在第五世(相当于宇、宙一系的第七世)安国的时候发家致富(详后)。其后是如山、希范等延续,上升为乡绅家族。而宇、宙一系,宙配戍云南楚雄卫,其子以式以及后代中,在当地成了举人、贡士,留在无锡的宇、以忠一支以及宙的儿子以文一支的子孙中,只有少数的生员,连出仕贡生都没有(唯一记载的是以文一系第十三世女性出嫁无锡浦氏,所生儿子即著有《史通通释》的进士浦起龙)。大概是无锡安氏的宇、宙一系未能成为乡绅家族,于是和先祖时代的“义男”(奴仆)仲茂一系通谱=连谱的吧。这样看来,所谓“入赘”,很有可能也包括作为义男(奴仆)投靠(被收养)的情形,后世子孙社会地位上升后,把这种收养奴仆美称为“入赘”。
四、从直接经营到寄生
已有研究表明,在明代中期以前,地主居住在乡村直接经营,到明代后期,居住在城镇的地主占多数。通过科第等出仕的官僚,在退休后返回乡村的事例,在江南也是常见现象。
随着低地开发的完成(出现饱和状态),由于投资转向更有利的领域,从而促成了地区整体的商业化。对此,笔者曾根据施坚雅(William G.Skinner)的mobility strategy理论,考察了明代中期的江南三角洲。在投资量、技术的制约下,各阶层的选择各不相同。小农经营中包含的传统的手工业生产转向商品化生产,在乡居的直接经营的地主阶层中,出现了从事商业活动,而且是远距离贸易的商人。笔者曾经以上海浦东的陆氏等为例,指出明代中期江南三角洲乡居地主所选择的典型投资有:①直接经营、开发,②商业、客商,③教育投资、科举等三者并举。上述的无锡安氏也符合这一模式。仲茂一系的第四世安祚就役粮长,封为义官。关于第五世安国(1481—1513),据《家乘》所引方志类资料,曾帮助开浚白卯(可能就是这个缘故,其子如山在科举及第、出仕封赠前就获得了承事郎=正七品的官职),⑦兴办灌溉事业,饥荒时捐谷(这两件事被称做“活人无算,溉田无算”),开辟了大量柑桔园,是一个典型的明代中期的乡居地主。从“积居诸货,人弃我取”而发财,并行走华北华中的记载来看,很有可能他和同时代的其他人一样,也从事客商活动(据江阴县记载,弘治年间直接经营的地主在农闲期从事远距离经商,是社会的普遍现象。江阴县就是无锡安氏所居住的邻县)。另一方面,当然也细心照看男孩的学业,终于使如山科举及第(次子如盘也从监生出仕鸿胪寺署丞)。
这种江南地主的客商活动,到明代后期(大约嘉靖以后)就不复见。江南人中唯一还在进行一定规模的远距离贸易的,就是傅衣凌教授指出的太湖中东山镇的“洞庭商人”。东西洞庭是坡地湖岛,缺少平地,除了种植柑桔之类以外,无法开展农业。而一般的江南三角洲的富人,没有必要投资风险大、成本高的远距离贸易,在当地的各种手工业、商业以及商业性农业不断扩大的条件下,像拥有土地、坐贾、牙行、典当等,本地不乏投资渠道。而徽州商人则是在饱和状态下,没有其他出路,从施坚雅的strategy说法来看,就是筹集零星资本也不得不从事客商活动。本地商人可能在和徽商的竞争中失败,因而资金投向别处。
现在所知道的明代后期江南地主的城居化倾向,可能和这种商业化是联动的。当土地开发、直接经营的投资不能得到最佳效益时,地主就向租佃、流通和金融、教育与科举方面投资,选择在城里居住。如果拥有土地=租佃得不到和成本(包括操心)相符的回报,大概连土地都会放弃。张仲礼已经指出,在清代乡绅的收入来源中,土地所有的比重在下降。笔者在浙江湖州市双林镇的调查中,看到了同样的倾向。19世纪中叶当地的方志中记载,由于佃农以“村、社”为基本单位,经常性地进行有组织的抗租,以至当时居住在镇上的地主=城居地主发出苦恼的黑色幽默,慨叹“田为累字头”。据说土地改革时,湖州东部所谓“地主”的比例低,自耕农较多。双林镇是全国闻名的丝绸大镇,作为镇的手工业,收购周围农民的生丝并进行丝绸生产。住在镇上的富人选择了以金融、流通为主的其他投资领域。
相反,如果能够确保和成本相符的足够的收入,地主也会选择直接经营农业。湖州府南浔的庄元臣,在17世纪初进士及第的时候,从原来祖居的“庄”(大约在吴江县城西南部,具体所在不明,但肯定不是在郊外)迁移到南浔。当时完全放弃了对“庄”附近水田的直接经营,但对“庄”附近的20亩桑地(还有鱼塘)没有放手,由纪纲雇用三个长工继续自己的经营。城居的乡绅地主直接经营,是极为罕见的现象,由于桑地的效益远远高于水田,所以水田租佃出去,桑地依然还是直接经营。庄元臣留下了极为详细的有关家庭经营的家规,把高利贷作为“作家之道”,对于高利贷的运作十分审慎。在清代由于桑地经营投资周期长,所以往往是直接经营的地主、富农从事蚕桑农业,这一点已有前辈学者阐明。这里可以确认城居的乡绅也进行直接经营。庄元臣在科举及第、出仕后六年左右就去世了,作为乡绅理财发家的机会不多,如果他继续在世,可能主要收入会从土地(地租)转到金融业,这时是否还会继续直接经营桑园,令人很感兴趣。
在17世纪初,具有官僚身份的人不住在城里,继续直接经营,并非仅此一例。嘉兴进士李日华的《味水轩日记》,在卷二万历三十八年八月四日条中,记载了访问女儿的亲家平湖县周家堰张氏时的一件事。该地位于平湖县城东18里,乍浦镇以西25里的“海滨淤沃之地”,原来是分给盐场灶丁采薪用的草荡,当时已经不再制盐,每亩只纳银四分,靠近村落的地方渐渐被开垦成耕地,纳“官”米五斗,村里的大姓“承佃”获利。张氏家附近,“佃丁杂僮奴”居住着百余家。张氏祖先靠财力(纳粟?)捐了监生,得了“侍从”(王府侍读?)官。李日华最后说,“市井的大商豪贾,一时射利,极为豪奢,卒不免荡柝倾覆,子孙难守数十年之产,相比之下,务农远胜于此。今士大夫喜市居嚣华,厌田里俚朴,住众争之地‘都会’,步商人转徙之同路,甚为愚拙。”据说张宅本身从宋代就开始居住。随着盐场的耕地化,在还有开发的余地,就像李日华所说的“每亩五斗”,承佃者=开发者的负担不重的地方,⑧进入17世纪后,还有可能存在开发”直接经营的地主。
这里想指出的是,居住农村进行直接经营,还是居住城市成为寄生地主,投资收益的高低是进行这种选择时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五、聚落和共同体
农村研究本来应该考察聚落的形态。由于史料中没有庄园、村落档案、村落绘图,以及中国大陆人文地理学的长期空白,再加上到目前为止对于聚落地理的漠视,在这种学术状况下,聚落这一农村研究的基本内容被搁置起来,详情至今不明。⑨不过,不是作为学术领域,从“行政”以及“政治”的角度所作的聚落调查研究并不是完全没有。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新方志的编纂、出版过程中,进行了聚落、地名的调查,其中的一部分作为方志的地名志或者单独的地名志出版,有些地名志刊载了许多信息。⑩这些作为国家的事业,由各基层组织实施的知识积累,是在人文地理学以及历史学几乎毫不参与的情况下进行的,所提供的信息似乎也不是为学者研究服务,这是十分遗憾的。
笔者根据极为零星的材料推断,清末江南低乡(太湖南岸)的集村平均100户,⑾高乡(东部微高地)为5户以下的小村、疏村(大概原来是独户庄宅)。在江南三角洲,还有像南京台地末端的常州府地区,从天目山脉延伸的湖州府西部平原和山区,以及嘉兴府的平原地区(上述地形分类根据海津正伦),这些地区目前没有任何材料。⑿
为什么有必要关注聚落的形态、规模呢?毫无疑问,这和农村社会的共同性,以及地缘、血缘乃至各种任意的社会集团的形态具有密切的关系。⒀在江南三角洲,由于地形(以及生计)的微小变化,聚落形态各不相同,所形成的共同关系也不可能一致。在湖州(估计在西部平原),据《浙江风俗简志》介绍,作为基层社会的“村、村落”(=聚落)中,分别在“阿爹”的地方议事,进行共同活动。在村的上面,有几个村合成的以“总管庙”为核心组成的“庄”,“阿爹”们汇聚到“庄头”处议事,讨论祭祀、水利、修路、纳税等事项(各庄有编号,大概是清代中期浙江实行的“顺庄编里法”的反映)。在一个自然村的层次上进行这样的组织活动,既和村的规模相关,也和村的地理形态相关。从实地观察来看,湖州府西部的平原地区,各聚落集中在一起形成块村,以一定的间隔分布。虽然经过土改、人民公社以及改革开放,随着时间的变迁,村落的形状和规模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和东部微高地的稀疏的小聚落地带相比,社会组织不可能相同。笔者在实地调查中查明,低乡的社=土地庙管辖范围=庙界,是以聚落为单位分割的,但在高乡,是以地理区分的“图”来决定庙界的。从明末到民国初年,作为抗租斗争的基本组织也就是这“社”(村、村社)。
在江南三角洲这样的小范围内,聚落的形态以及与此相关的社会结合,也存在着这种不同。更何况中国全境,农村聚落以及社会基层组织的形态更为复杂,要定出统一有序的规则,无疑是极其困难的。如果一定要从一个统一的视角来把握的话,那么只有以土地庙祭祀为核心的结合,是超越这种聚落形态的不同,在全国农村普遍共同的社会结合。从历史上看,最顺应这种现实的是蒙古王朝。他们就把“社”这一俗称做为统一的乡村制度的名词。关于元代的“社制”,自松本善海、杨讷以来就有研究,其中对“社制”的渊源以及基础的考察,以井崎隆兴最为详尽。但是,井崎隆兴把“社”和唐代以来的战乱时期产生的任意团体社、善社结合起来,从社本身的意义来看,这一点难以苟同。元代的社不是来自于作为任意团体的fraternity的“社”,而是以土地神的传统祭祀为核心的一种地缘结合。
洪武十四年制定的里甲制,以及制定前的历史,松本善海曾经论述过,鹤见尚弘还做过详细的探讨。如果仔细查阅《太祖实录》,会发现关于里甲、里老(耆老)和里社三者的用词以及规定,既相互关联,而又区分使用。在明初,特别是和礼制相关的事,总渗人了浙东朱子学派的原理主义观念。自从魏晋南北朝时代,古代的“社”(自然神,有坛、立木)开始向“土地庙”(人格深,有庙宇)转化以后,近千年中土地庙成为民众在乡村层次上共同祭祀”信仰的对象。但是,尽管内容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称呼上还是保留了社、里社的古代称呼习惯。不管朱元璋政权如何对待新的移民组成的聚落,但对南方原来已有的聚落,继承了元代的政策,即利用原有的以土地庙=社为核心的结合,组织乡村社会。并且还在这基础上强行推行观念性的复古体制——里社坛、乡饮酒礼,试图取代土地庙(民众性的里社)。可是这没有现实基础,只是以儒教官僚(前引洪武元年十二月上谕中所说的“迂儒”)的观念为基础。强制推行的行为,要在乡村社会中发挥实际作用是困难的。现实中土地庙的信仰牢固地存在,一直到现代。在这期间,就像和田博德所指出的那样,确实有试图恢复太祖祖制的事例(如吴江黎里镇乡约所的遗址中,有嘉靖年间重振里社坛的石碑),估计这不可能产生实际影响。
总之,在江南农村,高乡、低乡共同的地缘结合,就是以土地庙=社的祭祀为核心的共同关系。明王朝虽然进行了制度的有序整合,但还是容许了乡村传统的自发自律的共同体的调节、惩戒功能(前者在元代的社制中也得到承认。1996年唐代史研究会上,柳田节子的报告中,虽然不很确定,但提到在宋代也有尊重乡村自律解决纠纷的习惯)。这一点就像禁止越诉的规定一样,具有尽可能地减少行政成本的功能。里老的审判权,并不是明初作为制度设定以后才突然出现的,在南方农村,只是追认农村中传统的自律维持秩序的能力,把它整合为制度化。担当这种功能的基层组织的形态各不相同,特别是新设立的移民聚落大概不具备这种能力。统一南北、新旧各种聚落(村)或基层社会(社),确立全国通行的规范,必然经过了种种曲折。直到洪武末年才作为制度确定《教民榜文》,可能就是因为落实这种规范需要花费相应的时间。
称之为“社”(里社、村社)的农村基层组织,主导权为乡居地主=粮长层所掌握。在社的祭神中明显地反映了乡居地主的影响力。前引的《浙江风俗简志》中提到,称做“总管”的土神=地方神是共同祭祀的重要对象。总管神(总管似乎是元代海运船队指挥官的称号)的信仰形成于元末(估计)江阴县,曾有一阵衰微,永乐迁都以后再度兴盛,有着种种保护漕运的显灵传说,成为江南三角洲农村的重要祭神。一般中国的土神,都是死者(鬼)的显灵传说,能带来某种现世利益,因而“为神”。其显灵以魂附巫师的形式来表现。江南农村的巫师,使保护漕运的神灵,也就是粮长层即农村社会的统治者迫切祈望的神灵依附在自己身上,通过“神”的嘴巴说出显灵事迹,来获得粮长层的崇拜信仰。“统治者的意识成为统治意识。”
因此,在明代后期的江南农村,当没有了乡居地主(当地的权力解体),小农在乡村占优势后,原有的总管信仰失去了重要的基础。对小农来说,保护漕运的显灵传说没有任何意义。也就是说原有的共同体信仰产生了空缺。乘虚而入的就是把“李王出世”作为真言的山东、山西的李福达”龙华会系列的白莲教。正德年间以前,江南三角洲白莲教的形迹极为罕见(可以说不存在),而清代以后也没有发现。只是在明末很短的时期中出现,有过两次暴动。这种宗教,从方志记载的宣卷等活动来看,好像具有一种共同体的色彩。随着乡居地主主导权的消失,江南农村的共同体信仰解体,这时候白莲教正是作为共同体信仰替代物而渗透的。
不久巫师创造出新的传说。在江南三角洲,人口压力早于全国,大约在16世纪就发生了。小农家庭耕地面积的经常性不足,只能通过家庭手工业赚取货币来弥补。虽然农民以种植水稻为主,但开始经常性的购买大米作食粮。对于小农来说,米价以及手工业产品的价格,是关系到切身利益的问题。史料记载,正德年问松江就有人指出,遭到水灾的农民生活穷困,和当时手工业品的廉价相关。陈龙正在明末提出过赈灾,并进行过周到的赈灾活动,他曾为防止饥荒时商人不买棉织品采取对策。
曾经以保护漕运传说得到江南广泛信仰的土神,到清代后期以至现代,转变为饥荒时擅自开仓济民,并引咎自杀的传说。什么时候发生这种变化,并形成新的显灵传说,在文献上还没有查证,估计大概是在清代前期形成的。对于社=土地神的祭祀、信仰对象,为了适应商业化,相关的传说被重新改编了。
在遍及江南三角洲农村的土地庙=社的结合中,有些人被排除在外。没有在陆地上定居的渔民不能参与这种社的祭祀。被排除在社以外的后果,现在看来一是产生刘王庙信仰(刘王庙位于嘉兴王江泾镇北面、莲泗荡畔),二是天主教。这些信仰从什么时候开始有怎样的经过,在怎样的状况下形成的,现在还不明了。但在19世纪前半叶的方志中就记载,清明时,数万渔船、渔民从江南三角洲各地到刘王庙参拜(10年左右以前又恢复了)。而天主教很早就在江南三角洲的渔民中传播,现在江南农村的天主教徒几乎都是渔民,而且江南渔民的多数(有人说达半数)是天主教徒。由于政治障碍,外国学者不能对这些渔民天主教徒进行学术调查,这种研究不仅其本身具有学术意义,而且在反观对比以社=土地庙为核心的农民的社会结合上,也有重要意义。
六、商业化和流通、市镇
16世纪发展的商业化,使农村社会的各种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于在家庭经营内部确立了商品生产的小农来说,与流通过程的关系是不可切断的。明代中期以后,江南三角洲产生了众多商品集散中心,其数量之多是此前所无法比拟的。这种以市镇为中心的市场圈,借用费孝通介绍的吴江县的俗语就是“乡脚”(严密地说是市镇方面对于和特定市镇具有密不可分关系的村=聚落的称呼),成为农民重要的生活圈。市镇都有茶馆,实地调查也发现男性农民经常(一般在早晨)去茶馆。这使农民超越自己所居住的村=聚落,扩大视野和信息。可以说,“社”是农民的第一层共同生活圈,乡脚是第二层生活圈。这表现在宗教上,出现了“社”作为下级庙向上级庙镇庙(大多是非定制的镇城隍庙,也有东岳庙)“朝集”、“解钱粮”的习俗。乡脚又成为第二层信仰圈。
明末清初开始,这一地区市镇范围的方志数量猛增,这种市镇的方志不仅记载非农地区的市镇本身,而且必定记载周围聚落以及农村的景况。从清末嘉兴新塍镇的方志来看,对周围农村的记述是有意识进行的。该志开头部分就说明,由于一般“某镇的某村”已成为常用的表达方式,这并不是因为“行政上的统属”关系,而是由于固定的“交易”,因而把这些村落也包含在叙述范围中。
但是,一般商业中心地的发展,通常认为在时间系列上要经历临时集市、定期集市,到每天集市、常设店铺的过程。在江南三角洲是否能核实这种过程呢?在市镇资料收集上付出最大努力的中国学者之一樊树志教授,在其大作中也根据这一般规则加以叙述,但关于定期集市,对江南三角洲的五府没有举出任何史料,只是列举了周边的事例。笔者(滨岛)认为,江南三角洲的各种史料丝毫没有论及定期集市,⒁甚至不存在有关定期集市的记忆,这是值得注意的,有可能江南三角洲没有出现过定期集市。斯波义信介绍过宋代有收买米谷的“米船”。江南三角洲水网四通八达,且水流极为缓慢,没有撑船技术的普通人也可以摇船出行,方便地利用水路交通,或许这导致了定期集市未必非出现不可。
16世纪中叶以后,以市镇为核心形成的地域社会,指导阶层是怎样一些人呢?时常看到所谓“乡绅”、“农村社会的指导者”的说法,但这是不正确的。乡绅是在更大范围的地域社会——“县社会”(借用青山一郎研究福建宁洋县时的用词)的层次上活动的。小林一美在对19世纪中叶常熟县东部的抗租暴动所作的详尽分析中,仔细记叙了农民们袭击的场所,袭击的都是乡绅设立的收租设置,乡绅本人都居住在县城。在“乡脚”(可以包括在“农村社会”范畴中)的世界,是商人以及生员阶层掌握主导权的社会,许多商人本身也是生员。商人中可能主要是商人团体,经营当地主要商品的商人团体在发挥主导作用,像青浦朱家角镇的“米业公会”那样。朱家角作为专业的米谷集散地,没有其他特产品,因此“米业公会”负责壮观的城隍庙(城隍庙现已正式恢复,由上海道教协会管辖)的日常维持和祭礼。可以设想,农村社会存在着三个层次,卓越的小农的“社”的世界,下层知识阶层、商人的“乡脚”的世界,以及乡绅的“县社会”。
这种农民生活圈的扩大,以及掌握主导权的乡居地主=粮长层的消失,导致了在社的层次上共同性比以前淡薄,特别是维持秩序的自律能力弱化。这表现为江南三角洲从16世纪开始诉讼的增加。结果是产生了两种现象:第一,诉讼到县衙的案件增加,由于一般惯例要拘禁被告、证人,有时甚至要拘禁原告进行讯问,这导致了拘禁场所的不足,从而出现了非定制、不合法的拘留所“铺仓”。就管见所及,从嘉靖三年的吴县开始,到明末所有的州县都设了“铺仓”。就像其他事例一样,由于高谈“礼义”的原教旨主义(fundamentalist)儒教官僚的攻击,康熙年间敕令一律禁止。但是由于现实的需要而出现的设置,不可能因一纸法令而消失。就像其他事例一样,这种设置改换名称,一直持续到清末。第二,前代就有的讼师的活动更加活跃。关于这方面,夫马进的研究硕果累累,这里不再赘述。但是笔者以为,中国历史上,诉讼是16世纪中叶开始增加的,是当时社会结构性变化的结果,诉讼并不是中国社会自古以来的传统习俗。⒂
七、明末江南奴变的有关问题
当明清农村社会成为历史学研究对象的时候,明清鼎革时大量爆发的奴变,作为和抗租、抗粮并列的民众斗争之一,受到学术界的关注。这方面还没有详细地研究,过去一般的理解似乎把奴变作为较早的甚至是古代残余的奴隶阶级为改变自己的身份而进行的反抗斗争。随着对奴婢、雇工人身份研究,以及地主制研究的深入,自然要求从新的视角来看待奴变。
在江南三角洲农村,我们可以看到许多被称做“奴婢”的人和主人分开居住、自己独立经营的事例。祁彪佳的《宜焚全稿》详细记录了崇祯年间在常州府宜兴县宰相周延儒家发生的奴变,时任巡检的祁彪佳也亲自参与镇压这起奴变。这一事件还没有专文论述,从《宜焚全稿》的记述来看,许多散居在周围农村的小农都被称做奴仆。姚廷遴《历年记》中出现的奴婢家人(“家人”),也是和居住在上海县城的主人分开,独自住在农村的。他的女儿被姚氏的祖母卖掉,因此确实是一个奴婢(雇工人)。从巡检祁彪佳的案例判决看,即使在经济上远远超过主人的奴婢(三代前被卖身,但和主人分居),也明确认定其“主仆之分”。这一些都明确显示,在身份范畴上,并不能以所谓奴隶的概念来理解奴婢(雇工人)。
像这种独立经营的小农家庭,为什么会成为奴婢身份的呢?就结论而言,估计其缘由不少是出于明代后期的“诡寄”。各县徭役的定额总量没有减少,具有官僚身份的大土地所有者能通过优免特权免除徭役,他们原来应该承担的徭役就转嫁给没有特权的土地所有者,于是就产生了诡寄。可以大胆地设想这样一种模式:中小庶民地主阶层的诡寄是一种一田两主的形式,而小农的诡寄不仅是投献土地,而且伴随着人身投靠以求得乡绅的保护。原来自己独立经营的就成为佃农,人身下降为奴隶身份。换而言之,作为当时中国最先进的结合商品生产的小农经营,为了保护自己的经营不受国家的剥夺,而把自己人身投献于人。南浔镇庄元臣所写的详细的家规中,对收养别人有具体详尽的条件,规定哪些人不得收养。反过来说,来历明确,能独立经营,不会给主家带来经济上的或精神上的负担,这样切实可靠的小农来投靠,才能接受。
为寻求保护所投靠的官僚,在明王朝崩溃后,他们本身的特权、权势变得飘忽不定,在即将到来的新的统治者支配下,作为旧朝官僚的主家将经受怎样的命运,他们的既得利益会怎样处置,这一切都不明确。据说当时奴婢要求归还卖身契,冲到主家高叫“天下变主,我等也变主”,这一口号决不是认清天下国家大势,要求世界变革的宏伟大志(记得曾有过这种浪漫主义的理解),只是对极为现实的各自利益感到不安的表白而已。
八、结 语
以江南农村社会的开发为主轴的发展理论看来,16世纪低地圩田开发的结束是一个句号。在世界史上这恰好和大航海时代相一致,相联接。在“商业化”方向,农业开发达到饱和状态的江南农村社会,开始经历第一次划时代的大变动。在商业化方向的变动方面,江南也是中国最先进的地区。
关于农村社会基本问题的论述,还有许多问题这里尚未涉及。农业生产力的测定和经营的计量复原(足立启二的研究等)、农村的货币流通、粮食的需求和饥荒赈灾对策等。农村景观的变迁,和人口、聚落、共同体等相关,也是不可忽视的要素。疾病和医疗(巫医)、贫困和救济、犯罪和治安、教育和娱乐等,关于“社会史”的领域几乎还没有开拓。依笔者现有的学力和想象力,不可能详加叙述。在我们面前,史料的制约是一个巨大的障碍。但是,尽管困难重重,今后还必须无休止地探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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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许多地区都存在着定型化的移居传说,说是经山西省洪洞县迁移,就像福建的固始传说和珠江三角洲的珠玑巷传说那样。
②为此,对于20世纪80年代日本明清史研究的新方向,有学者提出“从方志转向族谱”,笔者不禁感到疑惑。
③浙西三角洲地区并不是完全不存在宗族,有几个实际例子可以说明这一点。
④有学者指出,在珠江三角洲,也有因为入赘而进入到已有的村落定居的说法。
⑤《天全堂集》,清刊本,历史研究所藏。据国家图书馆北海分馆的女馆员说,某大学藏有更多的稿本,但秘而不宣。从日记原稿的保存来看,文集稿本的存世是很有可能的。
⑥原本,《明安廓庵先生手写日记》,上海图书馆藏。
⑦白卯:江南三角洲全境的基干排水渠。
⑧普通水田每亩五斗的税率不能说少,但应考虑到草荡地和已有的耕地不同,面积估算极为粗略。
⑨据说有明确结论,“聚落地理”、“社会文化地理”的研究对中国大陆学者是禁区。
⑩如最早出版的广东的《顺德县地名志》,记载了各自然村的名称、所在、由来、姓氏、地势、主要产业、规模、形态等。
⑾唯一有详细地理学记述的吴江开弦弓村,有360户,正如调查者费孝通自己所说的那样,是“江南罕见的大村落”,在规模、形态上都不是江南低乡的典型聚落。
⑿(附记)说起研究上的空白,我想强调在农村、农业研究上必不可少的灌溉史的领域也是一个空白。中国近世的灌溉,从井水灌溉(福建沿海亲见)到潮汐灌溉等有各种形式,江南三角洲的圩田灌溉现已大部分弄清(还不完全),华北的沟渠灌溉虽然有若干分析,但从灌溉面积上看占有绝大部分的陂塘灌溉、井堰灌溉现在根本没有研究。日本战后的中国史研究据说是已经无可拓展,但作为切身的感想,和日本史研究相比,我们的农村研究还远远未有尽头。
⒀例如,像成都平原那种依靠都江堰灌溉水系的完全的散村地带,在聚落层次就不可能形成基层社会。
⒁任何人都不会否定,从地域上看江南三角洲是近世”近代农村社会史料、信息最为丰富的地区。
⒂(附记)笔者在旧稿中曾从处理欠租的角度提及拘禁设施,并举出铺仓的作用之一为拘留被逮捕的佃农。但出现了笔者没有料到的误解,以为笔者只是把铺仓作为处理租佃关系的设施。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笔者在旧稿中也已经说明,“铺仓”的出现,是为了应付诉讼的增加。而诉讼的增加是由于商业化的进展,农村自己解决纠纷(包括欠租问题)的能力弱化而引起的。
译者注:原文作为研究笔记,注解插入正文中,为行文方便起见,翻译时把部分解释性内容改为尾注,特此说明。另外,本文可以看作是作者滨岛敦俊教授长年学术研究的一个小结,文中涉及的许多问题作者都有过专题研究,请参看作者的相关论文。这里附录作者部分相关论文的中文译本目录。
《试论明代东南诸省的抗”欠租与牢狱》,《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2年第4号;《纪念郑成功学术讨论会纪念论文集》,福建人民出版社1984年出版。
《土地开发与客商活动——明代中期江南地主之投资活动》,《中央研究院第二届国际汉学会议论文集(明清近代史)》,1989年。
《明清江南农村的商业化与民间信仰的变质——围绕总管信仰》,《清代区域社会经济研究》,中华书局,199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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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末江南乡绅的家庭经济——关于南浔镇庄氏的家规》,《明史研究》第2辑,1992年。
《围绕均田均役的实施》,《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六卷,中华书局,1993年。
《朱元璋政权城隍改制考》,《史学集林》1995年第1期。
《明代之判牍》,《中国史研究》1996年第1期。
《近世江南海神李王考》,《中国海洋发展史论文集》(“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第8集,1996年。
《近世江南金总管考》,《家庭、社区、大众心态变迁——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黄山书社,1999年。
《“主佃之分”小考》,《第七届明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