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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强 | 论明清环渤海区域的海洋发展

(原刊《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4年第1期,转载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经济史》2004年第4期)

【内容提要】“环渤海区域”是中国海洋社会经济史框架下的一个概念。环渤海区域是以渤海和黄海北部海域为中心、包含有自然、经济、社会诸子系统的多层次综合的区域系统,经济系统在其中起主导作用。明清时期是本区海洋发展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本区的海洋开发日趋活跃并逐渐融为一体,区域内部和区域外海洋世界的经济联系更趋紧密,初步展现了海洋区域的活力和发展潜质,提升了本区地位。

对我国古代海洋发展的看法,素有“北马南船”之说。即使在今天,对于古代北方海洋开发在中国海洋发展史上地位的认识,学术界仍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这种现象,实与研究者的研究偏好有关。近一、二十年来,尽管中国海洋史研究渐成规模,但重南方、轻北方的倾向依然存在(注:国内外与中国海洋史相关的研究可以上溯到20世纪初,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其研究重点总在海外交通史(包括中外文化交流史和海外贸易史)和航海史等一些大的领域徘徊。20世纪80年以后,随着我国海洋事业的大发展,与海洋史相关的历史研究的力度加大,从深度和广度来说都有了很大突破。就目前的研究成果归类,这些研究已涉及到海外交通史、航海史、海疆史、海外贸易史、海洋渔业史、盐业史、海关史、海防史、海事史、海港史等专题以及中外关系史、华人华侨史、留学生史等方面。总览这些研究成果,有关东海、南海海洋发展史的研究占了大部分,以北方海洋为对象的研究数量少,同时,整体性、长时段的研究尚属空白。)。北方海洋,尤其以辽东半岛与山东半岛之间的海洋区域为代表,自古以来就具有优越的自然资源和独特的区位特点,它是我国古代海洋发展的一个重要地区,理应受到重视。(注:对北方海洋做区域性整体性研究的,有李东华的《汉晋变局中的渤海沿岸地区》(见李东华《中国海洋发展关键时地个案研究》(古代篇)第三章,台北:大安出版社,1990年。),在论文中,他对汉晋之际(189——280年)渤海沿岸地区海洋发展作了较全面的研究。除李东华的成果外,对于其他时段北方海洋发展的整体性区域研究成果至今尚未见到。)有鉴于此,我们在中国海洋经济史的理论框架之下,提出以环渤海为中心的古代北方海洋经济研究的构想,从而引入了“环渤海区域”。本文先对“环渤海区域”的概念进行说明,然后将着重对明清时期该区域的海洋发展概貌做一勾勒,不妥之处尚祈指正。

一、“环渤海区域”界说

杨国桢先生对“海洋区域”的地域空间是这样说明的:

人文学科中的海洋区域概念,讲究的是“人地相关系统”,即人类活动和海洋环境的关系。人类的海洋活动有直接和间接两类,直接指在海洋上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间接的是指一部分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是在陆上进行的。因此,海洋区域并不单纯地指海区、海域,还包括一部分陆域。(注:杨国桢:《论海洋人文社会科学的概念磨合》,《厦门大学学报》2000年第1期,第96页。)

这就是说,海洋社会经济史所指的海洋区域的空间范围,既不同于以往自然地理学上的海洋区域概念,也不同于区域史中以陆域为中心的区域概念,而是考虑到研究对象的特殊性——海洋环境和人类的海洋活动两者并重,从而融合了以前自然地理学和历史学对区域划分的特点而制定的。具体来说,其地域空间包括海域、岛屿和海岸带陆域三部分,其中海岸带陆域在大陆一边的界限,以目前拥有海岸线的沿海县及县级市一级的行政界线为界,这种分法充分考虑到自然、历史、人文诸因素,是一种较为理想的分法。(注:在杨国桢先生主持的“九五”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历史上东南沿海区域经济开发与生态环境研究》的研究中,对东南海洋区域海岸带陆域的界线即按照这种划法,详见《东溟水土——东南中国的海洋环境与经济开发•致读者》,南昌:江西高校出版社,2003年。)

以上有关海洋区域的界定和划分方法同样适用于古代环渤海区域研究。现在,我们具体一下环渤海区域的地域空间:

环渤海区域的海域范围,包括整个渤海和黄海的北部。黄海北部一般是指由我国山东半岛成山角至朝鲜半岛长山串连线以北的黄海海域。但从海洋地理角度考虑,江苏海州湾以北的黄海南部海域,其海底地貌与黄海北部无显著差别,另外,山东半岛的南侧濒临这一海域,所以,我们的环渤海区域也包括这一部分海域。渤海在历史上又称“小海”(“少海”)、“勃海”、“渤澥”等(注:[元]于钦:《齐乘》卷二,《山川•水•海》。),是本区域海洋发展的主要海域。“黄海”一名始于近代,黄海在古代没有专名,人们一般称之为“东海”,或只言其为“海”。环渤海区域的海岸线,北起今天的辽宁省丹东市鸭绿江口,南至鲁苏交界的绣针河口,岸线全长6100公里(注:据《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提供的数字统计,数字包括海岸线和岛岸线两部分,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3第18号,总号1089。),约占全国海岸线总长的27%。

根据方志和其他古代地理资料统计,明清时期本区域大大小小有名称的岛屿就有数百个,主要分布在辽东半岛东侧和山东半岛附近海域。其中著名的群岛有长山群岛、庙岛群岛。长山群岛由50多个大小岛屿组成,其中最大的大长山岛,面积达26平方公里。庙岛群岛由40多个大小不等的岛屿组成,扼据于渤海海峡之中,其中最大的南长山岛,面积达20平方公里。本区域海岛在古代海洋发展过程中有着独特的作用。如长山岛、沙门岛早在明代“皆有饶沃田以千万计”的地方(注:[明]王士性:《广志绎》卷三,《江北四省•山东》。),另外,还有10世纪以后得以开发的觉华岛(注:《辽史》卷二十五,《道宗本纪》;[金]王寂:《觉华岛•引》,《拙轩集》卷一。)、明清时期的中朝两国沿海居民共同开发的海洋岛(注:见《朝鲜李朝实录中的中国史料》卷十八,《中宗大王实录六》(李氏朝鲜称之为海浪岛);《清圣祖实录》卷九,康熙二年五月甲申;《清高宗实录》卷一千三百七十七,乾隆五十六年癸酉。),以及在元明海运中扮演重要角色的芝罘岛、矶姆岛、刘公岛、田横岛等等。

环渤海区域的海岸带陆域,包括今天辽宁省的丹东市、东港市、庄河市、长海县、大连市、普兰店市、盖州市、大石桥市、大洼县、凌海市、锦州市、葫芦岛市、兴城市、绥中县,河北省的秦皇岛市、抚宁县、昌黎县、乐亭县、唐海县、唐山市、黄骅市、海兴县,天津市,山东省的无棣县、沾化县、东营市、垦利县、广饶县、寿光市、潍坊市、昌邑市、莱州市、招远市、龙口市、蓬莱市、烟台市、威海市、荣成市、文登市、海阳市、即墨市、青岛市、胶南市、日照市。历史上,环渤海地区的政权更迭频繁,行政区划变动也很复杂。这些因素对环渤海区域海洋开发和区域内外经济联系都产生了一定作用。(注:通过对汉晋之际渤海沿岸地区海洋发展的研究,李东华认为,古代中国在分裂动荡、诸侯割据的时期,海洋发展(或对外关系)较之前代有所发展,“处于一个新起点”。类似的观点又见张炜、方堃主编的《中国海疆通史》(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3年。)。)

从地图上看,辽东半岛和山东半岛象两只蟹螯将渤海合抱其中,从而形成一个“C”形,而两半岛的外侧均面临黄海,与朝鲜半岛又组成一个反“C”形,黄海北部海域置身其中,两个“C”恰好构成一个环状结构。就范围而言,环渤海区域包括整个渤海和江苏省海州湾以北的黄海以及环绕这些海域的所有海岸带陆域。

必须指出的是,中国海洋社会经济史框架下的“环渤海区域”和当代区域规划中所说的“环渤海经济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一、作为一个社会经济区域,环渤海区域在历史上已经自发地形成。而当代区域经济中的“环渤海经济圈”,则是一种对未来经济发展思路的规划。尽管“环渤海经济圈”地域的划分也兼顾了自然、社会发展以及经济发展等因素,但这种区域概念尚属理论构建,付诸实施仍需进一步实际操作。

二、中国海洋社会经济史视野下的环渤海区域,是一个具有多层次结构的社会经济区域,除了经济系统外,它还包括自然、社会等多个系统。而“环渤海经济圈”只是一个区域经济学概念下的经济区域。

三、环渤海区域是以海域(渤海和黄海北部)为发展中心的社会经济区域。而“环渤海经济圈”属于区域经济学中的经济区域概念,其经济中心是城市或城市群(注:程必定主编《区域经济学:关于理论和政策问题的探讨》,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89年。)。

四、环渤海区域和“环渤海经济圈”在地域空间上也不同。前者所研究的包括海域、岛屿和海岸带陆域,其陆域以当代拥有海岸线的沿海县及县级市一级的行政界线为界。而“环渤海经济圈”的范围主要是指北京、天津、辽宁、山东和河北三省两市的范围(注:《环渤海经济圈前世今生——中科院区域发展与资源经济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樊杰访谈录》,《南方周末》2003年12月4日。)。

总之,环渤海区域是以渤海和黄海北部为中心的海洋区域,它是一个包含自然、经济、社会诸子系统的多层次综合的区域系统,而经济系统是该区域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它也是区域发展的关键。

以下,主要从经济系统入手,考察一下明清时期本区域的海洋开发情况。

二、渔盐经济的发展

渔盐经济是一个海洋区域最基本的构成,其发展程度的高低,也是衡量海洋区域海洋开发力度和水平的标准之一。

自古以来,渔盐经济在环渤海区域一直历久不衰。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本区的齐国就依靠“山东多鱼盐”的优势,发展渔盐经济。“太公封于营丘,地泻卤,人民寡,于是太公……通渔盐,则人物归之。”管仲相齐后,“兴鱼盐之利,齐以富强。”(注:《史记》卷一百二十九,《货殖列传》。)之后的历代,沿海各地均重视发展渔盐经济。

  1、海洋渔业

先来看明清时期的海洋渔业。黄海和渤海属于同一鱼类区系,每年春夏间在黄海中部和南部越冬的绝大多数鱼虾洄游到渤海各海湾产卵繁殖,然后分散到各水域索饵育肥,9、10月再先后集群离开渤海,回到越冬场栖息。这样,环渤海区域的渔场渔汛一年两次,3—6月为春汛期,9—11月为秋汛期,其渔场主要有两处:渤海湾渔场和辽东湾渔场。(注:雷宗友、朱宛中:《中国的内海和临海》,北京:科学普及出版社,1986年。)另外,近岛海域是多种洄游性经济鱼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幼体育肥区和过路渔场。这里也成为古代捕鱼场所,如山东即墨县海域里的 屺岛,在每年夏秋之间,山东附近的渔船聚集在这里, 屺岛因此成为一个小型渔场。(注:同治《即墨县志》卷十二,《杂稽•海程》。)根据方志的记载,明清时期本区能捕捉到的鱼类种类还是相当繁盛的。当时环渤海区域普遍存在的海洋生物资源有:石首(黄花鱼)、鲅鱼(蓝点鲅、马鲛鱼、燕鱼)、 鱼、鲐鱼、 鱼、 鱼、黄鲴鱼、比目鱼、墨斗鱼、白虾(青虾)、对虾、螃蟹、海螺、文蛤、蚶、蛏、蛎黄(牡蛎)、蚬、海 (即海姹、水母)以及海带、海藻等。(注:嘉靖《河间府志》卷七,《风土志•土产》;嘉靖《山东通志》卷八,《物产•登州府》;万历《莱州府志》卷三,《物产》;康熙《锦州府志》卷五,《田赋五•物产》。)而海豹、海狗、海牛、海驴等也常见于辽东半岛和山东半岛沿海。(注:嘉靖《山东通志》卷八,《物产•登州府》;民国《锦县志》卷十九,《物产下•鱼类》。《锦县志》虽系民国编纂,但它在《物产》之下附有考证,其考证均依照前代文献,故其物产自不局限于民国时期。)可见,明清时期,从辽东半岛到山东半岛,海洋渔业资源十分丰富。

尽管明清文献相关环渤海区域渔业状况的记载零星不全,但还是能从中看到这一时期本区海洋渔业的基本情况。这一时期,沿海渔民由于“地多斥卤”的居住环境,渔业在其生业模式中占有较重要的地位,如明代,徐铤在《地方事宜议》中就谈及此事:“滨海洋者,田多盐碱,则以捕鱼为生”(注:许铤:《地方事宜议•通商》,乾隆《即墨县志》卷十,《艺文志》。)。到了清代时仍不例外,康熙四年三月初九日(1665.4.23)康熙谕兵部:“山东青登莱等处沿海居民,向赖捕鱼为生,因禁海多有失业,前山东巡抚周有德,亦曾将民人无以资生具奏。今应照该抚所请,令其捕鱼,以资民生。如有借端在海生事者,于定例外,加等治罪。”(注:《清圣祖实录》卷十四,康熙四年三月乙未。)

明清两代,排除海禁政策带来的消极因素外,环渤海区域的渔业在前代的基础上有所发展,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规模。渔汛一到,捕鱼场所往往“渔船毕集”,往日冷清的海面十分热闹。现以山东招远县为例:《天下郡国利病书》记载了清初山东诸城渔民捕鱼的盛况:

“每网一帖约长二丈,阔一丈二尺,数十家合伙出网相连,而用网至百则长一百丈。乘潮正满,众乘筏载网周围布之于水,待潮退鱼皆滞网中,众集力按网布上。若鱼多过重拽不能胜,则稍裂网纵鱼少逸去,然后拽之。登岸可得杂鱼巨细数万堆,列若巨邱。”(注: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山东》八。)

道光《招远县志》也有相关记载:

“四民之外,鱼者最多。以船及筏载网,网至数百丈,鱼滩至四五里,每下网,计约费数十金,举重网者获利无算,若鱼不赴滩,则伤本。清明试水,小满止,秋成后则用拨网谓之打小海,亦有微利。”(注:道光《招远县志》卷四,《风俗•渔猎》。)

通过以上两段材料,有关清代招远地区捕鱼作业的基本情况已经比较清晰。

这一时期本区的其他地方,捕鱼活动也很频繁,可惜文献记载不零散不成系统。松浦章关于清代中、日、朝、琉间漂流船的一系列研究,为我们搜罗到相关的资料。在清代,环渤海区域从事沿海作业船只遭风漂流到朝鲜、日本、琉球的渔船就有33只,其中,奉天11只,山东22只。(注:松浦章:《李朝时代にぉけゐ漂著中国船の一资料——县宗八年(1667)の明船漂著と〈漂人问答〉を中心に——》。)足见清代本地区沿海捕鱼活动的普遍性。

除了捕鱼以外,海产品加工业同时兴起。如山东,早在宋代,莱州沿海就以海藻作为贡物上供给朝廷(注:《宋史》卷八十五,《地理志》一。)。到了明代,通过渤海湾往来与锦州何登莱从事捕鱼和海产品贩运的船只“动以千艘”(注:《明世宗实录》卷四六○,嘉庆三十七年六月己卯。),一直到了清代光绪时期,奉天的虾干、海狗皮、海狗肾还是沿海贸易货物的大宗。(注:光绪《复县乡土志》,《东北乡土志丛编》本。)

  2、海盐业

海盐业在本区海洋开发中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史前时期,包括今天辽东半岛、山东半岛的青州,就因其“海滨广泻,厥田斥卤”而生产盐(注:《史记》卷二十一,《夏本纪》第二。)。史载,春秋时期,居住在今山东沿海的夙沙氏首次煮海为盐(注:夙沙煮海为盐的记载,见《说文解字》十二篇上,《盐部•盐》:“古者夙沙初做鬻海盐”。)。从夙沙氏贯穿整个古代,环渤海区域海盐经济一直都很发达。海盐经济在沿海历代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中都占有很大比重。汉代以后,盐业一直为官府控制。历代在本区设有盐官,实行海盐专卖。

关于明清两代本区的海盐业基本情况,论者颇多,现仅就其基本线索作一勾勒。明清两代,海盐由户部专营。明朝全国设都转运盐使司的盐区有六,本区的长芦、山东占有其二。辽东地区盐场由当地卫所兼管,明初设辽海煎盐提举司,后撤之。辽东都指挥使代管制盐。都转运盐司下又有分司,全国十四分司中,本区有长芦的沧州、青州和山东的胶莱、滨乐。(注:《明史》卷七十五,《职官》四。)长芦和山东盐区盐场分别为二十四和十九。(注:《明史》卷八十,《食货志》四。)而辽东地区先后有盐场二十多个,(注:《明史》卷八十,《食货志》四;《辽东志》卷三,《兵食志》。两者说法不一,一说20,一说25。)现据相关史料将明代洪武、弘治和万历三个时期长芦、山东两海盐产区的盐引数量列表如下:(注:据《明史》卷八十,《食货志》四;《诸司职掌》卷三,《户部职掌》;《明实录》洪武、弘治、万历三朝相关数据绘制,另外,明代各盐场有沿革过程,并非一成不变。)

     沧州分司有利民场、阜民场、利国场、海丰场、益民场、海盈   洪武时期  63100余引

     场、深州海盈场、海阜场、润国场、阜财场、富民场、海润场;青

长芦盐区 州分司的越支场、济民场、惠民场、石碑场、归化场、严镇场、  弘治时期 180800余引

     兴国场、富国场、厚财场、丰财场、三叉沽场、芦台场。

     胶莱分司的信阳场、涛洛场、石河场、行村场、登宁场、西由   洪武时期 143300余引

     场、海沧场;滨乐分司的王家冈场、官台场、固堤场、高家港   弘治时期  28600余引

山东盐区 场、新镇场、宁海场、丰国场、永阜场、利国场、丰民场、富国

     场、永利场。                        万历时期  96100余引

到了清代,本区盐区三个:奉天、长庐和山东。奉天原有二十场,后分为九个;长芦产区原有二十场,后裁减至八个;山东原有盐场十九个,后裁减为八个。(注:《清史稿》卷一百二十三,《食货志四•盐法》。)

以上是明清时期渔盐经济的基本情况。渔盐经济是本区沿海人们认识海洋、利用海洋的第一步,是海洋经济最基本的特点之一。通过对本区明清两代“兴渔盐之利”活动的考察,我们认为,明清时期渔盐经济既继承了传统,又在规模和程度上有进一步的深化。

三、区域内外的经济联系

在发展渔盐经济的同时,明清两代,本区内部各地区之间的经济联系密切,而本区和其他海洋世界的经济往来也大大加强。

  1、区域内部的经济联系

明清时期,本区内部各地之间的经济联系可分为三大类:(1)、明初和明末,主要由朝廷组织的饷辽海运活动;(2)、清代,盛京(奉天)、直隶和山东三地间的赈灾粮食海运活动;(3)、明清两代本区各地间的民间贸易活动。

(1)、明代前、后两期本区内的饷辽海运。

这主要指从山东和天津向辽东明军运输粮食、辽饷、布花等海运活动。

元末明初,辽东地区经济上多依赖山东,辽东明军所需辽饷、布花,常常由山东“由海渡辽,以给军需”(注:《全辽志》卷五,《海道奏》。),从登莱经渤海海峡到达辽东旅顺口,在明初已成为常例。(注:《明神宗实录》卷五四三,万历四十四年三月戊子。)虽然,永乐以后辽东已不需山东的军粮,但军士所需布花,仍由山东从登州卫海运至辽(注:《明英宗实录》卷十三,正统元年正月壬申。)。万历时期,先有援朝抗倭战争,之后不久辽东与后金的战事频仍,禁绝已久的粮食海运又得以恢复(注:《明史》卷二十一,《神宗本纪》。),这次,海运所需粮食也开始从天津起运。

根据文献记载,我们可以总结出从山东、天津海运饷辽的几条主要路线:由登州至旅顺(注:《明孝宗实录》卷七十三,弘治六年三月丙戌。);由登州至广宁(注:《明英宗实录》卷一八八,景泰元年闰正月辛酉。);由登州至宁远(注:《沈故》卷二。);由登州至盖州套(注:《海运摘抄》卷一。);由莱州至三犋牛(注:《海运摘抄》卷二。);由莱州至北信口(注:《海运摘抄》卷二。);由天津至山海关(注:《明世宗实录》卷四七○,嘉靖三十八年九月丙子。);由天津至永平(注:《海运摘抄》卷五。)。

(2)、清代本区各地之间的粮食互济海运。

清代,由于水旱等自然灾害的原因,盛京(奉天)、直隶、山东的粮食常需从别地调配。从康熙到道光年间,清政府基本采用两种方式来完成这种赈灾活动,一是由官方组织的粮食海运,一是暂开海禁,招商民贩卖粮豆到受灾地区。

其实,由官方组织的赈灾活动在明代中后期就已有实例。嘉靖三十七年(1558午),辽东饥馑,明政府就改派山东登、莱二府近海州县米六万石、豆一万石输入辽东赈灾。(注:《明世宗实录》卷四六四,嘉靖三十七年九月辛卯。)第二年,又拨银给地方政府造海船一百艘,加上雇来的地方民船,从天津海运粮食至辽东赈济。(注:《明世宗实录》卷四七九,嘉靖三十八年十二月乙丑。)次年,政府下令取消海禁,准许粮食自由流通以缓辽东之饥。(注:《明世宗实录》卷四八二,嘉靖三十九年(1561)三月丙戌。)到了万历十四年(1586年),辽东再次受灾,又从天津通州仓调运漕粮至辽东。(注:《明神宗实录》卷一七八,万历十四年九月壬辰。)

清代,从康熙到道光年间,这两种海运赈济方式更为频繁。根据《清实录》,笔者统计了从康熙三十三年(1694年)至嘉庆六年(1801年)的相关史实,这期间共发生各种需要政府出面进行粮食调剂的旱涝灾害14起。其中,山东向盛京(奉天)调剂粮食2次,山东向天津调剂粮食1次,天津向盛京调剂粮食1次,天津向山东调剂粮食1次,奉天向山东调剂粮食5次,奉天向天津调剂粮食2次(其中一次先后进行了3次),奉天向直隶调剂粮食4次。根据统计结果,这些粮食互济的海运的形式有:官方组织、官方招商、官方开禁允许民间贸易或者这三者的其他组合形式。

(3)、明清时期本区内的民间贸易活动

本区内部的民间贸易活动很早就有,尤以辽东和山东、天津的商贸往来最为频繁。如明代时,“商利海道之便,私载货物,往来辽、东”(注:《明世宗实录》卷五二八,嘉靖四十二年十二月己酉。)。辽东木材多渡过渤海海峡进入山东各地。“金、复、海、盖四卫山氓,亦各有船往来登、辽贸易度活”(注:《全辽志》卷五,《使朝鲜回奏》。)。到了隆庆年间,商贸活动几乎遍及整个环渤海地区,“海道南自淮南至胶州,北白天津至海仓,各有商艇往来其间,自胶州至海仓,岛人及商贾亦时出入。”(注:《明史》卷二二五,《梁梦龙传》。)明代万历年间,海禁渐弛,民间海上贸易得到了更大的发展契机。

清代,这一经济联系继续得到加强。据《大清会典事例》记载:“(奉天)宁海、复州、熊岳、盖平等地方与山东登、莱二府对峙,商船不时往来”(注: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六三○。)。在清代由官方组织的粮食海运互济活动中,海禁暂开,或者招商进行海运,或者直接允许私人贩运。事实上,在政府不允许时,私人贩运粮食的活动一直偷偷在进行。康熙二十五年(1686年),康熙帝在给大臣的一道谕旨里就谈到:民间商贩自盛京“泛海贩籴于山东者多有之”(注:《清圣祖实录》卷一三八,康熙二十五年十二月丙辰。)。

  2、区域间的经济往来

元之前,环渤海区域与其他海洋区域的往来多属军事、外交性质。元明清国家大一统的局面为本区与其他海洋区域经济联系的进一步加强打下了基础。明清时期,本区与外界的经济联系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南北海运活动;与其他海洋世界的贸易活动。

(1)、南北海运活动属于漕粮海运性质。明代海运的目的主要是服务北京的和辽东,清代则主要为了京师。明代南粮北运的海运活动开始于洪武元年(1368年)(注:《明史》卷一百二十六,《汤和传》。),洪武三十年(1397年)下令停止,永乐元年(1403年)又施行,十三年(1415年)最终罢海运(注:《明史》卷一五三,《宋礼传》。)。隆庆时期,山东巡抚梁梦龙和王宗沐都曾试行过海运,均因遭反对而未能实行。沿及清代,道光时期,迫于漕运危机,清廷于道光六年(1826年)又试行了一次海运,旋即停止。

永乐初年的海运,基本均遵照元朝在1293年开辟的海运航路进行的:从刘家港出发,由崇明州附近进入海洋,一直向东驶入黑水洋,然后利用黑潮暖流的支流顺水北航,直到京师(注:章巽:《元“海运”航路考》,《章巽文集》,北京:海洋出版社,1986年。)。

明清时期的海运,无论是规模还是持续的时间,都不能与元代比拟。但它的意义是重大的,即:进一步沟通了南北联系,为以后的南北海上贸易奠定了基础。

(2)、本区与其他海洋世界的贸易活动

明清时期,虽然受海禁、倭寇等外在因素的影响,但本区与其他海洋区域乃至国外海洋世界的贸易联系从未中断。

与国内外其他海洋区域的贸易往来,明代的例子就已不少。如胶州沿海商民和江淮一带的商民,“胶州之民以腌腊米豆往博淮之货,而淮之商亦以其货往易胶之腌腊米豆”(注:徐铤:《地方事宜议》,同治《即墨县志》卷十二,《艺文志》。),曾任山东巡抚的梁梦龙这样描述山东沿海商民和江淮贸易之盛:“二十多年前傍海湟道尚未之通,今二十年来土人、岛人以及淮人做鱼虾、贩苓豆、贸易纸布者众,其道遂通”(注:梁梦龙:《海运新考》卷下,《海道捷径》。)。

明代本区和国外也有贸易关系,如,洪武二十五年五月,金原雨等三十三人和以金允源为首的十六人,分别乘海船到明朝青州等处做买卖。(注:《朝鲜李朝实录中的中国史料》卷二,《太宗恭定大王实录》,癸未三年九月甲申。)又如,朝鲜历史王朝时期的汉字读本《老乞大》和《朴事通》分别记有两个朝鲜商人通过海路到明代山东经商的事实。(注:《老乞大》、《朴事通》,刘坚、蒋绍愚主编《近代汉语语法资料汇编•元代明代卷》,商务印书馆,1995年。)

清代是本区和海内外海洋区域贸易联系最密切的时期。在国内,本区域和其他区域的贸易往来已经形成了几条主要航线:江南——山东;江南——天津——关东;福建——山东;福建——天津;福建——关东。(注:刘素芬:《清朝中叶北洋的海运》,吴剑雄主编《中国海洋发展史论文集》(第四辑),台北: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1991年。)仅仅以福建和天津之间的贸易交往为例,从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到雍正十年(1732年),仅福建到天津的商船即达143只(注:松浦章,《清代にぉけゐ沿岸贸易につぃて——帆船と商品流通—》,见小野和子编,《明清时代の政治と社会》(京都: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1983。)。)。在与国外的贸易交往中,从康熙二十九年到三十六年这短短的8年间,从山东航行到日本长崎的商船就达12艘(注:朱德兰:《清开海令后的中日长崎贸易商与国内沿岸贸易(1684—1722)》,张彦宪主编《中国海洋发展史论文集》(第三辑),台北:中央研究院三民主义研究所,1988年。)。

明清时期是本区发展的关键时期。基于传统渔盐经济的长足发展,再加上海运互济和海上贸易等海上活动频仍,本区的海洋开发到明清时期日益融为一体,区域内部的传统联系更加紧密,区域之间的经济联系也得以强化,环渤海区域的地位得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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