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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侃 | “闽揽”与明中后期入澳闽商的“污名化”现象——以《盟水斋存牍》若干案例为中心

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管主办


摘要:葡萄牙人在1557年居留澳门之后,带来了中西贸易的新突破。闽商利用澳票制度入澳经营,成为葡萄牙人的商业伙伴。闽商的商业行为既有合法正当的经济活动,也有“违禁走私”等越轨之举。后者触及地方政府和官绅的经济利益的经济行为。官方文献由此以“闽奸”“闽揽”等指称闽商群体,产生了“污名化”现象。《盟水斋存牍》的相关案例显示,闽商“污名化”原因大略可总结为:一是广东地方官与地方士绅从王朝正统和义利观念出发歧视闽商,以“揽”和“奸”来表述与葡萄牙人进行商业活动的外来商业群体,出现“闽揽”“闽奸”等特有贬称。二是随着全球化经济利益的扩大,闽商群体内部的分化和分歧现象也逐渐严重,商业形象被极度恶化,“污名化”具有了被表述的事实依据。三是明中叶之后社会经济变迁所致,商品经济繁荣引发了身份秩序转变,士绅庶民产生了身份焦虑性,常常以“污名化”方式塑造对立面或替罪羊,演变成为一种普遍心态。入澳闽商虽被广东的官方文献贬之为奸滑险恶之徒,但在福建地方公共事务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被视为地域社会的精英人物。


关键词:闽商;污名化;《盟水斋存牍》;海洋社群;身份政治


作者:张侃,厦门大学历史系教授(福建厦门361005)。


本文载于《学术月刊》2022年第3期。


葡萄牙人在1557年居留澳门贸易之后,揭开了中国同西方关系史上新的一页。亚洲海域的商业群体形成了新的互动平台。不同社会文化背景的海洋人群不仅有了重组整合的契机,而且产生了划分他/我的身份边界。闽商成为在澳门经营贸易的华商主体,“以澳为利者,亦不下数万人”。总体而言,闽商在官方文献记载以负面形象为主。崇祯五年,广州府推官颜俊彦汇编崇祯三年至四年为主的司法案例,取名为《盟水斋存牍》并予以刊行。该汇编中有不少涉及福建海商的违禁处罚、商业冲突以及其他事务,因此成为分析闽商在粤澳地区经济活动的重要资料。在中外历史上,商业群体的“制度创新”或“制度破坏”常常触及王朝国家和地方社会的固有利益,成为原有秩序的挑战者,因此是被污名化的主要人群之一。纵观中国海洋发展史,海洋流动的分化和离散的现象比较突出,加以王朝或政府的海洋治理政策起伏不定,不同人群之间的“污名化”相当普遍。明中叶之后,在全球化贸易驱动之下,入澳闽人也被广东官方和地方民间所“污名”。《盟水斋存牍》案例叙事中以“奸徒”“奸揽”“奸贼”“闽揽”“闽棍”指称“闽商”。学界尚未以闽商为具体人群探讨《盟水斋存牍》的“污名化”案例。本文以此为着眼点,描述明中叶广州贸易制度变迁引发的套利空间,围绕《盟水斋存牍》的案例论述闽商被“污名化”为“闽揽”“闽棍”是在何时突显的呢?具有什么样的制度环境情境?又如何在海洋人群之间或内部被强化的?以此思考明中叶之海洋经济社会的流动性及不同人群接触、交流、冲突的互动机制。



一、澳票制度与“聚食于澳”的闽商


明初海外贸易依托于朝贡制度而进行。正统以后,贡舶贸易日趋衰落,商舶贸易则日渐兴盛。成化、弘治年间,商舶贸易日益向公开化、规模化、组织化发展,沿海豪强凭靠政治、经济特权,交通官府,组织商队出海;一般商人和平民,或结成团伙,或依附富商、地主,出海通番。东亚海域的海商群体扭结在一起,利用制度空隙进行海上贸易活动,形成了人们所熟知的“倭寇”现象。郑若曾等人处理浙闽倭乱之际,指出了沿海通商之民“接济”与“倭寇”的关系,并将这种接济关系视同为北方边境的“奸细”,“海洋之有接济,犹北陲之有奸细也”。


16世纪,随着葡萄牙人借住澳门,世界性贸易已把东亚海洋贸易拉入到全球贸易圈之内。广州出现了政策松动,形成了以税收为开拓财源目的的商舶贸易体制。内容之一是实施“澳票”制度,即商人领有澳票,具有了赴澳门贸易的资格,俗称“下澳”。如李庆新指出的:“嘉靖间允许葡萄牙人居留澳门,但不能到广州贸易,中葡贸易的中介组织和中间代理商应运而生……外地商人与广商一起,向广州政府申请澳票,到澳门贩易,回来后官府取征、收买部分舶货,自己掌握一部分。”广州与澳门形成一套联结中国和海外市场,既互相竞争,又互相倚靠,互利互动的新型贸易伙伴关系。建立广州体制的动力不是来自明朝中央政府,而是地方政府面对时局变迁的被动反应。地方政府从海外贸易中攫取市舶之,以应对日益恶化的财政状况,以“澳票”制度委托客商进行包揽作业,维系官方控制与垄断经营。在此贸易体制中,中介商、中间代理商也称之为“客纲”“客纪”,主要来自广东、徽州和泉州的商人。



随着澳票制度的展开,闽商依托历史上形成的贸易优势而成为入澳贸易的主体。首先,正统年间,漳州商人严启发盛等已在澳门一带洋面活动。如塔克推测,15世纪中期或后期的琉球贸易网存在“福建化”,由此在澳门、香山一带出现了福建海商。其次,闽商依托朝贡贸易熟悉海洋贸易的方式和程序。如成化七年,“福建龙溪民丘弘敏与其党泛海通番,至满剌加及各国贸易。复至暹逻国诈称朝使,谒见番王,并令其妻冯氏谒见番王夫人,受珍宝等物”。弘治年间,广海卫附近发生福建人周程等假冒爪哇贡使来到中国沿海走私贸易。第三,葡萄牙人居留澳门之前,就与闽商具有较为稳定的合作基础。月港出发的闽船频繁地出入马六甲,1527年,三艘满载瓷器、缎子和各种丝绸的漳州船来到马六甲,城防司令卡布拉尔(Jorge Cabral)向他们订购瓷器,闽商购买胡椒和锡。因此,葡萄牙人居留澳门之后,葡萄牙人在澳门商业发展仍得益于闽商的协助,“日与华人相接济,岁规厚利,所获不赀。故举国而来,负老携幼,更相接踵,今筑室又不知其几许,而夷众殆万人矣”。第四,闽籍官宦参与和支持中葡贸易。嘉靖年间,葡萄牙等西方商人在福建沿海以胡椒、苏木、象牙、苏油、香料等物品进行交易,鉴于中外私人贸易的商业利润,同安籍林希元写信给管理月港安边馆的漳州通判翁灿(见愚),认为“边民乐与为市”,应该予以鼓励。与此同时。闽地世家大族利用闽籍官员的支持,参与葡萄牙人的海外贸易活动。如晋江十四都蔡埭村洪邦丽传记记载:“公以家淡薄经商,适葵峰黄先生开澳与夷贸易,公即抵广为之。自后二弟为巨商,白手起家,公始之也。”“ 葵峰黄先生”即晋江人黄光昇,嘉靖年间任广东按察使,主持开澳贸易,主管“夷市”“夷税”。


闽商依托澳票制度成为承揽澳门葡萄牙商业事务的主要人员,“商侩、传译、买办、诸杂色人多闽产”。如泉州安平商人颜理学在澳门和广州经商,“矜然诺,重取予,得诸贾竖心,尝领官符贸夷舶,有龁之者,旁一贾胡挺身出护,得无害归”。西方商人信任闽商,依靠闽商扩大经济活动。闽商在澳门的人数越来越多,成为在澳门的主要华人商业群体。



二、“走澳”闽商与接济网络的构成


“走澳”一词频频出现于《盟水斋存牍》,“走澳”即进入澳门接济澳夷之举。按照明人所解释的“接济”,是指“贩取柴米酒肉以馈之,打造枪刀铅铳以助之,收买违禁货物以资之,饰送娼优戏子以悦之”等行为。《盟水斋存牍》的“走澳奸徒王怀东等”为其中一例。从案牍措辞“所可恨者陈寿亦系闽人”“王怀东以闽棍通夷,为粤东之祸”等内容看,可知官员对闽商走澳颇为深恶痛绝,明显带有先入为主的认识。他们以“日逐走澳之物”推断为“通夷”之罪,认为“徒杖有余辜焉”。其实,接济澳夷行为并无法由闽商单独完成,该案件具体记载了接济的各个环节,不同身份和不同来源的人参与其中,各有司职。王怀东、陈天恩、高心碧、李厚昆等属违禁私出的走澳之人,属客商身份,闽商为最主要群体。梁少(屏)、梁少庚是窝顿接济货物的惯犯,以粤人为主,均为地方上具有一定势力的人士或者沿海的船户;梁仕贵、黄清则是受贿甲壮,是具有官方或半官方身份的胥吏、民壮。


如果说上述案例只是涉及了接济网络本身的多元人群,那么题为“禁奸揽接济”的案例则说明闽商接济网络与各级官僚之间的关系,除了 “闽棍”勾结甲壮结外,指出了广东市舶司与闽商的密切关系:“其有名积揽如洪千如、许佩玉等以澳门为穴窟,借市司为护身,每提不出,并许诸色人等拿获解究。近来地方大害,无过接济之公行、番哨之拦入,而两者皆缘奸揽为之导。奸揽之敢于逞其伎俩,又皆缘市司官吏为之导”。文中“市司”即指出广东市舶司。万历二十七年,李凤以税使身份主管粤省榷税,即便经过整顿,仍掌控“市舶、夷饷与广州税课”。广州、澳门贸易管理权力被广东市舶提举司掌控,“派税充饷盈缩不定,上下辄缘为奸”。市舶司内的官牙人员以此牟利,“内结吏胥以为心腹,外构哨巡以为羽翼”,成为“奸侩聚集之区”。闽商通过各种手段取得票引,颜俊彦称为,“奸揽之敢于逞其伎俩,又皆缘市司官吏为之导”。市舶司官员腐败导致了海上贸易监管系统腐化,当时官员指出,“海道衙门,使费称是。而船中任其携带违禁货物,累累不可算数”。以闽商“走澳”为起点形成的接济网络成为一个庞大的食利网络,不仅涉及参与商业活动闽粤商民,而且包括基层甲壮与主管海上贸易的市舶司以及海道副使。


《盟水斋存牍》特别指出了闽商“走澳”形成的接济网络与各级军事官员的关系。颜俊彦认为香山为“接济之驿递”, 虽然香山设有抽盘科作为严密稽查的机构,“每船出入必抽丈盘验”。但是“今且免盘矣,不肖县官甚至借此以饱蹊壑,而更拨防守之兵船,为之搬运矣。此非驿递而何?” 颜俊彦还认为香山参府为“接济之领袖”。“香山参府”即“香山参将”,全称“分守广东香山等处地方备倭参将”,陆地巡查前山、塘基湾、雍陌、澳门等地,海域巡防虎跳(门)、石龟潭、九洲洋、十字门等澳湾,严防通夷走私,稽查华商私自入澳和西商擅自出澳,“内地奸徒搬运货物、夹带人口、潜入接济;澳中夷人阑出牧马游猎、扬帆驾桨、偷盗劫掠等项,并听本官擒拿解究。每遇夷商入澳,须诘问明白,方许报抽,歹舡立刻屏逐,毋容停泊。”但在闽商的运作之下,负有缉拿盘查接济行为的将官与接济群体互为表里,使其往来无阻,不仅仅成为走私贸易同伙,甚至成为违禁走私的靠山,“今且亡赖奸徒,参府给一小票,便执为护身符,往来无忌矣。参府既给有小票,而凡在该地方兵哨所责之拿接济者,孰非身亲为接济之人,非领袖而何?”1627年,广东总兵坐营祝世爵被革职,主要是在香山参将任上的作为,“惟怯无谋,贪婪罔忌,以科剥为职业,借盘诘作生涯。天启四年八月内,奉委带管香山寨事,拿获私澳奸徒许佩玉等剪绒绸缎六箱,隐匿不解。”许佩玉就是“闽籍积揽”,如《盟水斋存牍》叙及,“有名积揽如洪千如、许佩玉,挂案非一,每拘提,便称回籍,若隐若现”。


军事系统的沿海卫所官员与商人勾结,成为接济通夷贸易的方便之门,地方州县官员对此束手无策,难以管理,不得不在存牍中感喟,“濠镜澳异类逼处,不闻拿一接济,而哨官吴元龙所获私澳之犯,径即释放,则防守谓何?塘基环出入当严,不闻谨我樊篱,而哨官梁镇邦每于常贩之物起税私抽,则约束安在?旗总蔡陞摉掠闽商银钱,及香山追获而驰书救解,不几纵之御人乎?队兵苏胜抢夺商人货物,及刑官提犯,而捏逃抵饰,不几与奸同事乎?”说明军队士兵的流氓化导致稽拿“接济奸徒”的官兵成为接济的保护伞。


这一案例也指出,闽人作为与葡人商业利益密切相关合作伙伴,允许自由出入澳门,“洪千如、许佩玉等以澳门为穴窟”。如果走私事件被告发或者侦查,他们逃逸于澳门。澳门作为葡人自治区,设有武装力量与哨卡。广东官府即使有追捕,也往往被番哨拦阻,无法拿获被通缉的闽商。番哨也是接济走私海上的重要成员,“大夹板船躲舶外洋老万山、杧州、大井、大窑山等处,致番哨运货走税”。贸易制度转变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利益空间,以闽商为首的商贸群体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公私接济网络,凭借接济网络的强大生命力,闽商得以在粤澳两地经营商业,成为游走于合法与不合法之间的“奸徒”和“奸揽”。



三、卫所军人阑入粤海与武装走私


明代中期,沿海卫所军人纷纷下海通番走私。闽商因接济澳夷而获得巨额财富,引发了福建卫所军人借用各种名目阑入粤海谋利益。《盟水斋存牍》叙及福建卫所军人的武装走私,如 “闽商阑入郭玉兴等”案。“阑入”即为“擅自违禁闯入”之意。闽船以“兴”为名,一般表示为合股经营。合股人有时自己与夷人联系,有时与海商配合组织货源并销售商品。“郭玉兴”等船只以千人阵势突入珠江洋面,地方官员担心他们与澳夷勾结,产生事变。布政司不得不指出:“番夷在澳,尚不容其筑城驾炮,况令其船众竟入内地乎?夷纵狡悍,尚存疑畏。惟内奸引导接济,故冥行无忌耳。杨璋所呈必有的据。该厅急应诘接应之惯揽,问疏防之官兵,仍遣晓事通译,谕遣真夷退还外澳,庶杜他衅。”介入该案讨论的有两广总督、广东布政司、广东按察司、巡视海道副使、兵巡道等等。各级官员对于如何处置此事有激烈争论。广东布政司是主管朝贡贸易中勘合簿册的部门,包徐良之船以自称奉福建官方“采办香料”的名义而来,布政司对该船自称“装载福建百户庄国相采买香料”进行核查。根据其他佐证资料可知,庄国相确有其人,(万历)《福州府志》记为福州中卫右所试百户,“庄国相,直隶上元人。洪武中,祖庄辉以功升福州中卫镇抚。永乐中,西洋功升副千户。万历间,国相遇例减革,试百户”。福州中卫各所俱在福州城内,庄国相祖父庄辉早年随郑和下西洋得军功,说明庄氏对海洋活动相当熟悉。澳门开埠后,葡萄牙人与南洋各地形成了多条香料贸易路线,马六甲、巽他群岛和帝汶等香料产地在葡萄牙的殖民控制之下,香料大量输入澳门。资料缺乏,不知庄国相来粤采办香料的真正原因,大致推测几种原因。一是月港的部分香料部分中转澳门而来,具有价格差;一种可能是传统采办香料途径所致,郑和下西洋以来,闽地卫所军官参与香料贸易之事甚多,因此假托卫所名号来澳采办香料;还有一种可能是以香料采办为名,试图与其他商船混同经营其他商品,《盟水斋存牍》指出的,“香止二十七包,其余苏木、胡椒、牛皮藤、棕竹等货,尚不可胜数”,这些商品是澳门与中国商人贸易中常见商品。



卫所军人阑入粤海备有武装,进入省河难以阻拦,“洋船数只自虎门而进,哨兵不谁何,守把不拦诘,横涉径渡,如入无人之境,法禁尽弛”。地方官员即便在说辞上要求有所追究,总体采取了宽松处罚的办法。“郭玉兴、高廷芳等甫称投单,未奉详允,遽入省河……念已在本道投单,姑开一线,以舶商匿货论罪。其船中之货停顿已久,恐有走漏,此时盘验,彼反得计,不若行市舶司查,照郭进兴例,罚饷之为长也。其陈仰崐一船,虽并未投单,推广宪恩,一体加罚,以宽远人,以俾课饷,是在宪台法外之仁耳。巡视海道副使对此处罚予以赞同,并认为他们是合法商人,并非奸揽:玉兴、高廷芳,曾经前道投单给封,陈仰昆遂踵之不召自来耳。屑越海禁,走利如鹜,即非奸完,犹当严究。姑照郭进兴例一并罚饷,一以恤商,一以裨课,仰厅查舶司旧例重加究。后来海道还认为对包徐良之船也可宽宥:既有底册,则册载即是确货,仰厅行县会同市舶司查验,务足国饷,无听其隐匿瞒课,仍依旧例加三征罚,以肃海禁。包徐良船,如果有引,并一体征税,以便转详速报。”提刑按察司则认为可以“据引飘风之例”予以处置:飘风名色,向年间有之。迩年海上多事,功令期严,未有敢轻犯国禁者。今既开具一线,查例罚饷,则郭进兴之成案俱在,于常饷每百金外加罚三十三两三钱三分。


官员援引“郭进兴”和“刘合兴”等前例对“郭玉兴”等船只采取宽大的处罚,说明闽商船只阑入粤海与澳夷私下交易相当频繁。“刘合兴”在《盟水斋存牍》记载:“合兴以闽商飘风入粤,援林瑞、郭进兴例就粤告饷给引。查历来市司再四核覆,似于国饷有裨而于地方无害……合兴辈已造船装货,而奉宪缴中止,方在进退维谷……不若听其输饷归闽,自给引而行。军门批:刘合兴以闽商告引泛洋,事体委属未便。但既经纳饷,载货久泊河下,恐生戎心,姑令速开回闽,以后永行禁止。”“告引泛洋”指的是洋船出口应先请引,回时缴销,每引征税有定额,即为“引税”。船只从福建出发可能采取了偷漏手段而避免各种税饷,广东地方政府认为他们只要补交税饷并加以罚款就可以进行交易,“玉兴、廷芳、仰崐亦照进兴原案越度拟惩……其船货候详允,日行番禺,会同市舶司查照原搜底册,逐一盘验,加三征税完纳贮解”,“加三征税”指的是“常饷每百金外加罚三十三两三钱三分”。


在对外贸易利润的驱使下,以“罚饷给引”的政策反而推动了闽船持续“阑入”。部分地方官员意识到:“郭玉兴等借闽引以通番,贩番货以闯粤,此走死如鹜之巨奸也。若曰折桅飘风,则沿海数万里,何处可不暂泊,俟风息而即归闽,乃满船列械,竟扬帆入粤省,岂风伯亦惟从奸徒之所欲之耶……违禁下海,法自昭然,曰征税加罚,曰越渡关塞,皆此辈早自准备矣”。果不其然,时隔不久,又有闽人洋船阑入粤境,《盟水斋存牍》记为“洋船阑入内地黄正等”。黄正、陈鼎等为在役军人,执有福建抚院文书,船只属于兵船。但船只中带有诸多胡椒、豆蔻、藤香等“夷货”,以及在船多人为“商人形境”,他们以巡海为名,借口飘风而进入广东内河,与澳门葡人进行走私贸易。此事态与 “郭进兴”等洋船略有不同。天启七年(1627),郑芝龙主动接受招抚,因漳州洋税不足供应军饷,政府允许他继续海上贸易,以筹措募兵、雇船、行粮、食米、铳器、月饷、安家等的费用,此举使郑芝龙拥有了一支合法化的亦兵亦商的船队,并以厦门为中心进行商贸活动,逐渐取代月港的贸易地位,“中左遂成扼要”。郑芝龙依托于武装船队,在闽粤洋面极为活跃,广东官员论及其接济外洋海寇的情形,“自郑芝龙到粤,假饷兵为兴贩……直以接济海寇”。



四、入澳闽商的商业风险与陷阱


闽商不仅在旅途中充满艰险,而且到达贸易地,也常常发生商业纠纷,或承受商业风险,小者被欺诈破财,大者丧命异乡。往澳门贸易的闽商也不例外,存在同样情况,“贾人之商于粤者,近无不饱牙侩之腹,小则倾赀,大则丧命,用是向以岭南为利薮,今且以为鬼国矣”。在海外贸易兴盛繁荣的局面下,广东沿海的海盗再次兴起。闽商来澳门经商,常被抢掠。万历二十九年,广属珠船“相聚劫商双鱼海,闽船二十三只连帮而出,仅两船得脱,其余顷刻立尽,葬鱼腹者不止千人,哨守官兵束手翔视而不敢救”。《盟水斋存牍》记载不少海盗抢劫案件,如黄承轩等抢劫案件中,闽商被“伤主罄资”。案件的审理记录,“黄承轩等出船聚众”,在沙涌劫掠“闽商吕约、王章等”,数额达银数百,吕约、王章等又被称为“澳商”,可见是到澳门经商的闽人。闽商被贼掳掠后,有的被迫附贼,“如薛敬所与陈红俱福建人,称贩糖被掳。何二、黄正璧亦皆福建人……壁称在香山往电白买烟,货与番鬼,因而被掳”。官兵参与了抢掠闽商的行为,“旗总蔡陞摉掠闽商银钱,及香山追获,而驰书救解,不几纵之御人乎?”为了避免被劫或者被官兵押禁,闽商就采取贿赂手段。《盟水斋存牍》“诈财姚昇等”记载了贿赂情形。根据案例所叙,猎德埠哨官陈诚所勒索是名为“郭振兴”船只,同行的其他船只已经输饷放行。为了尽快出海,“郭振兴”船只不得不贿赂哨官,甚至贿赂香山参将部下随同出海以为保护。


即便如此,哨官还以“通番”的罪名嫁祸闽商,敲诈勒索钱财。《盟水斋存牍》的“贼哨陈熊英等”记载细节:“审得陈熊英以流棍营充游奕哨总,作奸犯科,非止一事,通国殆侧目焉。其指陈鉴初为接济奸徒,而并吓诈陈盛东,已自认得银五两,则盛东之告不虚矣。其单门诸款,据自供得王缵凤银钱十二个,每钱重七钱五分,与李耀书、龚应魁共分。又得曾希祉、谢玉宇家属银十二两,又得黄心台银七十两,与李耀书共分。又套翁榜观得银六两三钱……同党诈骗之人,为李耀书、为黄番鬼、为龚应魁、为陈三省、为中军许弘佐、为洪把总、为张把总”。王缵凤、曾希祉、谢玉宇等为闽商,黄心台、翁榜观、陈鉴初等人是否闽商则不得而知。他们受到陈熊英为首的一群兵哨敲诈。如果闽商不打点官兵,可能会被无端拘押或者杀害以冒充军功, “贼犯杨六、林英等”之案例记载得极为详细:


国家养兵所以御寇,而今日之兵,其罪恶有什百倍□寇者,无事则空靡军储,有事则虚冒军功。刀兵墨弁,狼狈为奸……张秀供:芷街多福建人住,被贼赶到海边,同队长李新、林振胜杀死一不知名人,希图报功……夫海寇,非我族类,恣行屠戮,当事地方者于三空四尽之际,焦心劳思,多方设处,以庶几军糈之无匮乏而孰知其朝夕豢养之人,乃自戕族类,罪浮于海寇之人也。付之竿示,犹有余恨,一斩宁蔽其辜乎……其现解贼犯徐朝芳、杨六、林英,据系旗总谭昇带兵同乡兵赖思聪等擒获,然无赃无仗,止云驾船,系福建人,必系奸细,如是而止耳。


文中的“芷”即吴川县芷寮。闽商活跃在芷寮一带,是因为广东南路航线经澳门、或由江门出崖门、经台山的上下川岛、电白的博贺、吴川的芷寮、湛江的赤坎、雷州、徐闻的海安,南渡琼州海峡到海南岛,“明万历年间,闽广商船大集并,铺户百千间,舟岁至数百艘,贩米谷,通洋货。吴川小邑耳,年饷百千计,遂为六邑最”。闽商在这条航运线上也往往参与澳门贸易,结果经常遭受海寇侵袭,还被官兵杀戮。《盟水斋存牍》所记载的就是官兵无辜杀戮闽商之事。漳州籍官员戴曜在广东为官,曾对在这条航线上经商的闽人予以关注和保护,“当耀初督两广也。五月十二日,有闽商五船,往吴川贾米归,至碣石遇盗,奔赴官兵求救。游击顾皋诬五十七人盗,以奇功报。惠潮备兵副使任可容疑所获赃仗无几,且未报彼此攻杀,行惠州海防邱同知鞠讯,多官会审,均与初审异。复取吴川米商及船商原籍印结,证之。顾有谓姑息纵盗者,未即平反。耀视事,廉知其冤,而瘐死者已五人,余五十二人,得以生归”。


闽商群体内部也往往因利益竞争而互相倾轧。“走澳奸徒王怀东等”的告发者陈寿为闽人。由于入澳经商涉及走私,告发者也无法掌握全部事情,于是闪烁其辞,导致牵连他人。如“奸揽李寅冲”案例指出:“奸揽朋据粤地,闪烁变幻,不可方物……揽与揽相妒,几贯青蚨、一张白纸,即揭起半天风浪,控司、控道、控两台,视为儿戏”。另外,“闽棍王秀等”一案记载了闽人王秀、吴怀泉、吴玉华、洪千如、洪若为、黄星振一伙闽棍潜踞地方,无所不为,乃以赌起衅,自相攻讦到府。闽籍恶棍欺诈同乡的典型案还有题为“棍跳黄俞意”的案例:闽棍黄俞意身无常业而浪游于粤,盖以跳诈为生涯者也……有蔡幼溪者亦闽人,营生于粤有年。俞意见其可跳,而遂称其为父养子,托银二百两商粤。俞意之来粤,专向其索银也。又纠党黄舜野、陈吉等联名结幼溪殴主。廷诘之:“买仆有券乎?”曰:“无之。”“领银有票乎?”曰:“无之。”问:“何以无?”则曰:“在家。”问:“专来索银,何以不带来?”则无以应也。问舜野辈:“幼溪果领银二百两乎?”曰:“不知。”“不知何以出结?”则无以应也。此数棍者遍身罗绮,满口笙簧。而幼溪一蠢焉无知,铜斗家不足供若辈之一啖。“ 跳诈”在官方文书中也被称为“局诈”“诈欺”“跳骗”“串诈”等。粤澳地区五方杂处,流氓无赖的滋生有了可乘之机和肥沃的土壤。他们作为社会的寄生群体,三五结群,横行市场,往往串通地方劣绅或者胥吏讼棍,捏造事端,谋取田产钱财。《盟水斋存牍》还记有不少“跳诈”案例,有些案例没有相关人员的详情,无法判断是否与闽商有关。不过上文所引案例很清楚,是闽人黄俞意串通同党设局敲诈闽商蔡幼溪。蔡幼溪在粤澳经商多年,按理说拥有丰富的贸易经验,结果还是陷入圈套。



五、闽商“污名化”的社会动因


《盟水斋存牍》对涉及闽棍、闽揽的案件处置比较严厉。“走澳奸徒王怀东”一案,王怀东等人违禁私出应按明代海禁律例的“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条拟判。而颜氏则认为“以闽棍通夷,为粤东之祸”,而依照“诈欺取财拟徒”,并追赃银入官,肘解出境,判罚较律例规定更重。该案告发者陈寿被称为“可恨者”,“亦系闽人”,判处杖刑。审判闽棍汪侯时,官方认为广东船工违法是闽人不法行为所致,全免责罚,闽人汪侯“杖有余辜”。严厉处置“违禁”闽商的社会原因较为复杂,有几点值得讨论。



一是葡人来华目的在于经济利益,与闽籍各色人等保持良好商业关系,并不忌讳违禁贸易。在利益驱使下,越轨违禁难免发生。如学者指出的,“葡萄牙人还与沿海地区的流氓歹徒等伙有友好关系,他们并不把这些人的海盗行径视为可怕的罪行。因此完全可以想象得到,一旦有必要或面临威胁,所有这些人就会纠集在一道,甚至给政府造成更大的麻烦”。这种趋势引发了广州地方政府的警惕,自然而然对闽商持有戒心。1631年九月,广东巡按御史高钦舜题报就以此为心腹大患:“(夷人)其初不过以互市来我濠镜,中国利其岁输送涓滴可以充饷,暂许栖息,彼亦无能祸福于我。乃奸商揽棍,饵其重利,代其交易,凭托有年,交结日固,甚且争相奔走,惟恐不得其当,渐至从中挑拨,藐视官司,而此么丑类,隐然为粤心腹之疾矣。”


其次,在明中叶之后私人海上贸易的激烈竞争中,闽人为利所驱,游走于贸易管理制度空隙之际,也产生了大量的套利纠纷,负面商业形象逐渐显现。“饶心计与健有力者,往往就海波为阡陌,依帆樯为耒耜,凡捕鱼纬萧之徒咸奔走焉。盖富家以赀,贫人以佣,输中华之产,骋彼远国,易其方物以归。博利可十倍,故民乐之。虽有司密网,间成竭泽之渔,贼奴煽殃,每奋当车之臂……然事杂易淆,物膻多觊,酿隙构戾。”这种行径随着闽商海上流动而扩散,《盟水斋存牍》记载的“奸揽谢玉宇”案例就是一个典型。谢玉宇、余腾苍等集结在广东,与官吏串通谋利。借衙门职务之便,额外增加抽分。由此追查其他揽头,又牵扯出“洪丽五、许耀轩包揽私货”“帮爪梁亚七、麦紫英私艇装载”等诸案。他们“运私货而亏公饷”,常常因利益与同行冲突,相互诬告,掀起诉讼。


第三,在闽商涌入广州和澳门后,不同文化背景商业人群在同一利益平台之上博弈,官员和士大夫歧视或污蔑非本地的商业群体的现象时常发生。如卢兆龙是当时严禁派,对在澳葡萄牙人持强烈敌意:“臣生长香山,知澳夷最悉。其性悍鸳,其心叵测。其初来贸易,不过泊船于浪白外洋耳,厥后渐入澳地。初犹搭蓬厂栖止耳,渐而造房屋,渐而筑青洲山,又渐而造铳台,造坚城,为内拒之计,蓄夷众,聚兵粮,为颜行之谋。时驾番舶擅人内地,拒杀我官兵,掠我人民,掠我子女,广收硝磺铅铁以怀不轨……时而外示恭顺,时而肆逞凶残。其借铳与我也,不曰彼自效忠,而曰汉朝求我;其鸣得意于异域也,不曰寓澳通商,而曰已割重地,悖逆之状不可名言。”他也极力抨击闽人:“闽之奸徒,聚食于澳,教诱生事者不下二三万人,粤之盗贼亡命,投倚为患者,不可数计,粤人不得安枕数十余年于兹矣。” 颜俊彦到任广东后,与地方士绅交往甚深。如丁忧在家的岭南文坛领袖陈子壮对其文风比较欣赏。颜俊彦主持府试时将陈子壮幼弟陈子升提拔为榜首,陈氏家族多人成为颜俊彦的门生。陈子壮详加点评颜俊彦的《颜彦叔先生联捷合稿》并于1629 年左右出资以家刻在广东出版。《盟水斋存牍》刊印之际,陈为之写序。同时为序的还有礼部尚书韩日缵(广东博罗人)、礼部尚书兼东阁大学士何吾驺(广东香山小榄人)、礼部右侍郎陈子壮、吏部给事中卢兆龙(广东香山小榄人)、肇庆知府陆鏊(浙江平湖人)、按察副使王应华(广东东莞人)等,吏礼二科给事中李乐(浙江桐乡人)作引。在他们的认识中,社会风气、官场节守和贸易秩序紊乱根源在于闽商。1634年兵部尚书张凤翼奏稿阐述得更为详细:“大蠹则在闽商,其聚食于粤,以澳为利者,亦不下数万人。凡物通夷,勾引作歹,皆此辈为之祟。官兵盘获其船,则以匿金匿宝诬捏反噬。财力所至,鬼神为通,官司亦被其播弄。”



六、结论与余论


明中后期,闽粤等地开放海禁,是海外贸易政策的重大转变,但这并不是政府主动调整之举,而是政府禁海无效后被动式回应。从制度设计而言,政府并非采取有效手段应对已日益兴盛的自由贸易,而是让葡萄牙人以澳门为基地进行有限的对华贸易。但在全球化贸易的带动下,海洋商业人群已经进入活跃期,即使是这样半遮半掩的贸易转型,也创造了巨大利润空间。各地商人纷至沓来,闽商作为南中国海最为活跃的商人群体,利用历史上的海洋商业传统,以及与葡萄牙人的合作交往,自然也成为中葡贸易活动中的主要成员之一。但制度只是开了一个小缝隙,闽商入澳还存在着很多限制。他们只好违禁进入粤海,采取超越政府管制的手段与澳夷交易商品,与粤人构建了一个完整的接济网络。正是依托这个网络,闽商不仅取得海外贸易的巨大利润,同时也孳生了食利寄生群体,他们为了应付官吏施用各种手段的掠夺和勒索,还采取贿赂手段予以通融。可以说,制度不合理设计成为闽商“负面”形象的原发点。梳理《盟水斋存牍》中基层行政的日常材料可知,“闽揽”“闽奸”的形象是在官、绅、民、商以及华夷之间的互动中塑造的。“污名化”产生的原因大略可总结为:第一是具有本位主义思想的广东地方官与地方士绅,他们从王朝正统和义利观念出发歧视闽商,以“揽”和“奸”为核心的知识观念来表述与葡萄牙人进行商业活动的外来商业群体,形成了“闽揽”“闽奸”等特有贬称。第二是随着全球化经济利益的扩大,闽商群体内部的分化和分歧现象也逐渐严重,商业纠纷和欺诈层出不清,商业形象被极度恶化,“污名化”具有了被表述的事实依据。第三是大历史背景所致,明中叶之后的社会经济快速变迁,商品经济繁荣引发了身份秩序转变,士绅庶民产生了身份焦虑性,常常以“污名化”方式塑造对立面或替罪羊,演变成为一种普遍心态。


需要申论的是,海洋流动导致了海洋人群身份表述的多元性。入澳闽商被官方文献贬之为奸滑险恶之徒,但是他们回归闽地之后,却被视为地域社会的精英群体。现存泉州安平桥中亭的《水心亭记》就是例证:


桥成于宋绍兴间,渴虹饮流山,蜿蜒五里许,中翼以亭,祠大士像于上,往来便之。岁积就圮,风雨飘摇,余不胜蒿目。夫一笠盖佛,昔犹美谈,使山行者歇力疲于经树,而利涉徒步之众。触热冲飙,莫觅片席少憩地,大非津梁初意矣。然独为君子不敢也,乃谋之商人吴寰宇、曾希止等捐资以倡,跻宇等亦乐于输工。石之倾侧并葺而新之。是役也,举以众擎,力省功倍,糜金钱仅贰百有奇,阅四月而告成功云。

 

  崇祯十一年正月  日

 

  钦差管协守潮漳副总兵事、前军都督府带俸右都督郑芝龙奖倡

 

  吴寰宇、曾希止、郑心昂、陈跻宇、伍学源、许耀岳、王月湖、伍万我、鄞珍峨,伍万石、王握枢,宋子怀、蔡联苍、王缵凤、陈揆玄、郭耀国、陈启衷、叶植宇、吴春宇、郑寿苍、洪千如、蔡寰衷、王我素、宋念石、洪台鼎、吕培宇、沈质所、蔡若英、蔡献畴、吴珍峰、吕清如、彭璧塘、吕致塘、留珍源、柯起逵、陈宗旗、陈奕鸿、萧仰浩、周荣璧、李冲寅、陈麓誉、王贵吾、邓仁宇、林鸣元、黄柏松、林三顺、郭辉石、陈殿一、吕西来、杨锦宇、施敬、王渐逵、伍振川、李铭邹、李顺璧等仝立。

 

  题缘弟子蔡奎,督工弟子史伯贞、谢玉,石匠黄重镌


碑铭落款时间为崇祯十一年正月,记录潮漳副总兵右都督郑芝龙倡修水心亭的过程。郑芝龙等人倡修水心亭为崇祯十年七、八月左右,正值郑芝龙剿灭和吞并刘香等海上势力,从参将升任南澳副总兵的时间节点。郑芝龙掌握了东南沿海的军事力量和通商特权,为了显示身份与地位,于是以安海为中心大兴土木,造桥修庙,“芝龙置第安平,开通海道,直至其内,可通洋船。亭榭楼台,工巧雕琢,以至石洞花木,甲于泉郡”。安平桥为泉州的交通枢纽,整修水心亭具权势象征意义。从事海外贸易的安平商人以郑氏集团为领袖,畅行海上而无阻。在郑芝龙的倡议之下,安平商人积极参与水心亭整修。部分捐款人与《盟水斋存牍》的“闽揽”高度吻合,是入澳闽商的核心人物。如首倡商人为“吴圜宇”以“闽揽”的身份出现“禁棍揽接济”案例中。“鄞珍峨”可能是《盟水斋存牍》“指诈杨大奇等”案例中的“鄞珍”,判牍描述为“接济之积棍也,通国中无不知之者”。“曾希止”在“贼哨陈熊英等”中记为“曾希祉”,也是闽棍身份。根据其他资料可知,曾希止为晋江东石镇曾厝人。除了吴、鄞、曾等人之外,其他如王缵凤、吴春宇、吴培宇、叶植宇、洪千如、吕清如、陈殿一等在《盟水斋存牍》有所记载。崇祯年间两广总督张镜心奏疏也记载《水心亭记》的部分捐款人,他们以闽揽著称,如沈吕西、吴万和、吴培宇、许耀岳、李明邹、陈跻寰、王仰畴、施敬、史希圣、谢尊宇、王挺伟、林枢廷等。日本学者高桥芳郎指出的,“身份或身份制度的研究,除了从制度、法的侧面的理解,身份集团的实态解明之外,需将当时人们的身份观、身份意识等放入视野,才够得上是全面性的研究”。由此可见,入澳闽商在“污名”与“荣耀”之间的变奏,是明清之际全球经济变迁与社会经济变革的缩影,内在演变轨迹还有待于更多的微观研究。


〔 本文系中国历史研究院创新工程重大项目“中国历代国家治理经验研究”(SKYZD201912)子课题“中国历史上的沿海开发与国家治理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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